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委托代理关系分析_国企论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委托代理关系分析_国企论文

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利用西方委托--代理理论,剖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现状,指出存在双重代理、双重约束软化的症结在于“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笔者认为,股份制虽为今后企业发展方向,但利用股份制搞活国有企业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后,国有企业的比重要下调,在有必要存在的领域仍保持国有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代理人激励机制、把代理人推向市场、惩治腐败等;对状况不佳且无必要存在的国有企业,通过调整转变为非国有制企业或混合型股份制企业。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亲自控制和经营企业,而将企业委托给某个机构或个人代为控制和经营,就必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这种委托--代理呈现双重特征,即所有权代理和经营权代理并存。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可视为一种产权安排,由此形成的产权界定对企业的运行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西方,代理现象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产生,在股份公司中日益普遍化,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研究西方的代理问题,并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进行比较,有助于了解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问题的症结,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思考角度。

一、西方现代股份公司中的代理问题

在西方,代理现象是独资企业(也称古典企业)向现代股份公司过渡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十九世纪末开始,由于现代生产力所要求的经济规模急剧扩张,独资企业遇到了资本不足的限制,要突破这个限制,只有把分散的、已经形成的中、小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联合为股份形式的大资本,于是,股份公司应运而生了。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存在众多的所有者(即股东),这些所有者通过选举(一股一票制)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代为行使,形成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给经理人员,形成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双重代理中,各当事人的关系如下所示:

全体股东(原始所有者或终极所有者)

↓委托所有权或控制权

董事会(所有权代理者)

↓委托经营权

经理(经营权代理者)

在所有权委托--代理这个层次上,一般来说,代理不至于构成对所有者利益的损害,因而不被代理问题的研究者们所重视。股份公司与古典企业相比,所有权代理使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即所有权分割为原始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原始所有者不再亲自控制企业,而将控制权移交给了董事会,但是所有权代理不会造成所有者利益、企业目标的偏离和代理者的越轨行为,这主要因为:(1)现代股份公司以分散的、众多的私人所有权为产权基础,而董事会成员一般均为较大股东,董事长为最大股东,因此,董事会的利益与全体股东的利益高度重合,具有一体化特征,董事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形成极富诱惑力的内在激励机制,客观上促进了全体股东利益的增加;董事会成员又是企业经济责任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股份公司的损失首先是他们自己的损失,由此形成强有力的内在约束机制;(2)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制止董事会成员违反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形成一定的外部约束。总之,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不会破坏企业所有权的完整性、企业目标和企业利益的一致性,不会构成对企业运行效率的威胁。

代理现象作为一个问题,主要发生在经营权委托--代理这个层次上,这是西方代理问题研究者们的共识。从产权意义上讲,所有权最终归结为剩余索取权,经营权体现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在古典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与决策权全部由所有者掌握,而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剩余索取权与决策权相分离,分别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和经理所掌握,这种产权分割产生了企业利益、企业目标偏离和代理者行为扭曲的可能性,股东(或董事会)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享有经营利润并承担损失,却失去了决策权(也许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即使没有全部丧失,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掉了),经理成了企业经营权的代理者,他受雇于董事会,为企业效力,仅仅是一个高级雇员,不享有剩余所有权,也不对经营后果负直接责任,然而却掌握着决策权,支配着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以“经济人”假定出发,经理的目标是自身功利的最大化。由于“所有者比代理人的信息少些,他不是很清楚地知道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是由于代理人的活动还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外部影响产生的。因此,代理人有一定范围的自主决策权,他可能借此来最优化自己的地位,可能牺牲资产所有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被叫做机会主义行为。”①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很多,常见的有滥用职权、工作懒散粗心、决策不够慎重周密、敢冒巨大风险、目光短浅、行为短期化等。

西方股份公司经营权的代理包含了经理人员违背企业目标,扭曲企业行为而谋求个人利益的动机和可能性,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必须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留美经济学博士钱颖一在《企业理论》一文中对此作了总结和探索,②笔者进一步将其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报酬激励。经理报酬对经理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良好的报酬激励机制能够把经理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诱导经理在追求企业所有者利益的同时增加个人利益。一般来说,经理的报酬由工资、奖金和股票构成(退休金及其他福利除外),各部分的作用不同,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工资部分基本固定,是一笔可靠的收入,具有保险的功能,但不利于刺激经理的积极性;奖金随企业经营状况而浮动,具有较强的刺激作用,但极易诱发短期行为;股票的给予与企业经营实绩相联系,容易使经理产生归宿感,但对股东们(或董事会)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经理报酬的各部分需要优化组合,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作用。经理报酬水平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原则上讲必须对经理具有很强的诱惑力,所有者可以将经理报酬水平与其服务质量进行比较和权衡,用高薪换取经理的优质服务和企业的巨额利润是值得的。

(二)来自经理市场的竞争。经理市场是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经理人员作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其价值是由他们的经营业绩决定的。如果一名经理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那么在经理市场上,他就会贬值,就会被潜在的竞争者所取代,甚至被淘汰出经理阶层。而一名经理若能在企业的经营中屡建奇功,就会身价倍增,成为经理队伍中的佼佼者。所以,为了给市场留下“美好印象”,不断增殖其价值,经理即使不受任何监督,也有可能努力工作。

(三)来自接管公司的压力。在现代股份公司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中,资本市场的竞争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股票价格随企业经营状况涨落,且股票可以自由买卖,为接管企业提供了条件。如果一名经理经营不善,企业不景气,其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就存在被接管的可能性。有的投资者或公司会在市场上低价大量购买该企业的股票,掌握其股票控制额,接管企业,撤换经理,重振旗鼓。当然,接管公司的人一般来说是熟知情况的人。来自接管公司的压力构成了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为了避免被接管的厄运,经理必须努力工作。

(四)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约束。西方代理问题的研究者们往往对经理的权力大加渲染,而对董事会的监督能力深表怀疑。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重视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作用,如董事会要求经理定期提出财务报表,定期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经理人员的决策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适时作出解聘经理的决定等。在经理市场和股票市场还不够发达的条件下,股份公司内部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约束尤为重要。

在西方股份公司经营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代理--经理由于受到多方面的的激励和压力,其机会主义行为受到了制约,这是现代股份公司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仍然能保持正常运行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无法回避代理成本,经理人员行为扭曲给企业造成的浪费性支出和效率损失就是必须付出的代价,③庆幸的是外部的约束,即市场机制帮了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的忙,把这种成本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会无限增长。

二、我国改革前后国有企业代理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即实行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从宪法规定来看,全体人民是全部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是,他们不可能去直接控制和经营国有企业,因此代理是不可避免的。

传统体制下,名义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理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由中央政府及各所属行政部门代理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实行“一个国家--一个工厂”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各个国有企业不过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车间,企业没有经营权,厂长、经理不过是古典意义的管理者而已。在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下,实际上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全部由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代理。中央政府的约束是政治上的自我约束,政治目标的追求成为一种偏好。由于普通忽视经济实绩的联系,因而对代理者不存在任何的物质激励和收入约束。在这种委托--代理制下,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脱离实际、决策失误、企业没有活力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经济发展动力缺乏,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几乎把国民经济推向了崩溃的边缘。这是1978年经济改革前夕国有企业财产运营的现状。

改革伊始,人们的目光集中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经营决策权的分散与下放,认为传统体制下企业没有活力,其根本原因在于高度集中的决策体制,因此还权于企业势在必行;二是注入利益刺激,把经济利益的多寡与劳动成果、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以物质刺激启动在传统体制下已经生锈的经济车轮。上述两方面全部融合在市场化的整体改革中,并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然而就经营决策权来说,改革初期分散有余,下放不够,经营决策权被地方、部门所截留、真正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不多,中央政府代理经营权的格局已被打破,但未形成完整而有效的经营者代理,经营权的分散与分割,使企业难以形成自主经营的局面。承包制的推广意在改变这种局面,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所有者代理的派出机构)与承包人(经营者代理)之间的契约(承包合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的运行轨道。承包制较之以前的国家经营是一大进步,由于扩大了经营权,注入了利益刺激,使原来僵化的企业经营活动焕发出生机。但承包制的问题很快就显露出来,我们不必探究操作中的失误,就承包体制本身的局限性而言,对代理者约束的软化可能是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

承包制下,厂长或经理作为经营者代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其行为时常背离企业目标。尽管我们力图通过承包合同把经营者代理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但这种联系不够紧密,刺激微弱。据问卷调查显示,厂长(经理)们对薪金收入不十分看重(在我们这样一个平均传统很浓厚的国度里,厂长的收入与职工差距不大),对金钱目标的追求比较淡漠。④代理者们存在自我的激励和约束,强烈的事业心、成就欲、责任感,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准也许对一部分人起重要作用,比如在承包制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企业家们大都具备这些良好的品性,他们确实履行了一个合格代理者的责任。然而对那些缺乏这些品性的代理者来说,自我的激励和约束是靠不住的,这种情况下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外部约束来看,首先,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经营者代理市场(或称企业家市场)。在我国,企业家与行政官员角色合一,一大批代理者在企业家与行政官员之间进行“客窜”,“今天是厂长,明天是处长”。经营者代理并不进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对代理者来说不起多大作用,企业对代理者的淘汰仅仅意味着他不得不离开商界而进入政界,这对一些人来说,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企业家与行政官员界区不清,是造成相当一部分厂长(经理)不求上进、损害所有者利益的重要原因,也是容忍一部分不称职的厂长(经理)继续存在的制度前提。其次,我们更不存在公司接管对代理者形成的压力,即使是股份公司,由于以国有股为主,也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时常变更公司控制权。最后,来自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对经营者代理的控制和监督也不是十分有效。改革后的所有者代理关系比改革前复杂、层次多、归属不一、缺乏规范,国家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都是所有者代理,他们都不享有索取的剩余,只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剩余索取权而已,所有权对他们来说是外在化的,不具有较高的财产关切度。因此,行使所有权代理职能的人有可能借助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可能在参与契约谈判的过程中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同经营者代理私下交易,以放松对经营者代理的控制和监督、容忍他们的不轨行为为代价,捞取额外的利益和好处。总之,由于国有企业“不存在一个人格化的所有者”,只存在所有者代理,缺乏来自所有者对所有者代理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所以所有者代理行为约束软化难以避免,使上述所有者代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了现实性,并造成了对经营者代理约束的软化。

双重代理、双重约束软化是国有企业发生目标偏离、行为扭曲的根本原因,也是国有企业市场化进程迟缓的深层根源。在任何拥有多多少少经营决策权的地方,就有可能产生独立于人民利益和目标之外,追求本位利益和目标的现象,甚至把国有资产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相当一部分经营者代理在经营上不思进取、无所用心,却习惯于操纵权力、盲目决策、侵吞国有资产、滥发奖金、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游山玩水、收受回扣、滥用职权、罗织亲信、排斥异己。经营者代理一旦获得了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就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支配权,为了与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订立优惠的委托--代理契约,并诱使上级放松控制和监督,乐于与上级讨价还价,以哄骗、欺诈、贿赂、收买等手段,取得特殊政策、权力、资金和项目。而上级作为不同层次的所有者代理,与其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约束,不如与经营者代理做交易,以国有资产为代价,谋求自身的利益。于是,一部分所有者代理对企业经营人员的玩忽职守熟视无睹,表现出极大的忍耐和克制。正是因为对代理者约束的软化,使我们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至今还没能把国有企业塑造成为名符其实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有企业亏损面大、效益低下、发展乏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一部分企业资不抵债,成为“空壳”企业。我国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要求的“五自诀”(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在非国有企业中得到了很好的实现,而国有企业与这种要求距离尚远。

三、我国的股份制改革与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我国,热衷于产权理论和股份制改革的研究者们早已看到了承包制无法解决约束软化的现实,只不过他们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为“产权虚置”、“所有权缺位”、“产权不明晰”。如果把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看作是产权分割,无疑给产权的完整性投下了阴影。但是,如果所有者是明确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既行使剩余索取权,又享有剩余,并且对经营者代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那么产权界定还是基本明晰的,这种产权结构不会危及企业目标、所有者利益的实现和企业的运行效率。股份制的改革者们认为,在现行国有企业中,所有者及其代理不明确,没有一个人或组织能如同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剩余的索取,象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严格监督和控制经营者代理的不轨行为,国有资产形如“无主财产”。产权不明晰是国有企业一切问题的根源。因此,改革的实质就是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的明晰化,而股份制被看作是国有企业明晰产权的有效途径。

坚持股份制改革的同志普遍认为,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以国家股为主、兼容其他非国有制成份的股份制企业,不仅能形成明晰的产权,而且能使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规范化、程式化。持股人拥有的股权是原始(或终极)所有权,由持股人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以法人的资格代表并行使这种所有权,这实际上是法人所有权,由董事会选聘企业家或经理掌握经营权。在这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由董事会来承担,持股人的所有权最终体现为剩余的索取,即取得股息分红。经理可以自主经营,同时受董事会的控制和监督。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不象设计者预期的那样,能解决产权问题和代理问题。从西方股份制产生的历史来看,股份制不是为了明晰产权而产生的,而是适应现代化生产力和规模经济的产物。从它产生以来,显示出许多优越性:(1)以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本,使其突破了个别企业资本不足的限制;(2)股份公司规模巨大,更能容纳新的生产力;(3)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票可以自由买卖、转让,使资本投资者的风险大大减少;(4)股票价格围绕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涨落,使社会获得更为灵活的融资形式,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流动和有效配置。正因为如此,股份公司发展到当代已经成为西方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毫无疑问,我们推行股份制改革,也可以收到上述效果。然而在西方学者眼中,股份制不能明晰产权,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本明晰的产权变得模糊了。我国面临的现实同资本主义不同,即使承认股份制比国有企业目前的产权要明晰,也不能得出股份制可以明晰产权的结论,因为西方股份制企业明晰的产权来源于初始产权的明晰化,即组成股份公司的股东从一开始就是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而在我国,国有资产不存在人格化的所有者,即便成立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的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本质的区别,他们不是最大的股东,国有资产对他们来说,利益是外化的,他们无法承担由其行使权力而造成的风险及财产损失。因此,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后,仍然有可能陷入下面两种局面:或者董事长听命于国有资产管理局,重蹈国家经营企业的覆辙;或者董事长自由行事,不对资产损益负责。因此,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否搞股份制,而在于如何有效地界定和约束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权利和行为,使其忠实地为人民谋利益,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从趋势上看,股份公司必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我国也不会例外,但对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如果国有资产代理问题解决不好,即使搞了股份制,也会走样。股份制的改革者们应当把国有资产(或国有股)的代理问题作为重要课题来研究。

四、今后处理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思路

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时,我们认为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

1、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国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经济,因为国有企业由于缺乏资产的“人格化所有者”而产生“双重约束软化”,不能造就出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规范的市场运行,所以,国有企业的比重必须加以调整。

2、国有制经济比重的调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内外经验表明,国有企业赢利欲不强、动力相对缺乏、经济效率低,但它可以在“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的那些领域存在,着力追求国家的总体社会目标,主要担负社会稳定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比如公共物品,具有“搭便车”的消费特征,非国有制企业不愿经营,只能由国家来经营;再如已经形成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资金、技术高度密集的高、精、尖技术领域,非国有制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力涉足,仍由国家经营;另外,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的部门(特别是矿业)适宜于国有制。

3、目前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必须下调。调整有两个途径:一是被动式的调整,即非国有制经济的成长与繁荣,使国有制经济的比重趋于降低;二是主动式的调整,目前资不抵债的企业宣布破产,一部分效益低下、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中小企业,无法搞活,且属于竞争性、赢利性行业,通过租赁、拍卖的方式退出该行业,还有一部分企业可以实行嫁接,谋求与非国有制经济的联合,逐步将其改造成为兼容其他经济成份的混合型(国家股不一定要占绝对优势)股份制企业。

4、对于那些有必要存在的国有企业来说,仍然必须肯定其国家的属性,国家政府仍然是国有资产的第一代理者,作为联系国有资产所有者--全体人民与国有资产经营者代理--企业经理人员的中介人起作用,在这一点上没有别的选择。从经营方式来看,偏重于国家经营,在此前提下,适度灵活经营,发挥经营者代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调节方式来看,偏重于国家计划调节,也就是说企业决策在较大程度上服从国家计划,而适当考虑市场的供求和盈利水平;从经营责任来说,经营者代理,乃至其直接主管人员的报酬、升迁、去留与他们的经营实绩挂钩,但盈亏最终由国家负责。目前有不少人主张,把国有企业变为无上级企业,完全脱离国家的控制而“独立”,这是完全错误的,后果是严重的。一个人把自己的财产全权交给别人,由别人任意处置,别人又可以不负责任,情况只能比自己经营更糟。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今后面临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稳妥地从不适合国家经营的领域中退出来;二是对国家如何经营国有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尽可能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率。就后一问题而言,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形成有效的机制,激励和约束各个层次、各类代理者,以保证国有资产权的大致完整和资产的有效运营。为此,今后的改革应该抓住以下五点:

(一)建立有效的代理人激励机制。我们必须承认,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度总是低于私有制经济和其他非国有制经济,即使搞了股份制,也不能指望达到西方股份公司的水平,因为国有制并不象其他所有制存在人格化的所有者。在改革设计上,企图使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度与其他企业等量齐观,会陷入空想。我们所能做的努力是塑造比较忠实于所有者的代理者,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代理者的利益同所有者的利益和资产运营效率紧密地联系起来,在代理者报酬的设计上要充分发挥收入的刺激功能。报酬水平的确定至少要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代理者忠实地履行了代理职能,就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维持一种较为体面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无须借助于“机会主义行为”。报酬水平要起到诱使代理者努力工作的作用,必须把代理者当作特定的社会阶层来看待,“把经理人员的收入同一般职工拉开差距”的现行提法虽有进步意义,但还不够准确。

(二)把代理者推向市场。建立有效的代理人约束机制,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的功能,对代理者实行优胜劣汰。为此,我们要逐步把代理者推向市场,形成一个代理者市场,特别是企业家(或经理)市场。目前有一种时行的观点认为,我国不存在一个企业家市场是国有企业难以搞活的重要原因。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我国没有企业家市场,根源在于我们不把企业家(或经理人员)当作“市场品”来看待,企业家不进入市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行政官员系列。中国并不是没有适合构筑企业家市场的材料,而是缺乏发育企业家市场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对代理者的约束,必须将代理者与行政官员严格分开,把代理者推向市场,优胜劣汰,能上能下。如果一个代理者因代理失误而被解职,立即就可以安排一个与原来级别相当的行政职位,那么约束软化就难以消除。

(三)有力的惩治腐败,建立一套代理者的行为规范。腐败不仅腐蚀国家的政治机器,降低政府的威望,损失行政效率,而且严重地污染了经济环境。也许在不少人看来,腐败是个社会问题,不要划入经济改革所要解决问题之列。我们的看法是,在腐败之风中,受损最为严重的是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是个重灾区。腐败增加了以权谋私者的利益,也增加了非国有制企业的利益,而这些额外利益的获得是以国有资产的损失为代价的,不清除腐败,就谈不上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化和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下决心健全有关法律,并严明执法,规范代理者的行为。我们不能容忍代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现象继续存在下去了。

(四)改善监督。改革以来,由于监督削弱,我们已经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今后的改革来说,能否对代理者行使有效的监督,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今后要严格实行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经常的、及时的、准确的监督,可以为控制和监督代理者提供依据,以便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

(五)严格划分所有者代理与经营者代理之间的权利界限。我们必须明确所有者代理对经营者代理的控制权,但同时也要肯定,所有者代理可以对不称职的经营者代理提出警告,并实施解聘,但不得在经营者代理任职期间干预经营决策。

注释:

①[西德]H·赫克思:《中国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代理问题》,载《外国经济理论与管理》(昆明),1990年第2期第21页。

②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一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9月第1版,第19页~23页。

③杨晓维:《不确定性、代理问题和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选择》,载《经济研究》(北京),1992年第12期第22页。

④郑红亮:《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行为-769家国有工作企业厂长(经理)问卷分析》,载《经济研究》1992年第5期第28页。

*本文为木浦大学、烟台大学第四届韩中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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