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租赁一体化创新研究_金融租赁论文

证券融资租赁一体化创新研究_金融租赁论文

证券与金融租赁的融合创新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各项金融改革的推进,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外资金融机构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多元化的业务优势,较高的专业素质,对我国金融机构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很多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已实现了混业经营,为它们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尽管如此,在现行的金融政策下,研究我国金融机构如何逐渐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业务的融合对于创造竞争优势、提高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此,本文拟探讨证券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在业务上融合创新,通过优势互补,共同为企业提供融投资银行、金融租赁优势于一体的综合性的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实现金融服务产品差别化,创造各自的竞争优势,从而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证券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基础

1.共同的服务对象和经营目的。证券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具有共同的服务对象:企业,也有共同的经营目的: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共同的服务对象和经营目标为二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可能。具体说来,两者同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领域,都在为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基础上创造价值。正因为如此,证券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的经营中,都必须以企业的经营为前提,也以服务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这种共同的基础,减少了在业务融合创新中的困难和矛盾。

2.业务的优势互补性。证券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方式上各有侧重,各有优势,并且互为补充,从而为两者在业务中进行合作与融合提供了广阔空间。证券公司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其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能力,具体体现在证券投资、并购、培育公司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和风险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技术。金融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则为: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而且,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具有许多优势:在操作时程序简单,手续易行,节约时间,有利于企业把握机会,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设备,获得预期的利润。金融租赁具有促销、资本运作、资产管理、节税、表外融资等功能。从两者提供的服务的内容可以看出,两者的服务方式不同:证券公司一般只提供中介服务,而金融租赁公司不仅提供中介,还提供融资。两者对企业服务的侧重点不同:证券公司主要针对资本投资需要,而金融租赁公司侧重于服务企业的实业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在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的内容、方式、侧重点的不同,而且各具优势,这说明两者的业务具有互补性,在开展业务方面不具有较大的相互排斥的竞争关系,这是两者进行合作的坚实基础。

二、证券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融合创新的内容分析

1.相互服务方面的合作。证券公司本身就是金融租赁公司一个重要的客户资源。证券公司的经营场所、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易网络设备等固定资产)都可以通过回租等金融租赁方式从金融租赁公司那里获得,以此增加证券公司的可用资金,缓解资金来源的紧张局面。金融租赁公司也可能成为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源,如金融租赁公司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开展并购和战略重组、管理咨询以及有价证券投资和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方面需要证券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尤其在有价证券投资方面的合作。按目前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但金融租赁公司本身显然不能也不应将其精力过多地放在这个领域,如果能够利用证券公司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将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管理水平的提高。

2.在企业重组与并购方面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都有广泛而又具有投资价值的客户资源,对客户重组与并购方面的需求有深入的了解,二者就此可开展合作。证券公司在帮助企业重组与并购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技术与人才的储备,在具体操作上熟悉运作流程。而金融租赁公司则在运作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其多样化的金融租赁手段在帮助企业扩张和收缩方面的独特优势,帮助企业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解决部分资金来源。例如在企业的扩张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采取并购手段,此时只要对购并双方在该交易中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把握,对于交易结束后现金流有充分保障的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可提供部分设备的租赁(采取回租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部分收购资金的来源。在企业并购中,金融租赁公司则可帮助被并购企业收缩,优化其资产负债表,提升并购企业对其的评价,提高收购的价格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重组与并购具有广阔的市场,金融租赁作为收购方的一种重要的杠杆工具,将得到广泛的运用,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也会因此而具有广阔的天地。在收购增加的同时,反收购也必将涌现多种操作模式,金融租赁在其中也可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反收购企业防止收购的发生或提高收购公司的成本。例如对于突发性的收购,反收购企业可将其最具价值的项目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后回租的方式来加以抵抗,通过附条件的售后回租,一方面锁定项目,另一方面可以获取大量的现金用于抵抗收购或反向收购。

3.在培育公司上市方面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培育公司上市方面进行较长时期、深入的合作。具体来说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①公司的选择:由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在各自的客户资源中共同选择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企业。②拟上市公司初期的培养、壮大。拟上市公司在创新和发展阶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频率不高的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投入,而由金融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予以支持。这样一来,拟上市公司不但可以集中财力用在科研和生产上,还可大大简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对企业必需购置的设备则由金融租赁公司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如回租)进行解决,可缓解初期资金投入的压力。采取这些租赁手段同时还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对企业增强发展后劲也有很大好处。③在公司上市准备阶段,证券公司则负责上市方案的制订、运作,金融租赁公司则与证券公司一起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利用其多样化的金融租赁手段,为企业设计合适运营的资本结构,帮助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税收杠杆来融通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调整资产收益率,以便企业能较好地满足上市条件。④在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资产重组方面的合作。如利用委托金融租赁等方式介入拟上市公司的重组改制等。⑤金融租赁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提供过桥贷款。

4.在租赁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合作。目前在我国实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已具备了一些条件,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金融租赁公司在证券公司可就此进行合作。金融租赁公司负责选择拟证券化的租赁资产或权益,并进行捆绑组合,然后将其销售或作为证券化的担保品。证券公司则负责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设计与全过程的运作,并为证券的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以确保证券发行成功。在公募发行方式下,作为包销人,证券公司从发行人那里买断证券,然后进行再销售。如果发行私募证券,证券公司并不买断证券,而是作为SPV(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的销售代理人,为其成功发行证券提供服务。在证券化结构设计阶段,证券公司时常扮演着融资顾问的角色。在证券化项目方案的谈判过程中,证券公司周旋于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协商谈判,最后形成一个既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5.在风险投资方面的合作。传统的商业信贷是难以支持高科技等高风险项目的,原因在于其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项目若成功了,债权人的赢利不过是个利差,而项目一旦失败了,债权变成坏账。故风险项目一般是通过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引入风险投资者。但风险投资者考虑风险因素,投向选择势必从严,导致风险投资的交易机率和成功率降低,风险投资难以形成。证券公司若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引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风险投资者之一,用项目发起人、投资人的股权或项目的其他资产抵押给金融租赁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对风险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从而为风险企业融通部分发展所需的资金,这样会相对减少对风险投资者股本投入的数量要求,使风险投资形成的概率大大增加。采取这种股本投入加设备融资租赁的模式,可使项目发起人、风险投资人、出租人按承担的不同风险,分享项目失败或成功的损益。出租人因拥有租赁设备所有权和抵押担保的受益权,比传统的信贷业务风险保障要好。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风险金融租赁(Venture lease)的方式,即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债权的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风险企业,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回报,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股权,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该股权即可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可在以后适当的时候转让。

另外,证券公司在培育风险企业上市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在风险企业的创新和发展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可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为风险企业提供使用频率不高的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风险企业必需购置的设备。这样可以使风险企业集中财力用在科研和生产上,还可大大简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使风险企业以最快的速度成长。

6.在客户资源共享方面的合作。证券公司的客户多为上市公司、需要进行重组与并购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往往对租赁业务有巨大需求(如想利用租赁的促销功能、表外融资功能、节税功能以及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委托租赁业务等)。而证券公司与这些公司之间具有密切的业务关系,非常了解它们的需求,可将它们推荐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客户中也有上市或进行重组与并购方面的需求,而金融租赁公司对这些客户的情况比较熟悉,与这些客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为证券公司举荐这些项目或与证券公司一起合作,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于一体的一揽子产品,这对客户具有更大吸引力,增加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也增加了租赁业务或证券服务单一产品的附加价值。

三、证券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探讨

1.简单的业务合作。这一模式由于双方没有协定或相关的约定,在业务上的合作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因定性,一般是高成本、低效率的。在现实中只适合于那些不经常开展的业务的合作,而在大多数的业务中不会被采用。

2.结成战略联盟。战略联盟是指一家企业为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与其他企业建立起合作关系,进行战略上的合作,形成能达到共同目标、获得最大限度利润的一种松散的网络式联盟。战略联盟的双方都必须拥有资产,当它们结合在一起时,另一种创新价值得以产生。而这种新价值的产生是由于双方的差异性,而非同质性。在这种联盟中,合作双方各自保持经营上的独立性,是一种相互依赖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市场能力理论认为企业能通过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获得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其竞争业绩。战略联盟能在企业内部形成新的“价值链”。其中优势互补性合作实现了价值链的优化,相似性合作实现价值链的共享,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经济,分散风险,降低成本。从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内容的分析中,我们可知,两者之间的业务存在互补性和相似性,采用战略联盟方式进行合作具有广泛的基础。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战略联盟主要可采取各种协议方式,如资金融通协定、包括市场开拓等在内的业务合作协定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根据两者的战略目标,建立符合双方内在发展规律的联盟机构。

但是由于战略联盟组织上的不稳定性,选择合作伙伴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管理上的复杂性,其成功率只有五成左右。只有当合作各方信任度较高且能实现均衡的或互补性的收益时,联盟体的稳定性才能上升。但是在我国的实际中,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企业预算软约束、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良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战略联盟的合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证券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时可与其他方式作一些比较,酌情采用。

3.相互投资参股。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4、第5条之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投资,条件是资本充足率为8%、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资本金的20%、投资来源限于8%以上资本金及公积金和公益金节余。同样根据该规定的第8条,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所以,在法律上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参股的,但投资参股的比例及资金来源受到很大限制。采取相互投资参股的合作方式,使双方的利益绑在一起,合作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有助于合作效率的提高。但由于双方用于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比例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合作的效果。但是相对于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相互投资参股方式的合作效率会大大提高,是一种较好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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