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历程与特点_反腐倡廉论文

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历程与特点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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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以比较翔实的史料全面地回顾我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了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四大特点。

关键词 新时期 党风 廉政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为政清廉,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是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大方针,也是坚持从严治党、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因此,总结和回顾一下我们党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战斗历程十分必要。

我党历来重视反对腐败,保持廉洁,这是由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在七十多年的光辉历程中,我党一直坚持开展了同党内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并在长期反腐倡廉斗争的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和经济形势需要,针对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反对腐败的斗争,加强了党风和廉政建设。回顾这一时期的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不同时间的工作重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段。

(一)1979年前后以反对特殊化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年党的十一大决定中央和县以上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了中央纪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得到重新恢复。针对人民群众议论的热点——干部特殊化问题,邓小平于1979年11月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作了《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报告,指出干部特殊化必然脱离人民群众,各级干部必须克服特殊化。〔1〕为此,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高级干部的住房、工资、用车和其他特殊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1980年8月,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面对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要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批判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思想和其他腐化思想。〔2〕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协助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清理“三种人”,查清了同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摧毁了他们的帮派体系,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犯错误的干部,有效地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纯洁了党的组织。据统计,1979年至1981年底,全国纪检部门共检查处理违反党纪案件358000余件,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95000余人。

(二)1982年开始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和以1983年冬开始的整党为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狠刹了几股不正之风。

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国家经济形势出现了勃勃生机。经济建设日新月异。但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一些党员、干部经不起考验,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财产,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因而反对经济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日益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中央纪委从1979年10月开始提出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1981年,中央纪委又把这项工作列为端正党风的重点工作之一,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狠刹了几股歪风。1981年7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特别是1982年1月, 党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查处在一些党政干部中存在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同年3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我国《刑法》的一些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同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自此,全国上下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集中打击和解决干部索贿受贿、投机倒把、套汇、走私等问题,取得了较大成绩。

党一方面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而出现的种种违法违纪问题决定予以严惩的同时,另一方面又针对一些党员和党的组织存在思想上、作风上、组织上严重不纯的问题,于1982年9月召开的“十二大”决定, 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在五年内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明确了整党的任务、目的和要求。在整党过程中,中央又发出了《关于第二期整党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把纠正党内各种不正之风作为重点。针对新形势下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出现的种种不正之风,党和国家三令五申,坚决制止和纠正。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于1984年12月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期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1985年1月,中央纪委又发出通知, 要求纪检部门要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1985年5 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6年2月,党中央、 国务院针对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继续采取各种手法经商、办企业;有的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商办企业过程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这些情况,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违纪者的责任。二是反对接待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接待领导同志的工作中,借机铺张招待。有的大兴土木,更新设备,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针对这一歪风,中央纪委于1984年4 月发出《关于重申严禁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三是针对党政机关中用公款宴请、大吃大喝、赠送礼品的歪风,中央纪委1985年11月下发《关于严禁对领导干部请客送礼的通知》。四是针对有的干部借出差、参观学习为名继续用公款外出旅游的不正之风,1986年2月,中办、 国办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使1984年底开始泛滥的种种歪风邪气有所收敛。

1986年初,中央机关召开了有8000人参加的干部大会,要求在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方面,中央机关要做全国的表率。1987年5月, 整党工作基本结束。1988年6月,党中央发出通知, 要求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廉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在整党过程中,全国许多地方的党组织,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同时,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开展了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党员的活动。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当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把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融为一体,表彰优秀党员,推动了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对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在整党期间,全国有656000余人受到党纪处分,其中被开除党籍的有153000余人,查处了一批大要案。

(三)1989年廉政七件事和1990年开始的重点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反腐败大气候初步形成。

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动乱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腐败问题大肆攻击党,企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搞“和平演变”。1989年6月16 日,邓小平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时指出,第三代领导集体要“做几件使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在这次事件(指动乱、平暴)中,没有反对改革开放的口号,口号比较集中的是反对腐败。当然,这个口号在某些人来说是一个陪衬,其目的是用反腐败来蛊惑人心。但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新的领导要首先抓这个问题。”〔3〕1989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惩治腐败作为党的一项大事来抓。同年7月, 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这几件群众关心的事是:(1)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2)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3 )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4)严格按规定配车, 严格禁止进口小轿车;(5)严格禁止请客送礼;(6)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7)严肃认真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案件, 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党中央、国务院下决心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做起,带头防腐保廉。8月15日,根据党中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10月31日前自首坦白给予从宽处理的通告》,监察部也作出了《关于国家机关有贪污贿赂行为者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11月10日,“两院一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全国共有53800人投案自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行业不正之风也愈演愈烈。水、电、气部门以权谋私;公安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金融部门以贷谋私;税务部门以减免税谋私;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车谋私、以票谋私等等,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为此,1990年3月,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通过反腐倡廉,密切党群关系。国务院决定1990年下半年,要把行业的廉政建设放在重点地位来抓。1991年元月,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决定,监察机关要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抓住几个重点问题进行治理,进一步推动廉政建设。

(四)1993年以来党风廉政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确立三大工作格局,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进入新阶段。

1993年8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 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会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反腐败要紧密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来进行;反腐败要抓好两个方面的任务,一要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二要坚决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包括纠正不正之风。要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轨道,反腐败要加强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要注意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会要求全党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着重抓好三项工作,务必在近期取得阶段性成果。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93)9 号文《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确立了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三项工作。这三项工作是:(1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提出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一、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二、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三、不准买卖股票。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五、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2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3 )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1993年10月2日,中办、 国办发出《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1993年10月9日,中办、 国办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同日并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确立的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三项工作格局,一直延伸到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四次全会、五次全会和今年元月召开的六次全会。在此期间,由于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了领导,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头。党中央部署的这三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查处了一批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大要案,如对陈希同问题的审查处理,北京的王宝森案,无锡新兴公司的非法集资案,广东的欧阳德案,山东泰安案,贵州阎健宏、郭政民案,河北平义杰案等等,这批大要案的查处,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不仅震慑了违法违纪者,教育了广大干部,而且鼓舞了群众斗志,更加坚定了广大干部群众反对腐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反腐败各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纵观我党进入新时期以来开展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紧抓住特定情况下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从严治标,并将这些工作逐步引向深入。新时期头两年重点是反对干部特殊化,82年开始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并纠正几股党内不正之风,90年下半年在继续严打的同时,又将纠风工作引入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反对行业不正之风。1993年以来又重点抓了清理乱收费,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以及公路“三乱”、中小学乱收费、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正之风。治标工作步步深入,步步扩大治理面,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重视思想教育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必须坚决肃清由‘四人帮’带到党内来的无政府主义思潮以及在党内新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潮。”〔4〕1983 年到1987年全面整党,1989年前后,又在全党范围开展了一次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教育。通过整党、整风,运用正反两个方面典型等形式加强了党风、党性和党纪教育,加强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地树立起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方面,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一开始,党就要求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反对干部特殊化,不准铺张浪费,奢侈享受。1993年8月,党中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 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五不准”, 即所谓“老五条”。 1994年3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不准”, 即所谓“新五条”。1995年元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在两个“五不准”的基础上,又补充了“四不准”,即所谓“四条补充规定”,同时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提出了廉洁自律“四个不准”。并将开展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工作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扩大到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1995年9月27日,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召集人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好的榜样。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其后,江泽民同志又要求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三是强调在搞好党风和社会风气中制度和法制的重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充分依靠法制,标本兼治。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在搞好党风和社会风气中制度和法制的重要性。党的十四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风与廉政建设的需要,1988年以来,中央纪委依据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和1980年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陆续制定公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等8个党纪处分条规, 制定公布了有关党纪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 个程序性条例以及若干纪律检查工作制度性规定。国务院、监察部颁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1995年,党中央又制定公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对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和加强监督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政法机关也根据新时期的新问题,在国家立法、司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各级党委、纪委和行政部门通过十多年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创造和形成了党风责任制、党风大检查、党风廉政考核、“两公开—监督”、群众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以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依靠教育、依靠法制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

四是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总结我们党历史上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取得各种胜利的一件法宝。虽然我们不再搞群众运动,但并不是说就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了。江泽民在十三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要依靠群众加强廉政建设,和群众一起同党内和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在1994年2 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又说:“前一段反腐败斗争有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决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发动群众举报和专门机关依法查处结合起来。”在十多年的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大量的线索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同时,党和国家对举报有功的给予表彰和鼓励,并制定条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热爱党,关心党的事业和党的命运,对党内腐化堕落分子和腐败现象十分痛恨。1993年以来,群众举报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高潮,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深入上作文章,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格局,保证了反腐败斗争以更强的声势、更大的力度向前推进。在反腐败三项工作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进行反腐败斗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全党上下一定要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积极探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中,要坚决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注释:

〔1〕《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1983年7月第1版,第190页。

〔2〕《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1983年7月第1版,第298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10月第1版,第313页。

〔4〕《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1983年7月第1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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