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与重构论文_王鹏

公共法律服务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与重构论文_王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德阳 618000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不是成熟,正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仍然存在形式化的问题。近年来兴起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在加强供给侧改革方面,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契机,本文通过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提出重构和完善矫正机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矫正制度

一、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

在立法方面,社区矫正法还在起草征询意见阶段,尚未出台,也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法的草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部分,只是做了些指导性的原则性的意见,只制定了一个框架,较难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专业社区矫正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且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更多的停留在管理层面,侧重每月思想汇报这种形式上的考察,对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心理状况、家庭与学校情况没有深入的调查与分析,从而也无法形成针对性较强的矫正项目。

二、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扩大社区矫正社会参与

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基本社会服务重要保障措施。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涵为: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律服务。其基本特征为备均等化、公益性、普惠性、便捷性。目前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均等化、社会化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表现为服务效能低、人才少和区域发展失衡等,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的本质上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框架下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200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指出:“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公正第三方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和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1。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中,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且自制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在社区矫正阶段及矫正成功后回归学校和社会阶段,都需要更多关注,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

结合当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侧扩大社会参与,加大社会团体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参与力度,重构由政府指导、机构主导、社会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促使犯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三、多方机构合作、形成常态化机制

(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在其中也为数不少。20世纪末,美国社区矫正机构已达2931个,其中缓刑办公室有812个,占27.7%,假释办公室有486个,占16.6%,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的机构共有1633个,占55.7%。2过去十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涌现出了如北京的“阳光中途之家”、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站”和江苏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等,只是因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空缺,其发展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机构与人员数量稳步增长,截至2018年底,各地共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9793家。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站已经达到5.1万个。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逐年增加。2018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人数首次突破40万人,较上年增长30%。3为以社会工作机构为主导的“多方机构合作”社区矫正机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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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作机制

“多方机构合作”模式在英美国家获得广泛采用,结合本土国情,建立由司法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社会工作机构(多方项目合作)+社区+家长多方参与机制。由司法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统筹管理与评估,教育部门、社区、家长监控、反馈,社会工作机构负责提供具体矫正服务。

在矫正方向上,由机构社区专家小组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个案矫正计划,通过以“多方项目合作”的方式与政府及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如可与强制戒毒所合作制定“未成年人戒毒项目”,与社会保障机构合作制定针对贫困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帮扶项目”,与交通、环保等公共部门合作制定“社会服务令项目”等等。

社会工作机构的社区矫正可根据每个青少年的不同需要提供更为细致的矫正服务、治疗计划和目标。例如香港的扶幼会盛德中心对于儿童入院时的问题,与家长、社工一道制定个体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个案检讨会议、讨论个案进展。一般来说,个案服务大致包括如下阶段:适应阶段、介入阶段、巩固阶段、回归阶段。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正面关系建立,自立训练、建立良好生活规律、定立个人改善目标,社交及沟通能力的建立及提升,抗逆力、认知能力、分辨是非能力、自我认识、个人效能的提升,义工活动,正面行为,心理素质建立及提升,目标和抉择能力,回归家庭及主流学校计划4。

通过社会工作机构联合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形式的活动吸引问题少年参与,利用小组工作方法加强矫正效果,由专业社会工作者为他们提供辅导服务,不仅注意解决矫正对象的经济、就业、家庭问题,还对他们进行社交、心理、行为辅导。通过多方合理分工,形成社区矫正高效、便捷、有针对性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四、总结

社区矫正的本土化在我国从试点到全面实行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而犯罪未成年人因其可塑性较强及重发展的矫正需求对社区矫正的质量提出了更多要求,当前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提供了重塑机制的契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长效机制,是“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践行,是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不断向前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张凯:《检视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深化路径之探讨》,《河北法学》2017年第 2期。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21页。

[3]徐健:《2018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报告》,《公益时报》,2019年3月,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252.html

[4]王佳:《香港地区与内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的思考》,《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

注释:

1 张凯:《检视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深化路径之探讨》,《河北法学》2017年第 2期。

2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21页。

3 徐健:《2018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报告》,《公益时报》,2019年3月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252.html

4 王佳:《香港地区与内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的思考》,《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

论文作者:王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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