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反腐倡廉斗争_反腐倡廉论文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反腐倡廉斗争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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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已走过76年曲折、辉煌的革命历程。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认真回顾和总结中共早期的反腐倡廉斗争,对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从严治党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进一步坚定全国人民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是大有裨益的。

(一)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1937年7月),中国共产党开始在局部地区取得政权,并进行了革命政权建设的最初尝试,其中就包括进行反腐倡廉斗争。但中共早期的反腐倡廉斗争并非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才开始。从目前接触到的材料看,1926年下半年,中国共产党就明确地提出了反对党内贪污腐化行为的问题。当时,提出腐化问题,主要是由于国共合作的环境容易使一些同志忽视对社会上和国民党内消极、腐败因素的警惕和抵制,由于在革命潮流高涨的时候,一些“同路人”和若干投机分子也跑进了党的队伍。当时所说的腐化主要表现为“不从教育、宣传去组织群众”,而以竞相到国民党地方政府中去占位置为要、为荣;在经管党的经费的同志中有经费管理不清的情况。由于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工人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因此,这种现象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警觉,并及时采取坚决措施以加强党风建设,保证党的战斗力。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中央要求各级党部在接到此通告后,“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并将结果具报中局”(《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282—283页)。这是中共发布最早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文献,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它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政党,是从来就不容许腐化现象在党内的滋长,从来就是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发展的能力的。

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后,主要是从1927年10月至1935年红军长征前,中国共产党先后在15个省的300多个县境内创建过十多个革命根据地,并在这些根据地内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在这一时期,党把反腐倡廉提到了党的建设和根据地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重要地位,强调指出:“腐化与堕落的倾向,这是赤色区域最易发生的危险”,对此,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特别注意”(《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433页)。

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第一,在根据地内,党处于执政地位。正因为如此,就产生了党应怎样对待人民给予的权力的问题,即是运用这一权力来为人民服务,还是以权谋私,以至走向腐化、官僚化。第二,苏维埃区域一般是原来经济发展落后的区域,国民党反动派又不断对这些区域实行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因此,红色政权的存在和发展面临着许多严重的困难,特别是“军民日用必需品和现金的缺乏,成了极大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53页)。在这种情况下,党的组织和党员以及苏维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保持清正廉洁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党和苏维埃政府就很难在人民群众中立足、扎根,红色政权也就很难巩固和发展。第三,党在国民党统治区虽无任何合法权利,但也有一部分干部负责掌管党的活动经费。对这部分干部来说,也有一个能否严格自律的问题。第四,无论在革命根据地还是在国统区,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处在复杂的社会影响下,腐败作为旧社会的一种普遍的污浊的社会现象,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和腐蚀党。

基于以上这些原因,这一时期,党实行了严格的纪律。中共中央向全党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是要在群众中发展,在群众中生存,离开这个原则便要根本动摇党的基础。脱离群众,“一定要造成党的腐化与官僚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374页)。中央强调,“党员应作群众的模范”,为此,一定要“消灭党员‘特殊地位’与官僚腐化等不容许的现象”。为了维护党的纯洁性,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中共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党领导下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坚决开展了反对贪污腐化现象的斗争。

(二)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采取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积极措施。主要是:

第一,从多方面对党员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其中包括:第一方面,大力宣传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优良道德风尚。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我们应当“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34页)。“经费的开支完全要用在工作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433页)。第二方面,教育党员深刻认识腐化的危害性,自觉增强防腐意识。指出:“要使每个党员对于革命,对于一切组织行动负严格的责任,尤其要严厉的反对党员中有官僚主义腐化堕落或比一般群众处在特别优遇地位的状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324页)。第三方面,教育党员充分认识“严紧党的纪律”对反腐败的重要性。指出:“现在在各政权机关红军及各种群众组织中,多半是党员担负着最重要的工作。为要保障这些同志真正成为群众中的模范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一切违反苏维埃法律对于革命有损害行为的党员,必须比非党员工农分子受更严厉的革命纪律制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477页)。党要求“党员在政府中的行动与工作,要比一般非党员来得更艰苦更勤劳,才更能为一般群众的表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110页)。第四方面,教育党员“用自我批评的火力反对贪污腐化现象”。指出:“实行党内自我批评,是保障党正确路线执行推动党的进步的最有力的方法。这可以防止党内腐化官僚化和其他一切怠工消极等不正确倾向与现象的产生与发展”(《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474页)。第五方面,抓住典型事件给党员敲警钟。如,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曾接连发生过几次浪费事件。据此,毛泽东于1936年10月22日致函在西安做统一战线工作的叶剑英、刘鼎,强调“外面用费须节省又节省”,“无论何时不要丧失我们的立场,不要接受别人的馈赠”。他要求叶剑英等向从事统战工作的同志“随时提出对此问题的警觉”,因为“苦久了的人难免见风华而把握不住,故应作为一个问题,对同志做教育与警戒工作”(《毛泽东书信选集》,第80页)。他认为,必须加强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才能制止浪费及贪污腐化等现象的发生。

党从多方面对党员和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反腐倡廉教育,为其他各项反腐倡廉措施的推行和落实,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堵塞漏洞。在这方面的主要作法是:一方面,规定各省各部门的财务支出要有预算和决算,并规定中央及各省负责同志的月生活费最多不得超过30元。这一规定出自1927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另一方面,建立财务审计制度。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财务检查委员会,开始建立财务审计制度。1932年8月,在中央政府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了审计处,各省财政部陆续设立了审计科。1933年9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和一些地方审计委员会开始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隶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稽核中央政府及各省的预决算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帐目和收支情况。在此之前,1931年12月27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这是中央政府颁发第一个财政法规,它为根据地统一财政政策,健全财政机构,严格财政纪律,管好用好有限的财力、物力奠定了基础。随后,1932年10月和12月,中央政府又分别颁发了《国库暂行条例》和《统一会计制度》条例。后者规定:收钱、管钱、领钱和支配钱的机关分开;各级收入和开支分开等。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变以往会计工作把收钱、管钱、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极易为贪污、浪费、舞弊等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混乱状态起了不小的作用。同年12月27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第8号训令,宣布于1933年1月1日起建立国库。规定将一切财政收入一律交到国库分支库,由中央支配。1993年3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20号训令,规定:“凡估价出卖的谷,一定要将谷款送交支库,以取得支库五联收据为凭,各级政府不得动用分毫,如有乱用谷款,或谷价以多报少,贪污舞弊者,要受严厉的处分”(《红色中华》1933年3月6日第58期)。

上述一系列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和健全,有效地抑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

第三,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检查机构和有关制度,加强党内监督。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选举产生了中央审查委员会,刘少奇任书记(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改选董必武为书记,中共七大后未再设此机构)。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80页)。1931年6月成立了党内的最高监察和纪律检查机关——中共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1933年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的主要领导成员移至中央根据地瑞金同苏区中央局会合后,该机关撤销。周恩来、陈云、潘汉年等7人曾任该委员会委员。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第340页)。根据这一精神,1934年2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李维汉任书记(194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共中央设立组织委员会,下设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共七大后未再设此机构)。中央党务委员会作为中共党内监察和纪律检查机关,在它存在的9年间,为党进行的反腐倡廉斗争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内监督、检查机构和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效地增强了党的自律性。

第四,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广泛的党外民主监督与批评。由于贪污腐化等行为大都是隐蔽的,为了揭露这种现象并与之作有效的斗争,仅仅靠专门机关还不够,还必须深入地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使之与专门机关相配合,这是党和根据地苏维埃政权反腐防堕的重要保证。应该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对这一问题已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1933年8月,毛泽东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曾指出:“当着国民党贪官污吏布满全国,人民敢怒不敢言的时候,苏维埃制度之下则绝对不允许此种现象”。苏维埃政府也规定:“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转引自《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第23页)。

为了发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与批评,1931年冬,在瑞金叶坪成立了中央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1934年2月后改称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其职责为:督促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苏维埃政府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以保护苏维埃国家利益和工农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向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者提起诉讼。该部下设工农控告局,接受工农群众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何叔衡、项英分别任中央工农检查部长和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1932年6月起,各地方苏维埃政府相继建立工农检查委员部(委员会)。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要求,“要选最有斗争历史和工作积极的老共产党员来充任”该部门的工作人员(《红色中华》1932年6月9日第22期)。为了配合各级工农检查机关的工作,一些根据地内还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群众监察机构,如湘鄂西根据地成立的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和群众法厅等。为了提高群众监督的质量和效率,1934年1月18日,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提出,在开展反对苏维埃机关中的个别的贪污腐化、浪费公款及官僚分子的斗争中,“除掉健全工农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个别的打击和反对具体的罪恶的负责者外,必须与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文化革命及吸引更广大的群众参加与监督苏维埃的工作联结起来,与发展苏维埃的民主主义及自我批评联结起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第40页)。

广泛的党外民主监督与批评的实行,进一步密切了党和苏维埃政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防腐反腐能力,促进了根据地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严厉惩处贪污腐化分子。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严惩贪污腐化分子的法令,并切实贯彻执行。如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法令还规定,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依据各有关法令,犯贪污渎职罪的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被判处监禁一年;贪污大洋2000余元的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达人,挪用公款、贩卖鸦片、生活作风腐化的胜利县苏维埃主席钟铁青,县委组织部长钟学湘等皆被判处死刑。

对贪污腐化分子的依法严惩,深刻地教育了广大党员和干部,充分反映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定性,提高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固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特别是在遵义会议前,党犯过严重的“左”倾错误,党和根据地的各项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党和苏维埃政权所采取的反腐倡廉措施也并非每项都尽善尽妥,不能评谪。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当否认一个基本的事实:上述反腐倡廉斗争的开展,使得党领导的苏维埃政府成了中国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的真正廉洁的政府。这个历史经验是值得我们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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