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和把握“四种形态”论文_汪明星

认识和把握“四种形态”论文_汪明星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纪委,安徽淮南 232001

摘要: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方针,必须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统筹“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的关系,实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关键词: 四种形态;挺纪在前;治病救人;区分

“四种形态”本身就是严管与厚爱的体现。因此,从“是什么”“做什么”“注意什么”三个层面,把“四种形态”研究透、掌握好,严管与厚爱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一、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时代背景,搞清楚“是什么”

2015年9月,时任中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时提出来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这是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明确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靠严明纪律”。“四种形态”正是标注在纪律尺子上的刻度,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理论创新,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尤其是第四种形态做到了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

这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的实践总结。十八大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把全面从严治党片面理解为查案件、反腐败,造成党员干部昨天是座上宾,明天是阶下囚,一查就是大案要案。针对这些问题,时任中纪委书记的王岐山提出“四种形态”,从动态视角回答了“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尤其是前两种形态就是为了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做到防微杜渐,治病救人。

这是基于对反腐败形势的正确判断。十八大后,党中央通过3年多的努力,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如何巩固取得的成果,实现反腐重点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特别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布局落到实处?“四种形态”从抓早抓小、动则辄咎这一层面作出了回应。

因此,“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的基本方针。清除病灶难,但更难的是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四种形态”解决的是慎“初”、慎“小”问题,通过推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即使犯小错也不会向大错发展。

二、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搞清楚“要做什么”

“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的,是纪委履职的重要遵循。一般来讲,只要依托前两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后两种形态所对应的治病树和拔烂树,必然会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环环相扣、科学有效。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具体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多与少的关系,也就是在监督对象上,要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从历史的角度看,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保障线,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更要用纪律管住90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四种形态”就是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政治生态。

二是量与质的关系,也就是在演变过程上,要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从标本兼治的方法途径看,破“法”者,无不始于“破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前移监督执纪关口,层层设立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

三是大与小的关系,也就是在查处问题上,要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注重抓早抓小,就是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但,绝不意味着强调抓全面、管多数,就对“少数和极极少数”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第四种形态就是针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划出的“高压线”。

四是宽与严的关系,也就是在量纪处理上,要处理好“全面从严”与“治病救人”的关系。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来看,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用纪律的尺子来体现厚爱。

三、做好“四种形态”的研判和转化,搞清楚“要注意什么”

各级纪委必须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及时通过谈话、函询、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精准发力,抓早抓小,全面加强纪律教育,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提高执纪效率。

三是注重形态转化。“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因素:1.时间节点。违纪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之前,虽然性质比较严重,但属于存量问题,可从轻、减轻。十八大之后的“三类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加重。2.违纪性质。区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与其他违纪行为;区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与单纯违纪行为;区分违纪行为带来危害程度和负面影响程度大小。3.认错态度。对主动到案、认错悔错诚恳,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可视情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4.一贯表现。注重了解其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情况,区分被审查人在“四种形态”中所处的阶段,是否有教育挽救的可能。

四是注重与“三个区分开来”相结合。在运用“四种形态”严查违纪行为的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通过这样的考虑,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攻坚克难的干部担当负责,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论文作者:汪明星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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