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和确立全民所有制新理论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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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认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个由内部几个层次或环节构成的既分工又衔接的有机体系。在这个体系内,各个层次或环节按照它们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划分和确立各自相应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从而推动这个体系协调运转。具体说来,国家处于宏观层次,部门和行业处于中观层次,企业处于微观层次。国家和企业之间,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包括宏观与微观)和分配权诸关系方面,只有分权,不应搞“两权”分离。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处于综合层次,在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诸关系方面,应享有总代表权和总决策权。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基层单位和生产经营的主体,对本企业范围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体现的占有、支配、使用权,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经营权和分配权,应享有直接代表权和决策权。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这种经济结构,既能坚持全民所有制,又可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准备条件。

关键词 全民所有制 分权 经济结构

斯大林关于全民所有制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所建立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以及据此所确立的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我们将其称之为传统全民所有制理论、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和传统经济体制。由于这种理论、经济关系和体制严重脱离实际,不符合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和发展严重不平衡的状况与要求,因而不能发挥全民所有制体系内部各方面特别是地方、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能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逐步认识到,必须改变把全民所有制在全社会范围内看作是一个“管理处”或者“工厂”的理论观念,必须改变全民所有制内部实行单一经济结构的观念,必须改变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的观念,归根到底,必须改变把全民所有制企业看作一种“附属物”的观念,确认企业是具有法人财产权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这样,才比较切合实际,符合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律性。

一、改变传统全民所有制单一经济结构观念

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原则上不具有商品经济的属性。它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统一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作为全民的唯一代表实行统一计划和经营,是一种单一经济关系和单一经济结构。所谓全社会是一个“管理处”或者大工厂,是确立这种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的理论依据。这就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附属物”地位。

同单一经济结构相适应,实行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和支配权、生产经营权、收益分配权和产品调拨权等,都集中掌握在国家手里。这是传统全民所有制理论在法权和体制上的表现。这也决定和反映了企业在经济上的从属性。

按照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理论,国家既是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直接生产经营者,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被否定或者说埋没了,职工是一种名义上的“主人”。企业和职工的地位长期成为一种不是问题的问题。在经济改革中提出了全民所有制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观点。于是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新公式:即国家是所有者,企业是经营者,职工是劳动者(有的甚至说是“雇佣”劳动者)。从现象和实用的观点来看,承认企业是“经营者”,这似乎是一种进步。但从本质上说,并未摆脱传统全民所有制观念的框框和束缚。其实,这种划分并不确切、科学,未必符合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特征。

所谓全民所有制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意味着生产资料同联合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相结合;通过内部的几个不同层次或环节,既有分工,又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一种社会经济体系。各个层次或环节,按照它们在体系内部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划发和确立各自相应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关系。从总体上看,这各个层次或者环节,共同成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代表者,大家都是主人。具体来说,由于各个层次和环节的地位和作用有不同,它们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或者义务就会有所不同。国家(社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最高层次和综合层次,是生产资料的主体和总体代表,享有同这种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利益;但不应越俎代庖,包办企业的事。部门和行业作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观层次,具有部门、行业平衡和承上启下的作用,也应有相应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利益;企业作为一种经济联合体,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础和基层单位,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具有资产保值增殖的作用,应享有同这种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否则,企业就无法摆脱“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特征表明,作为它的经济联合体和基础的企业,不应被排斥于所有制关系之外,它同样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这个有机体的主人。过去把企业视为国家的“附庸”当然不对,现在又把企业仅仅看成是一种“经营者”,也是不够的,或者说是不确切、不科学的。同样,作为企业职工,是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人,他们既是生产力的代表者,又是生产关系的代表者,怎么能把职工排斥于全民所有制关系之外,而把他们仅仅归结为一种“劳动者”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职工同资本主义企业和职工又有什么原则区别!难道还有既非所有者又非经营者的主人吗?这种企业的所谓全民性难道不值得怀疑吗?马克思在谈到原始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关系问题时指出:“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①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内部各个层次和环节,是一种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关系。企业和职工如果脱离了全民所有制这个社会经济共同体,就会丧失他们的地位和成员的身份,也就谈不上什么当家作主的问题;也正是由于有企业和职工的存在及其发挥生产经营的作用,才能保持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可见,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关于国家是所有者,企业是经营者,职工是劳动者的划分,是不切实际的,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

应当认识到,全民所有制经济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根本不同。首先,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意味着生产资料同劳动者是分离的。由于工人没有生产资料,只有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才能从事劳动,这就决定了工人的雇佣劳动者的地位。全民所有制经济意味着生产资料同联合劳动者相结合,这就决定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把工人仅仅视为劳动者甚至说是“雇佣劳动者”,它不是违背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原则吗!其次,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利润原则,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比如地主的土地可以自己雇工经营,也可以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去经营;货币资本家可以自己雇工办工厂,也可以将货币贷给企业家去经营。无论采取什么经营方式,只要能获得相应的利润,所有权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就行了。全民所有制经济则不然。由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以及生产资料同联合劳动者相结合,作为一种基本原理和原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经营权是不应分离的。只有“过渡时期”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公共的、联合的社会经济共同体,无论是国家(社会)、部门、企业和职工,都是这个社会经济共同体的主人,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又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的参与者。只不过要依据它们各自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相应的分工和分权罢了。不能说,只有国家(社会)是所有者,企业和职工就不是所有者,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同样,不能说只有企业和职工是生产经营者,国家(社会)可以被排斥于生产经营关系之外。其实,国家(社会)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方针政策的制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协调和综合平衡、审计和监督等职能,正好是它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体现。国家(社会)与企业、宏观与微观,是对立的统一。如果离开了这两个基本层次在宏观和微观领域正常职能的发挥,难道还会有什么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运动吗?可见,在全民所有制体系内部,只存在适当的必要的“分权”问题,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关于国家是所有者,企业是经营者,职工是劳动者的划分,是不切实际的,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特征。

综上所述,由于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及其体制严重脱离实际,不符合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及其发展不平衡状况的要求,因而长期存在着种种问题和矛盾得不到解决。在经济改革中,提出和实践了“两权”分离的问题,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看来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不能解决全面转变政府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直到现在,企业还没有完全解决自主经营和自我积累的问题,因而不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积极性,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约着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表明,对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及其体制必须深化改革,要在所有制观念上有新的突破。

二、确立新经济结构是一种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种纵横交错的复杂的经济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行业内部及其相互关系,包括一国各个地区和城乡内部及其相互关系,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若干层次和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及其相互关系。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个层次和环节,都具有相应的地位和作用,它们既有分工,又互相衔接,共同完成发展生产和经济的任务。国家(社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最高和综合层次,是生产资料的主体、是总体代表者,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全民所有制经济本身发展的状况和客观要求,具有制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方面发展的总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和指导性计划,确定全国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协调和综合平衡,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等经济职能。这是维护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所必需的。部门或行业作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观层次,具有承上启下和局部平衡的作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结合本部门或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内部品种结构的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这是部门和行业发展所必需的。企业作为一种经济联合体,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层单位和基础,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环节,具有资产保值增殖的作用。有关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在自留(自筹)资金范围内扩大再生产的职能,都应掌握在企业手里。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也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如果离开了企业这个基础,离开了企业这个基本层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全民所有制经济就会成为一种“空中楼阁”。

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内部各个层次和环节的地位与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认识这一点是不行的,想要否认也是否认不了的。应当依据这各个层次或环节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正确划分和确定它们各自的经济职能,正确划分和界定它们的权力、职责和经济利益关系。国家(社会)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是由它作为全民生产资料的主体,作为这个体系的最高和综合层次的地位与作用所决定的。如果否定了国家(社会)这个层次的地位与作用,就谈不上有什么全民所有制经济。同样,企业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是由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作为这个体系的基础和基层单位的地位与作用所决定的,是维护企业的地位和发挥正常作用所必需的,也是维护和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下,如果不承认企业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如果企业没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必要的积累,如果不根本改变传统全民所有制那种单一经济结构和集权型经济体制,企业就无法摆脱“附属物”或者“半附属物”的地位。实践表明,如果企业缺乏动力和活力,不能办好,所谓国家(社会)和职工的利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全民所有制经济就不会摆脱困境,迎来光明的发展前景。

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内部各个层次和环节的关系表明,它们既互相联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既具有共同的利益,又存在着局部和特殊利益。这就必须依据它们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划分和确定它们各自的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关系,以便能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完成发展生产和经济的任务,这就是确定全民所有制体系内部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的客观依据。

确立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并不否定或削弱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统一性或者同一性。由过去哪种单一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结构,转变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等多层经济关系与经济结构,正是根据实践经验和认识,正确处理全民所有制体系内部客观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形成并推动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和再生产运动,是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所必需的。事物或者矛盾是一个整体概念。事物内部总是存在着一定的有机结构,有这样那样结构的事物才形成一个整体。结构的同一性形成整体的统一性。一定的结构是一定事物的组成要素或者基础,形成事物的整体与统一。所以,结构与整体是对立的统一。比如大到地球小到鸡蛋,都存在着一定的内部结构。地球包括地核、地幔和地壳等几个层次的结构;鸡蛋有蛋黄、蛋清、薄膜和蛋壳等几个层次的结构。正是地球内部结构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与作用,构成了地球这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了地球的运动;同样,正是鸡蛋内部结构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与作用,形成了鸡蛋这个统一体,在一定温度的条件下,促进了从鸡蛋到小鸡生命的繁衍。确立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经济结构,无非是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在人们观念上的一种科学反映。

三、如何确立新的经济结构

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经济结构具有两重性,即在利益统一性的基础上具有局部性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制这样两重性。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按劳分配为主的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结构的一层,不仅具有经济责任制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同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不完全不成熟性及其内部经济结构局部利益的存在,决定了这种种经济结构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坚持等价交换和互助互利的原则。这是调动各种积极性,促进全民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所必需的。

如何确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内部的经济结构?根据上述各种分析,企业要能真正形成一种经济关系即经济结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依法享有独立的地位和作用;②与此相应,依法享有独立的经济职能、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③与上述两条相适应,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要能做到这些,就必须对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深化改革,在这个体系内部特别是在国家(社会)和企业这两个基本层次之间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分权,通过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以及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关系方面分权的办法和途径来完成。

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完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全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管理处”或者“工厂”,国家或者社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最高和综合层次,不可能包揽各种权利,不具备实行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的条件;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决不是一种“附庸”,而应成为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发展、自我制约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就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关系而言,应当依据它们在全民制体系内部和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宏观和微观两个经济领域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来处理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适当的分权,才能共同完成发展生产和经济的任务。

所谓分权,概括地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改变传统全民所有制理论只有国家是全民生产资料的唯一所有者和代表者,独揽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权(简称“四权”),应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在国家(社会)和企业之间对生产资料“四权”进行分权。这既是承认(确定)企业也是全民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即主人地位所必需的,同样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所必需的。国家(社会)是全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享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具有总体代表权和总体决策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企业也不能被排斥于所有制关系之外,它的所有权关系不能被剥夺。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础,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应享有作为所有权体现的中有、支配和使用权,即对本企业范围的生产资料具有直接代表权和直接决策权。这是合乎逻辑的,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有制理论的含义的。

(2)改变过去由国家统一掌握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权,在国家(社会)和企业之间对经营权关系进行适当的分权。这同所有权关系的分权是相适应的。国家(社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中的最高和综合层次,应掌握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即宏观领域的经营权,包括确定有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关系总的方针政策、发展计划和综合平衡等总体方面的经营权。企业作为一种经济联合体和生产经营的主体,决不能处于一种无权或者“附属物”的地位,依法应掌握有关企业范围即微观领域自主从事商品生产的各种必要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不仅是企业应有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是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发展所必需的。

(3)改变过去由国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在国家(社会)和企业之间对企业利润的分配关系进行适当的分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的分权决定了分配关系方面分权的必要性。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及其在这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享有总体上的分配权,而通过税收形式或其它适当的办法,掌握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由于财政对企业支出项目的转移或减少,所占利润的份额应为小头),用于国家的重点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同分配关系的调整相适应,国家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进行投资。企业留利用于企业积累,包括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和用于改善职工按劳分配等方面的需要。这是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发挥企业和职工积极性所必需的。

实行这种分权,并非否定或者削弱国家(社会)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不过是在肯定国家(社会)应有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承认和正确对待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理顺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关系罢了。实现这种分权,既可以解脱国家不必要的负担,为政府调整和转变职能提供可能和条件,又可以根本改变企业的“附属物”地位,为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发展,成为市场主体并在竞争中求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所以,这种分权可以解决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长期脱离实际的问题,变束缚企业发展为促进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条件。显然,这是合乎规律性的改变。

四、新经济结构与新全民所有制理论

综上所述,从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单一经济结构到多层的主要是国家和企业两层经济结构的转变,从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到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分权的转变,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结构重组,就可以根本理顺和正确处理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所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关系,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职责、权力和经济利益关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形成一种新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坚持和搞活全民所有制经济结合起来,为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

应当了解,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体系内部实行分权,确立新的经济结构,并非确立企业所有制或者说实行多层所有制结构。我们这里所说的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多层经济结构都是属于这个统一体的经济细胞或元素,是它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前所述,整体与结构是对立的统一。一定的结构是一定事物的组成要素或者基础。结构的同一性形成(决定)整体的统一性。全民所有制经济也是如此。它内部的经济结构虽说有差别,但它们的整体利益是共同的基本的,它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方面的总体方针政策是统一的。整体利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共同的基础,企业的特殊利益总是局部性的。国家(社会)保持对全民生产资料的主体地位和总体决策权,保持方针政策的统一性,这样企业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进一步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不完全不成熟性,企业的局部或特殊利益可能包含着集体的因素或者旧的残余,但就总体而言,这种局部或特殊的利益,说到底只不过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体现。无论是企业或者职工,并非凭生产资料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说还是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即所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铁的规律性。所以,不应将全民所有制体系内部的分权和企业由此所形成的经济结构,看成是一级所有制关系。

传统全民所有制关系及由此所决定的中央集权型经济体制,是以全社会是一个“管理处”或者“工厂”这样一类传统全民所有制理论为依据的。新经济结构的确立,形成了新全民所有制关系和新经济体制。这是以新全民所有制理论(或称全民所有制新理论)为依据的。所谓新全民所有制理论,我们在《分权与传统全民所有制理论的变革》一文中,概括了六个基本点:①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它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全、不成熟到完全和成熟发展的历史过程;②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种纵横交错的经济体系,其内部各个层次必须依据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划分各自的经济职能,明确责、权、利关系,分工协作,各得其所;③在形成单一的社会或全民所有制以前,不会解决商品生产的命运问题,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必须坚持互助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④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遵循经济利益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⑤全民所有制经济是计划性经济,这种计划性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全、不成熟到完全和成熟发展的历史过程。脱离实际的计划性是不会有优越性的。在商品生产条件下,计划性必须以价值规律和市场为基础;⑥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从实际出发,依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来处理或调整其内部的经济关系②。

这种新全民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或全民所有制理论在实践中的重要发展。它不仅对解决我国传统全民所有制经济长期脱离实际和缺乏活力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那些资本主义不发达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如何建立全民所有制经济,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全面迅速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稿日期:1995年5月16日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2页。

②参见拙作:《深化改革与传统全民所有制理论的变革》,《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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