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方式应从“资本论”范畴的逻辑系统来理解_生产方式论文

生产方式应从“资本论”范畴的逻辑系统来理解_生产方式论文

应从《资本论》范畴的逻辑体系理解生产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论文,生产方式论文,范畴论文,逻辑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当前两种生产方式观点的质疑

关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阐述的《资本论》研究对象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论已久。经济改革以来,这种争论集中在对“生产方式”范畴的理解上。目前,经济理论界对生产方式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生产方式”应理解为生产过程的工艺方法和劳动的社会结合,即理解为“生产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也就是从生产力意义上理解的生产方式”。(注:奚兆永:《对有关〈资本论〉研究对象的其他几种观点的评论》,《当代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是马克思的一段话:“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1995年版,第67页。)在这里,马克思对生产方式下的定义是“一定的生活方式”。人们把这个定义理解为“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工艺方法”、“生产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生产的技术方式”、“生产的技术条件”等等,即理解为生产力意义的生产方式。什么是“一定的生活方式”呢?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明确指出:“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7年版,第142页。)“生活方式”或“谋生的方式”是不同于“劳动的社会结合和工艺方法”或“生产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的。“生活方式”或“谋生的方式”不包含生产关系,就无法表现实际的人的一定的生活和谋生。因此,马克思并没有把生活方式直接作为生产力范畴,相反,却把生产的社会结合和工艺方法直接作为生产力。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页。)由此,可以看出把生产方式理解为“生产过程的工艺方法和劳动的社会结合”或“生产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也就是把生产方式等同于生产力了。这不能不令人产生疑问:马克思明确指出的作为生产方式的“生活方式”和“谋生的方式”能等同于生产力吗?或者说,能仅从生产力意义上理解吗?如果“生活方式”和“谋生的方式”仅从生产力意义上去理解,那不就是“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吗?因为从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考察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满足个人物质需要的生产力。这样,仅从生产力意义上去理解的生产方式不正好与马克思所说的“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的生产方式背道而驰吗?

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正如我国一位著名学者指出的那样,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三者密切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联系链条,即: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注:于金富:《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一般的基本理论》,《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3 期。)“生产方式的涵义主要是指生产条件,即生产的技术条件与社会条件。”“所谓生产的技术条件,就是指生产过程的技术水平”,“从生产的社会条件来说,它既包括生产过程的组织形式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包括生产者之间经济联系的实现形式与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注:于金富:《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一般的基本理论》,《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 )这种观点和前一种观点都认为生产方式的内涵包括生产的技术条件和劳动的社会组织。不同的地方在于,后一种观点认为生产方式中的“社会条件”还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二者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是否采取商品交换形式”和“社会生产是由市场调节还是计划调节”(注:于金富:《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一般的基本理论》,《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的内容。 但这样一来,该观点就把生产关系包含在了生产方式的涵义中了。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或间接结合就是生产关系本身。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这种结合就是生产关系。比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雇佣关系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这就是一种间接的结合,“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则是指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再从生产方式包含“是否采取商品交换形式”的内容分析,这里也包含了生产关系。比如,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联系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那就是有“价值”插手其间,而“价值”就是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生产关系。最后,生产方式包含“社会生产是由市场调节还是由计划调节”,这就意味着,如果采取市场调节,那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而价值规律正是生产关系的规律;如果社会生产采取计划调节,那就是在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的调节,从而计划调节也属于生产关系本身的范畴,而不属于生产力本身的范畴。属于生产力范畴的是社会生产要素的比例平衡关系,而这种比例平衡关系的实现要通过生产关系的作用,比如计划调节。可见,该观点关于生产方式的涵义或主要内容的阐述,实际上已包含了生产关系的内容。这与其同时认为生产方式本身不包含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只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即“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观点显然是不一致的。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对《资本论》某个范畴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往往采取从经典著作中引段摘句的方法来论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容易对马克思的经济范畴产生误解。首先,马克思在《资本论》以外的其他文章中谈及他的经济范畴,一般只是扼要地加以表述,没有充分展开。如果我们只是摘取这些句段去理解马克思的经济范畴,容易产生片面性。例如,在讨论生产方式范畴时,人们引用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话:“生产力(生产资料)的概念和生产关系的概念的辩证法,这样一种辩证法,它的界限应当确定,它不抹杀现实差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27页。 )于是有人便认为马克思在谈及生产力时应是指生产资料,而不是指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工艺方法,从而把后者看成是生产方式。实际上,马克思的这段话只是用生产力的最简单的特征性要素生产资料来代表生产力,对生产力范畴并没有充分展开。如果仅从这段话出发,就很容易把生产力中相对较复杂的要素,如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工艺方法,看成不能象生产资料那样可以直接代表生产力的东西,从而把它理解为生产方式概念。其次,即使从《资本论》中引段摘句也会产生理解的片面性。因为《资本论》的范畴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抽取其片段的论述,就不能理解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不易把握范畴的真正内涵。因此,笔者认为,应用《资本论》范畴的逻辑体系来理解《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所阐述的研究对象中的“生产方式”范畴。

二、“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协作”、“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机器和大工业”

《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篇篇题范畴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这个范围既包括生产关系又包括生产力。从这个篇题范畴展开,我们可以理解“生产方式”范畴。

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四章,即十、十一、十二和十三章。第十章的章题范畴是“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这是主要从资本的生产关系方面来阐述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必须相对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才能获得相对剩余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只有提高与实际工资相关的生产部门的生产力,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才能成立。这就是说,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包含着与生产力的对立统一关系。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才能形成和发展。这样,“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所包含的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展开,就过渡到了第十一章“协作”。

第十一章“协作”范畴主要是分析了资本的生产力。在资本的生产关系下,简单协作创造了一种“协作的生产力”,提高了劳动生产力。简单协作是资本的初始生产力,它没有形成资本主义历史发展上的一个特定的阶段,但它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形式,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基本方法。但简单协作的生产力不能满足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的展开就转化为第十二章的章题范畴“分工和工场手工业”。

第十二章“分工和工场手工业”继续展开资本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工场手工业是协作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有分工的协作。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力超过了简单协作,但仍不能适应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需要。日益发展的世界市场暴露了工场手工业生产力的狭隘性,二者的矛盾使第十二章过渡到了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机器和大工业”范畴表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找到了它的坚实基础,大工业的生产力成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最完善的方法。机器和大工业克服了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的缺点,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进入了成熟的阶段,使雇佣工人对资本的隶属由形式隶属转化为实际隶属和绝对隶属。

以上的分析表明,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的逻辑结构即范畴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是:第十章“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第十一章“协作”、第十二章“分工和工场手工业”——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这个逻辑结构的第一个环节即“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主要阐述生产关系,但生产关系中包含着生产力;它们的对立还未展开,主要是统一关系。逻辑结构的第二个环节即“协作”与“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则具体展开了资本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这是统一中的对立。因此,第二个环节是对第一环节的否定。逻辑的第三个环节即“机器和大工业”,是由资本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完善的对立统一转化为完善的对立统一。所以,第三环节是对第二环节的否定;同时也是第一个环节中的二者的统一关系的进一步展现,因而,第三个环节又是对第一个环节的否定之否定。

第四篇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体系表明,被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是典型的只能作为“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生产的技术条件”来理解的生产方式范畴“协作”与“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实际上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的范畴。对于“协作”范畴,马克思指出:“因此,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现为劳动过程转化为社会过程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劳动过程的这种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通过提高劳动过程的生产力来更有利地剥削劳动过程的一种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2页。)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方面表现为劳动的社会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一种剥削的方法。这不正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吗?如果不包含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怎能把生产力作为剥削的方法来表现呢?第十二章“分工和工场手工业”范畴更明显体现了它包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第十二章有5节,前3节主要阐述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力;第4节在阐述社会分工与工场手工业分工的对立统一关系时, 阐述了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分工的生产关系的区别;第5 节的节题范畴则是“工场手工业的资本主义性质”,第5 节阐述了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力与资本生产关系的具体的对立统一。因此,把“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当作一个仅是表现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生产的技术过程的范畴,显然是不符合《资本论》原意的。而对于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范畴,理论界那些把生产方式范畴仅理解为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工艺方法的观点从来没有把它作为自己观点的最有力的例子,尽管“机器和大工业”范畴从字面上看多么地符合生产力的定义,多么符合“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生产的技术条件”的含义。我想这是因为“机器和大工业”范畴最明显、最充分地展开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第十三章一共有10节,第1节阐述机器的生产力本身,第2节阐述机器生产力与资本使用机器的关系,第3节——第10节阐述的重点都在生产关系方面,例如第3节的题目就叫“机器生产对工人的直接影响”。由此, “机器和大工业”范畴从而第四篇的逻辑结构表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非完全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力范畴,而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范畴,从而“生产方式一般”也不完全属于生产力范畴,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的范畴。

从《资本论》的逻辑体系上去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理解生产方式,我们就能弄清理论界尚存争议的那些马克思对生产方式的表述的含义。例如,马克思说:“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4页。)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这里的“生产方式”就是从生产力意义上理解的生产方式,否则,就不能说明生产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实际上这里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因素的对立统一。由于其中一个因素即生产力变化了,生产方式当然也就变化了,因此,随着生产方式这种变化,必然会引起其中另一个因素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如,《资本论》第一卷第418页写道:“在纸张的生产上, 我们可以详细而有益地研究以不同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以及社会生产关系同这些生产方式之间的联系,因为德国旧造纸业为我们提供了这一部门的手工业生产的典型,十七世纪荷兰和十八世纪法国提供了真正工场手工业的典型,而现代英国提供了自动生产的典型”。在这段论述中,“以不同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不同生产方式”中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的范畴;“社会生产关系同这些生产方式之间联系”中的“生产方式”虽然也是生产力的范畴,但又不同于单纯的生产力的范畴,它这时已与生产关系构成对立统一关系,虽然还是外在的相互独立的范畴之间的关系,德国的“手工业生产的典型”,“荷兰和法国的“真正工场手工业的典型”,英国的“自动生产的典型”,这些生产方式已不是单纯的生产力的范畴,也不是与生产关系构成对立统一的范畴,而是内在地包含了具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的生产方式的范畴了。这段论述典型地表现了马克思叙述的辩证法。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生产力方面开始,然后进到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方面,最后综合为生产方式的内涵,即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理论界有的观点没有注意到马克思的叙述的辩证法,把这段话中的“生产方式”始终仅仅理解为生产力,从而也就不能理解德国、荷兰和法国、英国提供的典型的生产方式的真正涵义。马克思用辩证法叙述生产方式范畴的例子还有:“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注:《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第61页注(31)。)在这段论述中,“一定的生产方式”指一定的物质生产力;“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表明,作为生产力意义上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构成外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已成为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容,即成为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包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个矛盾决定意识。马克思说:“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33 页。)

如果不从马克思的叙述的辩证法去理解生产方式范畴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畴,就会对《资本论》第三卷的第五十一章的一段叙述产生各种误解。这段论述是:“相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在第三卷的这段论述里“生产力”是与“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形式)相对立的概念,而“生产方式”则是指生产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按照这样的理解,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新的生产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是前一个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然而,马克思却认为,一个先行过程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结果和产物不是生产力意义上的新的生产方式,而是新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例如初期的工场手工业,……和行会手工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8页。 )在这里,作为历史条件先行的行会手工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定阶段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是新的生产关系即资本关系的起点,而不是新的(生产力意义上的)生产方式的起点,生产力意义上的生产方式并没有立即改变。而资本主义的新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意义上的)产生却是经过了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从而资本的新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意义上的)的产生已不是以历史先行的行会手工业的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是以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初期的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了。可见,把生产方式仅仅理解为劳动的结合方式,或劳动的方式,或工艺方法,或生产的技术方式,等等,是不能正确理解《资本论》第三卷的这段论述的。不错,《资本论》中有许多地方,马克思把生产方式直接作为生产力,作为劳动的社会结合和技术方式,如上述引用的“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这里的“生产方式本身”就是抽去了生产关系规定性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抽象叙述,就是生产力意义上的生产方式。有时马克思又把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关系意义上的生产方式,如马克思指出:“为了正确判断封建的生产,必须把它当作以对抗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来考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152页。)但把握生产方式范畴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生产方式范畴上,应从《资本论》的逻辑体系上,从范畴的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进程上把握具体的生产方式范畴。具体的生产方式范畴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的范畴。

运用具体的生产方式范畴就容易理解上述《资本论》第三卷的那段话。那段话的第一层意思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具有生产关系规定性的范畴,“特殊的、具有独特的历史规定性”就是生产关系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不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从而是生产方式之内的规定性。第二层意思是,任何一定的生产方式都是由它的历史先行的那种生产方式转化而来。这种转化是先行过程的那种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即社会生产力与其生产关系矛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因此,先行的生产方式的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是新的生产方式形成的条件。第二层意思是第一层意思的内在矛盾的展开,因为要说明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就必须从旧的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运动来说明。第三层意思是,重点阐述生产方式之中的生产关系规定性的具体内容和特征,指出生产关系的历史独特性和暂时性与生产方式的一致关系。第三层意思在阐述生产关系的内容和特征时,进一步说明了“社会生活的生产”,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也就进一步说明了生产方式的全部规定性。总之,这三层意思构成否定之否定结构。第一层意思指出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潜在着与生产力的矛盾;第二层意思是这种潜在矛盾的展开,从而构成对第一层意思的否定;第三层意思阐明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是指什么,从而进一步阐明它与社会生活的生产即生产力的内在关系。这是第二层意思中的矛盾关系的进一步展开,因而是对第二层意思的否定。又由于第三层意思阐明了生产关系为什么是生产方式的特殊的、独特的历史规定性,因而构成了对第一层意思的否定之否定。马克思的这段辩证逻辑关系的叙述表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并不存在什么中介环节,那种把这段话中的生产方式看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过渡环节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关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的研究对象的表述问题

把生产方式仅仅理解为劳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和工艺方法,或理解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环节,等等观点的产生,起源于人们对《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的研究对象的表述形式的怀疑。对“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的表述, 理论界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如果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那么为什么还要在“生产方式”之后再说“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呢?这不是重复叙述吗?正是从这种疑问开始,逐渐产生出解释生产方式范畴的各种观点。其实,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先说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是指出了研究对象的整体;后面接着说“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强调指出,研究对象的重点在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方面。因此整个表述表现为研究对象的总体与局部、全面与重点的辩证关系。把这种表述看作重复表述显然是忽略了马克思的辩证逻辑方法。而且研究对象表述中的生产方式包含的生产关系是广义的,即指直接生产过程的生产关系(狭义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而“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中的生产关系是指直接生产过程的生产关系。当然这不是说,《资本论》就不研究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了,而是因为直接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是资本运动的两个对立统一的过程,而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是附属于这两个过程的。“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3页。)同样,交换关系直接包含消费关系。因此, 在《资本论》研究对象的表述中只要提及狭义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就可以了。

无独有偶,《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的研究对象的辩证法叙述,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的研究对象的表述中再次出现。《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的篇题范畴是:“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这个篇题范畴就是第二卷第三篇的研究对象。在这里“再生产”是总体;“流通”是局部,是研究的重点。“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既包括这个直接的生产过程,也包括真正流通过程的两个阶段,也就是说,包括全部循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89页。)“现在,我们就要考察作为社会总资本的组成部分的各个单个资本的流通过程(这个过程的总体就是再生产过程的形式),也就是考察这个社会总资本的流通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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