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的低签约率与有效保护&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分析_劳动合同论文

低劳动合约签订率与我国农民工的有效保护——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合约论文,劳动力市场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4)05-0040-07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正式契约形式,是确立雇佣双方契约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保障载体。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通过对雇主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化、规范化,从理论上而言无疑对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经济学视角,合约本身具有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现实层面,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一种复杂的动态环境中。那么,以《劳动合同法》为背景,讨论农民工群体劳动合约的有效签订问题也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合约的有效签订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合约本身是否具有激励相容性,据此合约双方当事人对合约本身价值做出理性判断,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其二,当合约不具有激励相容性也就无法自我实施时,政府作为强制性第三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裁决能力和执行效率。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特殊产物。虽然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仍处在城市社会的边缘,基本劳动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据2004年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总体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1];在对2005年珠三角和长三角两地进行的跨地域流动的外来农民工的大规模调查研究显示,珠三角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高达52.4%,长三角为43.3%[2];2006年在杭州市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58.6%,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清楚的农民工占0.7%[2]。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学者们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否得到有效提升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刘林平,陈小娟对比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合同签订状况的两次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的被调查者中有58.14%的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较2006年的调查结果提高了15.37%[4];何一鸣,罗必良于2010年3月在广州市农民工聚居地带组织的一项调查得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比达到了60.51%。但同时也发现,2008年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中有83%在2008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最多只有17%的农民工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才得以跟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5]。以上调查研究表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确实使得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以往有了大幅提高。然而,随着时间向后推移,统计数据却显示,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率近几年并未有明显改善,甚至是停滞不前,见表1。

      

      表1显示,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有近六成(57.2%)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经三年的时间跨度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也只是略有提高,共提升1.1个百分点,仍有56.1%的外出受雇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2011至2012年签订率仅增长了0.1个百分点。再从分行业数据来看,2009-2011年,除制造业外,其余行业签订率均有所提升,但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签订率的改善都不足1%;至2012年,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签订率继续改善,但建筑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升反降,而制造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则止跌上升;批发零售业未签订率最低,提升状况最明显,而建筑业未签订率最高,并呈上升趋势。

      整体数据表明,《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效果随着时间推移在慢慢衰退。因此,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是,在劳动合同已被法律强制签订的情况下,为什么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仅是在2008年法律实施后有暂时较大幅度的上扬,此后随时间推移却基本停滞不前了呢?

      二、关于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的文献述评

      国内对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自2002年才逐步丰富起来。《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学者们主要针对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的现状探究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企业组织层面,刘林平和郭志坚通过对珠三角地区外来女工的调查,得出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状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与企业的正规化程度(取决于其性质和规模)相关[6];刘辉、周慧文通过对杭州市农民工的调查,也得出农民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所在企业的性质、规模有关,且与企业所在行业有关[3];第二,从资本和劳动的实力对比方面,相关研究指出我国“强资本弱劳动”的总体格局下,雇主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均较低,且法制、权利意识淡薄,因此双方悬殊的实力对比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较低的主要原因[7-8]。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文献大多集中于探究其实施效果。刘林平和陈小娟基于珠三角农民工调研数据,从经济学、组织理论和社会学三方面实证检验了影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因素,得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资方主导的,但农民工人力资本在劳资关系博弈上是起作用的;企业制度是决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关键变量,制度压力越大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社会资本变量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无显著影响[4]。陈祎和刘阳阳探讨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得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高农民工收入,但影响较大的实际上是进城务工人员这一劳动力群体中相对高端的那一部分,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中低端的那一部分长期来看是不确定的[9]。何一鸣和罗必良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合同订立、法定休息权利和加班工资发放等劳动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实施中均出现了偏差,并从行为主体租金耗散最小化角度,运用数理模型得出,法律实施效率受限主要在于考虑自身租金最大化的地方政府监督的缺乏[5]。唐跃军和张武阳基于中国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劳动合同法》对不同员工的影响,发现其通过加强解雇保护,能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努力程度,增加知识型员工和企业的收益;但却会降低体力型员工的努力程度,减少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收益。简而言之,对于高端劳工市场,《劳动合同法》促进“三赢”;而对于低端劳工市场,则可能导致“三输”的状况[10-11]。

      综上,以往研究从不同层面针对我国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均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农民工群体权益改善状况不容乐观的事实。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没有考虑到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情况下,农民工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一些特点;也较少考虑到在产业分割的情况下,农民工就业的主体大多是处于“边缘产业”中的中小民营企业。因此,本文将试图结合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产业分割两个维度,构建我国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率停滞不前的分析框架,这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三、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理论分析框架

      Doeringer和Piore较早地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他们依据薪酬机制、晋升机会等的不同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大部分:“一级劳动力市场(primary labor market)”和“次级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labor market)”,在不同的市场上,劳动者素质、劳动资源的配置、工资决定机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一级劳动力市场,雇员人力资本存量高,工作条件好,工作流程合理,工资福利待遇高,员工就业稳定并有晋升机会,且可以通过“干中学”不断积累人力资本;而在次级劳动市场,雇员人力资本存量低,工作条件差,企业对其要求苛刻且监督管理任意专横,工资福利待遇低,培训和晋升机会缺乏,员工很难在工作中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劳动力流动率因而很高[12](P179)。Dickens和Lang是早期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其研究表明城市中确实存在两个独立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存在阻碍劳动力从次级劳动力市场向主要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的非经济壁垒,员工很难从“次级劳动力市场”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13]。

      Averitt最早构建起将二元劳动力市场与产业组织的二元结构联系起来的分析框架,并提出“边缘产业”的概念。他指出,一级劳动力市场主要由核心产业(Core sector)的厂商构成,它们生产规模大(表现在雇员人数、总资产及年产值),资本密集程度高,产品多元化,金融资源充足,具有管理及技术优势,因而盈利能力强,主要包括重工业、通讯业、工商服务业以及公共管理等行业。次级劳动力市场则大多居于边缘产业(Periphery sector),此类企业生产规模和资本密集程度都较低,产品种类也相对单一,市场份额小且高度竞争,企业盈利空间有限,节省成本与扩大销售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另外,金融限制是边缘产业中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对于核心产业,它们现金流小、信用等级低、贷款利息率更高。边缘产业主要涵盖轻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个人服务业等[14](P37)。

      结合上述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四个象限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这四个象限分别代表了不同产业组织特征的企业和不同特征劳动力之间的契合,这种契合或通过组织内部化,或以市场的方式解决。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以维护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为目的①,但在不同的象限中,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机制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首先,第1象限是核心产业和一级劳动力市场的组合,这一区域中的企业规模大,资本、技术密集度高,运营系统复杂,整套体系的运作必需结合高素质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为了避免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套牢”问题导致的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同时鉴于劳动力替换成本、大规模的沉淀成本、非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等多重因素,这些企业形成了以“内部劳动力市场”为特征的组织体系。内部劳动力市场实质上即是关于人力资源管理、配置的一系列长期契约化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以长期雇佣关系为主;以内部管理及行政惯例而非价格机制为主要调节手段;职位分配实行“工作阶梯制”;以“锦标制度”(以内部晋升和报酬后置为核心)为主要激励机制;通过工作评价机制实行等级性资历工资报酬制,包括差别工资制、效率工资和延期付酬等。显然,企业组织内部的长期契约关系是这一组合有效率的治理结构选择。相应的,长期劳动合约成为主要的劳动契约形式。所以,在这一区域,企业组织结构有效地促成了具有激励相容性的劳动合约,劳动合约的签订与执行具备自我实施机制。

      

      图1 二元劳动力市场和二元产业组织的组合

      第Ⅱ象限是核心产业的企业组织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组合,描述的是大企业内部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在大企业中,也存在大量技术含量较低的辅助性生产和生产生活的服务性工作,这些工作主要由一些低技能员工完成。由于这些岗位对人力资本的要求很低,不存在员工人力资本投资的“套牢”问题,基于成本方面的考量,企业一般不愿意为这些低技能员工提供长期劳动合约,这些员工的招聘和使用往往利用市场机制,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以即期的连续合约为主。过去,这种用工在我国主要以临时工和合同工的形式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雇佣方式被大量使用,成为大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主要形式。因此,在这一区域,法律强制作用形成的劳动合约不具有激励相容性,无法自我实施。

      第Ⅳ象限则是中小企业和一级劳动力市场的组合。在中小企业中,关键性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中小企业的资源能力有限,很多企业事实上缺乏对这些高级员工的可信性承诺,企业和这些关键员工的契合,更多时候并非简单的劳动合同所能涵盖。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企业未来的发展愿景构成了企业对关键员工可信性承诺的主要部分,股权激励在这些企业较为普遍;而对于依靠成本优势、定位于利基市场的中小企业,其员工主要来自次级劳动力市场,企业对于必须的关键能力,很多时候是利用市场合约而非劳动合约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获得。由此可见,市场机制在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中居主导地位,劳动合约的签订和实施对高技能员工的意义事实上很有限。

      最后分析第Ⅲ象限,这一象限是边缘产业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组合。首先,这一区域主要包括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传统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等。我国近些年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利用低成本劳动力优势,以代工形式为主要运营模式的大量中小企业也居于这一区域。这些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组织结构简单,资本和技术的密集化程度较低,沉没成本也较低,退出容易,企业并不需要通过长期化经营来摊薄初期投资,经营运作更具灵活性;又由于行业进入壁垒低,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再加上金融限制问题,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也有限。因此,低成本和灵活的适应性是这些企业的竞争法宝,与此同时,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也成为这些企业成长发展的软肋。其次,因企业产品附加值低以及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模块化,边缘产业对员工的人力资本和生产技能普遍要求不高,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员工是其劳动力供给主体。与内部劳动力市场不同,次级劳动力市场是以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机制作为劳动力资源的主要配置手段;最后,资强劳弱的劳动关系格局下,低薪酬、低福利、工作条件差、无内部晋升机制、培训晋升机会缺乏等激励机制缺陷,导致工作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性被大大削弱,高流动性成为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最显著特征。劳动关系的短期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长期合约的价值较低,即期合约和短期合约成为这一区域的主导契约形式,以促进就业长期稳定性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在这一区域的实施面临严重问题。

      综合以上四象限理论框架分析,可已看出,除第1象限外,凡涉及次级劳动力市场或边缘产业的组合区域,法律强制作用下的劳动合约都不具有激励相容性,也就不具备自我实施机制。而第Ⅲ象限,边缘产业与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组合,成为劳动合约有效签订问题的最典型区域。

      四、我国农民工就业的市场特性分析

      央视网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我国农民工就业市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参加过技能培训。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超2.6亿,我国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仍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3%,初中文化程度占60.5%,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多数。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仍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其中60%集中在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15](P102)。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在逐年递增,从2008年的13.8%上升到18.4%,从事制造业的比重则趋于下降(见表2)。

      

      第二,农民工所从事行业主要为职业技术含量低、工资福利水平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民营企业。这印证了农民工就业集中在边缘产业和次级劳动力市场组合区域中的事实。

      第三,“新生代农民工”已发展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短工化现象突出。近几年,农民工自身也在发生着一些很重要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当属代际变化。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并逐步返乡,“八零后”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组织的一次凋查显示,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农民工已占到被调查总数的60%[16][17]。2012年年初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公众网联合发布的《农民工短工化就业趋势研究报告》[18]显示,“短工化”已成为当前农民工就业一个相当普遍的趋势,这种趋势可以概括为:干不长、频跳槽,发展空间小、努力成效低等。调查得出,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多,2008年开始农民工工作持续时间与2004年相比已缩短了近一半,“短工化”趋势逐年递增。

      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最重要的一个争论就在于这项制度会大幅提高企业的成本,特别对处于边缘产业中的中小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导致企业竞争能力的丧失。《劳动合同法》对正式合约签订及解雇保护等的强化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首先,签订正式合约后,企业就要履行诸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执行休息休假制度和加班工资规定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义务;其次,强化签订情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雇佣双方权责的长期维持,而长期合约中环境及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企业履约费用增加;最后,《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众多情形。近些年,随着原材料、劳动力价格的不断上涨和人民币不断升值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生存环境的确在不断恶化。统计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从2010年一季度的107.1连续下降至2012年三季度的87.5;很多以代工模式发展起来的外向型劳动密集性中小企业受到极大冲击,极具代表性的像湖北仙桃彭场镇的无纺布产业、广东增城新塘镇的牛仔裤产业、浙江嵊州的领带产业等,这些曾经全球著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集群以超乎想象的速度衰落和湮灭。

      五、提高农民工劳动签约率的相关措施

      从政府的视角,对劳动者的有效保护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法把劳资关系标准化,减少了劳动保护的实行成本;同时,劳资关系的长期化有利于减少就业波动,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而,政府近些年在促进就业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努力程度是在不断的提升。然而,本文分析发现除了在2008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有所上升外,其后的年份就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劳动合同签约率并没有随着政府的努力而不断上升。

      本文主要从产业组织的视角,分析了农民工劳动合约签订率较低的组织结构原因。对于农民工而言,边缘产业中的工作既不体现其人力资本,也难以帮助其提升人力资本,组织承诺对其价值很低。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边缘产业中的中小企业未来不确定性的程度进一步增大,劳动合约的期望值对农民工而言也进一步降低,追求当期收益的最大化成为农民工的理性选择。因此,在边缘产业和次级劳动力市场组合中,边缘产业的企业组织无法使农民工基于重复博弈形成具有激励相容性的劳动合约,次级劳动力市场中不完全的市场机制无法形成可连续执行的劳动契约,《劳动合同法》在这一区域里缺乏自我实施机制,因而也就存在较高的实施困境。对于劳动合约签订率较低情况下的农民工有效保护问题,本文认为,从短期看,市场机制已经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工在即期工资谈判中的话语权,近年持续的“招工难”现象,已经导致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持续上升,工作条件不断改善。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要素成本的不断上升,产业升级势在必行,农民工和边缘企业这种基于即期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对未来预期的期望值很低,因而造成人力资本的投资不足,这反过来可能会成为边缘产业进行有效的产业升级的最大障碍,在这一方面,需要政府较强的补充性作用。

      考虑到在次级劳动力市场,正式契约并非解决问题的主要工具,在劳动合约签订的政策执行上,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在农民工的有效保护方面,政府更需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更大的支撑性作用。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结合边缘产业的特点完善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农民工有效就业的前提,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应该主要针对市场机制的缺陷,拿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如减少税赋,改善融资渠道,对企业积极引导,通过给予补贴奖励,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人力资本投资等,以有效地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结合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完善农民工的保护。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问题在于无法形成员工人力资本和劳动技能提升的有效机制,这就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农民工培训体系,提高农民工的生产技能和人力资本水平,以提升农民工的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效地解决我国产业升级过程中的技术工人短缺问题。

      第三,完善农民工城市化的政策体系。现有政策既然定位于通过城镇化来解决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产业发展在城镇化过程中就居于首要地位。中小城镇由于要素成本较低,本应该对成本敏感型的中小企业具有吸引力,但是由于我国在城乡发展和区域平衡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投资环境和配套设施很不完善,公共物品和基本社会福利还有待改善,这些需要中央政府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①《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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