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分配模式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_分销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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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惠国待遇条款,英文表述为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条款,原本为国际经济贸易制度中的概念。由于其常见于各类行业的合同条款之中,并可能在该行业内引发相应限制竞争问题。因此,反垄断法也将这一概念予以形象地借用。早在90年代,该条款已经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概念的普及,传统线下商品及服务越来越多地转移到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而近期出现在互联网领域的一些案例,如:经营者利用网络分销模式,在数字出版、在线旅游、在线保险、电子商务等领域设置MFN条款,预示着该条款已逐渐成为了网络经营者的一种普遍竞争策略和模式。而MFN条款可能导致的限制竞争问题使得该条款再一次进入了全世界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视野并引发热议。对于中国来说,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在近些年愈演愈烈。实践中的某些领域也出现了利用网络分销模式设置MFN条款从而引发限制竞争问题的状况。而针对这一问题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国外相关案例经验;另一方面,则需要结合我国自身互联网竞争态势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反垄断法意义上的MFN条款及其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一)MFN条款的概念

       MFN条款原本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概念,但在日常经济往来过程中,处于行业上下游位阶的交易双方常常会约定“最优条件交易条款”,即合同一方给予相对人的交易条件不低于其现在或未来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相对人的交易条件(尤其是价格层面)。这样便在事实上具有了“最惠国”的效果。然而,这样的合同条款不仅对于缔约双方形成约束,同时也对某一行业的整体交易条件构成一定限制。可见,MFN条款可能引发纵向或横向两方面的限制竞争问题,如转售价格维持或价格卡特尔。因此,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二)MFN条款的类型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MFN条款主要具有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卖方的MFN条款”,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供应商)向买方(经销商、零售商或代理商)承诺,或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最优交易条件。例如在“苹果电子书案”中,图书出版商与苹果公司之间采用由出版商(供应商)直接定价的“代理模式”,作为代理商的苹果公司要求每一家图书出版商在iBook store上销售电子书的价格都不得高于其他任何网站销售同类电子书的价格;第二类为“买方的MFN条款”,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主动向卖方承诺,或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最优交易条件。例如“在线酒店预订案”中,IHG酒店集团限制Booking.com和Expedia两家在线酒店预订网站对其网页上所展示的酒店房间价格的折扣率,从而对整个在线酒店预订行业的价格产生影响。此外,MFN条款还存在一些变体,例如缔约双方常常以设置“非歧视条款”的方式达到MFN条款的效果;而超MFN条款(MFN plus)则需要卖方或买方提供相对于其他交易人更为优惠的交易条件。

       (三)MFN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一般来说,MFN条款普遍适用于各类存在纵向关系的行业中。早在20年前,美国司法部及地方法院就曾对医疗行业中的MFN条款进行过规制。①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分销模式的普遍适用,传统行业中的商品或服务越来越多地利用了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据此,MFN条款的适用范围也随即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如“在线酒店预订案”是传统酒店经营者利用网络在线旅游预订模式设置MFN条款的案例。“苹果电子书案”是传统图书出版商由纸质书转移到电子书领域的案例;“欧盟网络车险案”则是保险经营者突破原固有线下渠道,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保险的案例。如果说前三者都是传统行业经营者由线下渠道转向互联网平台的例子,那么“亚马逊电商交易案”则是典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网销平台设置MFN条款的案例。可见,利用网络分销模式设置MFN条款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惯常商业模式。

       二、MFN条款的性质及其对于竞争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如果追溯MFN条款的历史来看,美国在“蓝十字与蓝盾保险案”中,确立了“MFN条款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只不过其引发的竞争法问题可能违反《谢尔曼法》相关规定”这样的原则。②时至今日,美国法院都未曾做出过认定MFN条款违法的判决。而针对MFN条款性质的认定,在美国是通过“行政执法机构向法院起诉,最终形成众多禁止执行MFN条款的和解判决”的方式来实现的。③因此,理论上来说,MFN条款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且同时具备促进和抑制竞争的双重效果。

       (一)促进竞争效果

       首先,MFN条款有助于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缔约方往往利用MFN条款约定以最优交易条件作为参照,这可以有效减少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价格歧视,使得整个行业中的交易价格均按照最优标准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了商品或服务的降价。其次,MFN条款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在谈判过程中,缔约双方为了寻求对于自身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往往需要数回合周旋,因而付出较高的搜索成本和议价成本。而MFN条款的有效运用使得全行业的交易条件达到最优,特别是在那些存在价格波动和长期合同的市场中。这就为企业节省了因寻找更好的交易对象或反复谈判所付出的交易成本。最后,MFN条款可以有效减少因价格波动给买方带来的风险。MFN条款通过保证初始买家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下跌时不会遭受损失,鼓励初始买家承担创新成本,推动某一行业发展。具体来说,卖家在开业时往往会承担很高的创新与创业成本,但随着产品在市场上的推广和被认可,这些成本会被逐渐稀释,导致产品的价格越来越低。如果没有MFN条款,最早买入产品的买方(尤其是签长期合同的)就会在价格上亏损。而有了MFN条款作为保价措施,就会鼓励买方在产品刚投放市场时便积极买入。④因此,MFN条款在减少了买方风险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长期供求关系的稳定性。

       (二)抑制竞争效果

       首先,MFN条款可能会对市场构成封锁效应。实践中,拥有强大买方势力的企业往往会利用MFN条款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从而将既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以外。例如如果MFN条款的运用使得供应商(上游)无法向除交易相对方以外的其他购买方(下游)提供更低的价格,这将削弱其他购买方制约强大购买方的竞争力。而如果其他购买方无法以竞争性的价格从其他销售渠道获得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市场即会因此而产生封锁效应。其次,MFN条款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便利了在市场中处于同一位阶的经营者的共谋。虽然MFN条款表面上是供应商(上游)与销售商(下游)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其往往会被当做一种促进共谋的工具加以利用,为某一行业中的供应商之间或者销售商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提供可能性。此外,这种共谋一般会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较高的稳定性,因为如果卖家想要对其中某一买家降价,但当他依照MFN条款,负有向行业内所有买家降价的义务时,那么卖家很可能宁愿放弃降价的行为。为了避免背叛该协议所带来的高昂成本,单一经营者往往会采取默示态度,进而使得共谋的稳定性增强。最后,MFN条款可能削弱市场竞争。一方面,MFN条款较少了销售商降价的动机,消除了产品或服务价格层面的竞争;另一方面,如前所述,MFN条款如果引发纵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行为(RPM),即会对某一市场品牌内竞争构成抑制;同时,MFN条款也有可能促成价格、数量等方面的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内的品牌间竞争构成排除、限制效果。此外,若MFN条款存在于集中度较高的市场,即便各个经营者无法达成合谋,也有可能削弱该市场的竞争。因为市场集中度越高,某一经营者所需要观察、对比的同类其他经营者的数量就会越少,市场中的价格、数量等敏感信息也会随之变得更为透明。而若某一经营者从事了背离当前市场均衡的行为,其他经营者也更容易发现并进行反击。为了避免这种对于自身不利的情况发生,单个经营者往往在这类市场中选择一种默示态度。最终导致在集中度越高的市场,经营者削弱竞争的动机便越强。

       (三)互联网特殊性对于MFN条款定性的影响

       如果说前述对于MFN条款的竞争分析是具有普遍性的,那么网络分销模式所具有的互联网领域的一些特征,如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搜索成本低、竞争呈动态趋势且瞬息万变等因素,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MFN条款促进竞争的正效果?抑或加剧其抑制竞争的负效果呢?可见,为进一步准确界定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对于竞争的影响,结合互联网产业特征对其进行分析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下列问题的提出也可在某种程度上为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的竞争分析提供一些思路。

       首先,互联网领域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更高的价格透明度和更低的消费者搜索成本使得运用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更易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那么,如果利用网络分销模式设置MFN条款,是否更易促成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或使他们达成某种默契?而“网络效应”的扩大,使得这种协议所波及到的范围更为广泛,是否会加剧对于广大用户和行业竞争的不利影响?

       其次,互联网领域中的某些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呈现寡头竞争态势。如“在线酒店预订案”中英国公平贸易局指出:“Expedia与Booking.com分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在线旅游公司和世界上客房销售量最大的在线住宿预订公司,两家网站在欧洲的市场份额接近70%;⑤而在“德国亚马逊电商交易案”中,德国企业合并办公室表示“亚马逊是欧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在线零售商”。如前所述,市场集中度越高,MFN条款对于竞争的抑制作用越明显。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互联网领域的寡头竞争会使得网络分销模式中的MFN条款更具危害性呢?然而,互联网领域竞争瞬息万变的特点是否要求我们应当以较为宽容的态度,用动态竞争的视角去评估其对于竞争的影响呢?

       再次,MFN条款抑制竞争的作用需要建立在一定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为此,竞争法一般会设置“安全港”制度,使得未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即便适用MFN条款,也可以得到相应豁免。而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特性使得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往往因为某一次决策失误,即会在短时间内失去长年累积的市场份额。因此,这种短时间内的“突变”,是否会影响针对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设置“安全港”制度?而如果设置,以多大的市场份额作为标准既可以有效规制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又不会造成对网络经营着的过度干预呢?

       接着,网络分销模式所带来的一大影响即在传统线下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增添了线上渠道。然而,对于某些行业来说,网络的优势使得线上渠道对线下渠道造成了较大冲击。对此,经营者往往会在网络分销模式中设置MFN条款(如限制线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过低),以维护其传统销售模式及品牌利益。那么,从长远保护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建立在这种条件上的MFN条款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呢?

       此外,对于某些高端产品或服务来说,品牌价值和声誉是其需求的主要因素,树立和维护品牌形象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必要的措施。但网络分销模式往往造成销售方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购买产品或服务之前,消费者难以实现真正的检测,用户体验较差,不利于品牌价值的建立。而通过设置MFN条款限制产品或服务的转售价格,不仅有助于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还可以防止其他互联网企业借助知名企业的声誉搭便车。在这样的情况下,MFN条款是否同样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呢?

       最后,互联网的无界性是否会产生新的市场扩张或构成新的市场壁垒?是否对于某些行业,应将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认定为同一相关市场,从而影响市场中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以及市场结构?这些问题都将进一步影响对于MFN条款的竞争分析。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特征使得网络分销模式中的MFN条款定性变得更为复杂。或许上述问题仅仅是我们的猜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问题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并促使我们将互联网领域的某些特征纳入到评估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性质的因素当中。然而,这些特征会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作用,尚需要结合个案中所涉及的不同市场结构和市场条件,同时借助于经济学方法,按照“合理原则”的规制路径进行分析。

       三、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所引发的限制竞争问题

       如前所述,MFN条款本质上属于处于行业上下游的不同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一种对于纵向关系的约束。故其可能引发纵向垄断协议的问题。此外,经营者往往将MFN条款大面积“重叠”适用,使得该条款间接波及到行业中所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使得行业内的交易条件趋同,进而引发了横向垄断协议的问题。近期发生的“在线酒店预订案”、“亚马逊电商交易案”、“苹果电子书案”以及“欧盟网络车险案”等案件,均为利用了网络分销模式设置MFN条款,并引发了相关限制竞争问题的典型案例。虽然涉案各国竞争监管机构对于案件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但它们针对MFN条款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却是一致的。此外,除了对于MFN条款的定性,部分竞争监管机构也结合互联网的特征,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竞争分析。这种规制方法和思路,为其他各国竞争监管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与参考。

       (一)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转售价格维持”(RPM)问题

       1.在线酒店预订案

       2010年9月,在线酒店预订网站Skoosh举报同样从事在线旅游预订业务的Expedia、Booking.com两家网站以及英国洲际酒店管理集团(Inter Continental Hotels Group,简称IHG),声称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涉及到IHG酒店集团对在线酒店预订网站提供折扣价的限制,并认为这些条款在事实上构成整个在线酒店预订行业的“最优价格担保”,形成了MFN条款。随后,英国公平贸易局(OFT)对此展开调查。根据OFT表述,这些合同条款疑似产生排除、限制在线酒店预订市场竞争的效果。2012年7月,OFT发表声明称,上述三家企业之间的合同条款限制了在线酒店预订网站打折销售房间的能力,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项的规定。⑥

       总的来说,OFT认为“限制折扣条款”在事实上抑制了酒店客房价格层面的竞争,提高了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的壁垒,并且阻碍了在线旅游预订网站通过打折方式增加其市场份额的可能性。而针对在线酒店预订市场的品牌内竞争与品牌间竞争,OFT论证了纵向限制的存在,如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会使得品牌内竞争受到损害,即限制了不同在线酒店预订网站提供同一酒店品牌房间预订时,提供折扣的能力。但在这里也要明确,如果具有竞争力的酒店足够多,则不同的酒店针对那些在线预订网站可以提供竞争性的价格,这就属于酒店品牌间的竞争。此外,在线酒店预订网站还可以通过非价格形式在客房销售方面展开竞争、或通过将酒店客房和其他旅游项目捆绑的形式展开竞争。所以判断纵向限制是否对竞争造成抑制效果,还需要对于品牌间竞争是否充分做出衡量。如果这种竞争足够充分,则纵向限制对于品牌内竞争的影响不大。⑦对此,涉案企业提出抗辩,其中与网络分销模式有关的观点为:在线旅游预订网站对于酒店的实体销售渠道构成了极大的冲击,设置MFN条款在某种程度上维护IHG酒店集团的品牌价值并优化销售渠道;此外,其他折扣网站很有可能利用Expedia、Booking.com的声誉搭便车,而互联网“网络效应”使得这种行为更易损害Expedia与Booking.com的利益,MFN条款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经过考量,OFT认为相关抗辩所带来的正效应不能抵消MFN条款构成的“纵向转售价格维持”问题对市场竞争造成的负效应,从而没有接受抗辩理由。为了避免垄断处罚,上述三家企业于2014年1月31日与OFT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案中,OFT将自身的关注点锁定在MFN条款所引发的“纵向转售价格维持”问题的层面,从多方面角度考量了MFN条款对于在线酒店预订市场竞争的影响。通过OFT对于本案的执法过程可以看出,针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已经不再表现出一种“本身违法”的执法趋势。而是越来越有赖于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⑧此外,纵向行为是否限制竞争的关键在于分析行业所涉市场的“市场结构”,如果纵向行为对品牌内部竞争构成严重危害且对上下游市场的进入造成了阻碍,则其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⑨尽管OFT最终没有接受涉案企业的抗辩理由,但其结合网络分销模式的特点,从品牌内竞争与品牌间竞争的角度出发,结合行业市场结构等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是运用“合理原则”的表现。

       2.亚马逊电商平台案

       2013年10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声称亚马逊在其商城(Amazon Marketplace)平台中限制第三方商户交易价格。据悉,亚马逊禁止第三方商户在其他电商平台或通过其他销售渠道,以比在Amazon Marketplace更低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此,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亚马逊的做法剥夺了商家在其他平台以更低价格销售商品的自由。而负责本案具体调查工作的德国企业合并办公室则表示:“该规定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尤其是让较小规模的电商企业更加难以与大型跨国电商相抗衡”。11月,亚马逊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宣布放弃对于该条款的适用。联邦卡特尔局局长表示:“即使网络市场具有无可争议的优点,但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制定价格规范永远是不合理的”。本案以亚马逊的妥协而告终,其价格一体化条款限制了商户转售商品价格的自由,且波及范围涉及全行业,达到了MFN条款的效果。而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与企业合并办公室结合互联网及电商平台的优势,并最终回归行为本质、综合判断涉案行为对于竞争影响的方法,为规制电商平台适用MFN条款的案例提供了良好思路。

       (二)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卡特尔”问题

       1.苹果电子书案

       本案中,苹果公司要求与其展开合作的各家出版商在iBook store上设定的电子书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网站上销售电子书的价格。而苹果公司通过分别与五大出版商之间签订类似的合同,在事实上设置了MFN条款,并最终导致电子书的售价在市场中完全一致。2013年7月“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一审告结。对于苹果与美国五大出版商之间设立的MFN条款的性质,纽约地区法院认为:苹果发现单一一家出版商不可能改变电子书市场的现状,而MFN条款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得所有出版商的电子书价格趋于一致,进而使得苹果无需面对零售价格的竞争。⑩此外,法院认为MFN条款的性质可能完全合法,但MFN条款与代理模式的结合便导致了电子书价格竞争的减少,而在本案中的MFN条款是横向的、中心辐射型共谋行为的产物,这样的MFN条款便不合法。(11)法院最终判定苹果积极、主动地促成了与出版商之间涉及MFN条款的合同,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因此违法了反托拉斯法。

       商业代理作为网络分销模式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12)与在各类行业中越来越普遍适用的MFN条款相结合,让本案具有了独特之处。当然,这种“结合”也为法院作出判决增添了不少难度。尽管判决中的观点及其所依据的理由在各界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质疑,但面对这种具有“结合型”特点的案件,如何对MFN条款的性质进行灵活解释并评估这种“结合”对于市场竞争产生的正负效应,是“苹果电子书案”给予我们的宝贵经验。

       2.欧盟网络车险案(13)

       该案也是一起关于MFN条款引发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例。但除了关注横向垄断协议之外,与其他类似案件不同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本案中提出“大范围MFN条款”与“小范围MFN条款”的概念,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新的视角。所谓“大范围MFN条款”是指同时适用于车险比价网站及保险公司自身网站的MFN条款。对此,欧盟委员会认为,虽然这类MFN条款的某些形式可能是为保证比价网站提供有益服务所必须的,但要求在所有比价网站上提供相同价格的“大范围MFN条款”会导致车险价格竞争的进一步弱化、市场进入难度增加以及更为高昂的佣金,最终使得车险费用提高;而对于“小范围MFN条款”来说,由于其仅仅作用于保险公司自身网站,所以这类MFN条款对竞争构成不良后果的作用并不明显。(14)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对比价网站这种商业模式进行了考查,同时也承认了MFN条款的某些形式有利于这类商业模式的发展。尽管最终欧盟委员会依旧认定MFN条款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有违竞争,但将互联网领域某些特有的商业模式纳入案件的考量过程,并据此作为评估竞争的重要因素,是值得借鉴的。

       至此,可以看出,各国竞争监管机构面对MFN条款均以“合理原则”的规制路径作为出发点,综合、客观地评估了该条款的性质。而对于MFN条款所进一步引发的问题,监管机构也会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具体来说,对于因MFN条款所构成的纵向转售价格维持问题,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监管机构在2007年的“丽晶案”(Leegin)之后,已逐渐趋向于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规制。尽管“在线酒店预订案”中,英国OFT依照“本身违法”原则对纵向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予以规制,认为“最优价格担保”条款使得酒店及网站的竞争对手不能从其他合同中得到任何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RPM的问题,“合理原则”的规制路径正受到广泛认可。而对于MFN条款所间接促成的横向垄断问题,如价格卡特尔,由于其对于竞争的危害极为明显,因此成为各国竞争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重点,而“本身违法”原则是规制这类垄断行为的有效路径。

       四、小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MFN条款同时具有促进和抑制竞争的两面性。因此,实践中当某一案件涉及MFN条款时,对于该条款及涉案行为的定性不仅需要借助案件中的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全面地评估,还必须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合理分析。而案件所涉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的市场势力、市场中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内竞争及品牌间竞争、线上与线下销售渠道的竞争关系、适用MFN条款的范围等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对于MFN条款的最终定性产生影响。此外,对于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的性质界定还需要特别考虑互联网特征对其构成的一定影响。而就中国来说,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的兴起与网络分销模式的广泛适用,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MFN条款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并普遍适用于各类行业中。而较为初级的竞争模式使得经营者在进行网络分销的时候,更容易围绕价格方面的因素展开竞争并进行限制,这就预示着利用网络分销模式设置MFN条款或许将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网络经营者的一种竞争常态。而中国的竞争监管机构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一方面来说,我国缺乏对于这类案件的执法、司法经验,需要以国外发生的案例及各国竞争监管机构的优秀经验作为参照;而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激烈竞争态势又使得我们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结合我国独有的行业竞争特点进行分析也是必须的。

       可见,网络分销模式中MFN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最终是一个利用各种方法并结合各方面因素,平衡这类商业模式与市场竞争之间关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相关竞争监管机构对于MFN条款进行精确定位、准确发现问题并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使得MFN条款既能够发挥其对市场竞争的促进作用,又需要有效防止其导致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最终使得对于该条款的定性有利于行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

       注释:

       ①Anthony J.Dennis,Most favored nation contract clauses under the antitrust law,University of Dayton Law Review,821,P.1(1995).

       ②Reazin v.Blue Cross & Blue Shield,663 F.Supp.1360,899 F.2d 951(10th Cir.).

       ③U.S.V.Delta Dental of R.I.,943 F.Supp.172(D.R.I.1996).

       ④Jeffrey L.Kessler,Aldo A.Badini,Susannah P.Torpey,Federal Court Ruling Calls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s into Question by Deeming Apple's Use of MFNs a Per Se Unlawful Violation of the Antitrust Laws,available at http://www.winston.com/en/thought-leadership/federal-court-ruling-calls-most-favored-nation-clauses-into-question-by-deeming.html.

       ⑤Survey of Morgan Stanley:Booking.com is thrashing Expedia in Europe,data of July,2013.

       ⑥OFT press release 65/12 of 31 July 2012,available at http://www.oft.gov.uk/news-and-updates/press/2012/65-12.

       ⑦The Office of Fair Trading,Hotel online booking:Decision to accept commitments to remove certain discounting restrictions for Online Travel Agents.

       ⑧Online platforms-who can set the price and are 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s compatible with competition rules,2014(1),P.2.

       ⑨Ioannis Kokkoris,Expedia and Booking.com:Agent or Distributor,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2012,P.1-2.

       ⑩Evan D.Brewer,The e-book price fixing litigation:curious outlier or harbinger of change in antitrust enforcement policy? Hast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Journal,Vol.6:1 Winter 2014,P.5.

       (11)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Apple Inc.12 Civ.2826(DLC).

       (12)苏华:《分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13)News of Mail Online on 17 December 2013,载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

       (14)同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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