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立法与人工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比较_康德论文

自然人立法与人工自然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的比较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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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海德格尔与康德,一个是现代大思想家,一个是近代大哲人,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本文将对这两种在实质上完全相反的思想进行对比性的论述,并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考察。

一、科学与自然: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与批判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

科学是近现代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然而对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问题,却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甚至完全不同的观点。康德与海德格尔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便是完全相反的两极。

先从康德说起。众所周知,康德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而先对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康德认为,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在于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当对象刺激人的感官时,人的感性直观能力便开始活动,形成对外物的表象,并以先天的纯直观的形式即空间和时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形成感性经验。然后,知性能力则进一步把感性经验进行综合统一,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知识。由于人的这些先天认识形式是普遍必然的,这就保证了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康德认为,这也就是认识上的人为自然立法:“理性一手拿着原理(唯有按照这些原理,互相一致的出现才可被认为等值于规律),另一手拿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计的实验,它为了向自然请教,而必须接近自然。可是,理性在这样作时,不是以学生的身份,只静听老师所愿说的东西,而是以受任法官的身份,迫使证人答复他自己所构成的问题。”〔1〕

康德指出,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所指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表象的总和,而不是指本体的物自身,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的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性的法则,也即自然界的普遍法则,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法则。〔2〕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经验的自然界法则同纯粹的或普遍的自然界法则区别开来。前者永远以个别知觉为前提,而后者不根据个别知觉,它们只包含个别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必然结合条件。就后者来说,自然界和可能的经验完全是一回事;而且,既然合乎法则性在这里是建筑在现象在一个经验里的这种必然连结之上(没有必然连结,我们就决不能认识感性世界的任何对象),从而是建筑在理智的原始法则之上的,那么如果我就后者说:理智的(先天)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界得来的,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这话看起来当然会令人奇怪,然而却是千真万确的。”〔3〕

显然,尽管康德对“人为自然立法”中的自然与法作了这样的界定,因而“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而不是指人为物自体立法,尽管康德论证科学如何可能或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也许是为了划定科学的界限而为道德确定地盘,为了划定认识的界限而确立信仰的地盘,为了划定理论理性的必然界限而确立实践理性的自由的地盘,但康德的论证还是实际地高扬了人在认识活动领域中对自然的主体性。首先,康德把经验之可能的条件也即现象之和意义上的自然的普遍法则归之于主体的先天的认识形式,认为知性能动地以这些认识形式去整理感性经验材料才形成科学知识,没有先天的知性的形式和能动性,便不可能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这就以先验的形式凸现了人的认识对自然的主体性。其次,康德正是从人为自然立法出发来看待科学实验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他认为,人必须按照理性的计划进行科学研究,根据理性自身的原理设计实验,而绝不能让自然牵着走,否则便不能发现任何必然性的规律。“理性只是在按照自己的计划而产生的东西里面才有其洞见,绝不可使自己让自然的引带牵着走,而必须自己依据固定的规律所形成的判断的原理来指导前进的道路,迫使自然对理性自己所决定的各种问题作出答案来。凡不是依照预先设计的计划而作出的偶然的观察,是永远不能产生任何必然性的规律的。”〔4〕康德在这里明确表明,人从自身的理性出发进行科学实验设计是探索自然的根本前提,是发现自然规律的决定性条件,这就从科学实验的角度突出了人对自然的认识方面的主体性。总之,在科学与自然的关系上,康德所论证所高扬的是人的科学活动对自然的主体性能动性,他的这种思想方式属于近代以来的主客对立的思想方式,是人为能动的主体、自然为被动的客体这样一种对象性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的实质是使客体自然从属于主体。

与康德相反,海德格尔对科学的对象性思想方式和这种方式所表征的近现代主体性的发展则持批判性的审查态度。他认为,近现代人类对自然的无度地掠夺和破坏,直接原因即在于科学的这种对象性思维方式和人类主体性的膨胀。

海德格尔认为,近现代科学有两个突出特征。一个是它把自然仅仅作为对象客体来看待、谋划、算计,它只是以主体怎样有效地认识自然利用自然为目的,而没有从自然本身或作为非对象的自然出发来看待认识自然。也就是说,近现代科学作为一种研究活动,是执著于主客二分的对象性思维。“科学作为理论,已经把自己固定于由对象性所限定的领域内”,〔5〕“任何新出现的现象都被加工, 直到它被纳入理论的决定性的对象的联系中。”〔6〕海德格尔认为, 这正包含了科学的片面性,因为科学的表象、对象性思维决不能囊括自然的丰富本质,“自然的对象性只是自然借以显现的一种方式”。〔7〕近现代科学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它的企业生产(Betrieb)特征。 虽然科学研究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企业生产,因为它是在研究机构中进行的,但是,科学研究的过程、方向却越来越走向仅仅以它最终能够带来多少物质产品来调整自身,越来越走向对自然能够带来多少商品价值的算计之思,因此科学研究就越来越具有企业生产特征。在这一特征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真正的追求真理的学者消失了,研究者在本质上走上了“技术家”的道路。

海德格尔认为,近现代科学的这种把自然仅仅理解为对象的对象性思维,和人类在近现代成为主体是同一个过程。从近代开始,人类逐渐成为其他一切在者的主人,成为与其他在者相对的主体,其他在者则成了人类所表象所支配的客体。这表现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关系上,就是人类只是把自然作为从属于自己的对象客体来看待、思考、算计。因此,科学研究的对象性思维,说到底是人类高扬自身对自然的主体性的表现。

所以,在科学的分析与自然的关系上,海德格尔明确提出了自然对科学的决定性:自然决不只是科学这种对象性思维的客体,而在根本上是自身涌现、持存的独立性力量,它有自身运行的尺度,它决不能科学对它的态度为转移,相反,科学最终只有倾听自然的声音、按照自然的本性了解自然才能获得自身的真正发展。

总而言之,海德格尔对科学的分析与康德关于科学如何可能的思想在实质上是完全相反的。海德格尔的目的不是为了肯定科学对自然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而是为了指出科学对自然的从属性;不是为了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而是为了说明这种思维方式必须被改变的迫切性;不是为了高扬科学活动所蕴含的人类对自然的主体性,而是为了破除这种主体性的无限扩大。一句话,在海德格尔看来,不是科学认识为自然立法,而是自然为科学认识立法。

从西方哲学的发展过程来看,海德格尔的这种自然为科学立法的思想是对西方近代以来主体性形而上学的一种历史性反向。正如理性主义发展到极端必然会产生非理性主义一样,主体性哲学发展到极端必然会产生非主体性哲学。当然,整个现代西方人本主义的主导精神是突出主体性而不是反主体性或非主体性的,它所突出的是个体生存的情绪、体验、本能、意志和个体生存的自我选择、自由决定、独一无二等方面的主体性。而海德格尔的后期思想则恰恰是与这种主导精神反其道而行之的。他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的时代局限性的分析,对近现代科学的对象性思维方式之于自然的片面主体性的揭示,不仅是对近代康德乃至整个近代西方主体性哲学的历史性倒转,而且在现代西方人本主义中也具有独特的意义。

二、实践与自然:超越自然与顺应自然

海德格尔与康德不仅在对科学与自然的关系的看法上是完全相反的,而且在对实践与自然的关系的看法上也是完全相反的。康德主张人在实践上超越现象的自然而达到事物的本体即物自体,海德格尔则主张人在实践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共舞。

康德分析了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他认为,科学只能限于事物的现象领域,不能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只能限于感性自然的必然性领域,不能达到超感性自然的自由领域。而人的真正的道德实践则不同,它是以人的理性尺度为准则的。康德认为,人是双重性的存在者,他既有感性存在,又有理性存在。人的感性存在是人的现象自然存在,人在这方面是属于整个现象自然界的,受自然的因果必然规律支配,但人的理性存在则意味着人的行动可以摆脱人的、外物的感性自然的支配,只受理性意志的支配,只按道德法则去行动,从而超越事物的现象,达到事物的本体,超越感性自然的必然,达到理性自身的自由。这也就是人(理性)为自身立法:“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它是普遍实践理性相谐和的最高条件)是: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8〕在康德看来,只有人的理性存在才是人的真正存在, 才具有永恒意义,人的感性存在则是变化的易逝的,应该服从人的理性自由存在。“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可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准则。但是人类还不是彻头彻尾的一个动物,……他所具有的理性还有一个较高的用途,那就是,它也要考虑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从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9〕

显而易见,康德的人为自身立法是要人超越感性自然而走向理性自我,超越现象自然的必然而走向本体自我的自由,简言之,人为自身立法就是人要按照理性的要求在实践中超越自然。从表面上看,康德的人为自身立法似乎与他的人为自然立法完全不同,似乎人为自身立法仅仅是就人的理性对人的行动的关系来说的,人为自然立法仅仅是就人的理性(知性)对外部自然的关系来说的,但实际上不然。我认为,二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二者都是人以自身的理性普遍性超越感性自然的特殊性,以本体理性的自由超越现象自然的必然。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人以认识的形式使包括人和外部事物在内的现象自然从属于理性普遍性,后者是人以实践的形式使包括人和外部事物在内的现象自然从属于理性普遍性。正如康德自己所说,纯粹理性(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是同一个理性,只不过是纯粹理性是从认识的角度去说明理性,实践理性是从行动的角度去说明理性而已。因此我认为,人为自身立法和人为自然立法决不是相互分离的,更不是相互矛盾的,相反,人为自身立法恰恰是人为自然立法在思想实质上的必然延伸,在思想逻辑上的必然延续。

与康德不同,海德格尔没有分析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但他却分析了人类的另一种实践活动——近现代技术活动。海德格尔所分析的实践活动领域虽然与康德所分析的实践活动领域不同,但其实质精神却同样与康德的思想完全相反。

首先,海德格尔认为,近现代技术不只是人类实现自身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一种对自然的强求性展现方式,其本质是对自然的框架,这种对自然的框架性征服的直接原因的确是人类主体性的极端膨胀。“在现代技术中起支配作用的展现是一种强求(das Herausfordern)。 这种强求向自然提出了开采和储藏它的能源的无理要求。”〔10〕近现代技术把自然强行限定到仅仅为人所用为人支配的展现方式上去,处置为仅仅从属于人的东西。例如,莱因河被限定处置为水压的提供者,地球被限定处置为能源的提供者,各种自然事物被限定处置为技术生产的原材料。 这实际上也即是把自然限定处置为随时可供人类役使的备用物(Bestand)。海德格尔指出, 在技术的这种强求性的片面的框架展现的情况下,自然连作为人类的对象性存在物的地位都丧失殆尽了。“凡是以备用物方式存在的东西,就不再作为与我们相对的对象而存在。”〔11〕近现代技术对自然的这种强求性的限定处置,是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片面的方式,即把自然变为仅仅是从属于人的。这也即是近现代技术的本质——框架(Gestell)。 近现代技术的这种框架性本质的发生,在直接层面上的确是人类主体性膨胀的结果。“主体是‘主体的’,乃是因为对存在者的规定和人本身不再受到限制,在任何方面都摆脱了限制。……人向存在者使用尺度,因为他从自己出发并根据自己去规定什么东西可以被看作是存在的。使用尺度是垄断尺度,通过这种垄断,人作为主体被建立为全体存在者的中心。”〔12〕

其次,海德格尔把自然看作是人类生存的根基,人类栖居的家。他指出,人类的根基不只是与动物的根基具有同样的方式,二者的根基就是同一个东西,这就是作为“完整自然”的自然。自然即是太阳的升降,月亮的起落,星星的闪光,春夏秋冬四季的运行,即是整个宇宙的存在。“自然意味着在者之存在。存在作为原始活力而持续。这是把万物集合于自身同时又让万物是其所是的力量。”〔13〕自然作为人类生存的根基,也就是人类的家。它对人类的生存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如果人类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而只是任意掠夺它破坏它,人类自身的生存就会陷于无根状态。海德格尔指出,近现代技术正是严重破坏了人类生存的自然根基,把人类从地球上连根拔起,使人类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因此,人类必须停止近代以来技术对自然的破坏,保护自身生存的根基,返回到自然之家。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倾听到自然的声音,才不致于受到自然的惩罚。“自然之自然的东西在人栖居时才把世界的神秘性托付给人、向人说话。”〔14〕

最后,海德格尔提出,人类生存的尺度在于天地“之间”,在于与天地神构成整个宇宙自然的和谐共舞,而这也只有在克服近现代技术对自然的无度的掠夺征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海德格尔认为,整个世界是由天地人神所构成的互相映射互相隶属的统一体,四者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四一体的每一体都以自己的方式反映其他三者的在场,同时也以自己的方式反映自身,从而返回到在四者纯然一性中的自身中去。这种反映并不是肖像般的描绘,而是照亮了四者,并转让它们自身的在场而进入相互隶属的统一。”〔15〕正是由于人与天地神是纯然一性的整体,人生存的尺度就不是仅仅来自人自身,而是来自人在这一整体中的地位。这也就是说,人的生存不是自足性的生存,而是在天空下、大地上、诸神前的生存,是一种栖居,因此,人(类)生存的尺度就在于,它必须在让天地神是其所是的情况下实现自身的生存,他必须接受天空、拯救大地、等待诸神,而不是拒斥天空、破坏大地、违抗诸神,一句话,人必须与万物共存,与天地神和谐共舞。海德格尔指出,人要做到这种与自然的诗意地共存,就首先要从近现代技术对自然的框架性征服中解脱出来,而不要继续处于近现代技术的疯狂之中:所谓拯救大地,即是让大地自由地在其本质中存在,而不是剥削它、耗尽它、控制它、征服它。〔16〕

总之,在对人类实践与自然的关系的看法上,海德格尔的思想与康德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海德格尔的思想不是主张人类无度地去征服自然,而是主张按照自然的尺度去敞开自然,不是主张极端地发挥主体性以超越自然,而是主张非主客体地顺应自然,一言以蔽之,不是象康德那样主张人为自然立法,而是主张自然为人立法。

三、人与自然的双向立法

海德格尔的自然为人立法与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的确具有根本精神的不同。从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到海德格尔的自然为人立法,具有社会和哲学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发生的深刻变化在哲学上的表现。这里不拟说明这种社会历史和哲学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而只是就海德格尔与康德两种不同思想所表明的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提出初步的看法。

第一,人与自然在本质上的确是既存在着差别、对立又存在着同一、统一。一方面,自然是以无意识无目的无能动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则是以有意识有目的、能够自觉地去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去行动;同时,自然界的许多事物并不能够直接满足人的需要,自然界的许多现象、过程对人是有害的,反过来,人的许多活动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自然的存在尺度,破坏自然的和谐。这是人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但另一方面,人又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本身是属于整个自然的,所以,人必然又具有自然性的需要,这些自然性的需要只能或直接或间接地从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中实现,而自然既然产生了人,那么它在一定的时空过程中就必然存在着实现人的自然需要的基础,因此,人与自然又是统一的。

第二,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决不是单向的立法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的立法关系。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区别对立既决定了人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使自然在一定的范围、程度、方式上成为合人之目的的在者,也决定了自然本身的规律是人认识和改造自然所必须遵守的尺度,违反了它就要受到自然的惩罚。前者是人为自然立法,后者是自然为人立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的统一既决定了人能够认识自然,能够改造自然,能够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转换,也决定了人和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又有其整体统一运行的规律,这些规律也是人所不能违反的。前者是人为自然立法,后者是自然为人立法。因此,人与自然是双向的运动过程,是人为自然立法与自然为人立法的对立统一。这从具体的过程来看就更加清楚了。

从人为自然立法的角度来看,人为自然立法表现在人在认识与实践活动中对自然对象的选择、对自然对象的能动认识与改造、对活动结果的利用等方面。首先,一定阶段上的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并不是指向所有的自然对象,而是指向一部分自然对象,而对这一部分自然对象的选择是从这一历史阶段的人的需要、目的、利益等因素出发的,这是人为自然立法的起点。其次,在认识与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为自然立法表现在人对自然具有极大的能动性或主体性。这既表现在人能动地从对自然现象的认识上升到对自然的本质的认识,表现在人主动地从自己的目的出发去改造自然,也表现在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认识和改造自然。例如在认识方面,现代物理学以超高速撞击粒子而使之发生变化的方式来认识粒子的性质,这就表现了人在认识过程中为自然立法的特定方式,表现了人一定要认识自然粒子的力量和意志。例如在实践方面,现代生物基因工程改变生物基因的组合方式,使生物的遗传性征发生变化,培养出更加优良的生物品种,这突出地表现了人在实践过程中为自然立法的方式。第三,在对认识结果和实践结果的利用方面,由于这些结果已经是人的活动目的实现,因此人能够利用这些结果实现自身的需要,而利用这些结果以及怎样利用这些结果,也表现了人为自然立法的性质和方式,并且这是人为自然立法的一个具体过程的终点。

反过来,从自然为人立法的角度来看,自然规定了人的认识对象和实践对象的选择的范围与程度、认识与实践过程所遵循的客体尺度、转换自然能量可达到的结果的限度。第一,自然对象的总量是既定的,并且是以一定的结构、方式、状态存在着的,这就决定了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自然对象的认识与实践选择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例如,自然的生物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既决定了人认识利用自然生物的总的量的界限,也决定了人在一定阶段上只能认识和利用某些生物或某些生物的特定方面。第二,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对象自然和与之相关的非对象自然,也都有其自身的性质、特点、规律,这决定了人只能认识掌握它们,并按它们的本性利用它们,否则人就会遭到失败或使自己生存的自然基础遭到破坏。第三,人认识和改造自然所能达到的结果最终也是被自然所决定的。人可以把自然的不同事物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不同于原来事物的新的事物,但这必须以原有的自然事物为基础,而且,人对这些自然事物的结合或改变也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以不同自然事物间的内在联系为前提。人不可能创造出绝对非自然的东西,不可能创造出完全脱离开自然的东西,就象人不可能创造出永动机一样。

从人为自然立法与自然为人立法的对立统一运动来看,二者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运动便是二者的相互生成过程,人在认识与实践的自然对象选择、认识与实践的过程、对认识与实践结果的利用等方面的为自然立法与自然在这些方面对人的立法,只有处在最佳的对立统一运动状态中才会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人为自然立法,即是自然向人生成,即是自然的东西变成属人的东西,即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的人化。反过来,自然为人立法,即是人向自然生成,即是人的东西变成属自然的东西,即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然化。人与自然的最佳的相互生成是自然之合乎人性与人之合乎自然性的统一,是自然合乎人之目的性与人之合乎自然的规律性的统一。

总之,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象一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而是复杂得多丰富得多。人为自然立法与自然为人立法涉及到人与自然各自存在和一体存在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反复的矛盾运动过程。康德和海德格尔由于各自的时代要求而强调了问题的相反方面,因而都既有时代和理论的合理性又有时代和理论的局限性。他们思想对立的意义在于促使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与自然的关系,使人类进入与自然的最佳互动过程。一方面联系到现代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征服所造成的自然基础的危机,另一方面联系到人类的相当一部分民族(如非洲)仍然对自然的肆虐无能为力,因此现在既不应片面强调人为自然立法,也不应片面强调自然为人立法,而是强调人为自然立法与自然为人立法的和谐统一。无疑,只有这种对二者统一的强调才比较符合人类当今生存的现实,因而对人类当今的生存才最具现实意义。

注释:

〔1〕〔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第62—63页。

〔2〕〔3〕康德:《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2—93页,第93—94页。

〔5〕〔6〕〔15〕〔16〕Heidegger:《Vortrage und Aufsatze》Pfullingen,1959,第63、57、178、150。

〔8〕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第45页。

〔9〕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第62—63页。

〔7〕〔13〕Heidegger:《Holzwege》,Frankfurt,1980, 第88页,第274页。

〔10〕〔11〕Heidegger:《Die Technik und die kehre 》, Pfullingen,1988,第14页,第16页。

〔12〕Heidegger:《Nietzsche》,Band 2,Pfullingen,1961,第171页。

〔14〕Heidegger:《Hebel-der Haus Freund》,Pfullingen , 1958,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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