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文化与网络亚文化探析_亚文化论文

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文化与网络亚文化探析_亚文化论文

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文化及网络亚文化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网络论文,法律论文,社会论文,亚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何为法律文化?古今中外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中都能找得到关于它的痕迹和踪影。但是,具体到把法律文化当作单独的命题来考量,还是由美国学者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启动的。我们所要展开的讨论,其意并不在于系统地揭示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它对各国法律制度所施加的影响,而是试图以这一概念为切入口,对网络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时代脉动作一考察,从而对网络文化、法律文化之间的纵横捭阖关系进行有益的探索、揭示,以期为正在构建中的网络法律文化积累一些理性的经验考证。

一、网络社会的崛起与嬗变中的法律文化

正在形成中的网络社会,是一个以网络为基础构架的、高度动态的、开放的社会。它的崛起,不仅意味着以资本、权力、经验等传统生产与组织元素结构起来的社会,必须朝着以信息与网络为新编织标准方向的社会进行转型,而且还意味着与工业文明同生共荣的社会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也必须经受信息化的冲刷洗礼而重塑整合。通过对正在发生变化的法律文化的透视、检阅,我们或许可能会从中得到某些有益的启示。

按照张文显教授的理解,“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观念模式与行为模式的总称”。如果当这种群体性的观念模式与行为模式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时,法律文化的现实走势必然会发生异变。

根据前文,网络社会的信息主义精神已经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种种实质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同样波及到了由行为、观念和制度等基本要素结构组成的法律现实文化。它们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行为方式的改变

由于网络环境的时间和空间有无限的扩充性和多样性,网络时间又处于一种无始无终的状态,或者说网络时间具有“实时、时时、无时”的特点,所以,网络的存在改变了人们进行法律交往的轨迹和途径。

电子商务的风靡全球使得人们可以无障碍地自由选择从事任何跨地域、跨国界的网上交易活动。例如,网络在线购物,在线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活动,签订电子合同,寻求线上职业或工作,等等。人们所期望的法律生活越来越呈现出全球化、多极化、个性化、效益化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规则的改写

以电子邮件、BBS、网络虚拟社区、BT下载、数字签名、 博客公社等网络信息传播手段与技术支持为中介的网络社会交往活动,使得现存的法律行为规则面临着重新改写的巨大挑战。现行法律规则对于如言论表达、集会集社、合同订立、边境检查等各类行为、活动施加的框范约束,在以符号、代码、信息点等元素组成的离散结构的网络空间中都将变得支离破碎、空隙百出。

人们在打破时空阻隔、层级界限、行业界限时所创设的行为规则,基本上因循了网络虚拟社区中自发形成的通行规则,如自主与自由的在线身份选择、蔑视权威的平等交际、打破陈规的法律互动等。“在互联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流行一时的网络名言本身就代表着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网上行为规则:不管你以何种面目出现,你尽可以在网上做任何想做的事。

(三)法律观念的顿然变化

当现实社会的树状结构被网络社会的点状离散结构所“侵入”时,现实社会中标明有严格层级界限与行业等级的法律间隔顿时被破除,无论你是平民还是国家主席,无论你是学术权威还是无知孩童,在网络环境中所有的人都是一个符号、一个代码或一个信息点,点对点的交往完全都可以处在一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交流之中。这种网络环境的信息传播无阻碍状态正激励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打破层级界限,追求有效和直接的点对点交往。由此,平等、自由、开放、个性最大化的网络观念形成了,法律观念的顿然变化也由此出现。例如,通过对软件版权与非版权的理念对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一种新价值判断:软件是自由的,免费与共享是互联网的立足之本。

在绝大多数的网民眼中,互联网上的信息与资源应该能做到最大程度上的免费与共享。所以有人说,网络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传统版权时代的终结。此外,理查德·斯台尔曼,一位与比尔·盖茨同样出自20世纪70年代哈佛的学生,提出了“非版权”(Copyleft)的概念。他所倡导的自由软件运动的思想核心是:“思想共享,源码共享”。他一再强调Freeware代表的是自由软件,而其本质不是“价格”,即所谓免费,而在“共享”。更确切地说,它是争取过来的一种权利,是与“版权”(Copyright)所保护的知识生产者权利完全不同的,属于大众消费者的权利。①

因此,由于对“软件是自由的”以及“免费与共享”这一新价值观念的认同,不仅驱使人们从选择数字化生存的那一刻起就选择了“破旧立新”、“拿来主义”、“淡化责任”等社会认知,而且导致了人们对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资料的获取、释放、传递等采取了传统行为规则所不认可的方法。

究其实,法律观念的转变也对现存的如“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崇尚法制”等深入人心的法制传统产生一定的冲击,这一影响的存在应有其双刃剑的作用。

(四)法律制度的悄然生变

当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制度遭遇“信息流”的网络社会的冲击时,我们注意到,如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法庭的采用、网络警察的设防、网上举报的设立等新鲜事物已经渗入了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生活。换言之,当代的法律制度已经在悄然生变。这种变化不仅仅停留在新技术方法采用的层面上,还在于引发了一场从观念到行动的制度转变。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观察到,法律文化所固有的某些特征因网络环境的产生也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如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正在趋于弱化,政治依附的实用性因“数字鸿沟”效应的骤显而向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方向发展,行为传统的延续性特征被打断,等等。

从上看来,网络社会的崛起,引发了从法律行为方式到法律行为规则、从法律观念直至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特征的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既是表面的又是深刻的,既是零散的又是全面的。而建立于这些变异中的观念、价值、行为、制度之上的法律(行为、观念、制度)文化,昭示着涌动网络信息流的法律社会必将在变革中选择其合乎历史发展的新的文化皈依。

二、网络亚文化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一种新型的网络文化诞生了!与此同时,社会文化的共同圈内的诸种文化体也因网络的介入而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竞斗,本来相对特立独行的民族传统文化、法律文化、道德文化等不得不调适前进的脚步,重新回归到网络社会的结构体系中,反思并寻找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价值认知与行动目标。在此,我们将结合中国社会的现状,着重就网络亚文化问题进行法律与道德层面上的分析、思考,探寻嬗变中的法律文化所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正在构建中的网络法律文化积累一些理性的经验考证。

(一)网络亚文化问题的提出

1.关于亚文化的含义。亚文化(subculture)的概念,是社会学中的一个常用名词,它通常指那些在特定的整体文化中不属于主流和正统文化的一个分支。一般说来,亚文化有许多表现形式,如同性恋文化等,其实质千差万别。不同的亚文化的现状和未来走势也不尽相同,它们中的某些可以在特定的时空成为正统和主流文化,而另外一些也许永远都不会走进主流文化圈。

2.关于对网络亚文化的理解。在我们看来,网络亚文化并不是指网络文化本身,而是指其中某些带有消极因素,甚至是带有反社会倾向的文化成分。如果我们将网络文化视作融合了高新科技与大众文化、流行文化集合优势的新兴文化,将其定义为“是人们在互联网这个特殊的世界中,进行工作、交往、学习、沟通、休闲、娱乐等所形成的活动方式及其所反映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等方面的总称”的话,② 那么网络亚文化则应该是:一群以寄居网上虚拟社区与进行网络交往为主要生活方式、以喜好追逐网络色情、网上暴力、网上黑色信息为乐趣,或以抵制或反抗社会约束为主要行为方式的人所共同形成的价值观念及社会认知的总和。

目前,对于网络亚文化的界定并无固定标准,但是,诸如“QQ文化”、“美眉文化”、“骇客文化”、“网络色情文化”、“网上暴力文化”、“网络游戏文化”等,都可以算作是网络亚文化的种种表现形式。

3.关于网络亚文化问题的提出。在绝大多数远离网络的人看来,网络文化的出现本身就是边缘文化对主流文化的一种冲击,它身上所带有的种种特点都可以将其定性为亚文化。但是,客观地讲,网络亚文化的形成与产生,的确是网络文化萌生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副产品。

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不同的民族政治国家有其不同的立场、观点,不过有一点在世界范围内已被达成共识:如何使青少年避免遭受网上不良信息与有害信息的侵害、如何排除网络不良文化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可能构成的实质性障碍,这将是关系到互联网及网络文化未来发展命运的头等大事。

除青少年问题之外,网络亚文化问题的提出还与许多因素有关。如对民族政治国家的文化传统性与独立性的捍卫,对由制度体系、行为规则与价值观念所维系的法律文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的坚守,以及对良好社会道德文化的保持,等等。

总之,网络亚文化问题已经凸显,对于中国这个秉承传统东方文明、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来说,如何重视网络亚文化对我们的现实社会文化及法律与道德体系产生的深刻影响,这应是法律界、社会学界以及社会各界所必须共同面对并设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难题。

(二)关于网络亚文化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1.关于网络亚文化的成因。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网络亚文化,不是在一夜之间生成的,它的出现是与网络文化的信息主义特征紧密相联的。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因其“网络传播”的决定性优势改变了社会信息流通固有的渠道、方法,使得选择网络化生存模式的人们可以自由地成为网络信息的生成者、发布者和选择接受者,而不是如以往那样的被动接受者。正是因为网络传播所引发的信息媒体革命具有信息主权平民化、信息内容个人化、信息传播方式人性化、信息流通无国别化的特征,网络文化在被赋予巨大的创造性动能的同时,它的附生物——网络亚文化也在酝酿并制造着游离于现实社会控制的破坏性力量。正如,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运用处置不当,它也可能成为第一破坏力。

所以,网络亚文化的成因,其本质还须归因于网络技术所编织的离散的、非线形的社会文化传播结构,以及由此引发的信息自由化浪潮。

2.关于网络亚文化的道德分析。对网络亚文化作道德层面分析的原因主要在于,从互联网产生、发展的轨迹看,网上虚拟社区的兴起与运行、网络人群的交际互动原本也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调整,而由网上自发形成的伦理道德规范来促成网络社会的自律调整,是维系虚拟社区良性运转的主要手段。而网络亚文化圈一经形成,其内部人群也会形成对其共同认可、推崇的行为方式、言语表达、价值判断等的仿效遵从。但是,他们所提倡的观念与价值取向是与现行社会伦理道德相背离的。从实际观察看,当今中国社会中的网络亚文化群体存在着“集群性”道德失范的倾向,这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仰缺失与“道德空白”使得“网络问题少年”发生率日渐增高。网络亚文化,让成长中的青少年在夹杂着大量“文化垃圾”的互联网大潮面前无从判断选择正确的道德价值观。不良的网络交际,结果引发“网络问题少年”的症候群现象。而信仰缺失、“道德空白”,不仅会促使青少年形成道德冷漠的观念,养成轻视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心理意识,封闭自我、上网成瘾还可能导致青少年形成不良的网络人格。严重的话,上述情形还会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

第二,“道德沦陷”已成为某些成年网民的网际交往的真实写照。从试水“网恋”、“网婚”到视频裸聊,甚至毫无遮掩地尝试“一夜情”与“虚拟性爱”,如此这番,从网络亚文化群中的成年网民的行为价值取向看,一些成年网民的“道德沦陷”现象已十分突出。

所以,从伦理道德层面进行分析,网络亚文化群体中的道德失范现象给整个社会发展带来两大方面的影响。首先,在伦理意识方面,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人际情感疏远。传统规范陷入困境,约束力减弱,在质和量上急剧扩张的新型规范亟待重新整合。其次,在伦理行为方面,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小则发布虚假信息,对他人实施信息“污染”与侵扰,大则发展到网络犯罪。如网上充斥着黄色信息、恶意的政治信息,文化霸权主义色彩严重、行为主体因“在线身份”与“身体缺场”而显具匿名性,等等。这些都极大地加剧了网络空间中国家间、地区间道德和文化的冲突,增大了维持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在匿名性的阴影笼罩下,许多固有的道德观念很难再回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体系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谎言、偷窃的责任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直接接触,责任者之外的他人也难以有针对性地作出道德反应并采取有效的道德制止措施。③ 因此,网络亚文化引发出的道德失范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3.关于网络亚文化的法律分析。对于网络亚文化问题的法律分析,我们将着重从网络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冲撞,以及掺杂着诸多变数的法律行为文化与制度文化的现实表现展开论述。

(1)关于网络亚文化群体的法律定性分析。 每一类网络亚文化有其相对固定的人群集合、相对一致的行为价值取向和目标认同,由此,对其的法律定性也应各不相同。

例如,“QQ文化”就是由青少年为主体结合而成的亚文化群体所推崇的一种文化形式。利用网络即时通等工具、采用通行的网络语言、符号进行网际交往并形成其互动社会活动圈,是“新新人类”自诩为荣的一种时尚生存方式。这一群体最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就是“网瘾”、“网恋”等,如缺乏适当引导或有效监护与控制,也可能遭致违法、犯罪等法律问题的发生。但是,究其性质,还应归属于时尚文化与网络文化的变相结合体,是容易滋生法律问题的亚文化群体。

又如,“美眉文化”是又一种类型的网络亚文化。所谓美眉,是对网上美女的一种称呼,而“美眉文化”则是介乎于网络文化与色情文化之间、且含义复杂的一种亚文化。其拥簇者大多数为男性网友,尤以中青年特别是中学生、大学生为主。“美眉文化”的传播载体包括,以提供下载美眉图片(包含色情图片、资讯等)、交友中心等服务为主的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网站,各类热衷讨论美眉问题的虚拟社区或论坛,等等。联系我国国情,这类亚文化群体的网络言语交际普遍带有规避法律或违法的行为特点。

对于“骇客文化”或“黑客文化”而言,通常是由一群具有叛逆色彩的技术精英构成的亚文化群体,他们专门以攻克网络难题、揭露现存网络技术的缺陷以及入侵他人的网络站点为荣耀,他们多半崇尚技术乌托邦、反主流文化、嬉皮文化与无政府主义。

由于他们的攻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爱国主义”色彩,所以我国又将此群人界定为“红客”与“黑客”之名。曾有人戏言,“至于网络上的纷争、骚扰、侵犯、犯罪等,几乎所有的政府都采用双重标准: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听之任之”。④ 但是,从法律角度观察,黑客文化有着反社会、反法律的色彩。

另外,诸如倚重于“色情文化”、“黑色文化”与“暴力文化”的网络亚文化人群,其追逐的目标与从事的网上活动,如传播色情内容、散布恶意政治信息、宣扬或教唆暴力犯罪等,其性质构成了与法律的直接对抗,反法律是此类文化及人群的鲜明主张。

事实上,各类网络亚文化群体的出现,代表网络文化中涌动着的负面、消极的潮流,它们是网络文化对现行法律文化的一种正面的冲击,网络文化的信息主义精神一旦被引入了远离社会主流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巷道,添加了反社会或反法律的色调,感受到这种异变存在的法律文化必然会从行为、制度、观念等多个方面作出回应。

(2)关于网络亚文化问题的法律文化分析。

首先,来看变化中的行为与改变中的法律行为文化。网络亚文化问题的缘起,其实在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事实:社会的改变,尤其是文化的变革,不管它是朝着还是逆着我们预想的方向前进,都是由活生生的行为所启动的。行为决定着我们的存在。纵观形形色色的网络亚文化发生的轨迹,它们都是由某种迥异于现实人群通行的行为方式牵引而出的。

例如,通过QQ即时通交互工具,互不相识的人们可以异地、异时地进行交友、恋爱甚至通过举行“虚拟婚礼”而过上网婚生活。这种行为方式从根本上冲破了任何婚姻法的约制。而伴随“身体缺场”与在线身份选择所进行的网络交往,是诱发网络行为偏离社会控制轨道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变化中的行为,有了与法律所规范的行为不相一致的行为,才引出了法律行为文化的改变。

网络亚文化的生成,可援引文化变迁的模型分析予以阐释。不一致与模仿,这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两个根本要素。不一致行为是文化变迁的主要催化剂,模仿是变迁背后的主要推动力。网络亚文化的生成,最初表现为一些不同寻常的、怪异的或社会上难以接受的行为,它们被某些人群模仿,并逐渐成为该人群所遵从的新的行为模式。这种与主流文化模式(包括法律文化模式)所设定的行为模式不相一致的行为,其演变的结果就是,原先生活于社会法律共同体内,有着共同的价值、习惯、认知的一群人被吸引,改变了过去,并形成了他们新的价值判断与行为准则。由此可见,既然,网络亚文化因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发生,那么,法律行为文化也就必须在行为的框范设定上作出重构与整合。例如,网络行为与网上活动应全部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针对“身体缺场”与“主体身份制造”的不一致性行为特征,对网络亚文化的各类行为方式作出理性的法律界定,对于网络空间中的上传、下载、信息生成主体或发布行为,因其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疏导、督促、监控等方法,将亚文化行为完全纳入法律调整的框架之中。

其次,再看弱化的法律控制与变革中的法律制度文化。一般说来,传统的法律文化都具有相对超稳定的结构。从法律的制度层面到法律的行为指令及价值观念层面都相互啮合,最终形成了具有明确导引指向、有物质强制力保障的社会控制体系,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控制力量。现实法律文化虽不具有超稳定的结构,但与特定社会制度,如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制度相承接的法律文化也存在着价值导向明晰的强有力的行为控制系统。但是,网络环境的出现,特别伴随着网络亚文化问题的凸显,原有的制度文化遭遇了非制度文化的强有力的挑战,而法律文化的优势特征即强制性的社会控制功能正在减退。

例如,互联网络所推动的信息自由浪潮却带来诸多隐忧。廉价的自由似乎必然带来对自由的滥用,网络诽谤、网络色情材料、网络危险言论、网上版权侵权案例的不断增加等。所以,法律制度文化必须与法律行为文化一起,进行大手笔的变革。例如,对于新闻传播媒体的重新定位与监控督导、对于政府网络监管的重视加强、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界定处置,这一切都将有待于网络立法的全面铺陈展开。

究其实,网络亚文化问题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同问题。网络行为的道德失范与法律规制的“断层”失灵,期待着创设一种全新的规范、机制及文化框范去适应这种充满变数的社会变化。也许,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新型的网络法律文化将是我们解决网络社会中诸多矛盾问题的明智选择。

注释:

① 姜奇平:《另一种自由和权利》,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wsrmlt/jbzl/2000/01/jiangqp/j07.html,访问日期为2006年1月30日。

② 谢志伟:《病态的网络文化》,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it/20020828/810112.html,访问日期为2006年2月1日。

③ 沈亚萍:《网络伦理初探》(上),资料来源:http://news.enet.com.cn/document/20010108/2001010813520001.shtml,访问日期为2006年2月1日。

④ 柏树林:《人类的天罗地网——Internet时代的社会心理与大众人格》,资料来源:http:// www.laosanjie.net/asp/club/disp.asp? owner=108&ID=803,访问日期为2006年2月5日。

标签:;  ;  ;  ;  ;  ;  ;  ;  ;  

网络社会中的法律文化与网络亚文化探析_亚文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