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保险公司商业管理的难点与对策_资金运用论文

人民保险公司商业管理的难点与对策_资金运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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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应积极面对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商业化经营。

一、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的必要性

1、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要求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保公司独家经营我国保险业务的“大一统”格局已不复存在,多家办保险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目前,人保公司面临着三类竞争:一是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二是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竞争。三是与企业之间的竞争。面对上述三类竞争,人保公司只有摆脱官商习气,实行商业化经营,才能在竞争中拓宽业务范围,巩固和占领市场。

2、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需要保险为其提供配套服务。

保险的发展受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然会促进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从经济发展上讲,新增企业尤其是第三产业蓬勃兴起,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及其经营形式多元化,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使得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风险责任明显增大,他们必然要寻求转移风险的途径。这就要求保险事业加快发展,拓宽服务领域,适时地开发新险种为之提供配套服务。其次,从广大群众生活需求上讲,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风险意识随之提高,这样广大群众必然去寻找经济保障。目前,广大群众的投保意识不断增强,保险市场潜力很大,有待于在更广阔的领域进一步开发。

3、农村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功,使农村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从而对保险商品产生了新的需求。

我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呈现出生气勃勃的繁荣景象。农村中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以及个体专业户不仅在数量上大增长而且在规模上大发展,农村经济正在加速走向市场,他们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这必然要求保险为其转移和分担风险,以保证生产和经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进入市场经济的广大农民的生、老、病、死、伤残等,也需要保险为其提供保障。人保公司只有实行商业化经营,才能打开和占领农村市场,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为广大农民提供保险服务。

4、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的保险市场将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客观上要求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市场的大门也随之向外开放。从1992年底始,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国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沿海经济特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利用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灵活的展业方式与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进行竞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面临国内同业竞争和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新形势下,必须要树立大市场、新营销、高效益的观念,展业方式要向商业化发展,费率功能要向市场化靠拢,机构配置要向企业化转变,组织形式要向集团化迈进。

二、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的难点

1、人保公司混合型的组织功能,严重地制约了人保公司向商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人保公司现行的经营机制主要是沿用传统计划经济的模式。它是集机关、事业、企业于一身的混合体,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第一,高度集权,人、财、物大一统,管理者不从事经营,经营者无权管理,经营与管理严重脱节,责、权、利严重分离,基层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缺乏活力。第二,由于政策职能与商业职能并存,严重阻碍了人保公司向商业化方向发展。第三,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混合的“机关化经营管理模式”,导致机构臃肿、层次过多、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第四,缺乏竞争机制,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工资只能升不能降,奖金分配与工作业绩背离,多劳不能多得,这些严重挫伤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2、僵化的所有制结构和粗放型的经营模式极大地约束了人保公司向商业化经营方向的转变。

目前,人保公司在组织体系上沿袭的是上下垂直领导体系,在所有制结构上也是高度集中制,所有权属于中央、经营业务则在地方,直接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在保险利益上的矛盾。这不仅影响了地方支持人保公司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地方办保险的欲望。同时,由于人保公司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所有制结构,只有人保总公司才是独立法人代表,条款制定权、费率厘订权统得过死,使基层公司丧失了经营自主权,在展业方面不得不依靠地方政府而忽视了市场经济法则。

另一方面,人保公司自1980年恢复以来,靠“国际业务一级核算”、“国内业务两级核算”维系着人保的大锅饭。在利益分配上,采取核定不同留成比例,平调利润,既挫伤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又导致产生保费收入增长较快而自身经济效益连年下降,承保质量低下的现象。虽然近几年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使人保公司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经营。

3、国家对人保公司征收的税赋过重,阻碍了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赔付能力的增强,束缚了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

在我国,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灾责任的财产险,税率高达75%,人保公司的所得税率维持在55%。这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税率要高得多,如法国保险税率为15%~30%,香港保险税率为17%,而且还免交营业税。由于税赋过高,使人保公司的保险基金积累不尽人意。据1994年第12期《中国保险》载文,截止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社会承担了4.5万亿元的保险责任,而自身资产只有350亿元左右,保险总储备金仅有40亿元。如果发生了巨灾,财政又无力分担风险,还得由人保公司举债赔款,形成亏损,势必使人保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严重阻碍了经营机制的改革与转换。

4、资金运用缺乏自主权,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将成为一句空话。

人保公司自1984年开展资金运用业务,由于人保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受限制太多,规模太小、范围太窄,既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优势,制约了保险资金的增值,又使保险企业成为银行筹资的第二储蓄所。在当前经济环境中,保险资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无法弥补物价上涨的资金损失。因此,造成保险资产的无形损失和贬值。即使是在已运用的保险资金中,由于其使用范围也限制在仅能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以收益其微。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在85%以上,用于股票、债券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金额占所运用的资金总额的75%,收益相当可观。如1981年英国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总的亏损为50亿美元,但资金运用收益超过了109亿美元,其弥补业务亏损后还盈余59亿美元;1981年日本22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亏损达238亿日元,但保险资金运用收益高达4157亿日元,弥补业务亏损后还盈余3919亿日元。现在,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其盈利的一半来源于保险资金运用。而目前人保公司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其资金运用收益在公司业务经营中所占的比重还不到10%。由此可见,人保公司缺乏资金运用的自主权,极大地阻碍了实行商业化经营的步伐。

5、人保公司思想观念陈旧,人才素质较低,服务质量不高,限制了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

相当一部分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还未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束缚中完全解脱出来,一些基层公司的领导片面追求高速度,不重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很好地处理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此外,人保公司的干部职工的文化水平不高,据最近统计资料表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还不到职工总数的20%,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则高达80%以上。由于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其服务质量也就不高。

三、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的对策

1、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三级法人制度。

人保公司要实行商业化经营,必须先查清家底,核定所有权,使人保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人保公司产权改革的思路如下:

一是把人保公司改组为股份制公司。总公司改组为国家控股的母公司,省(市)公司改组为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地市二级公司改组为子公司控股的孙公司,县级公司则为孙公司的支公司。国家可控制母公司45~50%的股本,母公司自控30~35%的股权,其余的20%可向社会法人及保险职工出售。相应地子公司、孙公司的股权也依此按一定比例由母公司持有、自控和社会法人与职工持有,这样便实现了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三级法人管理制度。各级公司都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可以独立地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是孙公司与下属公司(即县级公司)的产权关系则通过承包制来实现,合理界定孙公司与下属公司的责、权、利关系,以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而下属公司则通过采用内部指标分解,分项承包的原则,确定职工的任务目标和劳动所得。

2、尽快分离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商业性保险业务,这是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最基本的前提。

国际上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是专营商业性保险业务,而不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因为两者存在着质的区别。人保公司目前还兼办着一些非商业性的保险业务。将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混合经营,混合核算,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严重地影响了商业化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将政策性保险业务分离出来,交由国家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

3、完善经营机制,变粗放型经营方式为精细型经营方式。

人保公司要转换经营机制,当务之急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扩大基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分配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条款制定权和费率厘定权要下放给基层公司,要通过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使基层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建立起内部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要改变粗放型经营的做法,以市场为导向,尽量划小核算单位,发挥分保机制的作用,让每个基层公司面对市场,面对竞争,因地制宜地制定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人保公司的集团优势,使其充满生机和活力。

4、调整税赋,降低税率,使人保公司轻装上阵。

保险是国家发展的重点行业。国家财税部门应更新观念,调整对保险企业的财税政策。改变财政统收统支包揽一切的传统做法,“养鸡生蛋”、“放水养鱼”,从培育保险市场着手,保护和支持保险企业全方位发展。当前,尤其需要调整对人保公司的高税赋政策,改变把留作为准备金的保费作为“利润”征税入库的做法,尽快降低各种税率。只有这样,人保公司才能与其他商业保险企业平等竞争。此外,国家还可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中央保险公司,直属财税部门,用再保险方式,替代现行的由财政“兜底”的“大锅饭”式的做法,进一步激发人保公司的活力。

5、改革现行费率机制,实行费率市场化。

目前,人保公司开办的一些主要险种其费率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费率。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尽相同,统一费率体系越来越暴露出其不适应性。特别是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后,费率作为保险价格的表现形式,必须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费率市场化,即允许保险经营者有权根据保险市场态势和自己经营情况,针对被保险企业、保险标的差异,自行合理厘订费率,也可以在原有费率基础上确定浮动的比例。还可采取提高无赔款安全奖的比例和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间接降低费率。

6、注重保险资金运用、变单一保险依托为多元化发展。

国家对保险企业应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在确保补偿能力的前提下,国家应放宽政策,对人保公司资金运用的范围、规模、方式等不作硬性规定,使其具有充分的资金运用自主权。人保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只有用足用活闲置资金、扩大资金运用规模,拓宽资金运用领域,建立健全资金营运机制,才能获得较大的资金效益。在资金运用方向上,不仅可买卖债券与股票,而且可进行房地产投资,同时要增加中、长期投资份额,参与组建股份公司,让有限的保险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强人保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整体实力。

7、完善保险营销制度,建立保险代理机制。

人保公司不建设有效的保险推销机构及制度,就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业务,不仅难以保住现有的业务阵地,甚至可能会失去某些阵地。根据我国国情,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理顺机制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以实行保险代理制度较为合适,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易于被社会接受,也可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为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尽快组建一支专职代理人队伍,对代理人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有通过考试合格,才予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成为代理人。这样,人保公司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增强竞争实力。

8、加快速度,培养和造就一支过得硬的专业人才队伍。

人才是人保公司实现商业化经营的关键,但从目前人保公司现有的干部职工的素质、知识结构段,是不适应商业化要求的。大部分干部职工只懂得保险实务,而对保险的基础理论,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知识不甚了解,既懂国内保险业务,又懂国外保险业务;既懂金融学,又懂精算学、外语、法律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的保险通才更是十分缺乏。为此,人保公司必须加快人才培养,以适应商业化经营的需要。首先,建立干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知识、钻业务的积极性;其次建立人才开发机制,在抓好岗前、岗位培训的同时,一方面选拔优秀人才到一些大专院校进修,更新知识,另一方面让干部职工到海外机构边干边学,以掌握国际保险惯例和最新的保险技术。使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大改观,以把握竞争的主动权,并在竞争中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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