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监管谨慎要求的比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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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家在银行监管审慎性要求以建立指导方针为主相比,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含地区)更倾向于实行具有本国特色的量化或其他具体限制;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市场约束较弱,银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极易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不断出现的银行危机促使他们开始关注银行稳健性的确保工作,除了改善银行经营环境的长期努力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在银行监管上不断设立和调整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化或其他具体限制的审慎性工具。我国与其他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银行经营环境有类似之处,虽未出现银行危机,但个别银行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考察他们在银行资本、关联贷款和贷款集中度、期限不匹配和外汇敞口等方面的做法,有助于我国调整和完善更为具体化的审慎性标准。

一、银行资本

资本对于银行是否稳健经营极为重要。适度资本除了用于抵补经营损失外,还可激励银行强化和改进各种风险的管理;反之,资本不足甚至净值为负的银行为了弥补损失、提高盈利水平,必然会孤注一掷地涉足高风险经营,如提供非常高的利率以吸引存款,同时以高利贷款给高风险的借款人。故此,十国集团于1988年7月建立了巴塞尔资本标准,并于1992年底付诸实施;1999年6月对该资本标准的修改意见稿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第一轮广泛的公开咨询,第二轮公开咨询始于2001年1月,于2001年5月结束;新协议于2001年底发布,2004年正式实施。尽管新协议对现有的框架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但在资本的定义、总资本占进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调整后资产的最低比例为8%、二级资本总额不超过一级资本总额100%等方面并没有作出变动。

现行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即将出台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银行资本标准不太适合于经济经常发生剧烈波动的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大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采纳最低资本充足标准和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加以区分的同时,对银行资本要求都超过了这一资本标准,银行实际持有的资本比率较高。例如,新加坡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为12%,其中,一级资本不低于10%;印度尼西亚为40%,2001年底之后调整为12%;阿根廷为11.5%;香港为10-12%;巴西为11%;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为10%;秘鲁、哥伦比亚和印度为9%,泰国为8.5%。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巴塞而标准是以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经济环境为基础设立的,对经济波动剧烈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银行来说可能过低。这是由于(1)银行资产价值随经济状况剧烈波动而发生变化,其面临清偿力不足的可能性比十国集团要大;(2)在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监管技术较为落后,贷款分类与准备金制度不尽合理,资产通常被高估,因此存在大多数信息失真与公布的资本状况较为虚假等现象;(3)法律不健全使银行及时足额地收回贷款本息存在障碍。实际上,Caprio和Vittas在1995年研究发现,OECD国家在经济工业化过程中其银行持有的资本远远高于8%。因此,对于波动剧烈、金融不发达和法律基础脆弱中的银行,保持较高、甚至很高的资本水平可能更为适当。为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可根据单个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程度征收资本费用。在阿根廷,对较高利率的贷款要求增加额外资本,而南非则对超过抵押品价值80%以上的抵押贷款要求增加额外资本。

此外,几乎所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新银行最低开业资本限制(见下表)如果折合成美元,一般在500万元到1.2亿美元之间。银行开业最低资本的设置要求新设银行拥有足够且结构良好的资本,以确保银行能够开展最初的贷款活动,支付营业费用,并对开业前期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的缓冲,同时还可防止银行体系进行恶性竞争。另外,开业最低资本要求在限制银行失败风险的同时,还体现出银行进出的自由性以保持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

当然,银行持有资本越多,其资本报酬率越低,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对资本要求比其他地方过于严厉,银行很有可能迁往其他地方。

二、关联贷款、单个借款人贷款与贷款投向

为了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对关联借款人或内部借款人贷款、单个借款人贷款加以限制,并对贷款投向的部门和贷款组合构成进行或严厉或宽松的管理。关联贷款或内部贷款是指向银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的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虽然银行对关联贷款人比较熟悉,但并不能客观地对他们进行信用评估和充分地监控,并且其呆坏帐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备抵的准备金严重不足。关联贷款常常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智利、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等国家关联贷款问题十分严重,成为引发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关联贷款都加以限制,通常以占总资本的百分比定量地加以限制,尽管这类审慎性限制在不同国家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印度、马来西亚、委内瑞拉等国严格限制银行对关系人贷款;在巴西,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许可银行贷款给自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企业被视为违法行为,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朋友”贷款也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在允许进行关联贷款的国家,其审慎性限制分为三类:(1)限制单笔关联贷款比例或数量。波兰规定单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哥伦比亚和捷克规定不超过总资本的20%,匈牙利的限制为15%,印度尼西亚和巴西为10%,新加坡对关系人的无担保贷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我国规定对银行股东的最大贷款额为其持有的股份额。(2)限制关联贷款总量比例。菲律宾、智利、墨西哥对关系人贷款的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秘鲁的下限为不超过总资本的75%,香港和以色列为10%。(3)对单笔和总关联贷款都进行限制。阿根廷规定单笔关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5%,单笔附属担保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10%,对关系人贷款的总额不超过20%;沙特阿拉伯的单笔关联贷款限制为不超过总资本的10%,总额不得超过50%;俄罗斯单笔关联贷款为20%,总额为50%。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防范银行部门出现脆弱性的另一个审慎要求是限制贷款过度集中。贷款过度集中主要表现在单个借款人和某一特定经济部门拥有大量贷款,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对特定冲击极为敏感。例如,资产价格特别是房地产价格强势上升时,银行因抵押品价值上升而大量放贷,这又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上扬。一旦资产价格泡沫最终破灭,受影响部门过度集中的贷款有时会给银行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贷款过度集中在有些国家有时是由政府干预银行借贷行为造成的,如政府对银行借贷活动直接或间接介入;规定必须投资于特定经济部门的最低贷款资产比例;对国有企业显性或隐性的政府担保等。在另一些国家,因业务经营的区域化限制或局限于专门领域、或受利润驱使而将大部分贷款投在某一地区或某一经济部门,银行由此产生了相当大的脆弱性。

为了避免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单个借款人或企业集团的贷款头寸进行了审慎性限制,对部门贷款集中度和贷款组合构成也有各种不同形式的规定。在所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单个借款人或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本的30%,许多国家还同时对所有大借款人贷款总额比例进行限制。(1)在只限制单个借款人或企业集团贷款比例的国家,秘鲁为不超过总资本的10-30%,印度、香港、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巴西为25%,其中印度还对相关集团的限制为50%;印度尼西亚为20%;我国、哥伦比亚、委内瑞拉为10%,其中哥伦比亚还对有附属担保品贷款的限制为25%,委内瑞拉对相关集团的限制为20%;墨西哥对个人贷款者的限制为10%,公司为30%;智利的限制为5%,有附属担保品的为30%。(2)在对单个借款人和大借款人贷款总额同时进行限制的国家中,匈牙利、波兰、俄罗斯,这两个数字均为25%和800%;沙特阿拉伯单个借款人的限制为25-50%;大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总资本的8倍;捷克的单个借款人为25%,前十大借款人贷款总和不超过总资本的2.3倍;韩国、阿根廷和以色列对单个借款人的限制均为15%,其中韩国还对关系集团的限制为45%,大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总资本的5倍,阿根廷的附属抵押品贷款为25%,大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总资本的3倍,以色列对集团的限制为30%,前6位最大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总资本。

与对关联贷款和单个借款人贷款的审慎性限制相比,对部门贷款集中的规定并不很普遍,不过有些国家做得很有特色,例如,香港在1998年前限制对房地产部门进行贷款,印度规定其银行对股权和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投资不超过存款增加额的5%,新加坡则规定银行对不动产贷款不得超过总贷款的20%并对股权和证券投资进行限制。此外,近年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关于银行贷款组合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很普遍,多数国家都允许银行自主地决定其组合。当然也有国家例外,如哥伦比亚对专业金融机构实行最低贷款要求;印度就银行贷款给优先部门发布了指导性规定;韩国要求银行扩大对中小规模企业的贷款;而委内瑞拉则鼓励银行向特殊部门和地区的项目进行贷款,包括农业优惠信贷。

三、流动性比率与法定准备率

银行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明显存在的不匹配现象,使得银行经常暴露于严重的风险之中。这是因为银行基本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进行期限转换,即用期限较短的存款负债投资于期限较长的贷款资产,即使是短期借款者,特别是那些融通短期资金进行较长期限投资的借款者,总是依赖短期贷款通过“滚动”而成为长期贷款。期限不匹配至少使银行存在三种主要风险:第一,减少银行短期资金来源的任何外部冲击(如存款或本国、外国银行间信贷额度的突然减少甚至完全失去)都会加剧银行所固有的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银行只得试图通过清理一些资产或通过银行同业市场来获得流动性。但如果不存在大部分资产流动性市场而银行拆借较为困难时,则可能的结果是以银行资产质量的大幅下降为代价,银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很容易演化成清偿力不足。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长期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同业市场总的来说都不发达,银行拥有的基本上是不能交易的资产,期限不匹配及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比之于发达国家更为严重。第二,期限不匹配在典型情况下加大了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实行固定利率时,利率上升对资产方的影响远远大于负债方,银行资产受到侵蚀,很可能导致技术上的破产即资不抵债;浮动利率可降低这一利率风险,但加重了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负担而有可能使借款人违约,这样又加大了信用风险。在利率市场化的新兴国家,利率经常随经济状况剧烈波动而波动,这一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更甚于发达国家,很有可能导致流动性不足风险。因此,新兴市场经济中的监管部门十分重视对银行流动性比率与法定准备率进行不同的管理。

为了防范来自于日益上升的期限不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不足风险,或者更为宽泛地说,为了降低银行因期限不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各种风险(各种风险互为联系和影响,有时难以准确地区分)以使银行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达到一定的平衡,除了巴西和委内瑞拉没有流动性比率要求外,许多国家对流动性和法定准备金都有明确要求(见上表):1.流动性比率。该比率一般不超过存款的30%。香港除了25%的流动性比率规定外,还要求银行建立内部流动性管理政策;智利对总资本2.5倍以上的活期存款要求保持100%的流动性比率;墨西哥要求银行提取利润的10%用作储备金,累计额达到资本总额后不再提取。此外,波兰设立了金融流动性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为其一般性风险建立风险基金。2.法定准备率。法定准备率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同时也可以作为处理银行体系普遍存在流动性不足问题的一种有效工具。除香港、墨西哥和泰国实行0准备率外,其他国家基本上都有准备率要求,包括两种类型:(1)不区分定期和活期存款,规定一个统一比率,委内瑞拉、匈牙利、菲律宾、印度、以色列、印度尼西亚、捷克、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南非和我国实行该比率,从19%到2.5%不等。(2)对这两类存款实行不同比率。这类国家有巴西、哥伦比亚、智利和沙特阿拉伯,其中巴西的法定准备率很高,活期存款准备率要求为活期总额的75%,定期存款为定期存款总额的20%;哥伦比亚对不同存款类型准备率区分较细,活期存款为16%,中期定期存款为2.5%,长期为0。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准备率都较低,只有少数国家像巴西和委内瑞拉准备率很高,可以作为抵御系统性流动性不足的有效工具。这一情况的一个典型例子是阿根廷,阿根廷在1995年之前的法定准备率很高,1995年为了缓解银行流动性不足的系统性危机,大幅降低准备金比率,为银行部门获得大量流动资金提供了便利。

四、外汇敞口头寸与外汇期限不匹配

同样地,货币及其期限不匹配也会产生大量的经营风险。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个警示是大量外汇敞口的存在与积聚极易对银行部门形成严重冲击。危机爆发前,许多银行和企业从国外大量借款,且未在期汇市场进行抵补性操作,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净外汇头寸。而且许多外汇借款是短期的,在国内却进行了期限较长的贷款或投资。这样,在货币转换的高峰期通常也伴随着期限的转换。当汇率朝不利方向变动时,外汇资金来源被切断,银行则面临严重的外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因此,为了控制银行由于货币或外汇期限不匹配而产生的严重脆弱性,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除了从外汇存款的流动性比率和法定准备率上加以规定外(见表),更重要的是对外汇和期限本身进行审慎性限制。

1.外汇敞口头寸限制

这一限制很普遍,主要以银行未抵补的外汇头寸(OP)不超过总资本的一定比例来表示,当然还有其他表示方法。巴西对买入和卖出头寸进行了限制,并对外汇敞口要求增加额外资本。俄罗斯和匈牙利规定OP占总资本的最大比例为30%,印度尼西亚的最大净OP为总资本的20%,哥伦比亚的OP在5-20%之间,南非和委内瑞拉的最大比例为15%,韩国和泰国的最大超买、超卖头寸均为15%。墨西哥的外汇敞口不超过核心资本的1.83倍。秘鲁净外汇负债不超过总资本的2.5%,净资产不超过100%。香港的当地银行隔夜OP不超过5%,有经验的机构不超过15%。菲律宾的最大短期、长期头寸分别为20%和5%。智利规定外汇头寸加权后的总额低于20%,权重用以反映外汇波动性和发行国的信用评级。捷克和波兰的规定更为具体。捷克要求任一外汇的OP不得超过15%,不可兑换外汇的OP不得超过2%,总OP不得超过20%;波兰对任一外汇头寸的限制为15%,总净头寸限制为30%,OP的总绝对额不超过资本的40%。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像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等并没有进行正式限制,只对银行发布衡量和管理风险的指导方针,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标准、记录和核算数据并加以发布;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和分立前后台等。新加坡虽没有正式限制,但银行必须设立、监控和报告银行自行确定的限制,马来西亚根据每个银行的情况设立了净OP限制,印度的银行自行确定的OP限制需要获得批准。

2.外汇期限不匹配限制

相对于敞口头寸而言,对外汇期限不匹配的审慎性限制要松得多,主要分两种类型:(1)有正式限制(包括量化或指导性限制),印度规定1-14天与15-28天期限范围内不匹配的现金流必须不超过20%;香港要求其银行采用自己的限制,但一般地,期限在7天以内的应该低于10%,20天以内的低于20%。韩国要求本币资产和负债期限相匹配,对所经营的外汇期限缺口比率进行限制;智利对30天和60天的利率与期限缺口相对于资本的比率进行限制;墨西哥要求其银行必须对不同期限中不匹配的最大流动资产进行抵补加以。阿根廷对一些期限范围和不同经营环境中的不匹配也有一定的限制。秘鲁的银行期限不匹配应该是“合理的”。(2)没有正式限制。这类国家很多,像以色列、沙特阿拉伯、波兰、捷克、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和巴西连正式的指导方针都没有。匈牙利虽没有正式限制,但银行要自行决定其限制并对期限管理进行监控。新加坡的银行必须对期限缺口进行管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多数国家不就外汇期限实行详细的监管规则,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根据银行的国内外经营环境来判断期限对流动性的影响,硬性的规定往往会大大偏离其最初的设计目标。

五、我国银行监管审慎性要求的调整与完善

新兴市场经济中的这些审慎性监管是在总结银行危机的痛苦经历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阿根廷。阿根廷是银行危机多发国之一,银行业危机使得该国不断从中吸取教训,设立的审慎性量化指标和其他一些限制逐渐细致并趋于合理,对保证银行体系稳健经营、防范危机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虽未发生银行危机,但已出现了个别银行的破产和接管,银行业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市场和法律环境与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类似。因此,调整和完善银行监管的审慎要求的具体量化指标或具体限制非常迫切。

我国在银行资本、流动性比率、法定准备率、关联贷款、单个借款人贷款等方面已经设立了一些审慎性指标,在贷款投向、外汇敞口头寸和期限不匹配上还没有限制性规定。就已设立的审慎性指标看,有些是合理的,有些需调整,有些则要进行补充。

1.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法定准备率基本合理,新银行最低开业资本可适当调低

我国的经济环境相对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从未出现过剧烈波动,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8%的资本充足要求基本上反映了银行抵御风险、进行稳健经营的需要。但值得一提的是,五级贷款分类制度必须得到落实,同时要改善现行准备金制度,使其能够真实反映贷款损失程度并使贷款损失得到充分备抵。此外,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但资产流动性市场很落后,因此银行流动性最好借助于特定的流动性比率来维持。尽管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将法定准备率调到0,但从流动性角度看,我国还是不宜作这样的调整。不过,为了促进银行业竞争,打破目前过度垄断局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可放宽银行业进入限制,适当调低新银行最低开业资本。合理的最低开业资本要在适度竞争和降低银行失败风险这两方面取得某种平衡。

2.对关联贷款、单个借款人贷款限制性指标需作适当的补充,对贷款投向要有一定的限制

股东的最大贷款等于其持有的股份这一规定远远不够,因此,还应规定:(1)对其他关联借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本的10%或更低,这里的其他关联借款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他们的“朋友”等;(2)关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3)不提供优惠条件。对单个借款人除了10%的限制外,还应包括(1)附属担保品的贷款不超过30%;(2)对关联集团的贷款不超过30%;(3)大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总资本的8倍。这些规定可减少像猴王集团这样的大借款人破产与限制行政干预这两方面给银行带来的巨大信用风险。此外,对贷款投向也可作适当的限制,一些风险很大行业的贷款如房地产开发贷款、股票质押贷款比例应作一些具体限制。

3.银行自行限制其外汇头寸与期限不匹配

经常项目可兑换结售汇制度与一些符合要求的企业可留成部分外汇、外汇买卖以及一些银行建立了国外分支行使得国内银行也存在货币与期限不匹配风险。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有外汇风险的银行可自行确定外汇头寸限制,并经常对此进行监控,同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头寸限制与期限不匹配缺口。

不过,适当的审慎性限制仅仅是保证银行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付诸实施,其实施效果很大程度还取决于银行是否还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消息,执行监督不力和虚假报表都会侵蚀对银行风险的监控;同时对违规者给予惩戒也非常重要。对违反者的处罚包括解雇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金、责任人承担因违反审慎性管理而造成的财物损失;像哥伦比亚、香港、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甚至对违反者判刑。此外,对审慎性监管还应与市场纪律结合起来,这两者都与信息公开披露相关。信息透明性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虚假信息,另一方面也可降低对监管者的依赖,增进市场监督。近年来的银行危机使一些国家十分重视和加强信息披露要求,阿根廷和墨西哥尤为突出。因此,我国银行监管审慎性要求还应考虑到其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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