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原则论文,社会主义制度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8-018X(2001)02-0067-07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我们致力建设的制度体系,怎样才能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并使其自身也成为社会主义文明的组成部分?我以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称得上“文明”的制度,必须体现出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民主化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虽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制度,但国家的具体制度中并没有广泛地民主化,普遍存在严重的弊端。邓小平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P287)。这些弊端统统与封建专制制度一脉相承,而与现代民主制度格格不入。
民主与专制是相对应的。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为先进的社会形态,因而它不仅要超越封建主义的专制制度,还要有比资本主义更为广泛、更为实际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最民主的制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克服制度上的弊端,彻底肃清封建主义思想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使具体制度真正实行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不要说社会主义文明,就连资本主义的文明也达不到,因为资本主义毕竟超越了封建专制制度,以“民主”的方法和形式架构政治、经济制度和具体制度。所以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现代化”[1](P154)。
一提到制度的“民主化”,不少人以为就是普选、两院制、多党制等等西方民主政治那一套。其实,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所谓制度民主化,就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P282),整个制度体系体现出人民民主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民主管理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拓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实实在在地享受民主生活,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1998年9月,江泽民考察安徽工作时,提出“要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目前在农村推行的四个“民主”,是我国社会制度迈向民主化的坚实一步。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的制度体系与“民主化”要求的距离还相当大,罔顾民情、违逆民愿、轻视民智乃至强奸民意、侵犯民权的社会行为,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常常被疏离于自己的政权之外。制度的民主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文明的迫切要求,我们要加快制度文明的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推进民主化进程。只有实现制度的民主化,才能确保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充分保障和发挥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有效克服各种腐败现象。
2、制度化与法律化原则
民主要落实为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西方政治学学者熊彼得说:“民主方法是这样一种达到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使人民通过选举集合起来表达他们意志的人,自己来决定争论的问题,从而实现公意”[3]。波普也把民主理解为一套制度,一套被统治者能够有效地控制统治者的制度或程序。他说:“我们需要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4]。我们要建立社会民主政治,就要重视民主的具体制度及其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建设,依靠一整套制度保障民主。邓小平早在二十年前就指出要“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1](P296)
法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制度。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的,政治的民主化与社会法制的完备化相一致。一个民主的国家,必然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正如有人指出的,社会主义不缺乏先进的民主思想和理性的民主原则,却往往缺乏法制化的民主制度。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度比较低,就不能有效保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就不能切实保证人民应该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民主制度,都不能简单地、抽象地以逻辑论证来确立,它在理论上的规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来,它在实践中的贯彻必须以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5]。因此,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36)
有人俏皮地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真的,却做得马虎;资本主义民主是假的,却做得认真。”这里的“马虎”“认真”,都是指制度与法律而言的。过去,我们确实口头上、理论上讲民主讲得多,但长期以来忽视民主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建设,制度与法律很不健全与完备。相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却有相当完备的民主制度与民主程序、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在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方面,认认真真地进行建设,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并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使我们国家有世界上最健全、完备的制度与法律。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如邓小平所希望的“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1](P282)。
3、公开与公正原则
“公开”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制度本身具有公开性,因为制度是国家、社会的根本体制和一系列约束与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则规程、条例政策以及种种社会契约,制度缺乏公开性就不能发挥实际作用。二是指制度规定将人民群众的权利与义务公开、将国家管理机关和社会服务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公开、办事条件与程序公开、办事要求与结果公开等等。总之,除了涉及国家机密、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所有法律规定的保密内容之外的所有公务活动和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全社会或有关对象公开,使人民群众知情。
公开原则是从民主原则派生出来的,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公共权力为公众服务,因而必须高度透明和公开,如果公众对公共权力的权限和运行不知情、不了解,这既不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不能发挥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从而会使一些动机不纯的人钻空子,通过黑箱操作谋取不正当的权力和利益。神秘、封闭从来是与民主绝缘而与专制和私利相联系的,公开化制度是民主化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随着政治的民主化,公开性制度也逐步推行开来。例如1988年河北藁城县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在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全国首创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对办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群众有权予以检举揭发。藁城的这一做法得到党中央的及时肯定,1988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问题的纪要》指出,“办事公开和群众举报,是党的十三大以来在保持党和国家廉洁方面的两项重要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1989年2月召开的全国廉政制度建设座谈会也充分肯定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做法。
“公正”的含义也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制度本身的公正,即制度体现的是社会公理、社会秩序、办事规范,它不受制于任何私利,不偏向某一特权阶层,代表的是国家和全民、全社会或者某一方面的全局性利益。二是指制度要保障社会正义,让公民在制度、法律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偏私、徇情、枉法的事情发生。司法公正是制度公正的核心,是社会公正的保证。规范社会竞争和社会分配方面的制度也特别要有公正性。
公开是公正的基础与条件,公开为的是公正。例如,只有将法律和司法程序公开,才有可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如果法律条文与司法程序都不公开,人们不能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一些人又会乘机进行各种非法律的活动,这就自然很难谈得上司法公正。
亨廷顿在《第三次浪潮:20世纪末的民主化》中说,选举公开、自由和公正是民主的本质。不独选举是这样,所有制度的公开和公正,都是民主本质的体现。体现民主的制度,没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也自然具有公正性。
4、制衡与监督原则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失衡,不加监督就会滥用。为了限制与监控公共权力,防治社会腐败现象,任何社会都要有健全的权力制衡、监督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文明的制度,更需要有对权力进行制衡与监督的原则。
权力的制衡方面,要有立法制权、以纪制权,权力分解和权力期限等一整套的制度。
立法制权,指的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相关法律,通过法律和相应的权力机关对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对滥用权力的人进行法律追究。运用法制制衡权力的制度,是人民民主国家最需要健全的制度,因为民主与法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以纪制权,指的是完善政党法规和行政法规、严明政党纪律和行政纪律,通过这些党政的法规和纪律对权力进行制约和规范。中国共产党是不谋取任何私利的无产阶级政党,她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尤其需要以严格的纪律限制与规范党员对权力的运用。
权力分解,指的是对人、财、物、事的决定权、处置管理权进行适度分治,使权力不至于过分集中,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决策,从而避免因大权独揽、个人说了算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我们虽然不能照搬,但分权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精神还是可以借鉴的。
权力期限,指的是对权力使用时间要予以限制,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要加以规定和监控,不能无限制地让他们掌握某一部门或某一地方的权力,或者让他们无限制地进行权利转换,以防止权力变质和形成不正当的权力网络。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总结我们过去的经验教训时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P287)他指出的这些弊端,概括起来就是缺乏健全的权力制衡制度。因此,我们现在迫切需要建设和完善对权力的制衡制度。
权力需要制衡,更需要监督。一是权力部门上下双向监督;二是要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三是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都需要监督。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制度体系就必须充分体现出对权力的监督原则。
从监督的主体和途径来看,监督有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等。
党的监督一是指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监督,以保障行政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对行政的监督体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党的监督还包括党对自己的党员进行纪律检查,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惩处。
“人大”监督指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府的工作、行政部门和人员要无条件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评议、质询,“人大”拥有否决、弹劾、撤换、罢免等等权力。
群众监督是“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法律、纪律处分。”[1](P292)群众监督还通过各种群众组织例如工会、青年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施行,将基层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置于这些群众组织的有力监督之下。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群众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利用报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及时报道、揭露和批评发生在党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身上的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以此形成舆论压力和威慑力。我们以前片面强调新闻舆论工具的宣传喉舌作用,而对其作为大众传媒所担负的监督作用则重视得非常不够。马克思当年曾严厉批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他说:“报刊不仅被剥夺了对官员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而且被剥夺了对作为许多个别人的某一阶级存在的各种制度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6]。在如今走向民主化的时代里,必须强化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舆论监督功能。
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是国家运用行政司法手段进行的监督。国家对监督机关的地位与权威予以制度性规定,使其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不受制于监督对象,能够独立地依照有关法规和法律行使监督职权。群众监督要与行政司法部门的监督相结合,正如邓小平曾指出的那样,“更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P292)。
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来看,要有权力授受过程的监督,如集体讨论制度、民主考察制度、失察追究制度等;要有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度,如政务公开制度、质询与评议制度、礼品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要有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制度,如离任审计制度、廉政鉴定制度等。总之,对权力要有完善的社会监督体制和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力始终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在民主的社会里,社会监督应是全方位的,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社会力量失去监督,中国共产党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民主党派以及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司法和监督部门也要接受有效的监督。除政治生活之外,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也都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如审计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社会文化稽查制度和督学制度等等。衡量社会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社会监督体系是否完备、健全。
建立完善、健全的制衡、监督制度,是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对公共权力和社会力量加以制衡和监督,使之处在有效的民主监控之下,才能确保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5、科学、配套原则
体现现代文明的制度体系,必须科学、配套。
所谓科学,一是指制度中清除了旧的思想影响,与时代要求合拍。例如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中之所以长期存在家长制、权力过分集中、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多种弊端,邓小平分析说,这些“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制度中没有清除旧的思想残余,对进入社会主义之后领导体制应如何适应时代要求,“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1](P289)。二是各种制度要合理,要符合事物客观规律。例如在现代社会里,政府要尽可能减少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以提高经济的自组织的能力和程度,但我们的制度却长期政企不分,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又如权力和职能的结构配置要合乎行政管理科学,每个机关和每个人的职责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却长期如邓小平所批评的“机构臃肿、层次多、副职多、闲职多”,以至于“促进官僚主义的发展”[1](P288)。三是明晰、精确、严密。一些具体的制度例如法律制度、规章制度、法规条例等,不允许含混、模糊、存在歧义和漏洞,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规范、约束作用,甚至还会被人钻空子。我们目前大量存在的腐败现象,有些就是制度上的种种弊病造成的。
所谓配套,是指根本制度和各种具体制度要均衡、统一、协调,形成有内在联系、有互补作用的制度体系,彼此之间没有摩擦和相互掣肘的现象。只有这样,制度才会发挥出最大的整体效应。人民民主制度,必须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保护和发挥人民群众的各种民主权力,如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拔制度、民主考察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人民举报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等。其中人民举报制度又有举报材料的移送、管理、保密制度、对举报材料的查证鉴定制度,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等等。过去常常发生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里,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甚至陷害的事情,就因为制度上存在缺陷,相互不配套。又如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必须健全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国家领导制度;必须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必须加快建立适应资本市场需要的金融制度;必须建立新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总之,市场制度不是孤立的,必须与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相配套。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经济体制的改革不能脱离政治体制的改革,制度的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
我们政治上的民主制度、经济上的市场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了,但制度上的科学配套还很不够。进一步改革和健全完善具体制度,形成既科学、合理又协调、严密的制度体系,正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的任务。
6、可操作与有效原则
正如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华盛顿大学教授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制度只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够付诸实施,发挥出制度的规范约束机制。制度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就会留下硬约束力缺失的严重后患。现在党内的腐败现象之所以相当严重,根源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现行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纪检部门在监督、检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同时,要接受同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因此不便独立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容易受到干扰和掣肘。一些明显的违纪案件也只有当上级组织干预过问的情况下才能解决,以至出现“杀鸡猴不看,坏事照样干”的尴尬局面。
制度不仅要有可操作性,还要富有有效性。邓小平在谈到改革的目的时说:“我个人考虑有三条:第一,党和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国家体制要增加活力,就是说不要僵化,要用新脑筋来对待新事物;第二,要真正提高效率;第三,要充分调动人民和各行各业基层的积极性”[7](P241)。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邓小平也说有三条:“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7](P344)。邓小平提出的改革目的和目标,基本上都是指制度的有效性而言的。他希望通过改革旧的制度和建设新的制度,有效地增加国家活力、提高工作运转效率和增强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并多出快出人才;他还希望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通过改革,有效地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力;有效地发挥法制以及民主制衡与监督作用,防止和铲除腐败,有助于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和廉洁政治;有效地精简机构,使人员精干,办事高效,公务人员廉洁而且勤政,政府运行成本低,建立起一个廉价而高效的政府。
有人认为,我国国有经济之所以长期陷入困境,缺乏活力,必须进行改革,就因为一系列制度失效:如产权制度失效,分配制度失效,企业管理者选聘和考核制度失效,企业投资融资制度失效等[8]。经济领域,制度的有效表现在它能有力地促进科技创新、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使经济效益增长、企业充满活力等方面。正因为如此,制度创新和建立有效的制度,是发展经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上述基本原则中,民主化是最为关键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是民主化的保障;公开与公正、制衡与监督是民主化的具体体现;科学配套、可操作性与有效性是民主化制度必须具备的素质。我们遵循这些基本原则进行制度建设,就会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的发展,并使制度体系本身也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
收稿日期:2000-12-28
标签: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政治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