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分析_中国农村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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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改革近20年来,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一直没有间断。我们仅概述几种主要的形式并简析其经验教训。

(一)“两田制”

“两田制”是指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粮田,按劳动力承包责任田,口粮田只负责农业税和农户的口粮,责任田除了上交农业税外,还要上交集体提留和完成农产品的定购任务(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观察分析》,《经济研究参考》,1997年第73期。)。

山东省平度市是实行农地“两田制”的改革试验区,其基本做法是:按照公平和效率分离的原则,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均划分,其数量上的依据是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体现平均分配的福利原则,以承担农村社会保障职能。承包田则引入效率原则,由农民根据经济能力投标承包,促使耕地适当集中。此外,各村社一般还留有30%的耕地作为机动田,用于农户增迁或其他不可测因素的调整。与“两田制”的设计相配套,耕地的收益也做了相应的改革。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部分人多地少的村,口粮田可负担较低比例的定购任务);承包田则按市场原则实行有偿使用,除交纳农业税外,还要向村社上交耕地承包费、负担政府规定的定购任务。承包田的承包办法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由村经济合作社(或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作为耕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农民招标。由于耕地有限,为保证适度竞争、防止地块分割细化,村组织也采取一些干预和限制措施(注:蒋中一等:《平度市“两田制”改革的政策效果分析》,《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4期。)。一些地方推行的“两田制”实际上是“动帐不动地”,既不调整原有的土地承包格局,也不搞竞争招标,而是根据人口的增减,调整承包农户口粮田与责任田之间的比例。这种做法主要是着眼于使农民的负担按人平均的平等原则,而不是注重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效率原则。1996年全国实行“两田制”的土地面积6.02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44.6%,其中责任田面积4.08亿亩,口粮田面积1.94亿亩(注: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提要(1996)》。)。

“两田制”的试验,不仅是为了解决负担不均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难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它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把传统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既然如此,为什么“两田制”没有被中央所肯定,已经实行“两田制”的地方要认真进行整顿呢?

根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1996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仅为2.3亩(注: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第379页。)。这样一种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就使得农业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主要功能不是生产而是福利,成为每个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注:温铁军:《中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改革与试验》,1997年8期。)。为使土地从体现社会保障功能为主转向充分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功能,这一从公平优先转向效率优先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伴之以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并要以大部分农业劳动力从农业领域转移出去,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非农就业机会为条件。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农民已经获得并通过合同形式加以明确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权),遵循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而一些地方以推行“两田制”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把“两田制”当做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这样的“两田制”自然不应提倡,必须进行整顿。

(二)“反租倒包”

前几年,在安徽滁州地区,一些乡村、组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统一规划,调整地块,确定多种经营区域。对作为多种经营区域内的农田,由乡村以适当价格统一向承包户租用,再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有的经过统一规划,建设必要的设施后,以收取承包金的形式发包给愿意承包的农户,由承包户经营;有的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田间生产管理,并取得劳动报酬。以上这些经营方式,在当地都被称为“反租倒包”。如安徽全椒县武岗镇采取农户重新承包经营的方法,即各村以每亩140元左右的租金租用农户被调整出的承包地,又以每亩160~200元的租金发包给新承包户经营,其中140元用于支付原承包户租金,其余部分作为村收入,由村统一安排使用(注:王贵宸、魏道南:《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探讨》,《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2期。)。

“反租倒包”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在一些地区得到推行,关键是当地乡村集体通过租用的方式尊重并实际承认了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是已经属于他们的一种财产权利。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

农村土地的权属及用途的变更由国家所控制,社区集体的农民不能分享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所获的增值收益。如在南海市,政府以1.5万元/亩的价格征地,而“三通一平”后的转让价最低30万元。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当地的一些村为此尽可能先一步在社区范围内办开发区,力图将土地资本增值收益截留在社区范围内,而农户则用土地使用权在社区集体中入股,分享一块地租,从而解决了农村社区逐步城市化、社区成员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之后,土地流转及变更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在社区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这就是一些地区实行的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集体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收回了政策给予农民的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而农民获得的是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分红的不完整的股权(不能继承)(注:余国耀等主编:《九十年代产权制度的对策研究——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专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18~125页。)。

除了承包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外,村社区集体之间亦可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山东济阳县孙耿镇通过“邻村换地,集零为整”,各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54个村地滚地,地换地,在交通便利处集中了一片各村按人均数(每个农业人口0.05亩地)换出的开发小区用地,促进了乡镇企业的集约化经营。而地权则可以折算成股权,按股分红(注:《城市导报》,1996年8月22日。)。

(四)“四荒”拍卖

所谓“四荒”,是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以往未能充分利用的土地。“四荒”拍卖也就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买方通过付费,获得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是50~100年)对“四荒”的使用权,并且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对“四荒”的开发和利用的目的。

“四荒”拍卖首先兴起于我国的中、西部地区,那里自然条件较差、地理位置相对偏僻、交通不发达、信息传递较慢、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起步较晚,因此经济较为落后。但是中、西部地区也有自己的优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地广人稀,人均土地资源丰富,可开发的“四荒”较多。因此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也就首先想到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四荒”,希望通过拍卖的方式来明晰产权,以形成对开发者的激励,从而加快“四荒”的开发步伐,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四荒”拍卖和土地承包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经济责任制形式。虽然“四荒”通过拍卖,只是转移了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而且在“四荒”售出后,社区合作组织还拥有对开发者的行为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但是比之土地承包,它却是更进一步的土地产权结构的调整。这是因为:第一,经济当事人在购买“四荒”后,其合法的使用期限比“承包”更长,大体都是在50~100年;第二,通过购买“四荒”,经济当事人是一次性买断一定时间内对“四荒”的使用权,为此他可在有效的时限内对“四荒”实行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四荒”作为非耕地资源,没有承担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义务,因此经济当事人在“四荒”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利。由此可以认为,“四荒”的购买者较之土地承包者拥有更为完整的使用权、受益权和让渡权。

拍卖“四荒”最初是从中、西部的山西和陕西兴起,但是很快就在全国东、中、西部各个经济地带的许多省、区、市推广开来。根据水利部的统计,到1995年底,我国的25个省、区、市已查明的可拍卖“四荒”面积共有46666万亩,其中已经拍卖的有2980万亩,仅占总量的6.4%(注:《人民日报》,1996年5月31日。)。因此,“四荒”拍卖有着极为广阔的前景,而且随着“四荒”拍卖的进一步开展,也将有更多的“四荒”地的产权为其购买者所行使。

由于“四荒”拍卖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它强调的是资本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经营能力的平等,因此有可能出现没有治理“四荒”经验的富人雇人,有治理“四荒”经验的农民受雇于人的结果(注:李周:《改革以来的林业经济研究评述》,《林业经济》,1996年第6期。)。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四荒”之所以存在,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四荒”的所有者——社区合作组织没有足够的实力将其开发利用。因此,通过拍卖,不仅可以依靠农民个人或社会上的力量使以往闲置的资源得以开发利用,而且社区合作组织也可以借此回收一笔资金,带动自身的经济发展。“四荒”在拍卖后虽然并未改变其原来的集体所有的性质,但是与土地承包相比,它赋予购买者的权利更直接、更具体,从而投资回报预期也更稳定、利益更直接。依靠竞争机制,以拍卖的方式,明确界定“四荒”投资者的权利,这是“四荒”拍卖之所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的必要条件,也是“四荒”得以快速开发的必要条件。

“四荒”拍卖解决的是“效率”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至于拍卖后由雇佣关系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这一“公平”方面的问题则应由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加以解决。还应注意的是在拍卖时对“四荒”的资产评估应考虑其未来的赢利性,如拍卖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相差过大,则在经营见成效后就可能导致产权纠纷,甚至出现类似80年代承包果园或鱼塘后的哄抢事件。

我们以上列举的仅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许多探索中的几种。实践证明,凡是承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是他们已经获得的一种财产权利,不使其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并将承包合同当作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加以尊重,在这一大前提下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种种探索往往是有效的;相反,如果随意践踏农民的财产权利,对农民从经济上进行剥夺,将合同只作为农民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凭证,违背农民的自主自愿原则,任意变动土地承包权,在这种状态下进行的种种探索往往是失败的,无论它们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旗号。

二、双层经营中“统”的一层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近年,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及商品化的程度有了较大提高,“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统”的一层上已逐渐发生变化,呈现多元化的产权格局。

(一)社区合作组织继续发展与完善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主要是行政干预的产物,而不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应作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农村的经济现实是:

第一,农村社区合作组织(或称为社区集体)确有一些空有其名,并无经济实力,但也有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据统计,1995年全国72.6万个村中,当年无集体经济收益的村占30.8%,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村占42.9%,集体经济收益5至10万元的村占13.5%,集体经济收益10万元以上的村占12.8%(注:参见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编:《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提要(1996)》。)。

第二,在农村中,社区范围内需要有一层组织来为农民提供服务,行使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职能,这级组织必须做到“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章理事”。而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调整、税费制度不改革、村一级组织事权与财权相脱离、没有上边来的预算经费的条件下,社区集体只有通过经营和开发集体所有的资源从而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才能顺利履行其社会、经济及行政职能。至于社区集体组织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应通过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加强村民自治及民主监督机制来求得解决。

(二)专业合作组织正在发展壮大

农产品生产由自给自足向商品生产转化,就必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千千万万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户将与大市场发生越来越多的联系,他们有组织起来在农用生产资料购买、农副产品销售加工以及技术应用方面开展合作的内在动力,而随着商品化生产的发展,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必然提高,从事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间的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就会突破原有社区的界限及原有的地缘、亲缘关系,成为具有较强合作性质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据农业部1996年底统计,农民专业协会已发展到150万个,其中跨区城的专业协会达2000个,有10%以上的协会办有经济实体,平均每个协会拥有固定资产8.5万元,服务项目由生产领域进一步向产前产后延伸。

(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进入农业

农户与市场对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从29个省(区、市)负责农业产业化的部门反馈回来的情况汇总分析,1997年,有各种利益联结方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1824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注: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计有5380个,约占45%。龙头企业带动型也可以说是一种“统分结合”的新形式。如玉溪卷烟厂,把烟叶种植作为“第一车间”,把本地区20多万烟农当作编外职工,建立了60万亩烤烟生产基地,以工业利润为启动资金,以多种方式向“第一车间”返还利润,11年来共投入30亿元。又如三九集团投资1224万元,与吉林泡子沿村共同组建“三九吉林泡子沿有限公司”,从事玉米深加工产业(注:《金融时报》,1996年5月25日。)。只要这些外来的企业能处理好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新型的双层经营就会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而使“统”的一层呈现多元化的产权格局。

三、改革以来农村非农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一)乡村集体企业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中国农村的非农产业是指农村中除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乡镇企业是从事这些行业的主体。

从表1可看出,乡(镇)办企业个数仅为总数的2%,可职工人数为总数的22%,所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41%,全员劳动生产率最高,为1.7万元/人,但资金利税率最低,仅为11.5%。村办集体企业个数为总数的5%,职工人数为总数的22%,所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28%,全员劳动生产率与乡(镇)办企业一样,为1.7万元/人,资金利税率为20.0%。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变革从实施承包制发端,此后,又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承包制的实践,进而开始向股份合作制或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发展。

1.承包经营

乡村集体企业的制度变革,首先是借鉴改变土地的经营方式、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功经验,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个人或集体的承包经营。

乡村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是以经营者个人、管理层或企业员工集体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定企业的产值、利润、工资总额、上缴利润和超产奖励等经济指标,即所谓的“四定一奖”,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出工效挂钩、酬利挂钩、计件工资制等承包办法,由此承包者获得企业资产的使用权(经营决策权和部分控制决策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了承包经营以后,并没有改变其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所不同的只是企业由原来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经营,变为通过承包者而实现的间接经营。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采取了由个人(企业经理、厂长)来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责的方式,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消除了乡村集体企业原有的多种弊端,促进了集体经济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从改革初期直到现在,承包制都是乡村集体企业的最为主要经营方式。据统计,在80~90年代,我国的乡镇企业中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占60%以上(注:许惠渊:《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制的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0期。)。虽然不可否认,在承包制下,不少企业在经营中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例如政企不分,不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以各种方式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的一些内部事务进行种种干预;经营者负盈不负亏,出现“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经营者无长远打算,行为短期化的倾向难以扭转,企业发展缺乏后劲等等,但是如果对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分析,那么就应当承认,承包制的实施并不仅仅是解决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重大调整。因为从理论上来看,在乡村集体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的各自权利,都已经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所界定,从而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虽然并未改变,而且其让渡权仍然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控制,但承包经营者不仅拥有经营决策权,同时,还拥有一部分控制决策权,并与所有者分享剩余,这样也就相应地改变了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因为,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是:在承包经营下,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利已经在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委托人)与承包经营者之间进行了分割。

2.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制度创新

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兴起于80年代中期,在90年代初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直到1993年以后才全面推开。股份合作制的实施,目的是改变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为了扭转政企不分、集体企业难以代表广大的资产所有者——农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虚置)的问题,以及为了改变企业在经营中,资产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状况,也就是消除企业资产“人人所有,人人又没有”,“人人负责,人人又不负责”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底全国农村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共300多万家,其中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14.35万家,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9.3%,改制企业职工726万人,占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12%,改制企业完成增加值1452亿元,占当年乡村集体企业工业增加值的14.2%。又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最新统计,乡镇企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350万家,其中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约有24万家,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15%左右。集体企业改制面,山东是40%,浙江是26%,江苏是33%,广东是20%。

党的十五大之后,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正掀起一轮新的热潮,股份合作制是制度变迁的重点,而股份合作制改造又往往与租赁、拍卖、兼并等其他制度变迁形式紧密相连,有些集体企业改制时是“先租后股”或“先售后股”,我们仅根据近年来对乡镇企业改制进行的实地调查及个案研究,就股份合作制改造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创新阐述几个观点:

(1)由农业部1992年底颁布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所确定的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以股份制为核心,同时吸收了合作制的某些因素。与农业部1990年《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暂行规定》的制度安排相比,它更加接近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实际状况,为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活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制度空间。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制度是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企业制度,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能简单地进行概括、抽象,它取决于各企业的股权结构,它既可以是公有制性质,如集体控股,国家法人股控股;也可以是私有制性质,如大股东控股或管理阶层控股。并不是各种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如果要坚持使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则必须对目前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的内涵界定,做到名符其实。但这样做势必会从政策上缩小这类企业的组织选择空间,最终是实践突破政策的限定。

(2)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的基点是劳动支配资本,而不是资本支配劳动,劳动者通过民主管理行使其控制决策权,剩余主要是按企业劳动者(股东)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股金只获得有限的利息。在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已经被积极地扬弃(注:《资本论》第三卷,第49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集体所有制得到了有效的实现。但目前在我国农村冠以股份合作企业称谓的企业中,这类企业为数很少(注:参见张晓山等:《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论探索与实证分析》,《改革》,1997年6期。)。

(3)党的十五大以后,乡村集体控股型企业或尚未改制的集体企业的改制,总的趋势是通过拍卖、出售使集体资产在企业中的比重大大降低,有的地区甚至不留一家集体企业。在这种形势下,切不要以定指标、定时限、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企业转制的工作,而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要把好资产评估关,出售资产要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应该指出,在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济状况及未来的赢利性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些部门的官员也可利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的漏洞以权力寻租,侵占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可防止或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有一种观点认为,重要的不是产权,而是产权的流转,即使初始产权不合理,只要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产权最终会流转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我们认为,应区别起点与终点。将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结合。集体企业改制时,初始的股权设置要尽可能公平合理,应按各种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的价值来划分股权。在资产出售时,应使参与者在同一起点上平等竞争。只有在此之后,市场才应发挥作用,本着效率原则使产权流转、集中。如把终点当成起点,由此产生的资源分配不公平势必影响社会安定。

(4)企业在改制后如转为大股东控股型、经营层控股型或法人参股型企业,显然企业的性质已经变了,不再是乡村集体企业。这些转制后的企业,即使所有者的股份相差悬殊,也应该允许,只要其产权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问题的关键是集体资产出售后收回的价值形态资产的经营管理问题,如处置不当,这将会是集体资产的最大的流失。

1996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合计8875亿元,其中乡集体资本金为2003亿元,村集体资本金为2158亿元(注:《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7)》。)。改制后,乡村集体企业的实物形态的资产转为价值形态的资产有几种渠道:资产拍卖出售后收回的资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上缴的土地使用费;一部分集体资金以贷款形式放在企业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企业中保留的集体股的红利。由各种渠道汇集的价值形态的资金由谁经营管理,使其保值和增值,资产本身的使用方向及资产运营后所获收益的使用方向由谁决定?我们认为,社区农民劳动者应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主体,应通过组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使村民代表(在乡镇一层,是各个村集体的代表)参与决策。如收回的资金要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或村行政开支的不足,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审核批准。集体资产的增值收益应主要用于本社区的福利(如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或是创造就业机会(如基础设施建设等),真正做到还权还利于民。

(二)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变化

农民联户办企业也就是农户之间的联营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出现也是在实施家庭承包制以后,其目的就是在于突破一家一户独立经营的局限性,实现有限的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资料显示,在1985年,我国共有农民联户办企业112.1万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选择,到1991年,已经减少到84.9万家,下降24.4%;但是联户办企业的产值却从1985年的314.14亿元,增长到1991年的755.47亿元,增加1.4倍。此后,农民联户办企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1994年,其总数虽然又下降到79.1万家,但是产值却增长到2617.92亿元,比1991年增长近2.5倍。这表明我国农民联户办企业的平均规模正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不断扩大,从而它们对于市场的适应性也在不断增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联户办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表2。

联户办企业其经营方式以合伙为主,也包括其他的一些形式,很难以一种确定的企业模式来加以概括,因此它既不同于原有的农村集体企业,也不同于完全的个体或私营企业。“联户办企业”这一名称只是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对其加以把握,而不是如“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所反映的是所有制形式,但在工商部门,联户企业大体都被依照个体企业来对待。虽然联户企业自改革之初至今已经有了10多年的发生、发展的历史,但由于它们在我国的农村中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经济上都一直未能占据显著地位,因此也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见表3)。

农村的个体私营企业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数量变动不大,有的年份还有所减少。但与联户办企业相比,产值增长较快。从1984年到1994年,联户办企业的产值增长了20.7倍,而个体私营企业则增长了96.1倍。从表1亦可看出,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及资产都占据相当的份额,资金利税率是四种类型乡镇企业中最高的。从生产力角度看,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符合农村经济中资本稀缺、劳动力充足的现状。从生产关系角度看,个体私营企业财产关系简单、产权明晰,适合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非农产业。中西部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在非农产业起步时,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三)关于戴“红帽子”的企业

在改革进程中,一些地区的联户办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转制成为股份合作企业或直接注册为乡(镇)、村集体企业。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估计,全省乡镇集体企业中30%~40%是私营企业挂靠户(注:参见《中国私营经济:现状、发展与评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联户、个体、私营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原因,一是避免政治风险,戴上“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可免除种种意识形态方面的干扰;二是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注册为集体企业可享受税收、信贷、地租、能源等方面的优惠,并可减少与工商、环保、交通监理、银行等部门打交道时的交易成本。表4显示了80年代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得到的好处。

还应指出,一些联户办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企业,也有明晰财产权利方面的考虑,即把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转为正式的制度安排,走出“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循环圈。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联户、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注册为集体企业,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而乡镇政府及村集体支持和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可增加地方税收、安排剩余劳动者力就业,亦可借收取管理费获取一部分经济收益。可以说,挂靠集体戴“红帽子”这种经济现象是双方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理性选择所达成的交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治环境越来越宽松,企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条件越来越平等,原有的挂靠、戴“红帽子”企业与乡村集体脱离关系,摘掉“红帽子”的趋向是很自然的,但由此引起的财产权利方面的纠葛却值得重视。如1997年11月,总资产达5.6亿元的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小里河村村委会上宣称,该公司资产除职工集资所占股份外,名义上属于小里河村一方的产权都属于他本人,理由是当初建厂时是他投的资,只不过挂的村集体的名(注:参见《南方周末》1997年12月12日。)。这类问题是新旧体制碰撞的产物,今后可能会日益增多,需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解决的关键是要本着使用资源付费的原则,确定资源所有者各方生产要素投入的价格,从而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四、结论

迄今对我国农村经济生产性资产总量(即使不包括农用土地)及其所有制构成尚无全面权威的统计数据。据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和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1996年末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为15255亿元,其中乡(镇)办企业所有5063.5亿元,占总体的33.2%,村组集体所有4187.3亿元,占总体的27.5%,农民家庭所有5355.1亿元,占35.1%,其他经营方式所有649.1亿元,占4.2%(注: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编:《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提要(1996年)》,第4页。)。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主编的《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7)》则显示,1996年末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总计已达16050亿元,不同的统计部门、统计渠道及统计口径产生不同的统计数据,直接影响到对农村经济总量及其所有制构成的把握与理解。

对各方面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农村经济已呈现多元化的所有制格局,成为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

在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农村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结构已发生了变化。随着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民已部分地享有了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及转让权。改革以来对农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种种探索得出的经验教训是,必须承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是他们已经获得的一种财产权利,并将承包合同当作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加以尊重,切不可践踏农民的财产权利,从经济上剥夺农民,违背农民的自主自愿原则,任意变动土地承包权。

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农户已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及除土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利主体。随着农产品专业化、社会化及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对接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双层经营中“统”的一层逐渐发生变化。社区合作组织继续发展与完善,各类农民组织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正在发育壮大,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带动型使大型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进入农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农户之上“统”的这一层次呈现多元化的所有制格局。

在农村非农产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中,乡(镇)办及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仍占非农产业总资产的较大份额,但这一比重正逐步降低。联户办企业与个体私营企业资本与劳动的组合方式正好与我国农村资本短缺、劳动力充裕的现状相一致,从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尤其个体私营企业由于财产关系简单、产权明晰,更有可能成为中西部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发展非农产业的可行的经济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通过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兼并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多种产权变革方式,探索非农产业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种种探索中,首先要把好资产评估关,改制企业初始股权的设置应尽可能公平合理,资产出售时要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少数人利用权力寻租,侵占集体资产。要特别关注集体资产出售后收回的价值形态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应使乡村社区的农民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主体,使其以出资人的身份参与这部分资产的投资、运营及收益使用诸方面的决策,真正做到还权还利于民。

农村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多元化的所有制格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能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各种经济成分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公平竞争的进程中,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将会得到充分的利用,能极大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必将在实践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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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分析_中国农村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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