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论文_刘朝洪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论文_刘朝洪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一直经久未衰。本文主要围绕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对的问题以及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研究分析,为我国未来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院;制度;立法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宪法依据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首先遵守宪法的规定。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根本性要求,是环境法的根基和环境立法的依据,是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渊源。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九条表明,我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私自侵占或随意破坏自然资源。这是我国保护环境的政策,是我国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和基础。《宪法》第五十一条要求我国公民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给环境法中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明确提供了法条依据。这些条款不仅为具体的环境法律法规的确立打下了基础,更为我国眼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宪法依据。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确立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产生与发展

世界上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是美国诉讼制度中的一种诉讼形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政府力量的扩张和人民与政府矛盾冲突下出现的,一直以来都不是独立的诉讼领域而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与此相似的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国家资源遭到掠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行政机关尤其是环境保护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加大了公共利益的损失。

(二)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

首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时机已经到来。5月底,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指出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试点工作得到充分肯定。到今年7月1日,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即将结束,也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到来。近期中央深改组已经对社会的热议做出了积极回应真正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不难发现“官告官”案件很是突出,其中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部门不作为、瞎作为,踢皮球的案件居多,进而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比重大、问题多、矛盾突显,所以当下解决政府相关部门和环境公共利益矛盾冲突的办法是抓紧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现雏形

自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和7月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才真正意义上表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相关的大规模的司法实践的开幕。

截至2017年1月,试点地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稳步有序进行着,其中已经判决并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有相当部分,比如贵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案、福建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案、湖北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案、山东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环保局案、吉林白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安徽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诉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案等等,仍有一部分案件在继续审理中。

三、确立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

(一)加大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改变司法权相对弱化的现象

我国长期存在行政机关为主的偏见传统思想,严重不利于法治国建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现。虽然有部分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表面上会使行政机关陷入被诉地位,本质上不会弱化行政机关的作用。宪法明确表示我国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但事实上没有做到完全的独立审判,司法权相对弱化问题存在。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现实中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处处可见,消极执法、怠于监管、能力不足、水平过低等情况导致乱排乱放、污染环境的不法分子更加为所欲为。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加大了在行政诉讼框架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司法监督的力度,改进了公共利益方面进行司法救济的不足,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改变了我国司法权相对弱化的权力格局,更加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一方面对行政机关进行了法律监督,另一方面督促、纠正了行政机关对保护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而保护了环境、打击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利于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增加胜诉可能性

众所周知,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人民个体或社会团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在立案、取证、鉴定、执行等环节对他们来说困难重重。经常因为证据不足、材料不足、事实不清被搁置不予立案,民间力量财力有限难以进行调查取证、专家鉴定等程序。检察机关身为国家机关在立案、取证、鉴定、执行等环节会比较容易。制度确立后,减少检察机关受行政机关的制约,可以更加顺畅地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自身拥有调查取证权,能够尽快获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身为国家机关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等问题不足为惧;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比如环保部门积极作为,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能,进而更加有效地去监督执行裁判结果。

作者简介:

刘朝洪,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论文作者:刘朝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8

标签:;  ;  ;  ;  ;  ;  ;  ;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论文_刘朝洪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