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法律思考_法律论文

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法律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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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5;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0)05-0026-03

在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律地位能否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尊重,不仅关系到职工董事、监事能否依法履行职责,也关系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否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但我们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造成了与国有企业改革相关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尽管如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还是有一些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了职工董事、监事法律地位等内容,它应是我们目前确立职工董事、监事法律地位的直接和间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不仅确立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奠定了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者和主人翁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一条款,是以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工人阶级的法律地位为依据,赋予了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国有资产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它不仅确立了国有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对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和管理者法律地位的具体确认,即以主人翁和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权利。由于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国家生活基本原则的根本大法,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因此,它所确立的工人阶级的领导和主人翁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中所确立的职工群众主人翁和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必须认可和遵守的。

以《宪法》所确立的我国工人阶级的领导者和主人翁以及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和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为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法律角度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地位和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予以了肯定和确认。特别是在《公司法》中,更进一步确立了国有独资和两个以上国家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个新的途径和方式,即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以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投资人共同赋予的职权,并依法取得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委托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从根本法到部门法,从工人阶级的领导和主人翁法律地位的确立到职工群众主人翁和管理者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到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工人阶级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具体落实和更进一步的确认。

在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职工董事、监事实际上是处于多种法律关系之中,并受到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规范和制约。我们只能也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才能够较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律特征,明确他们的具体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职工董事、监事与他们所在企业首先确立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取得职工董事、监事法律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他们必须通过签定劳动合同与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与所在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行为受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规范和制约。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据此,职工董事、监事与推举他们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之间,便建立了具有委托代理关系性质的委托代表法律关系,取得了职工代表的法律资格,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具体委托事项。其行为除了受“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约束外,主要受被代表机关意志的规范和制约。

同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投资人(国家)委托的决策机构,受投资人的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监事会为投资人委托的监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律身份一经确立,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他们便与投资人之间也建立了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委托代表法律关系,履行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完成投资人委托的事项,其行为受投资人意志的规范和制约。

在建立职工董事、监事法律制度工作中,能否处理好各种规范和制约职工董事、监事行为的法律关系,把握好职工董事、监事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是取得职工董事、监事法律资格的前提条件,是构成上述两种委托代表法律关系的基础,而两种不同性质的委托代表法律关系则是规范和制约职工董事、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职工董事、监事的行为主要受两方面法律关系的规范和制约:一是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意志的规范和制约;二是受投资人意志的规范和制约。由于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都是为了共同投资人的利益而服务的委托代表机构,职工董事、监事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被代表人的利益而工作的委托代表人。因此,职工董事、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和对投资人负责是一致的。国家在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构建的这种以委托代表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意图利用职工与企业所形成的直接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密切关系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发挥一般投资人无法发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但是,上述两种委托代表关系毕竟是不同的,其中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之间形成的委托代表关系,则应是规范和制约职工董事、监事行为的主导法律关系。因为这一法律关系的确立,不仅是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前提条件,属于首先确立的委托代表关系;而且是最终确立职工董事、监事法律地位和决定他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看,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代表国家和企业全体职工具体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委托事项,履行职工代表的义务。依据委托代表关系的法律准则,代表人的行为必须受被代表人意志的规范和约束,并为被代表人的利益而服务。因此职工董事、监事首先要贯彻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志,成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委托的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第一代言人,这也是职工董事、监事有别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的关键所在。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所面临的各种困扰,关键还是要从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上入手。但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盲点,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它也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使我们能够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利用合法的途径和手段,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积极促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且最简便的方法和途径,应是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平等协商,以制定或修改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章程的方式,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章程,是指团体规定其组织和行为规则的专门性文件。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章程属于法人章程的一种,属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的专门的内部性文件,是公司法人行为的基础和准则,依法拟定和经批准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人行为具有约束力。《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投资人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拟订公司章程有关内容,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或建立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规范。据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便可以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予以弥补。又如,《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但对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途径和办法,以及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所占的人数比例等都未做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和投资人共同制定职工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办法,完善和优化有关程序,合理提高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所占人数的比例,以有利于发挥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当然,就修改和制定章程而言,各级工会组织应首先从内部组织入手,建立和健全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罢免、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理顺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委托代表关系,搞好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内部环境。

收稿日期:20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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