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进入深度融合发展新阶段-第十七届(2019)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述评论文

法经济学进入深度融合发展新阶段-第十七届(2019)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述评论文

法经济学进入深度融合发展新阶段
——第十七届(2019)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述评

陈孝兵

摘要: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不管是法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学科建设任务繁重,百废待兴,很多学科的建立,尤其在法学领域主要还是理论法学体系的建立,中国法经济学概念应运而生。一个学科的体系建构离不开学术范式的引领,特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学科,其产生的背景、代表人物、主要理论主张和标志性的学科话语等都是学术范式的重要载体。整体来看,法学界和经济学还是相距较远的,各自为政的现象依然存在。随着法学、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起来,很多学者开始关注法学和经济学交叉问题的研究,促进了学科范式和话语体系的深度融合发展。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和山西财经大学共同主办的第十七届(2019)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主要采取以文与会的方式,结合嘉宾主旨演讲、专题分组报告、大会总结交流等环节,比较全面地展示了近年来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交叉融合发展所取得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方法。

关键词: 政治经济学;法经济学;范式革命;环境法律规制;精准扶贫

一、新时代法经济学研究的范式革命与本土化问题

一个学科的体系建构离不开学术范式的引领,特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学科,其产生的背景、代表人物、主要理论主张和标志性的学科话语等都是学术范式的重要载体,在哲学社会科学漫长的学术发现和争鸣的理论链条中,主流也好,非主流也罢,每一次“范式革命”总会催生许多新的学科分支,不断推动学术理论事业向前发展。山西大学校长黄桂田教授从经济学视角就范式问题发问:我们是否需要建立一个还是几个新的经济学范式?他通过系统梳理自亚当·斯密开始分化的、以《国富论》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到今天的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体系和话语体系,认为从“范式”的角度来看应该形成了两大经济学范式:一个就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后来逐步演化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另外一个就是建立在效用价值论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事实上,西方经济学虽然经过了李嘉图学派到德国的历史学派、奥地利学派等发展阶段的演化,但大体上它们都还属于一个范式、一种逻辑理论的分析框架,并且始终恪守着“经济人假设”这样的理论传统。在他看来,同高举反新古典旗号、玩数学游戏的新制度经济学完全不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解剖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入口决不是从“经济人假设”开始的,马克思的整个经济分析框架紧密结合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的关系,这明显有别于新古典的成本收益分析范式。用他的话来说,中国40多年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改革思路和具体对策并不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事实上,中国经济学界积极地参与了几乎所有的涉及改革开放具体问题的讨论和研究,虽然免不了不同观念、不同改革主张的争鸣和碰撞,特别是在涉及改革开放的重大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和改革代价问题等方面,学术理论界有分歧,有争论,但就学术范式而言,无论是秉承新古典的分析框架,还是弘扬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方法论,到理论争鸣和思想交锋的最后旅程,大都可以形成共识,做到殊途同归。因此,从方法论的意义上他有一个基本判断,这就是讨论具体的经济社会问题,在中国似乎不存在范式的障碍。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来看,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空间还很大,这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有很多非正式制度可以替代,比如说我们有很密切的关系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在产权保护和合同保护方面进行替代。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龙小宁在实证研究中发现,在资源分配的时候,我们往往是以关系的亲疏为标准来进行分配的,这与当下倡导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她认为关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关系文化,对促进企业发展有帮助;但是,如果我们心目中的法治必须是公开、公平、一致性、非歧视、可预期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关系文化的出现就是法治精神的缺位。在不同的企业体制中,比如在国有体制内,企业的社会地位高,是“父爱主义”的受益者,那么国有企业越容易成为求职者的重点目标。如果在一个关系文化盛行的地区,企业招聘就不一定采取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就会出现在企业内的关系户可能更多的现象,与此相伴的是其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效率会比较低。她的实证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全样本中,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就国有企业而言,城市的关系文化的强度越高,它的投入效率是比较低的,因为企业支出对产出本来是有正向影响的,但是因为关系文化的缘故,这种正向影响就变小了。因此,在她看来,关系文化实际上有两种负向的作用,一种负向作用是资源的挤占效应,这主要体现在对民营企业挤压上,民营企业可能要用更多的资源去进行关系投资,因而没有多余的钱和资源进行技术创新;而国有企业可能没有受到资源紧约束的困扰,所以它没有必要去寻租。事实上,如果一个企业所处的地方关系文化盛行,就可能存在效率的抑制效应,外企因为它的社会嵌入程度比较低,所以受关系文化的影响会比较小。她对法治经济本质的阐述很有启示意义,即法治就是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不管这个人是我的熟人、朋友、亲戚,还是一个路上见到的陌生人,法治精神的本质就在于贯彻公平、透明、一致与可预期的原则。

话说当时在东单西观音寺内住有两位先生,一位姓钱,一位姓彭。一天,张三与钱、彭二位去澡堂洗澡,恰逢大雨,三人洗完之后雨依然没有停,于是就商量去半里路外的酒馆喝酒避雨。钱、彭两位先后乘洋车前往,张三则步行而去,结果等到两人到达时,张三竟然已经先到并且“饮酒数盏”了,再看脚下,张三穿的一双千层底新布鞋,雪白鞋底竟然滴水未沾。钱、彭二位大惊失色,谓其能水上飞行。此事还在北平的《小实报》登载过。

在一国经济社会体制跃迁的过程中,有这样一种经济诱发机制是不能忽视的,这就是伴随着经济起飞,一定要有相应的社会结构的调整,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的生成保证土地和劳动力源源不断地从传统部门流转到工业部门的话,工业化是不可持续的。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大致都找到过这种制度安排的路径,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们也作出过这样的制度选择。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魏建通过揭示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公有产权天然注定效率低下是一种误判,事实上公有产权也可以被治理得很好,只要有一个良好的治理框架,就可以得到一个资源最佳利用的结果。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开放性、包容性不断增强,社会资源的共享已经成为一个大趋势,各种各样的共享经济形态层出不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并不在于我们是否控制了多大规模的资源要素,而在于我们能不能找到一个很好的治理体系来平衡公共所有和私人使用之间的矛盾。他反复强调,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充分实现了生产要素大规模转移,为经济增长作出了更大贡献,在这种经济持续增长与要素供给多元化的背后,依然存在着我们独特的制度设计的历史逻辑,而在这个制度跃迁的过程中,公共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迫切需要探索更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制度安排。

在实际应用中,水合热法成为目前制备纳米MoS2最常见的一种方法,且其制备出的MoS2纳米微球尺寸较小,表现出了优异的耐磨性能。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不管是法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学科建设任务繁重,百废待兴。很多学科的建立,尤其在法学领域主要还是理论法学体系的建立,中国法经济学概念应运而生。法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源头、范式构建和融合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热议。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宁静波对这一热门话题进行了回应,他比较系统地梳理了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脉络,把法经济学学科逐步成长的特点概括为两个阶段:一是法经济学概念的引入和起源追溯阶段。关于概念的问题,一开始我们带有很强烈的时代特征,那时候法经济学被称为资产阶级法经济学,以区别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还有叫西方法经济学,支持这种叫法的学者也比较多。到2000年左右,学界逐渐统一了概念,一般就称现代法经济学或者科斯之后的法经济学。在法经济学学科范式的提炼过程中,大家主要是围绕理性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谈判理论等法学或经济学分支来进行研究,自成一体的法经济学在内部有的时候还是被排斥的,尤其在法学界。整体来看,法学界和经济学还是相距较远的,各自为政的现象依然存在。随着法学、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起来,很多学者开始关注法学和经济学交叉问题的研究,促进了学科范式和话语体系的深度融合发展。比如法经济学论坛在21世纪初期就面世了。二是法经济学研究的本土化阶段。2005年至今,学术理论界对法经济学的本土化问题认识不统一,包括议题的本土化、应用的本土化还是分析范式的本土化,都缺乏共识。比如关于应用的本土化问题,许多研究者把关注点集中在中国法治和经济增长、社会转型、食品安全、土地流转、劳动合同、人口流动、犯罪、知识产权保护法改革等等,学者们对这些热点问题的探讨不再是彼此分裂的,没有出现那种我只关注我的部门法,你只关注你的经济问题,而是形成了交叉融合研究的态势。关于法经济学未来的发展走向,宁静波教授建议大家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即不论是经济学理论,还是法学理论,我们在面对现实问题时都存在一个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有待进一步完善,未来的法经济学还是要注重那些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一些话题,如人工智能技术为我们提供的共性问题、司法改革当中出现的多元影响因素的具体考量问题,都是未来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的研究方向。

在不完美监督条件下的重复博弈模型当中,声誉机制不能够完美地解决市场上的产品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李井奎教授等在这个模型的基础上把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发现厂商的声誉长期来看确实是不可维持的。他们验证了在不完美监督的条件下,体验品市场上的声誉机制和产品责任制具有互补关系,也就是说,在给定一定的假设条件通过选择合适的产品责任制,可以得到一个让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均衡。在长期的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的过程当中,如果采取无限重复博弈,策略型厂商会通过模仿合作型厂商使合作行为自我实施,这种模仿机制就是声誉。他们的研究贡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集中关注不完美监督条件下体验品市场的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构建了重复博弈的道德风险模型,从长期来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测评模仿合作型厂商的声誉是不可能的,即存在市场失灵;(3)把消费者对购买体检品之后所得到的这种后验信息用来解释声誉建立的动态过程,在模型的使用上可能更接近现实的环境;(4)结合产品的合同责任原则,理清了不完美监督条件下它们的互动机理及其适用范围。由此他们提出了一个判断命题,就是在不引入产品责任制的情况下,策略型厂商的市场声誉如果大于非一般的话,厂商就会采取低努力程度,把市场失灵的问题交给市场自身去解决。他们强调,如果对厂商的惩罚性赔偿在一定范围内,就意味着厂商是愿意建立声誉的,如果这个条件能够满足,那么就存在一个均衡,迫使厂商更加努力,保证企业合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这就是严格责任。

二、民营经济、财产关系与金融监管

在讲一些比较简单或非重点难点的章节时,让学生当老师上讲台讲课。要求学生先准备一下,然后上台讲课,其他学生注意听,注意提问,注意有无错误,后教师予以补充。教师在补充前,首先要肯定讲课中的优美,巧妙地补充不足。此外,还可以让学生自己设计题目,出试卷。再高一层次,就是关于重点难点的理解,让程度好的同学上台演讲。这样学生觉得新鲜,有跃跃欲试的感觉,既增强了学生的主动性,也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理解分析的能力,促进了学生的参与意识。

民营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创造功不可没,但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国内金融风险集聚、国际单边主义思潮恶化了世界经济秩序、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因此,加强技术合作创新,重建社会信用体制,才是民营企业突破自身创新发展瓶颈的比较现实的路径。当然,合作创新涉及到和其他组织或者团体形成一个互动的过程,所以特别需要一个诚信的外部环境作为支撑,但当下我国社会失信问题还比较严重,社会信任回暖的春天迟迟未归。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王文涛借用中国人民大学近期发布的中国社会信任指数,研究发现自从社会信任指数发布以来,我国社会信任都是处于及格线以下的,也就是说,从长周期来看,我国社会信任实际上一直处于不及格状态。王文涛的研究表明,一方面,社会信任理论确实已经观察到了社会信任这种非正式制度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些重要的影响,但是社会信任如何去影响企业的合作创新问题,还缺乏强有力的解释。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虽然也注意到了制度因素在企业合作创新中的重要性,但是它强调的制度因素主要是政府、市场等政治制度,而缺乏对社会信任的关注。

在现场作业时,要安置专门的人才对钢筋放置的地方进行监管,确保相关的安全作业,在实际的工作中进行相关的专业化培训和安全方面的培训,严格检查施工员工践踏钢筋的现象,加大现场的监督力度,而且提示有关工作员工对钢筋开展捆绑工作过程中,不要踩踏完好的钢筋,尽量的扩大钢筋的利用性质和接受力的大小。在结束所有的钢筋捆扎以后,有关工作员工要开展钢筋水泥的牢固工程,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防范工作,使用钢丝对与所有铁丝开始加固,牢固工作完成以后对工作的地方开展浇灌建筑混凝土保护的工作,而且要保证混凝土保护膜的厚度的适宜程度,一定程度上保证安全操作作业,不会使得钢筋的正常利用时间长短产生影响。

大家都知道,在公司投资金融领域时对赌协议非常普遍,也吸引了很多投资者。最初这种协议出来的时候,法院对这种对赌协议有不同的看法,到底有效还是无效?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结合2009-2018年期间最高法院的8个案例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实际上是不承认赌博的合法性,但对赌协议究竟合法不合法,对赌协议前几年到底有效还是无效,现在从具体的法律实践来看总体还是有效的。从《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来看,将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清算义务人,将有限责任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允许债权人向股东提起诉讼,也就是把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大家知道,这个公司制还是法人,法人的生命力制度就是有限责任,是鼓励投资的,但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确实是对法人人格的否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判例提出了信义义务股东负责开始向债权人转移的理论,也就是所谓的转移论。为什么会转移?周林彬教授结合我国山西等省市破产企业的债权处置方案,具体分析了股东向债权人转移的真实原因。第一,因为债权人和公司之间存在共性,股东和董事之间有并不完备的合同,从而忽略了债权人、公司之间债权风险的不确定性。第二,债权人和公司合同在财务状况恶化的时候,企业就接近破产的边缘了。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董事会就会屏蔽风险收益,但是在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就会倾向于过度投资资产替代,这个逻辑就使受益人、债权人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因为对赌协议搞得再好、有效,该怎么拿钱的都拿到了,最后一拿完公司关闭,这就是鼓励交易的恶果,而不是它的善果。董事要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才能保证收益的最大化。第三,合同的不完备,很难受制于信义以外的法律。合同的不完备,属于隐形的侵害行为,过度的依赖标准破产法规定、伪造债务欺诈等都属于隐形的行为。他还强调,应该实施微观、中观和宏观三种监管机制来强化董事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的义务。微观的比如说在公司法上,如何把公司的信誉度解释为一种缺失规则,特殊情况允许债权人通过契约委派董事,这些都在我国的破产法中虽然明确,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他建议借鉴美国法的衡平居次,还有偏颇规则,就是在处理破产财产时,一年之内债权人有撤销权利;中观的监管机制包括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搭配市场中介匹配的作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在一个正常的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不是所有的事项都规定得非常清楚,而是会赋予相应的执行机关一定的裁量权,来保证司法决定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这样就会存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执行机关面临着行政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与相应法律规制的协调一致的两难选择。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峻峰认为,在相应的裁量权与立法者的具体目标偏离不大的时候,在具体的范围确定上,或者说在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上,如果出现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就会导致立法者降低授权的倾向。他认为行政机构的自我调节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构会通过奖励或惩罚机制来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实现立法者的目标,这是行政机构内部的一个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也会通过确立内部规范这种形式来细化立法目标,由此来规范行政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以保证执法效果能够跟立法者的目标相一致,从而获得更多的行政上的授权。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恒定的发展状况的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当相应的立法者出现事后监督的时候,相应的授权状态就达到了一个恒定,在立法者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能够保证相应的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具体的权利。他的具体建议是,要鼓励执法机构去建立一个自我约束机制,比如说通过内部对于自己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或者惩罚,来保证他们能够更准确地或者说更接近于立法者的立法目标;要加强事后监督,立法者要监督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具体的执行效果,也可以通过除了立法监督之外的司法监督来实现最后的监督,保证执法者在合理授权范围内履职的主动性。

三、财政激励、环境法律规制与司法公正

在环境产权的视域下,我们主要关注对财产权利的确定,以及相关的分配机制。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郗伟明认为环境权面临一个公法问题,就是说公民个人、企业或者是相关组织,它们都享有安全和舒适环境的生存权利。例如,在碳排放和环境权上,碳排放权的主体如果对碳排放超过一定限度以后,它就要承担独立的成本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监管过程中如何核查和调整需要明确。再从物权的属性来看,物权当中我们经常讲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它是用益物权或者准物权的体现,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权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它一定是有体物,这是我们现在法律上的不足。关于法律属性的一些界定,郗伟明教授特别强调要处理好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的结合,因为我国碳排放权在交易过程中,其核心思想就是在限定总量下赋予特定主体的合法权利,并允许它像商品那样买卖,而且融合了政府权力、私权,所以我们说它公法私法都兼顾。在公法层面,从主体交易到目标确定都强调它的管制性,但是对私权的保障提升空间还是很大的。从私权的角度来看,如果被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话,那么碳排放权的排他性如何实现?郗伟明教授建议把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为特许经营,这样既可以授予又可以流转,从而实现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

我国疫苗监管体制一直存在责任主体缺失和监管模式单一化的问题,疫苗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属性,确证了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的应然性和正当性,因为老百姓通过税收契约关系把税收交给政府,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个法律体现。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教授羊海燕通过反思我国疫苗监管体制与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的弊端,认为出现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国家疫苗监管体制改革总是自上而下来进行,落实不到位,比如疫苗问题,最后到基层是卫生部门在监管;有的地方为了整合基层部门的监管力量,把食药监局和市场监管局都纳入进来,基于节约机构成本和精简人员编制的考虑,在基层就会出现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的问题,监管效果普遍比较差。在她看来,任何公共产品都是政府提供的,但政府不生产疫苗,它只是对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此时,可以由政府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但政府依然是第一责任人,这在逻辑上是有其自洽性的。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在构建疫苗监管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考虑到税收契约的对等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交换性,以及规范有效的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由于税收契约的关系,民众通过让渡财产权,把健康权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进行监管,这是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就是政府委托相关企业生产疫苗,那么企业生产的疫苗一定要符合公共安全与公共健康的要求,符合政府的公共利益目标,无疑会要求疫苗生产企业达到一定的产品标准,这是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如何强化疫苗监管的有效性,提高政府在维护大众卫生健康和用药安全可靠方面的公信力,她建议采取垂直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杜绝卫生部门、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以及卫健委等多部门都在进行监管的乱象,真正解决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

民间融资的法律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通过经济模型检验,认为应当适度地放开民间融资;另一个就是从法治的角度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大多受制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二元化划分的影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孙丽认为,应当打破部门法的局限性,从根本上厘清民间融资的本质属性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从而明确作为国家条例的法律在规范民间融资问题上所承担的义务和限度,从而达到准确合理适度的规制民间融资。就出资人而言,她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的:一个是本体意义上对出资人行为的一个认识;第二个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基于市场资源的稀缺性,民间融资的利息一般比较高。作为出资人来说,它是通过利息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暂时让度资金的使用权。对于市民或企业来说,这是追求财产权利最大化的一种实现方式。从国家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都确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容侵犯,同时也排斥和制裁他人。比如《宪法》第13条、《民商法》、《公司法》、《物权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这些部门法为合法的民间融资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籍此构建民间融资财产权保护的法理依据。她强调融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民间融资无论是对出资人还是对融入方来说,都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融资人来说,它有自由地利用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目前存在金融垄断、金融抑制的情况下,作为公民和企业,它们没有办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好求助于民间,这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四、精准扶贫、技术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

如何观察和评价中国的创新保护和补贴政策效果?北京大学讲师任晓猛通过实证估计我国创新保护补贴政策的总效率是7.36,这是一个数量上的估算,在质量上应该是2.33;创新保护和补贴政策的促进效应分别为6.5和1.92,如果是质量方面,它们的保护效率大概是4.5左右。另外,他还发现创新保护和补贴政策的效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2年到5年的区间是政策最有效的时间。他强调评价专利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不能有失偏颇,必须兼顾政策的质量和数量效应,但是补贴政策只是一个数量上的效益。他的相关研究有别于之前的研究,在于他首先找到了一个准自然实验,用省级专利保护数据政策的出台来做识别,从而实现专利数据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匹配,可以通过引用量更好地衡量专利的质量;其次,他把创新保护政策和创新补贴政策区分开来,先研究专利保护和补贴一个整体项目,然后把专利补贴剔除掉,专门测度保护政策的效率,接着反过来分析补贴政策的作用在哪里。他的研究结论表明,保护补贴的政策效率应该是数量和质量的兼顾,但是补贴政策只有一个数量的效应;如果政策效应是零,也就是说在没有保护促进政策的情况下,单纯的补贴对发明专利和发明专利质量存在一个负向的阻碍作用,但是对其他的没有,所以这个也是保护政策的重要性所在。

中国农村当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农村的空心化问题比较严重,大量的农民进城,农村的情况整体不容乐观。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王建功结合历史分析提出了一个退出、呼吁与忠诚——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分析框架,这个分析框架也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他用历史的眼光来观察我国农村的空心化问题,认为从工业革命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农村问题与当前的中国农村问题是有根本区别的。他的疑问在于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的主力军是谁?现在离乡的是哪些人?返乡的又是哪些人?如果说精英都离乡了,能力强的、生产力高的都离乡了,反过来留守的都是弱小的,这样的农村是没有希望的。他有个假设,现在进出农村要尽可能自由一些,进城当然也要户籍放开慢慢进。现在社会竞争太激烈,尤其是年轻人,有劳动力的人进城,那么返乡就必须允许其他一些人进村,其他人指的是什么?现在可能争议比较大。比如,对一些城市的人群,可能是工商人士,或者是一些年轻人,他可能不是村里的,但是他想承包农村土地,这些人就得让他进村,新型农民的主体应该有多种各样的来源。他还强调,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一定要面向未来。当前与乡村治理紧密相关的法律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对人员流动、资源流动限制得比较死板,这是一个问题。退出呼吁和忠诚意味着什么?农民呼吁有很多方式,但是农民的声音很难听得到,农村上访信访过程,也是呼吁的一种方式。忠诚是什么呢?忠诚就是对于乡土的情结,要吸引很多有识之士去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信息农业、智慧化农业,这些人可能会喜欢去农村居住,农村有许多老房子或者新房子闲置,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起来。实际上,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还是要解决退出后的问题,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与市场需要合拍。

如何准确把握精准扶贫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联性问题,也是大会研讨交流环节的重要话题。山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董治国把这种关联性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性质体现了人合性,它是农民自发组织合作,可以把农户最大限度地集合起来,减少了农民各自生产的无序性竞争。(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经营化的组织,再加上精准扶贫的项目,一般是当地的特色产业、绿色产业、休闲旅游产业,这些产业都离不开团队合作,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发挥企业化的优势,加大了对农民赋权,实现了权益与效益的捆绑。(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方面的制度供给不足。201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但是在基本法之外,政府配套的其他方面的法律还比较少,这就导致了政策立法滞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他的相关政策建议是,加大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立法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才引进方面的优势,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畅通流通渠道,解决资源的合理分配使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 F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5982(2019)09-0062-06

作者简介: 陈孝兵,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责任编辑 辰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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