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在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中的应用_农产品论文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在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中的应用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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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1)01-0015-04

一、我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应用的出发点

从理论上讲,素以经济联合国之称的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国际贸易为宗旨的国际性组织。但是实际上,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世界各国对农业重要性的认识,使得世界农产品贸易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GATT或WTO之外,而主要国家围绕着配额等种种限制进口的政策打转转。加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保护主义盛行,实行着对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政策,对农产品的流通建立了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壁垒——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世界发达国家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保护农场主利益的价格保护政策;通过征收进口差价税、出口补偿等措施实施的贸易保护政策;通过政府采取农业投入、直接补贴和农业产量控制等措施所实施的农业生产保护政策、结构协调政策等等。

虽然我国未能恢复GATT的席位和加入WTO,但是,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也采取了许多复杂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如国家采取的一系列财政支农政策,商品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收购政策,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法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疫等等。所有这些措施,为保护我国的农产品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鉴于国际国内已有的对农产品实行的保护政策,本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应该是最小的。然而,由于我国加入WTO谈判的关键领域之一是农业谈判,为了扫除我国入世的障碍,我国同美国签订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加之农业问题谈判是多边谈判,与美国签定的这一协议,对其他国家也基本适用。

随着《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签定,继而推动了同我国进行双边谈判的30多个国家协议的签定,意味着中国在加入WTO后,将履行对农产品进口采取约束关税方式,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承诺;同时也将履行取消与WTO向背的非关税措施的承诺。如:承诺2004年前所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22%下降到17.5%,对美国优惠农产品的税率降到14%;承诺取消数量限制,进口关税配额逐年扩大,且配额内农产品进口实行低税率,配额外进口实行高税率;承诺减少国内支持和取消保留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权利;承诺改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取消我国带有保护性质的国家卫生和植物检验措施,反倾销标准和特定产品保障条款,允许美国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15年内对中国农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标准,在中国入世后的12年内可以对因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行保护措施等等。所有上述承诺,将会使我国农业保护的空间比以前狭窄。面对这样的实际,要考虑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产品在走向国际市场中如何采取合理合法的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措施,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应用来求得对我国农产品和市场的保护,以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所谓关税壁垒的应用就是要通过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关税的措施,使进口农产品在我国市场上价格上升,保护国内同类农产品市场,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对进口发挥限制作用。所谓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就是要通过实施农产品、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农业投资等措施,如:反倾销、海关估价、技术壁垒等,有效地限制某些对我国农业和农产品市场冲击较大的农产品的进口,从而起到对国内农产品市场进行保护,对我国的弱质产业——农业实施服务的作用。根据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我们在提出采取相应的措施之前,有必要强调我们提出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应用的出发点。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不久前在谈到中国经济问题时说:“中国有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是:85%的人口住在农村,75%以务农为生,……目前,中国大谈改造国有企业是对的,大谈建立更好的金融制度也是对的,但我认为更有意义的是要谈如何让农村的收入再次增加。”因此,面对我国加入WTO将会对我国农业产生的影响,很多专家都发表过论述,但达到共识的其中一条就是加入WTO后,随着关税减让和领域的放开,以及这一变化所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的竞争压力,农产品价格趋于降低。这就意味着加入WTO后消费者的福利将有所增加,但对于生产者来说,由于目前很多农产品在市场上缺少竞争优势,加上我国农产品战略性结构调整刚起步,加入WTO后,短期内会对生产者收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从长期来看或者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等工作做得好,农业的定位准确,农业观念发生变化,最终农业生产者收入一定会高于目前。问题是:我们如何来应对“入世”后短期内可能会对农民收入带来的影响呢?根据目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我们必须加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其目的在于抑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促进国内的进口替代,但这又是以增加国民福利净损失为代价的。因此,针对我国部分农产品生产已处于相对剩余的实际,我们提出应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建议旨在从国家、农业生产者考虑,以提高农民、农村收入为主要出发点的。

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应用的对策建议

为了保护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入世后,我国在不断降低关税水平的同时,更必须要加强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具体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关税保护手段,提高关税的弹性和灵活性。首先,必须针对我国出现的农产品非正式渠道进口的情况,下调这些进口农产品的关税,逐步减少一些税收优惠,从而起到打击走私和有关腐败的行为;其次,完善关税征收手段,采用种种计征标准(如法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特别税率等),使关税多样化。如: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运用特别保障条款措施(SSC),即如果进口价格或进口数量水平超过了预先设置的最低进口价格或数量水平,那么就对该农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等;再次,调整产品进口关税结构,建立有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合理关税体系。按农业协议和WTO的有关条款,目前,我国大宗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很低,小宗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却很高,这种关税结构对我国是不利的,因此,今后应把对外贸易作为保护的重点,建立对我国农产品市场有利的关税结构。

(二)建立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其一,要特别重视环保措施,以构成我国农产品的绿色贸易壁垒。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限制进口的措施。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在走向国际市场中可应用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统标准(ISO14000)、绿色标志制度、进口国国内环境与贸易法规、进口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等等。通过合法地对这些条款的应用,一方面构成我国进口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绿色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生产进行指导,保护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积极参照农产品的国际环境和技术标准,树立绿色营销的观念。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1991年有32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427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的标准,且各国要检验残留量的项目不尽相同,其中有很多项目我国从来没有检验过。可以预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各国不仅对农产品要检验农药残留量的项目趋增、限量趋严;而且还对畜产品提出检验兽药残留量的要求,对转基因农产品提出安全检验的要求,对罐头、肉类、蔬菜、水产品等加工食品提出微生物限量标准的检验要求;并要求在进口合同中作出最大允许限量或禁止使用的明确规定等。所有这些复杂苛刻的环境和技术标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贸易构成了威胁。因此,目前我们可以一方面参照各国农产品国际环境和技术标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和技术标准,以抑制大量国外农产品进口,促进国内的进口替代,尤其是一些高档农产品的进口替代,如高档牛肉、优质小麦等,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必须积极参照各国的农产品国际环境和技术标准,通过政府行为指导农民按标准生产。①通过政府的行为,加强国际绿色营销,增加对绿色农产品生产的投资,针对每一个国际目标市场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选择适宜的绿色营销策略;②政府可为从事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企业进行国际绿色营销创造良好的条件,如通过“环境外交”即谈判、起诉等来解除国外的壁垒等;③政府可以通过投资等手段导向农民对国际绿色农产品的开发、生产,在此基础上,帮助农民进行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如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等,树立国际绿色营销观念,实施名牌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和差别优势制胜战略,以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④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ISO9000系列),重新修订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操作规程,所有这些体系的建立和标准的制定,都要与国际要求的水平接轨。

其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进口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SPS)。在出口方面,加强质量检测,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争取发达国家放宽限制,达成双边SPS(即农产品进口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谋求差别待遇,减少出口贸易障碍;在进口方面,制定严格的、具有灵活性的SPS标准,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确保国内人民身体健康及动植物的生命不受危害,必要时可作为一项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其四,把握和运用国外反倾销规则,有效利用农业协议争端的解决机制来制定我国的反补贴法和反倾销法。培养一支专业的反倾销队伍。这样既可防止国外有补贴的农产品过度地进入而冲击我国的农业生产,又可避免我国农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巨大受害者。

(三)建立具有综合协调、综合作用、灵活多变的农产品贸易保护体系,加强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互相配合。①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增加农产品出口信贷的有关政策,改变我国鼓励出口的政策性优惠信贷支持主要限于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做法,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建立出口基金,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国内农产品贸易企业向国外进口商实施信贷销售计划,以用于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要求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配套的农产品出口保险服务。②根据加入WTO后我国将取消农产品进出口对国营贸易公司的依赖,私有贸易者也可参与配额分配的规定,入世后,我国必须进一步打破外贸垄断专营体制,建立农产品出口促进计划,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鼓励企业和私有者对具备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扩大自主出口。③提高现仅为5%的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以降低农产品出口换汇成本,调动生产者、出口企业和国家储备部门的积极性;降低农业特产税,以减轻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成本,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

(四)重建新的扶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尤其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等,以适应WTO框架下的农业生产的需要,合法地保护和支持我国农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保护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

第一,有必要考虑通过国家财政再分配方式向加入WTO后短期内收入影响较大的地区和农民进行适当的收入转移支付,补偿或在较大程度上抵销上述不利影响。当然我们不能把这种收入转移支付简单地理解为直接补贴的农业保护手段,而应当把它和“绿箱政策”中所允许的诸如扩大农业教育投资,启动农村市场以及农产品结构调整等等方面的要求结合起来。

第二,针对当前的分散的小农生产与加入WTO后开放的大市场之间存在的矛盾,必须制定支持产前、产中和产后三领域有机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发展农业产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社、农协、公司或企业等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或组织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广应用契约制、合作制、股份制、会员制等多种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资本营运和资产重组,形成农产品经营专业公司,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

第三,加大国内农业发展政策对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支持力度。根据WTO农业框架的规定,采取并加大属于“绿箱政策”范围的农业支持措施,加强农业科技投入,短期内要特别加大对农业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促进农业技术推广,推动农业生产和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保护基本农田;继续在资金技术上优先支持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结束我国农业的负保护政策,按经济发展规律,实现经济利益流向的根本转移;通过强化收入支持和限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措施来有效保护国内农产品生产并提高农民收入。

第四,制定相关的农业保护政策和制度,如:实施土地休耕制度和农业生产信息化,以提高耕地质量,缓解部分农产品剩余的矛盾,使农业步入有序生产;合理确立农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把公益性成本从农产品经营总成本中剥离出去,以突破农产品成本壁垒,在保护农民基本利益方面引进创新机制。

第五,积极采取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政府可通过制订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投保的方式,以保证农业风险能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确立操作依据,以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的互助性质,减少逆选择的发生;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金,并放宽经营农业保险单位对其资金的运用限制,以增强其自积累能力,提高赔付能力;确定对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的标准,对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免税政策等等。

收稿日期: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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