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的立法价值_法律论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的立法价值_法律论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立法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传播论文,集体论文,价值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34(2006)08-1210-03

法律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它概括地反映了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同一定社会主体对法律需要的关系。由于法律价值在根本上是一种为一定社会所认定的在立法和司法中应满足、实现的特定利益,因而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一定的法律价值。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也不例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集中行使权利人在网络中的有关权利并进行法律允许的活动。与网络中其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方法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实现信息网络权利人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信息社会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和利用的最佳法律制度,体现出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法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2] 的积极意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中蕴含有秩序、效益及公平等立法价值。

1 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的秩序价值

所谓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做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人类的这种倾向乃深深地植根于整个自然结构之中,而人类生活则恰恰是该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3]。在众多的法价值中,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形成一定的秩序,法律对社会关系预先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4],使社会关系在一定规则的管理下形成秩序,给予为数众多却又混乱不堪的人类活动以模式和结构,从而预防不能控制的混乱[5],以保证社会所有成员在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下,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可以说,法律秩序就是由法律规则所体现的,防止社会混乱的一种理想、安全的社会秩序形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2004年7月发布的报告,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网络用户已达6800万人左右,登记注册的网站达473900个,并且它每年在以50%-100%的增长速度在发展。网络在为人们提供浩瀚信息的同时,也提出了著作权人和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在网络中的保护问题。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赋予了著作权人和著作邻接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作品的传输、发行不同,权利人要实现权利,需要靠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然而由于网络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加上具有的无限复制性、全球传播性和交互性,使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不同,有相当一部分人把这个虚拟空间称为无主管、无疆界、无警察的三无“自由世界”,网络“共享”的理念十分流行,因此,虽然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实际上权利人对其作品是难以控制和掌握的。从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诉北京空间著作权在线网站的网络侵权的著名一案开始,至2004年底青岛市对网络下载免费音乐案的宣判,期间不断发生的网络侵权纠纷事实表明,需要有效制度来规范网络的保护和利用,维护权利人在网络时代享有的权利。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可实行集体管理。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集体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权利人对其权利在网络空间行使的困难,规范网络空间使用他人作品的无序状况。依靠集体组织这个“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的力量,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追究侵犯网络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的违法行为,为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一种标准、规则和尺度。同时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告诉人们,互联网虽然为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网络空间仍须遵循法律,尊重他人权利,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要经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实现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方便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从而使网络空间的版权保护和使用有章可循,呈现出相对的有序性,实现法的秩序价值。

2 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的效益价值

所谓效益,最初源于经济学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引入法律领域后的效益是指在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下,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取得最大利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地发展。因此,法律的效益价值,一般来说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如果法律调整的结果反映或体现了法律的社会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法律的效益高或比较高;反之,如果法律调整的结果与法律的目的相背离,则法律的效益低或比较低,……法律效益是实证性(即法律调整的结果)与价值性(法律的社会性)的有机统一[6]。任何法律都应以实现资源优化地使用和配置,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己任,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立集体管理制度同样也体现了法律的效益价值。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的二进制数码来记述,人们在联网中的计算机上只需鼠标轻轻一击,就可以获取来至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由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对象是社会大众即不特定的对象,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数字化、传输的无国界化及利用作品人数的扩大及不特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合法权益较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权利人创造出作品,也希望能被社会所认可,被社会公众所使用。有资料记载,不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在内,就目前传统媒体方面,全国每年出版10多万种图书、1万多种期刊来说,涉及的权利人多达数千万,还有网络作品作者的加入,面对浩如烟海的作品和数量庞大的作者,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一一获得作者的授权许可,其艰难程度是十分之高的。

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为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和利用自己的作品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行为模式,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授权该组织管理和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如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转付给权利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诉讼、仲裁等。这种由集体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的一些权力,可以使权利人降低其行使权力的成本,减少时间、人力及物力等方面不必要的资源耗费,较好地解决在网络环境中单个权利人没有能力管理自己权利的问题,从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在大规模的群体传播使用的条件下也能得到保障。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中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途径,在权利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起到了沟通的桥梁作用,既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要,促进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也保证了权利人能以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耗费,实现资源最大限度地优化使用与配置,达到产权的最佳效益。

3 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体管理的公平价值

公平与正义、公正的意思相近,指的是公正和平等,这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也是法律始终奉行的价值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作是正义的具体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种中道的权衡”[7]。他认为,法律的特点之一是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同时,也引导和制约着法的发展,体现在法的制度之中。成为法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可以说,任何法律都应以维护一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

在网络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存在公众希望共享资源和权利人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利用的利益冲突。人们希望从网络这个新兴的信息传播媒体中,能自由、便利地获取大量的信息,然而网络传播的许多信息,实质上是传统作品数字化后表现出的形式,保护传统作品权利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享有控制和利用权,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立的动因。他人要使用其数字产品,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即是侵权。然而,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过于限制公众对信息的使用,最终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设立法律规则平衡这种利益冲突,这正如罗尔顿所指出:“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要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集体管理,能较好地解决网络环境中社会公众共享信息与权利人保护和利用其作品之间的矛盾,体现了法律所提倡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观。首先,权利人可授权给专门从事著作权管理的专业机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实现法律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宗旨——是维护权利人对其作品在数字环境中控制、利用的权利,因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应该属于他,其他任何人则没有这种权利。其次,为公众在网络空间获取他人作品提供了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要使用他人的作品,须向权利人授权的管理组织取得书面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管理组织取得报酬后向权利人转付。这既是对权利人创造劳动的尊重,也可以避免网络空间如何寻找权利人的推托借口,相应减少不劳而获地窃取他人作品现象。

4 结语

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集体管理制度,体现了秩序、效益和公平价值之间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效益和公平价值必须在一种有秩序的环境中才能实现,没有一定的秩序,任何价值都是无法实现的。只有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一种有序、安全的网络秩序,才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秩序价值并非是立法的最终目的,在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高效益、实现公平才是立法的终极价值目标。虽然提高效益和实现公平有冲突和矛盾,因为效益相对来说,倾向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正义更多的是关注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它们在本质上应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效益才是有意义和值得追求的效益,也只有在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基础上的公平才是更高层次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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