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财税改革的几点建议_转移支付论文

“九五”期间财税改革的几点建议_转移支付论文

“九五”期间财税改革的若干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九五”时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关键时期,作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财税体制,如何在1994年财税改革的基础上,针对现存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迈出改革的新步伐,从而建立起更加完备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财政运行机制,这是当前亟需我们研究的一个重大改革战略问题。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税制结构调整,在规范税制、公平税负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宏观外部环境。但从新税制实际运行来看,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收制度本身还需要继续作一些调整。因此“九五”期间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其着力点是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功能。

1、重视宏观税负下降的问题。总的看,新税制定实施以来, 税收收入增长是相当快的,在1993年工商税收比上年增加996亿元的基础上,1994年又增收951亿元,增幅达26.4%,这在历史上也是少有的。 问题在于,宏观税负并没有随之提高,相反仍在持续下降。1985年我国的宏观税负为 23.9%,1990年为15.95%,1993年为11.79%,到1994 年又进一步下降为10.95%。从企业税负看, 这次税制改革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总体税负不变,但企业流转税实际税负却趋于下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1994年1—6月1809户增值税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率为6.99%,比老税制下的实际负担率低0.52个百分点,比名义负担率低1.82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出现了同向变化的下降趋势,分别下降了0.4、0.47、0.82、1.02个百分点。分行业看,除了一些基础产业部门税负有所上升外,其他加工工业部门的税负普遍有程度不同的下降。这里有税收制度的问题,也有征管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宏观税负的持续下降势必会进一步削弱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因此,“九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条是扭转宏观税负下滑的趋势,并逐步使之有所提高,这是检阅税制改革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对税制改革原则需要重新认识和确立,如果仍然维持“企业总体税负不变”的改革原则,那么,下一步税制的深化改革无疑会遇到障碍。

2、适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这次税制改革中, 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得到统一,但外资企业所得税仍执行过去老办法。内外企业两套税制的差别和症结在于,对外资企业过度优惠。虽然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办法,包括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等)的税率优惠、减免税期限的优惠、计税的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的优惠等,从而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相当低。有关资料表明,外资盈利征税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款的实际负担率1991年仅为12.7%,加上免税利润合并计算,只有8.1%。 在这不到10%的实际负担率中,其中经济特区约为5%, 沿海开放特区约为9%,内陆一般地区约为15%。总的说, 外资企业法定名义税率是33%,实际负担税率只为法定名义税率的30%。由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税制不同,对企业负担的影响也截然不同,其实质是对国内企业待遇的歧视,它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因此。从资源合理配置及国际惯例的角度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包括税率的统一、税基的统一、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等。今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应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可酌情给予所得税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属于控制发展范围,则不应优惠。

3、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是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必须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应,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其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应该是社会保障税。与目前其他一些改革办法(如劳保统筹等)相比,社会保障税职能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而且可以利用税收的强制性,使资金的取得更有保证。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和行业进行了老年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社会福利统筹等试点,已探索出不少成功经验。应在此基础上规范社会保障行为,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为经济、政治、社会稳定发展服务。

4、完善地方税体系。有这次税制改革中, 涉及地方税税种的改革滞后,不仅制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而且影响税制结构的合理化,从长远看,对巩固和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也将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九五”期间需要出台一些地方税种的改革措施,以完善地方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如城建税目前是按企业流转税额为税基征收的,只相当于一个税收附加。今后可考虑作为一个独立税种,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征税标准,并通过税率确定适度扩大这一税收的规模,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及其附属物转让过程中增值部分的征税。随着房地产事业的大力发展,尽快开征土地增值税迫在眉睫。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家已制订了这方面的法规,当前应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使之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这对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和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发生积极作用。此外,其他一些地方税,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契税等,也都需要结合当前的新情况,尽快修正和实施。

5、改革税收征管制度。现在税制改革前进了一大步。 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的现象十分突出,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税收流失严重,它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强管理力度,特别是要在增值税发货票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出口退税管理、清理企业欠税等几个方面下更大的功夫,要加大打击各种违反税法行为的力度。从中长期考虑,还应该改革税收征管制度,这也是“九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参照国际经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依托的,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相结合的现代税收征管新体制。这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大力整顿和规范政府的分配行为

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政府分配行为历来以财政集中性分配(如税收和债务)为主要渠道,非财政性分配(如政府必要的收费等)只占其很小的比重,而且一般都要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这体现了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理财的一项准则。但我国当前的现状却与国外大大不同,国家财权日益分散,财政分配权旁落。与这相对应的是,各级政府的部门,上至中央,下至乡政府以及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等等,都可以凭借手中的职权,以种种借口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和集资,种类繁多,数额巨大,除极少数纳入国家统一的预算,绝大部分收入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分配使用。资料表明,1993年仅纳入统计范畴的地方预算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就达1432.5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预算内收入的30.3%。此外,还有大量未进入统计的各类收费、基金等。

上述政府非规范性的分配行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出现和不断演化发展起来的,具有深厚的社会经济背景。因为体制转轨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但我们在改革传统体制的同时,还未能建立起完全有效的宏观调节体系、健全的市场规则和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分配秩序,这样,就容易造成政府分配行为的混乱,这也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但从当前和今后中长期看,我国的经济改革要进一步向市场化的目标迈进,制度创新需要有新的进展,在这一大背景下,必须重塑政府分配秩序的新格局。

基本思路有两点:(1)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各级政府的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种收费以及设立的各项基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不合理的坚决取消,有必要保留的则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的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取消部门自收自支的不合理做法。(2)从中长期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主要通过税收的形成反映出来,由此出发,需要确立政府部门的某些收费收入要逐步过渡到纳入征税范围的新思路。“九五”期间结合上述税制改革,要研究把养路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市政建设方面的各种收费(如电费附加、水电增容费),以及对农民的各种统筹费用等等,纳入征税。如国外一般不征汽车养路费,只征收燃料税或轮胎税,这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纳入了国家财政管理,应该借鉴。目前我国海南省已实行了征收燃料税的办法,应该总结其经验,解决一些技术性的征税问题,尽快在全国推广。此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还可考虑适当设置某些专项税种,如教育税等,以重点解决一些急需发展的事业长期以来资金不足的问题。再如,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已日益成为处理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一个相当迫切、相当重要的问题。但农民负担的症结不在于国家对农民征税加重,事实上农民的农业税负担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现在农业税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已降到2%左右,处于历史上的最低点。 问题在于当前农民的各种非税负担太重,多达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国家收不到钱,农民苦不堪言,却肥了农村基层众多管理部门和个人。建议开征“农村公共建设税”,取消现行对农民的各种摊派和不合理收费,并将这部分税收留给农村乡级财政,专门用于农村的公共公益事业。总之,确立上述以税收分配代替一些收费分配的新思路,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的政府分配行为,其主要好处:一是硬化税收分配,改变分配秩序混乱的局面;二是扭转“肢解国家财政”的趋势,从资金上保证国家职能的强化,进而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三、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

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这是推进财政改革、理顺政府间分配关系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当前的现状看,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仍然较多,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存在着政府对企业干预过多、对社会事业发展包揽过多、以及管理范围过宽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政府该管而没有管好的事情,把一些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仍压在企业身上,加重了企业的社会负担。此外,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在某些方面划分不清,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交叉。在某些事务上,既有中央出政策、地方拿钱的状况,也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变着法子挤中央的问题。实践表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不清,必将会影响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稳定和规范:如果这个问题久拖不决,今后中央和地方之间就很难避免重蹈过去“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的复辙。

事权、财权划分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改革,涉及到政府行为的规范,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矫正以往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管理职责上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的弊端。这里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明确政府职能的界限,这是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基础。经济学研究的结果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一定的核心负责领域:一是只有政府部门能有效地提供社会公共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外交等;二是政府必须帮助提供全社会物资和信息方面的基础设施,如教育、卫生、运输网公共事业、技术开发和推广、环境保护等;三是由政府出面进行宏观管理,运用一系列政策法律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发展平衡以及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以上三条是市场化国家中政府活动范围的基本界定,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也应朝着这一方向迈进。当前和下一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同时,必须消除对现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预,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与此同时,政府要运用分配手段,强化社会公共性投资,减轻企业的社会性负担,为社会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其关键是要把经济方面的事权划分清楚。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国家经济、科学、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金融、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社会保障和产业结构的政策法规;负责经济运行中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协调和管理,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组织全国性的或跨省区的大流域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建设;制订市场管理规则,调节市场供求,控制物价水平;负责对外经济援助与合作项目的统筹与重大项目的施行;消除国家重大灾难的后果等。地方政府则在实施中央方针、政策、法规、决策的前提下,掌握本区域之内地区性经济的决策权、规划权和调控权,具体职责包括:制订和实施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地区性产业及技术改造,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地区经济;负责地区性基础设施和重要工程的建设,开发公共事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组织城乡商品流通,搞好地区市场的协调与平衡,保证地区人民生活供应和物价的稳定等。

关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其关键是要把投资权划分清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国家应更加注意利用集中性的财政资金来引导和调节产业结构。经济建设投资重点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在这方面,中央和地方都有责任安排投资。按照受益原则和整体性原则,一些全国性的建设项目,应由中央负责和管理,中央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具体可考虑中央财政侧重承担全国性交通、邮电、大江大河水利设施、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的投资,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重大新兴产业的投资,全国性重大基础科研事业的投资、全国性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等。这几方面的投资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地方、部门或经济实体都无力也不适宜承担。地方局部性建设项目,应在服从全国总体规划和布局安排前提下由地方负责决策和管理,由地方政府组织资金。地方政府更接近于生产实际和人民生活,更了解发展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绝大多数的一般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地方兴办是适宜的。具体可考虑地方财政侧重承担区域性交通、邮电、农田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的投资,以及城市维护和基础建设投资,包括城市公用企业、交通、给排水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投资等。以上提出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经济建设投资的轮廓构想,至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的投资项目,中央和地方都应退出这一领域,主要应由其他投资主体去投资,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这样做,符合于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也符合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从而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逐步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在中央集中了国内大部分财力的情况下,还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力补助遍及国内全部或大部分地区,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地区财力平衡,扶持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从而贯彻国家的政策意图。

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定额补助、专项拨款、结算补助、税收返还等形式,尽管这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稳定财政体制也曾产生过积极作用,但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一,转移支付的基本功能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调节制度,即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调节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使各地方政府行使必要行政能力所需的财力有确实的保证。而现在分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返还做不到这一点。因为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体制变动后净上划中央部分全部返给地方,存量不作调整,增量按1:0.3的系数返还亦带有平均化的色彩,因此,这种税收返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的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没有触及,但这恰恰是今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二,目前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绝大多数属于应由地方财政开支的范围。这种分配办法与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对称,也不能按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财力办几件大事。其三,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我国政府支出中,属于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种类达上百种,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几乎面面俱到。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总之,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今后如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实现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这是一项极其繁杂而艰巨的任务。

国外市场经济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别,但在注重转移支付标准、运用规范性的方法、重视地区财力平衡等方面,又带有共同性的特征。这对我们是有启发的,但无疑我国又绝对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我国和那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面临的一个最大不同、同时亦为制约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最大难点是,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收入规模不可能很大,在这一前提下,中央的收入十分有限,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中央一时难以充分发挥调节地区差距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只能逐步规范和完善。在这个问题上,任何过急的、理想化的办法和设想至少在短期内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可否考虑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确定在“九五”前期,基本思路是:迈出转移支付的步子,解决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1)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亦称“无条件拨款”)的增量分配要重点向西部民族地区和其他一些落后省份倾斜,以缓解这些地区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2)对上述地区新增转移支付的办法既要规范,又要简化,重点考虑这些地区的人口、面积、民族问题等因素,以此作为转移支付的客观标准,从而易于推行。(3)中央对各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应当改进,使其成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一是要明确专项拨款补助的重点,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不能范围太宽,撒“胡椒面”。要集中力量。把专项拨款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急需扶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二是专款专用。不得把中央专款补助用于平衡地方预算。而且地方还应有配套资金,以发挥中央财政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扩大对上述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资金投入量。三是要实行补助项目资金的专项使用责任制,强化资金管理。

第二步,确定在“九五”后期或从下世纪初开始,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着力点是加大改革力度。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在全国普遍实行规范的新办法。首先,要测算地方的财政收入能力,即根据各地不同税种的税基和法定税率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也就是各地应收尽收的收入。这项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都相当大,特别是我国税制还处于不断完善这样一个不稳定阶段,求得各地的理论收入则更加困难。但这是一种科学的办法,其主要好处是,有利于解决多年存在的税基不完善、收入分散化问题;有利于提高编制税收计划的科学性,改进预算管理;有利于限制地方政府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的干预,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此外,从转移支付的角度讲,采取这种办法也为确定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财政补助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次,要按一定的科学标准确定地方的支出水平,也就是要将现行的基数法改为因素计分法,即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各种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土地面积、人均GNP、少数民族、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情况等, 按其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计分标准,各个地方都按这一标准计算其分数,并据此确定地方财政支出水平。这种方法有了基本统一的客观标准,比较合理规范,有利于避免过去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的现象,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再次,以上述地方财政收支为标准,如果地方收大于支,其收支差额要上交中央财政;如果地方支大于收,由中央给予一般性财政补助,它主要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预算最基本的开支需要,中央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

五、重视解决省以下财政体制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出台后,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合理化方面前进了一步,侧重点是解决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新机制,但现行分税制仍是不完善的,既没有重新界定政府间事权和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已如前述),也没有解决地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规范化问题。这方面主要矛盾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其一,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财政“分了税”,大多地方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这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要求去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原来旧体制的痕迹。其二,在不少地方,存在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进一步加剧了县乡财政困难,这已成为当前我国财政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矛盾。1991年我国赤字县有1216个,占全国县级总数的50%,到1994年赤字县又扩大了,赤字县比重上升为56%,赤字额由58亿元增加到78亿元。这里有财政支出刚性强、特别是工资改革出台后加大了县级财政支出压力的因素,也与县级财力相对萎缩有着一定的关系。其三,资金返还不到位。根据分税制改革方案,由于中央集中了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不仅中央对地方要以1993年为基数进行返还,而且地方上级财政也要逐级向下进行税收返还。但从实际看,中央通过确定各地的资金预留比例,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地方财政之间这一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没有对下确定资金预留比例,只是采取非规范化借款办法,有的地方则人为地压低这一资金比例,从而造成地方基层财政资金调度异常紧张。由此可见,当前地方省以下财政运行面临不少问题,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方面,亟需通过深化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具体讲,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1、关于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问题。 国外的分税制十分注重这一点,如美国除所得税之外,销售税和财产税也是大税种,分别占美国全部税收收入的25%和13%。销售税作为州政府的主体税种,占州政府收入的43%;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占地方政府收入的74%。从我国情况看,税制结构和地方财政级次与国外相比都有很大不同,我们不可能照搬国外税收划分的具体做法。但有一点是需要借鉴的,这就是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税种,确保地方每一级政府具有主体税种,为各级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具体设想:将与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税种划为乡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将与城市发展和建设联系紧密的税种划分为县(市)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如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将目前地方的第一大税——营业税,作为省级财政的主体税种。从全国来讲,省以下各级财政主体税种可作如上划分,至于其他税种或收入可根据各地区情况由省级政府作出安排。

2、关于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问题。 这是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核心内容,也是正确处理政府间税权划分的关键问题,对于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建立较为完备的分级财政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看,有不少国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特别是联邦制国家,其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相对较大。总的来看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完全交给地方(包括州和地方),联邦政府不加干预,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很大;二是日本模式,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但中央政府在对地方税进行立法时,给予了地方政府选择权,即在中央确定的税法中,地方可选择本地是否征某种税、采用什么样的税率;三是联邦德国的模式,既肯定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又通过立法权原则的限制,使地方的立法权不致过大,保证联邦政府在立法权上的适当集中。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特别是当前及今后我国又处于向市场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需要从税收方面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国家税收(包括地方税)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必须由中央制定,不可能象某些联邦制国家那样,将地方税立法权的全部或大部分放到地方,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但这并不排除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参照国际经验,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可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地方可选择或调整某些地方税的税率;二是地方有权因地制宜地开征某些新的地方税:三是对某些地方小税,如征收成本高,征收数额小,地方有停征的权限;四是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只能集中在省一级,不能再向下面分散。

3、关于合理调节省以下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运用恰当的财政政策和体制,合理调节区域之间的财力分配,这始终是国家财政面临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通过运用财政分配手段促进各地经济稳定发展和均衡增长的必要条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客观要求。需要指出的是,经济的非均衡增长及其财力不平衡问题,不仅在全国区域之间存在,而且在区域范围内地区之间也十分突出,因此,调节财力分配既是中央财政的任务,也是地方财政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在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省以下地区之间财力分配的合理调节。一方面要有利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地方自上而下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对于那些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还要实行保护性政策,要科学地划定一个财政最低贫困线,对最低贫困线以下的地区由国家和省进行必要的扶持。此外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层层集中和上划财力的偏向,这也是下一步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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