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与对策_农民论文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与对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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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的竞争形势,经营规模狭小与日益扩大的市场之间的矛盾已成为阻滞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各地的初步实践看,组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选择,是提高农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谈判地位,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开展信息和购销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提高了农户购销行为的可预测性和有序性,为满足农户的购销需求和保证市场有效运行奠定了基础,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了有效对接;通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也为更好地执行农产品国际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提供了有效的组织载体。

2.增强了广大农民的谈判意识,有效地遏止了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机会主义倾向,提高了农民的竞争能力,并为实现政府对农民直接补贴提供了载体。

3.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为协调各专业生产者的购销行为,加强行业管理,规定最低限价等创造了条件。既防止了同行业间的恶性竞争,节约交易费用,又有利于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同时,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为农户购入生产资料时以批量购买,争取优惠价格,而且能有效地推动规模经营,降低了农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最终使农民增收。

4.通过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维护了农民的自身利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方式把各自为战的农民组织起来,联成一个整体,就使入社后的农民,物资有来源、生产有计划、销售有渠道,提高了农民在交易中的地位和入市的有序性以及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进入市场,改变了单家独户生产者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分享了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维护和保护了农民自身的利益。

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政府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提供了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将推动政府职能与领导方式的变革。一方面,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发展,发展势头也不错,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认识高度。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工作中没有将合作经济组织摆上应有的位置。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无配套法规政策,法律地位不明,缺乏应有的政策法规支持和舆论支持,因而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各部门都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不顺,事权不明,协调不够。三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许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合作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围不够,致使组织内部缺乏活力。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总体思路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取向

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矛盾。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规模和总量的膨胀上,而且还表现在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上。与此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适应。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①随着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弱,农产品市场的波动大;②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使得农民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化服务;③农业服务组织缺乏,使农业要素流动受阻,农民增收困难,农业比较效益低下,迫切需要一种载体能够带领他们直接进入市场;④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互动组织。这些问题和矛盾表明,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迫切需要微观经济组织的创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便应运而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在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保护成员利益。

2.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和制度资源

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最大制度资源,就是现有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社要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进行洗心革面的彻底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朝这个方向改革,供销社是死路一条,要达到这个改革目标,确实困难重重,这些困难有来自体制的,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来自内部的,只有多面作战,痛下决心才能实现真正的改革。有些同志对供销社的改革困难,估计过高,悲观失望,认为不改等死,改是找死,看不到光明,看不到出路,这种悲观的论点绝对要不得。绝对不能放弃这种制度资源另起炉灶。我们要看到各级供销社现有的许多优势:一是它拥有自己多年来形成的网络体系,全国基层供销社所属的经营网点有将近50万个;二是还有一批搞供销服务的人才,这些人才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培养出来的,他们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这支队伍散不得,一散就再也形不成力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了;三是各级供销社还拥有不少现成的场地和设施,这些场地和设施本来就是农民群众形成的合作经济资产;四是不少供销社还掌握有一部分流动资金。发展合作经济,资金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靠农民入社时交的那些本金,去闯大市场是非常困难的,这些资金原也是合作经济之内的,万不可再流失到别的地方;五是供销社这几年的改革探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有些供销社在改革中不但走出了困境,而且探索出了不少新路子、新办法、新形式,可以说已经看得见胜利的曙光,所以我们要善于从现有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特别要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地方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要加强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健全治理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利用村级自治组织的政治制度资源,尽量让村级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和发展合作经济结合起来,减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谈判成本。

要充分利用好“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的经济制度资源,合作经济本来就是弱者的联合,本身就是在“分”的基础上“统”,在这点上两者是不谋而合,殊途同归。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模式选择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具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培育和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按照“农民自愿、市场动作、多元发展、逐步推进”的方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以及形式多样、群众自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的原则。在组建形式上,要依靠农民,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应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应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拘一格,不分优劣,只要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就应当鼓励其发展,既可以是横向的合作,也可以是纵向的合作。既可以按区域合作,也可以跨区域合作。既可以专业行业合作,也可是综合性的合作。在实践中,可以完全是农民自办,也可以是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与农民联办,也可以是涉农企业、公司与农民联办。龙头企业可以牵头,政府部门、供销社乃至科技人员的流通骨干也可以牵头。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可根据实力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举办服务和经营实体。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采用“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总而言之,只要有利于把农民组织起来,有利于让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民和市场对接起来,就应该鼓励其发展。

我们对某些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成熟、不规范,甚至有违背合作制原则的地方,不能大惊小怪,要注意引导扶持。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是为了适应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应是广大农民群众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和保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服务、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使之既能体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又能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从而达到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没有低层次的丰富和繁荣,也就没有更规范、层次更高、规模更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成长起来。

无论哪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应该建立在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而绝对不应该造成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应建立以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模式,但又不能完全仿照其他东亚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立那种集为农服务和政治集团为一体的组织。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农村需要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一个中间组织,既对政府负责,又对农户负责。由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我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模式,这不仅是因为它有历史的继承性,而且因为这种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第一,以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模式,符合当前农村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加强统一经营层次,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的主体模式,把农村中各种活动统一完成,实质上是把双层经营中的统一经营进一步实体化了。第二,以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模式,有利于革除“政社合一”的弊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准政府机构性质,农业经营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政府农业政策上,作为经营主体将从乡镇政府中独立出来,有利于在农村建立起对党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第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是综合性的,这符合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建立以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模式,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呈现多样化的格局。尤其要重视以下三个趋势:第一,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性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或其萌芽形态,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第二,农村供销社作为我国原有农业合作化的一项重要成果,虽然由于历史原因,使其从民办变成官办,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及其活力的重新焕发,必将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农村股份合作制,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创造了经验,其作用在于实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创新,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重组,股份制从资本的筹集到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突破了原有集体经济的界限,使农村集体经济获得新的生机。上述三种趋势,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亮点”,其主体性质的汇集与组合,将构成或归宿于我国未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模式,并将大大丰富主体模式的内涵。

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结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发展趋势,适应农业经济国际化的要求,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但不是说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相反,政府适当的引导、监督、规范是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首先,要把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和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制度、运作模式、利益机制上都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有很大不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谈判地位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市场化进程、建设农村现代经济体制的要求。其次,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要想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必须依靠科技,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谈判地位。最后,要认真领会中央精神,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中央在1994年就提出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把农民专业协会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农村工作会议上,也多次强调要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此,我们要自觉把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是官办的组织,我们一定要吸取官办供销社的教训。但是政府不干涉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等于“无所为”,要在法规、政策上积极引导、扶持,给予必要的倾斜和优惠,特别是要有财力上的一定投入。一是要加强领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坚强的领导,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制订发展规划,出台激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确立重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符合农业产业化进程的要求,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必须围绕区域特色农业,积极扶持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推广良种繁育,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必须围绕搞活流通,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要从实际出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还必须坚持合作制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属萌芽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但也不能闭门造车,想好了再干,必须坚持干中学、学中干,边干边学,边学边干。四是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有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持,这也是政府扶持其发展的切入点之一。五是必须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支持多种形式并举,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一哄而起,搞强迫命令。六是处理好合作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经营、乡村集体经济、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只有搞好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才可能实现。

2.加强合作经济理论研究。合作经济在世界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合作经济组织遍布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但有着丰富多彩的实践,而且有着丰厚的文化和理论。虽然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历史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长,但也有8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经济有了迅速发展,只是照搬苏联的集体经济体制以后,使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合作社失了民办性质变成了官办,变成了政府部门,走了弯路,这几年虽然供销合作社改革做出了喜人的成就,但仍未最后走出困境。由于供销社改革不到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自发地成立了很多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不够规范,也存在不少问题。不管是从供销社改革的角度看,还是从农民群众现在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看,我国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都严重滞后,目前急需先进的合作经济理论做指导。

3.抓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其发展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加强法制建设,要尽快、尽好的发展我国的合作经济,就必须加快这方面的立法速度,用法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这既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我们要建立这方面的法律,既要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既要坚持世界公认的合作制原则,以便和国际接轨,同时也要注意合作制原则与时俱进,使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一开始就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起到促进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显著作用。

4.制定政策,加大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又不同于工商企业,既需要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共积累,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服务职能。而且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孕育起步阶段,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脆弱,亟需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出台和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创造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努力搞好服务;要支持而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总结典型,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增强广大干部参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加强对农民和企业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提高组织化程度的自觉性,帮助他们成立和经营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尽快出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性意见,要确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予以扶持和帮助;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持、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5.加强对农民的合作经济知识的培养和教育。我们要把对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合作经济理论宣传教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让基层干部,让农民群众了解什么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怎样办,自己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应当做些什么,有什么权力,有什么义务,要他们了解世界上先进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通过培训骨干,使他们能够掌握发展合作经济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操作方法,把少数农民的自发行为转变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总之,知道怎样利用合作经济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规避市场的风险,争取自己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得到的那一份权益。

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具有教育功能,所以对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教育,既要注意政府的宣传引导,又要注意发挥合作经济组织本身的教育功能;既要注意发挥理论工作者的教育作用,又要注意培养典型。积累经验,探索路子。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用活生生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教育农民,有时示范作用可能比理论教育的作用更大。我们的广大基层干部,我们几亿农民一旦懂得合作经济的知识,将会给中国农村的变化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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