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张远[1]2014年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处于弱势地位,产品责任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了产品责任法来对此进行调整,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双方的利益。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问题也不断涌现,产品责任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考察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对消费者保护乃至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围绕产品责任这一主题,运用比较分析、案例研究、历史分析等方法,试图从分析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对产品责任的性质、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辨析、探讨,并结合对国外相关立法制度的比较、分析、反思,以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认识,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产品责任的概述。本部分从对产品责任的定义、性质、特征入手,对产品责任的基础性概念有个初步介绍。进而对我国立法上与产品责任有关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将中外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进行阐述和对比。第二部分是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比较。在这一部分中,从产品的缺陷、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制度叁个方面,用比较法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从中进行总结和归纳,在我国现有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论证其对我国这一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和价值。第叁部分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分为两个板块,其一是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等五个方面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现状作出系统而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其二是针对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产品的界定和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提出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完善建议。首先提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应当扩大产品的范围,将智力产品及血液制品和制剂加入到产品范围中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中包括重新界定产品缺陷的定义、借鉴国外做法,对缺陷产品进行分类并分别适用具体的认定标准;最后应完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依然从惩罚性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来完善。

毛英[2]2007年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我国现行关于召回制度的学说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以下叁种学说:主体说、程序说及行政管理说。根据不同的标准,产品召回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普通召回和简易召回是最重要的召回分类。产品召回的主体、程序具有复杂性。召回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工业化时代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国家对经济干预成为一种常态和必要及法律社会化综合作用的产物。美国是最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家,欧洲的法国、英国、意大利及亚洲的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应该说还是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我国的产品召回应该采用强制召回和自愿召回相结合、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一方面要注重强制召回,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是一种在政府推动下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重召回的普通程序建设,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简易程序的条件还很不成熟。产品召回制度的存在具有十分现实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有八个方面。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但是制度有制度生长的环境,简单的照搬国外的一些制度安排是不行的。制度作为决定于经济基础的东西,在市场经济成为世界性的资源配置方式的今天,决定于其上的法律制度具有某些相通性是无可避免的,这事实上也是我们考察国外相关制度安排的目的所在。产品召回的有效运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们要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但是,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出发,要从制度运作的原则、政府在产品召回制度中的角色及产品召回的程序进行考量。

程跃华[3]2007年在《医疗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医疗产品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近年来,群体性医疗产品不良反应不断见诸报端。因为医疗器械和药品而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确有研究的必要。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着手,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接着从医疗产品的外延着手,探讨并得出医疗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意见。第二部分从我国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着手,探讨我国医疗产品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分析了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其中详细介绍了医疗产品缺陷,认为医疗产品缺陷同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在设计缺陷部分,分析了医疗产品的不良反应制度,探讨了国外已建立的医疗产品不良反应补偿机制和缺陷医疗产品的售后监测机制和产品召回机制;在警示缺陷部分,探讨了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上,疏忽理论与严格责任在功能上属于同等物,探讨了医疗产品的充分、及时、持续的售后警示义务,医疗产品生产商的警示对象可分为“习得居间人”医疗机构(针对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和消费者(针对OTC药物)。第叁部分介绍在责任承担上,我国的医疗产品的责任人包括生产者、准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仓储者、运输者和其他主体。第四部分分析各责任人之间的分担关系,笔者认为,生产者(包括准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部分笔者提出医疗产品责任应当由医疗机构和职能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责任,我国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医疗产品缺陷的售后警示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并认为我国不应当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应当在《产品质量法》中用产品缺陷的概念取代或包含产品不合格的概念,并进一步明确受害人向责任人的求偿机制和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机制,由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在医疗产品领域,明确由医疗机构及职能行政部门承担补充责任。

马子建[4]2016年在《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以来,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内涵、性质、规则、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但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性质、对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及血液致害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理论争议一直不断。然而,真正关注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现行法律制度的却并不是很多。本课题就是着眼于当前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借鉴国外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于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些拙见,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课题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部分。该部分论述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本课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当前国内医疗产品责任及国外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医疗产品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述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医疗产品的概念及其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特性,并详细分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属性,结论认为其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第叁部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论述部分。该部分着重研究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下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缺陷医疗产品召回问题以及人身损害鉴定与损害赔偿问题。并在最后一节,系统分析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欧美等国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制度的借鉴部分。首先,论述了欧美产品责任的重要立法例: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第叁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德国的《药品法》与《产品责任法》;《法国民法典》下的产品责任。其次,论述了欧美产品召回中的特色制度: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医疗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加拿大的产品分级召回制度;欧盟颁布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的GMP与药品召回问题。再次,比较介绍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最后,分析国外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制度: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德日瑞叁国关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介绍分析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召回保险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的拓展部分。第一节,提出制定专门的《药品法》、《医疗器械致害法》作为配套法律实施,并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第二节与第叁节,对我国医疗产品召回制度及人身损害鉴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思考,通过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并认为医疗机构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应当为胎儿设立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思考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第六部分:从外部和内部分析本课题研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外部意义在于:完善法律制度、创造法制氛围;内部意义在于:培养职业道德,寻求社会价值。

吴顺运[5]2013年在《产品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的产品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相比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长期建立的社会对应机制,我国对应产品责任事故的风险机制相对落后。尤其是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其很大程度受限于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同时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反作用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两者是社会对产品责任调整机制的对立统一。所以本文主要围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产品责任保险两个核心展开论述,首先主要介绍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其中一些主要概念和特征,同时介绍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其社会价值与法律意义。其次是针对产品责任保险进行论述,以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为基础,以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为脉络,展开讨论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与产品责任保险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问题。随后从保险理赔实务的角度提出在保险事故的理赔实务操作与司法实践中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产品责任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现实中已经面临的,同时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提出随着我国保险产业走向成熟而即将面临的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上述的多个问题提出改善意见,主要立足于叁个方面:一、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中相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改善意见。二、对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意见,同时对保险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看法。叁、对保险制度如何发挥社会管理功效提出可行的操作建议,并阐明如此做法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文旨在以产品责任保险为线索,将分散的法律问题梳理整合,通过对于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的思考和探讨,结合当前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建议,同时本着科学发展的宗旨对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产品责任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陆俊伟[6]2008年在《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种类繁多、功能丰富的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舒适。然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使用者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例也层出不穷,产品责任纠纷不断增加。为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了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产品责任法体系。我国亦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架构起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对产品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不明确、不全面;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的欠缺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概述。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使用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第叁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第叁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个方面。其中,人身伤害赔偿应当提高赔偿数额;财产损害赔偿应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第二部分:部分国家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随着因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人及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事例不断增加,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作出了相关立法,并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认定范围、赔偿功能和赔偿数额。其中,认定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叁部分: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缺陷。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损害制度只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出了赔偿规定,而无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因此,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存在叁个方面的缺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体系不完善;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少;损害赔偿功能单一。第四部分:建立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国外一些国家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应当完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的认定范围和赔偿范围,建立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出预防、补救和惩罚为一体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

诸琳[7]2013年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近叁十年的发展历程及未来走向》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严重的产品责任问题,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应运而生,并在近叁十年取得长足发展,但毕竟我国在该领域起步较晚,许多方面仍显不足。尽管自产品责任问题被重视以来,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完善建议,但多是针对单一法律或特定制度,缺乏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发展历程的全面把握,因而在对制度的理解及完善上难免有所疏漏。近叁十年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通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逐步建立起产品责任法体系,并取得重大突破,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自损赔偿的规定、跟踪观察义务的确立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立更将我国产品责任法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这些重大突破背后也折射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的价值目标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变,逐步从单纯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治不法行为的目标转变为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兼顾生产者利益,以寻求两者平衡的目标。为了实现利益平衡的目标,法律实用主义理念、风险预防理念以及惩罚性理念开始融入我国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并在具体的制度上体现出来,预示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该趋势,及时完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跟踪观察缺陷规则、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极其必要,是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的重要内容。

麻琳琳[8]2006年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丰富产品和多样化选择的同时,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产品责任法就是伴随着这一过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给购买者、使用者及其他相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时期,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基础是契约理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其复杂性日渐增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频频发生,契约法已不足以有力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产品责任逐渐被纳入侵权法的调整领域之中,其归责原则也逐步从契约责任转向了疏忽责任、严格责任。同时,在损害赔偿方面也逐渐得到发展并趋向完善。 本文围绕产品责任这一主题,对产品责任的性质、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反思,以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认识,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论文的第一章从产品责任的名称入手,揭示了产品责任随着责任侧重点不同和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而演变的过程。而后与我国立法上与产品责任有关的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对产品责任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 论文的第二章对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做了概括的分析、说明。对产品责任的法律渊源和产品责任的立法发展过程做了回顾,指出我国产品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注重受害人救济的立法,到《民法通则》的进步和《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与修改,折射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进步。 论文的第叁章对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责任立法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产品缺陷以及损害赔偿等重要问题进行剖析,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

周敏敏[9]2016年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类特殊险种,最早在欧美国家产生并发展。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叁十年时间,对产品责任保险理论方面仍停留在对基础问题的研究,该制度在立法上仍有空白。随着国内投保企业不断增多,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理赔纠纷也越来越多,理论研究的不足再加之立法上的空白给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力。本文从案例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搜集整理2008年至2015年来在司法裁判网中公布的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案例共33个,通过对个案和整体判决结果的分析和对比,发现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产品责任保险中第叁人直接求偿权适用难度大,保险理赔金额偏低同时理赔金中排除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等等。结合美国、日本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经验,在第六章中提出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考,首先应明确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是自愿非强制的,在政府的引导下,对保险公司和生产企业采取鼓励措施;其次,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建立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在后两部分从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两个维度出发。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上,鉴于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体系还未建立,提出应尽快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体系内提高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并明确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在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上,应明确产品责任保险理赔的范围、惩罚性赔偿金属于理赔范围、产品责任保险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及减少第叁人直接求偿权的限制。

廖高飞[10]2007年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理论,又有重要适用价值。本文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出发,厘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趋势和原理,分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产生原因,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指导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一般理论。首先,对产品、产品缺陷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可类型化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导致产品责任,分析了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其次,探求了归责、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内涵,阐述在归责活动中研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再次,从分析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含义出发,得出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将无过错责任与相关邻接概念进行辨析;论证了无过错责任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最后,对产品责任归责中的准据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价值在法律适用中进行了价值考量。第二部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运行现状。首先,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别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考察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纵向演进历程。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运行现状进行了横向考察。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启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的发展之路径,呈现严格化的发展趋势和运行的多元样态。发现从生产者和销售者面向受害人的外部责任来看,通行采用无过错责任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且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依据选择不同的诉讼类型行使请求权获得相应的救济。第叁部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首先,该部分研究了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法律规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疏漏,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其次,分析了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冲突,立法和法律制度的落后,立法技术落后。最后,针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和法学方法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张远. 新疆师范大学. 2014

[2].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 毛英. 湖南大学. 2007

[3]. 医疗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程跃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研究[D]. 马子建. 安徽医科大学. 2016

[5]. 产品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吴顺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6].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陆俊伟. 河南大学. 2008

[7].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近叁十年的发展历程及未来走向[D]. 诸琳. 中国计量学院. 2013

[8].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麻琳琳.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9].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周敏敏. 中国计量学院. 2016

[10].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研究[D]. 廖高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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