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生产方式”概念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_亚细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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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到1859年,马克思进一步对亚洲社会和欧洲社会进行研究和比较,丰富和发展了他 在40年代中后期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是《资本主义生 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 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原始所有制形式问题

马克思在《形式》中,把原始所有制区分为三种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 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土地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不同。

在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没有土地私有制,“财产仅仅是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 “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1]。土地属于公社或由公社组成的更大的统 一体所有,作为公社成员的个人只有土地的占有权。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对土地的经营在不 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方式,其中两种是主要的:一种是单个的人同自己的 家庭独立地在分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另一种是按照公社或由公社组成的更大的统一体的 规 定,公社成员进行共同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形成整套制度,例如在墨西哥,特别是在秘鲁 ,在古代的克尔特人、印度的某些部落中,就是这样。

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土地分为公有地和私有地,“公有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 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2]。“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 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 以前者为媒介;或者说,国家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3]这就是说,古 代的所有制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的对立;国家土地财产是私 人土地财产的中介,即私人只有作为公社的成员才能分得一份土地。私有地由各个家庭耕种 ,产品归私人;公有地由公社成员出劳役耕种,产品归公社。

在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虽然也有公有地和私有地之分,但这种公有地和古代的所 有制形式中的公有地不同,它不是与私有地并列的国家的特殊经济,而只是私有地的公共附 属物,它不占主要地位,也不是独立存在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个人的土地财产 既 不表现为同公社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 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 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4]公有地只是作为猎场、牧场等生产资料供每个单独的家 庭使用,不需要公社成员另行经营。土地的经营以家庭为单位,“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 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5]

那么,造成这几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原因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公社或部落成员 对部落土地(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的关系的这种不同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 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 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 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 ”[6]马克思这里大致指出了四种原因:(1)自然条件不同,即气候、土壤等不同;(2)生产 力发展水平不同,即经济条件不同;(3)敌对部落和四邻部落的影响;(4)迁移及其他历史事 件 的影响。

第二,个人对共同体(公社)的依赖情况和社会结构不同。

亚细亚公社的特点是:

(1)共同体(公社)十分牢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最强,“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 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天然的组成部分”[7]。

(2)存在着由一切小的共同体(公社)组成的总和的统一体,即国家或专制政府,它凌驾于一 切小的共同体之上,是土地财产的更高的或唯一的所有者,公社只不过是财产的世袭占有者 ,每一个单个的个人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是 由 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 [8]

(3)水利灌溉设施及重要的交通工具由专制政府统一兴办,统一管理。马克思指出:“那些 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的灌溉渠道,以 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个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 [9]

(4)公社成员以乡村为居住地,以土地为基础,城市不发达。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 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农民的剩余 劳动)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城市不进行生产活动,“真正的大城市在这 里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瘤”[10]。

(5)长期停滞,变化最小、最慢,保持的时间最长久。马克思指出:“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 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 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11]

古代公社的特点是:

(1)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为存在的前提,公社成员和作为共同体的公 社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一方面,公社存在的基础,在于它的成员是拥有小块土地的独立的 农民,如果农民失去小块土地,公社就会瓦解。另一方面,农民之所以能拥有小块土地,又 是由于有公社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农民要出劳役耕种公有地,把剩余劳动贡献给公社,以 保障公社的存在。

(2)组成公社的农民是彼此平等的,他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作为劳动的客观条件,但他必须 亲自参加劳动以继续保持这一小块土地。如果破坏了组成公社的农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公社 就会瓦解。

(3)居民以城市为基础和居住中心,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城市公社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 来 的,它的任务或是保护本公社的独立,使之不被其他公社消灭或吞并,或是为了扩大生存的 客观条件而掠夺其他公社的土地财产。

(4)公社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主要经济部门有:为直接消费所从事的小农业;妻子和女儿所 从事的作为家庭副业的工业,如纺和织;此外还有个别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如专门的匠人 所从事的工业。

日耳曼公社的特点是:

(1)共同体是松散的,它不是以实体而存在,而是只存在于集会及其他共同活动之中,公社 成 员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小。公社共同体“通过在遇到战争、举行宗教典礼、解决诉讼等等 时为取得互相保证而举行的临时集会来得到保障。”[12]

(2)公社成员既不是以农村为集中的居住地,也不是以城市为集中的居住地,而是各个家庭 居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平时很少联系,只是在集会时才发生联系。“在日耳曼世 界,单独的住宅所在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这种住宅所在地本身仅仅在属于它的土地上占据 一个点;这并不是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只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庭。”[13]

(3)公社的公有地只是被每一个私人所有者当作猎场、牧场共同使用,而不是像在古代公社 那样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来使用。就是说,这种公有地“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共同财产,而 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 [14]。因而,个人的劳动成果全部归自己,不需要向别的什么人或实体服劳役或交贡赋,因 为不存在这样的个人或实体。

马克思除去分析这三种原始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区别以外,还把它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 比较,指出了它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占有(生产关系)不是劳动的结果,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 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属于自己的东西。

(2)个人隶属于一定的共同体,离开共同体,个人就不能存在,就没有私人财产。

(3)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直接相结合。

(4)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者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创造交换价 值。

马克思在《形式》中之所以详细地考察三种原始所有制形式,是为了说明资本主义产生的 前 提。这个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成为了自由劳动者;另一个 是自由劳动者能够和货币相交换。马克思指出:“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 之一,是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 ,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而被 货币所消耗;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 资料相分离。”[15]由于三种原始所有制形式都不具备上述两个前提,所以资本主义产生于 这几种原始所有制形式解体以后的某种形式。马克思说:“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 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16]有鉴于此,马克思接着考察了 这几种所有制形式的解体过程。

二、从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转变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已经不是最原始的形式,而是或 多或少改变了的原始形式。虽然马克思当时尚未发现最原始的形式。但他已经清楚地认识到 , 这些公社“是历史的产物,因而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都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 西”[17]。在1881年致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马克思讲得更加清楚。他说:“农村 公社(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都是农村公社——引者)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 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 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 社会。”[18]这就是说,所有制的原始形式解体以后,将依次产生出奴隶社会、农奴制社会 (即 封建社会)等一系列社会形态。由此可见,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既是原始 社会的最后阶段,同时又是从原始社会向下一个社会的过渡时期,即由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 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时期。这是对这三种公社在社会发展序列中的地位最科学 的表述。马克思在50年代后期已经有了这样的思想,但尚未作出如此确切的表述。

对于马克思下面一段论述特别需要加以说明。马克思当时指出:“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 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掠夺,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 以掠夺,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 始 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19]有人根据 马克思的这段话,认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是在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原始社会解体后,既 可能产生奴隶社会,也可能产生封建社会,有人甚至认为还可能先产生封建社会,后产生奴 隶社会。这是对马克思这段话的曲解。恩格斯在1882年12月22日致马克思的信中指出:“毫 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 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例如在萨特利亚很早就有了。” [20]恩格斯的信清楚地说明,马克思在那段话中所讲的农奴制和在上面引用的马克思致查苏 利奇的信 中所讲的农奴制并不相同。致查苏利奇的信中所讲的农奴制,是指“一系列社会”中的一个 社 会形态,即中世纪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而上面引用的那段话里的农奴制,则是指部 落共同体之间由于征服而产生的原始农奴制,它是中世纪农奴制的前身,并非就是中世纪封 建性质的农奴制,更不是中世纪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有了奴隶制,并不等于就 进入了奴隶社会。同样,有了农奴制,也并不等于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在原始公社解体的地 方,既可能产生奴隶制,也可能产生农奴制,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有时甚至还产生出货币资 本。 但是,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一般只能形成奴隶社会,而不能形成封建社会和 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只有在奴隶社会创造的高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之上,才能建立 起来。世界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历史事实也说明,奴隶社会是先于封建社会的。

那么,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马克思在《形式》中的论述 , 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人口的增加以及由于移民所引起的征服战争,必然产生奴隶制。上面已经讲到,劳 动者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个人从属于一定的共同体,是共同体的一员 ,这是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存在的前提。但是,“这些条件是在改变着”,“例如,在每一个 人均应占有若干亩土地的地方,人口的增加就给这样做造成了障碍。要想清除这种障碍,就 得实行移民,要坚持移民就必须进行征服战争,结果就会有奴隶等等。例如公有地也会有增 加 ,因而也会有作为共同体代表的贵族等等。”[21]

第二,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新的劳动方式,新的劳动组合,即使生产关系发生相应 的变化。同时劳动者也“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 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22]。

第三,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内部产生的私有制是其瓦解的最重要原因。个人丧失财产,也就 失去了其共同体成员的地位,这必然导致共同体瓦解。

第四,公社成员厌恶劳动,也是造成公社瓦解、奴隶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厌恶劳动, 就要驱使奴隶劳动,就会有掠夺奴隶的战争。而分工和交换、债务等的出现,则加速了公社 内部的两极分化,富者升为奴隶主,贫者沦为奴隶,公社就被瓦解了。

三、关于社会形态的演进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作了考察。

从静态方面看,马克思是把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并列的,认为它们都是从“原始形 式”向“派生形式”的过渡形式,属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那种认为这三种土地所有制的“ 原始形式”是依次更替的观点,即认为从亚细亚的形式中产生出古代的形式,又从古代的形 式中产生出日耳曼的形式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从动态方面看,即从“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过渡来考察,马克思认为由这三种所 有制的“原始形式”产生出来的“派生形式”,又是由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是处于不同 的发展阶段的。

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就形成了下面两个思想:一个是人类社会早期是公有制,后 来过渡到私有制;第二个是越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就越强,以后则 逐渐减弱。

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个人只有土地占有权,没有所有权,个人对共同体的 依赖性最强,而且这种共同体最牢固,在由“原始形式”向“派生形式”的转变中变化最小 ,所以马克思就把“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历史演进的 第一阶段。

古代的(马克思又常称之为古典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地和私有地并列,个人对共 同体的依赖性比较弱,并且从这种形式中又派生出奴隶社会,因而马克思用西欧奴隶社会特 定称号的“古典古代的历史”、“古代社会”标志人类历史上第二个社会形态,放在人类历 史演 进的第二阶段。

日耳曼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私有土地是土地所有制的基础,公有土地表现为私有土地的补 充,共同体十分松散,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弱,并且在历史上从通过征服奴隶制的西罗 马帝国中直接发展出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因此,马克思就把“日耳曼的历史”、“ 日耳曼时代”等术语与封建社会相等同,作为历史上第三个社会形态,放在人类历史演进的 第三阶段。

我们用下图说明马克思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所作的考察。

马克思在1859年写的《序言》,是对《形式》中提出的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 在这里,马克思把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看作是依次更替的几种社会形态, 而不是看作同一社会形态的几种不同类型,即不是看作在空间上同时并列的、处于同一发展 阶段的几种不同的生产方式。

有些同志没有把马克思的静态考察和动态考察加以区分,没有把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和 “派生形式”加以区分,把马克思从静态考察上讲的并列的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原始形式” ,误认为是从动态考察上讲的在历史上由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三种所有制形式的“派生形 式”,即把依次更替的三种“派生形式”当作三种并列的“原始形式”,并以此来否定马克 思 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理论。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在《形式》中,讲了下面一段话:“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是以土地 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中世纪(日耳曼 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 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23]有人根据这里 的排列次序与《序言》中对社会形态排列次序的不同,论证亚细亚的制度、古代的奴隶制和 中 世纪的封建制是三种并列的社会形态,以此来否定五种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这个论据是不 能成立的。的确,在《序言》中,马克思把“亚细亚生产方式”放在历史发展的第一阶段, 把古典古代的生产方式放在第二阶段;而在《形式》中,则把“古典古代的历史”放在前面 ,把“亚细亚的历史”放在后面。表面看来,似乎马克思认为二者在次序排列的先后上无关 紧要,但是,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这两本著作在排列次序的角度上是不同的,《序言》是 按社会形态演进的顺序排列的,《形式》则是按城市和乡村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排列的。看 不到这两本著作排列次序角度的不同,并因此得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典古代生产方式的顺 序可以任意颠倒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总之,马克思在第二时期,即19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在《形式》中,也是认为人类 社会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亚细亚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 主义社会。

下面把第二时期的思想与第一时期即1853年以前的思想作个对比,并扼要概括一下这一时 期“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含义。马克思在50年代初期的观点是亚细亚社会特殊论,他把 “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独立的、地域性的、特殊的社会形态。在第二时期,虽然尚未放 弃亚细亚社会特殊论,但已不再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不能放在社会发展序列中任何一 个阶段的独特的社会形态,而是把它看作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不是现在所说的原 始社会。它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兼有公有制社会和私有制社会、无阶级社会 和阶级社会的两重特点,是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渡阶段。由于历史材料不足,人 类社会最原始的阶段,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原始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尚未发现。恩格斯 在1888年为《共产党宣言》英文版加的一个注中,对这一点讲得十分清楚。他说:“在 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后来,哈克斯特豪森 发现了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毛勒证明了这种公有制是一切条顿族的历史起源的社会基础,而 且人们逐渐发现,村社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的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最后,摩尔根 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 织的 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24]这就是说,人类社会最原始的阶段,是摩尔根在1877年发表的 《古代社会》一书中揭示出来的。那种认为马克思在50年代中后期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是原始社会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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