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法院机关党建的调研与分析论文_周志强

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法院机关党建的调研与分析论文_周志强

天台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加强新时代法院党建工作,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政治需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也须通过法院系统的党组织认真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法院机关党建工作十分重要。

一、法院机关党建的现实困境

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困境有:

一是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受到挑战。按照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包括党务政工干部在内的司法行政人员严格控编在15%以内。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一方面人员大量减少,另一方面工作量剧增,随着机关党建、司法改革、文明创建、政工人事、后勤服务、考核争先、巡查管理等相关综合事项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工作已处于疲于应付状态。而与员额法官相比,司法行政人员不光现有待遇低且今后晋升空间受限,导致优秀党务人员中有审判资格的争着入额当法官,没有审判资格的申请转岗多,有的转岗未成的也是身在心不在,不安心于党务工作;

二是工作氛围不利于党建开展。法院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但因各个法院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领导多,他们既对研究党建工作兴趣不大缺乏思考,又对党建引领业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特别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理念指导下,加上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容易陷入“重审判轻党建”倾向;

三是内设机构改革后党建覆盖问题。按改革要求,将实行扁平化管理,至少85%的人力资源要配备到审判一线,审判要组建新的团队,现有的内设机构要精简,业务庭室人员大量增加,难免造成业务支部庞大,不利支部活动开展、管理。如何科学设置支部,实现支部设置与审判业务庭室、审判团队相协调,需要进一步优化。

四是法院队伍人员成份复杂使党内教育存在盲区。司改后法院工作人员既有政法编、事业编,又有司法雇员、劳务派遣合同制员工和原法院自聘合同制员工等。目前,除了政法编、事业编党员组织关系在法院的,其他成份的党员组织关系视本人自主决定,这些合同编人员的队伍极不稳定,由于待遇低导致人员进出频繁,加上在居住地享有选举投票权收益,故大多不愿意将组织关系转至用工单位,致使法院开展党内教育存在盲区;

五是基层党支部作用发挥难。现有党支部有责无权,一方面支委会对组织人事部门提拔奖励本支部党员没有发言权、建议权,另一方面每月党务工作内容相当繁杂,而支部书记又没有级别可言,故许多支部书记名义上是自愿报名选举产生的,实际上是领导安排当的,因而其工作主动性、创新性均不强。

六是党建考核机制有待完善。如县直机关工委对各机关单位的党员实行先锋指数考核,都是以参加志愿服务为主,导致工作业务好且工作忙的由于参加志愿活动少,出现了工作优秀与党员先锋评比相脱节现象;

七是法院党建工作缺乏自身规律受不当干扰较多。如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中央文件为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明确规定不参与地方行政事务,但许多地方以党员志愿服务为名,变相要求法院的党员干警从事行政事务,使基层法院无所适从;又如抓法院党建工作重心出现偏差,目前地方更多地将法院组织开展了多少志愿服务作为党建工作抓得好的主要衡量标准,而没有突出抓意识形态建设,抓审执主业的政治方向和司法为民的服务举措上。

八是党员队伍老龄化趋势严重。以T县法院为例,现有党员125名,50岁以上党员64名,占51.2%;40—49岁党员19名,35—39岁党员16名,这两者占28%;35岁以下党员26名,占20.8%。实际工作中,业务表现突出的同志不愿向党组织靠拢的现象令人担忧,反映出加强党的理论宣传、增强党的吸收力当前尤为迫切。

二、法院机关党建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在各地编委对法院系统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中,均无党建机构和党务人员编制,目前党建工作一般挂靠在政治部,而政工部门本身人少事杂,很难腾出更多精力来抓党建工作,更多情况下是穷于应付状态。对党支部人员配备行政化倾向严重,在党组织担任职务与其行政职务相当,党的基层组织几乎成为行政职务层级的翻版,不能体现党建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容易使党建工作成了业务工作的附庸。

二是党组织活动经费不足,法院预算中无党建专项经费。由于活动经费不能保障,影响了党内教育方式的选择,目前只有少部分上缴党费得以返还,所以为了省钱多采用在党员活动室内进行单一的学习教育为主,很少去一些革命场所进行现场教育,由于教育方式单调,从而反过来不利于激发党组织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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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法院队伍中绝大多数是党员,且均在不同单位入的党,各单位入党把关标准不一,导致党员素质参差不齐,党员多群众少使党员干警难以成为模范的“关键少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强问题较为普遍。

三、加强法院党建工作的建议与措施

一是完善法院党建工作机制。

1、明确党建工作机构的独立地位。《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将机关党建与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教育培训等工作并列,要求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机构,加强归口协调职能,把机关党建工作放到了史无前例的突出位置。建议按照中央“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提升机关党建工作质量的要求,在内设机构中单独设立机关党委,其主要职责可作为法院党组的工作机构、执行机构来对待,便于直接接受院党组领导,执行院党组的决策部署,提升法院党建引领业务发展的执行力,防止当前法院机关党委主要接受当地直属机关工委领导的偏虚且与业务工作不很紧密的现象。

2、坚持自主原则规范设置党支部。司改之前,最高法院为了加强某一方面党的建设需要,明确要求在某部门或某一领域设立党组织,如要求执行局、法警队、人民法庭等必须单独成立党支部。这一硬性规定在实际开展党员活动中并不顺畅,如司法警察有的派驻到执行局工作,有的在法警队工作,这样在执行局工作的党员法警是参加执行局支部方便组织生活,还是参加法警队支部方便组织生活呢?如从法警身份看,应划入法警队支部;如从所在工作看,又应划入执行局支部,但其又接受警队业务指导和工作指派,因两个部门工作时间经常不一致,每次组织生活就很难保证党员参会率。据此,我们认为,法院支部设置以便于党员活动开展为主,让所在法院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不应有上级以行政命令式且不切实际的统一模式。建议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整合精减机构后,应对各支部的部门构成进行调整,做到科学设置支部,避免出现支部依附于庭室后被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考虑到派驻执行局的党员法警,其业务上受法警队和执行局双重领导的实际情况,建议执行局与法警队成立联合支部;两个人民法庭的党员人数明显偏少,建议也成立联合法庭支部,或与所在地的司法所、检察室等党员成立跨系统支部。

3、提高党务工作者的职级待遇,激发其从业热情。赋予其职权,凡使用提拔、考核评比党员,均由其所在支部作出评价,尊重并听取支部书记和委员的意见,凡支委会不认可的,一律不予提拔使用和考核评优评先。增强其激励,在政治待遇上,凡提拔使用干部的,原则上要有从事一届党务工作经历;在经济待遇上,抓党建的主职人员如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各支部书记,因大多是兼职从事,工作量较大,建议参照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奖,不宜等同于一般辅助人员。打通其出路,建立完善党务干部与审判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机制,有助于培养提升干警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二是完善法院党建保护机制。厘清法院党建与地方党建的关系。由于目前法院党组织接受地方直属机关工委领导,考核的都是同一个模块的统一样式,如对党员先锋指数考核,都以参加志愿服务为主,无法对各单位业务进行细分量化,导致工作业务好且工作忙的由于参加志愿活动少,出现了工作优秀与党员先锋脱节现象。另外,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中央文件为保证审判权的独立性,规定不参与地方行政事务,但许多地方以党员志愿服务为名,变相要求法院的党员干警从事行政事务,使基层法院党组织无所适从。这反映出法院党建工作与党政部门党建工作是有重心区别的。建议由最高法院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创造性提出《法院系统的党建工作要目》,供各级法院参考。建议该要目的主要主张是:在促进审执工作上,突出抓积极贯彻上级文件或工作部署、抓审执主业的政治方向、抓司法为民的服务举措上;在加强党建自身建设上,突出抓司法意识形态建设、抓法院文化建设与党建工作的融合、抓与司改相匹配的党组织重构、抓支部作用发挥和党建考核的引领上;同时,在系统内推动以党建示范点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法院系统的党建工作水平。

三是认真落实好“三个全面”工作措施

1、全面落实党建责任制。细化落实支部书记抓党建责任清单。就年初制定的党建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到各支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落实党建责任不力的支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2、全面覆盖党员教育面。凡组织关系未在法院的合同制员工党员,原则上要求列席参加所在部门支部的学习教育,确保教育不漏掉一人。要狠抓会议的到会率,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党组织会议,缺会的要进行补课到位;强化会议质量,严防以业务会议代替党的会议。每月主题党日活动内容上要按上级规定贯彻到位,形式上必须按“五统一”、“六步骤”开展,并作好记录建好台账,活动情况及时上传系统,如出现扣分的要责任倒查。

3、全面加强党员关爱工程。党建要有温度,让党员干警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落实好年初在干警中征集的为干警办实事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支部书记谈心谈话,交流思想、意见,及时发现、帮助解决党员干警的困难。党务干部要学会联系发动群团组织,充分利用成立的法院文联、青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让干警放松心情,确保身心和合。

论文作者:周志强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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