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货币政策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_中西部地区论文

论财政货币政策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_中西部地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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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中西部地区较落后,这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这种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更趋扩大。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社会稳定,而且从统一的大市场角度讲,中西部经济的滞后发展也从根本上制约着东部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和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特别强调,要加快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实现东西部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将其作为我国“九五”时期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首先需要注入相应的货币资金。当前制约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正是资金短缺,这种短缺不但使得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资金非常紧张,而且银行信贷资金供不应求的矛盾也很突出。在我国,调节货币资金在地区间配置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以,要促进中西部经济更快地发展,必须启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关措施,促使社会资金向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一)财政政策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措施

财政政策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措施是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联系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三十年中,我国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主要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即地方财政组织的收入几乎全部上交中央,所需资金则由中央财政拨付。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中央财政在地区经济结构中具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可以通过调整对各省区的财政拨款量有效地调节地区经济结构。从前三十年的实际情况看,一些时期我国财政的基本战略是从全国集中部分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因而有力地促进了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十多年中,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实行的是以“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包干方法和包干基数上,由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对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较为有利的政策,同时,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行,也使基础较好的东部地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就使东部沿海省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使中西部与东部之间的经济差距又进一步扩大。

1994年,我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同时,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其目的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这次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较大幅度地增强了中央财政的财力,中央集中的收入(不含债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已从原来的30%左右提高到55%左右。按理说,这种财力分配格局的变化,有利于中央财政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节,可以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在资金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以改善目前极不协调的地区经济结构。但在现实中,中央财政这种调节功能并未发挥出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不是采用世界上较为通行的因素法,而是采用基数法,即以1993年地方财政的实际收入额和税制改革确定地方向中央的净上划额,并把这一净上划额全部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的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这种转移支付制度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客观存在的差异性,也没有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而是以维持各地区原有资金分配格局为目的。虽然中央也试图通过对地方的专项补助以解决一些地区的特殊需要,但由于能够用于专项补助的财力有限,并且专项补助数额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在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很难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加速发展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逐步改革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近两年来理论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东部发达地区的人均总产值和人均国民收入会较大幅度地高于中西部地区。根据经济决定财政的原理和进一步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龙头作用的基本战略,东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也会较大幅度地高于中西部地区,这有其客观必然性。所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而是要适当缩小这种差距。如果把各地的财政支出划分为社会公共服务性支出和经济建设性支出两类,那么,当前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应主要是前者,即通过财政转移性支付制度的改革,使各地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方面达到大体均衡,使不同地区的公民在对国家履行相同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在最基本的一些方面享受到来自政府的大体相同的社会服务。

为达此目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是实行收入能力—支出需求型的转移支付模式,其核心问题是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额的确定方法由目前的基数法改为因素法。具体内容是:选择若干项政府的公共服务作为计量因素确定各地的标准支付需求,再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确定其标准收入能力,标准支出需求减去标准收入能力的差额应作为确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基本依据。鉴于调整地方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上述改革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可以实行分步改革。近期可以考虑将义务教育、公安、消防、司法等最基本的社会服务项目纳入确定各地标准支出需求的计量因素,以后再逐步扩大范围,逐步完善这一制度。

除上述社会公共服务性项目外,在经济建设项目上,中央政府也应对中西部地区进行适当扶持。中央财政应保留并完善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制度,对中西部地区的部分重大基础性投资项目给以资助,以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

(二)运用货币政策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措施

根据前面的分析,财政政策调节地区经济结构主要是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增强中西部地区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从而促进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而货币政策的调节则主要是通过信贷政策的适当倾斜,对中西部地区注入更多的生产建设资金。当前货币政策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资金投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资金上,一是专业银行的资金,二是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三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

首先从专业银行的资金看。即使在信贷机构多元化的今天,国家专业银行仍然是我国信贷资金供应的主体。专业银行资金在各地区的分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地区经济的结构。所以,在信贷资金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首先要求专业银行的资金适当倾斜。目前,我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仍然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办法,即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央银行总行核定的本行的贷款规模,确定下属各省级分行的贷款规模。专业银行总行确定各省级分行贷款规模的基本依据是该行分的存款、贷款、还款等指标。一般地讲,这几个指标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越发达的省区存款、贷款、还款额就越大,从总行获得的新的年度的贷款规模也越大。这就是说,专业银行向各省区分配贷款规模的基本依据是各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体现中央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精神。所以,我们建议对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加以改革。既可以在专业银行总行确定下属省区行贷款额度的方法上增加一些有利于中西部省区的措施,也可以在专业银行总行的贷款规模之外,由中央银行对西部省区提供一部分额外贷款额度,从而使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其次从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看。目前我国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几家政策性银行。由于这些政策性银行成立时间较短,资金来源有限,当前主要是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提供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很少体现重点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特色。要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作用,当前应抓好以下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拓展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渠道,以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集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为了支持重点产业和后进地区的经济发展,除财政经常性帐户拨入资金外,还把邮政储蓄、年金保险、简易生命保险等等纳入国家的经营范围,从而为政策性银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我国为了增强政策性银行调节地区经济结构的财力,也可以考虑把邮政储蓄、简易人身保险、养老保险等积累的资金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以增强其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的财力。第二个环节是在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上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它一些国家的做法。例如,日本政府为了重点开发北海道、东北地区和冲绳县,于50年代和70年代先后成立了由政府全额出资的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两个政府金融机构,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果条件成熟,我国也可以考虑增设中西部开发银行这一政策性银行,集中为开发中西部地区筹集资金。

再次从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看。当前首先应注意世界银行贷款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世界银行当局已公开向我国政府提出将贷款重点转向我国中西部地区,这与我国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是相吻合的。所以,我们在具体确定贷款项目时应切实体现这一原则。此外,在世行贷款归还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普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项目的归还上,也需要中央政府适当加以扶持。这些发展项目社会效益巨大,但项目很难形成直接的经济收益,而贫困地区的财政本身就难以平衡,要靠这些地区用预算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往往很困难。因此,对这类项目的部分贷款应考虑从中央财政预算中拨专款偿还,以减轻世行贷款对落后地区财政的压力。除世界银行贷款外,在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和其它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上,也应考虑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在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促进中西部经济的更快发展,不但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采取切实的措施,而且需要这两大政策密切配合,以提高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效益。我们认为,这种配合应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在中央层次上,国务院应有专门的机构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协调。根据前面的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更快发展,主要是调节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使其向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为了从总体上把握这几种资金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分配结构,掌握国家在资金上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力度,客观上需要中央具有专门的机构,以便从总体上协调这几种资金的相互关系,并制订有关政策。

在地方层次上,也需要专门的机构,协调几方面资金的关系。如果说中央层次的协调主要是资金总量上的协调,那么,地方层次的协调既包括总量的协调,也包括单个项目的资金协调。

从总量上看,应注意本地区财政预算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相互协调,以便充分发挥这几部分资金的作用。当前总量资金协调的重点是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益。由于近些年来资金分配结构的调整,预算外资金增长很快,数额也很大。以四川省为例,1994年全省继续征收和新开征的各项预算外基金共124项,总额达54.63亿元,占全省财政预算内收入的40.17%。由此看来,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其与其它资金配合运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总体效益。

从单个项目的资金协调看,由于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各种资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地方政府应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和项目。此外,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往往需要财政、信贷、预算外资金等几方面共同投入。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合理协调几种资金的运用,对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西部经济更快地发展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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