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方法论研究与探索_社会管理论文

方法论视角下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互联网论文,视角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作为陆、海、空、天以外第五疆域的网络空间中,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融合和普及应用引领着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与此同时,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随之而来,亟待国家予以规范。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特别强调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2014年11月24日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在启动仪式上发表讲话,指出“要切实维护网络安全,着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有力保障”[2]。在国家对互联网领域立法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关注并研究互联网领域立法问题,对加快网络空间的法制化进程,促进实现国家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然而,从我国互联网立法实践看,存在着立法位阶低[3],宣示性条款过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立法真空地带[3]以及“九龙治水”[4]等现象,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研究又是良法良治的基础和保障。从我国互联网立法研究看,相关立法范式研究主要涉及了立法模式、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架构、立法时机等问题[5-13]。而针对新的复杂网络环境下具体领域的法律问题,则要求研究应具备技术原理与法理的双重性,从宏观角度看,需具备技术与法律综合视野,融合法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管理、系统科学、社会科学、公共管理、传播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知识与方法展开研究[14];从微观角度看,互联网具体领域的不同立法问题需要有针对性、适应性的方法进行研究,因此,方法论对指导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传统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方法具有思辨、定性和单一的特点[15],难以胜任新的复杂网络环境下多主题、动态演变的研究命题,为此,寻求研究范式的转变,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方法论视角对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进行探讨,在明晰互联网领域立法的内涵,梳理其实践与研究现状基础上,构建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内容框架,并从研究内容、研究主题、研究类型、研究方法、研究设计5个方面对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与分析。

      1 互联网领域立法概述

      1.1 互联网领域立法内涵

      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提法有其特定的背景,涉及立法、互联网立法、互联网事务和互联网领域立法几个概念。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立法”是一个多义词,可以从动态与静态的角度来理解。动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成前提;静态的立法则是指立法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动态立法产生的结果。互联网立法是指立法机关为了调整与“互联网事务”这一特定事务类型有关的各类社会关系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和其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5]。互联网立法不同于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如行政法法律规范、刑事法法律规范、民事法法律规范等),它是以所调整事务的特定性为标准而划定的一种立法类型,即无论属于行政法、刑法还是民法等何种性质的法律规范,只要是用来调整互联网事务的,就都隶属于“互联网立法”这一概念下,因此它是一种打破现有法律部门的分野而重新排列组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体系,是规制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由于不能按照独立部门立法的方式,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式互联网基本法,而应当根据互联网事务涉及的不同领域,形式多样地进行分散式立法[5],因此便有了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提法,此提法见诸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以及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16]等多处。

      1.2 互联网三大领域立法

      互联网事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应地,互联网立法的领域覆盖面也很广泛。为推动互联网领域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可优先开展重点领域立法[1],推动急需立法项目出台。为此,需要在把握互联网领域立法概貌基础上,确立重点立法领域。沿着这条思路,本文从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法律文件、研究文献,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3个角度进行分析,以“三角互证”的方式,逐步聚焦并印证了优先将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这三大领域作为互联网立法重点领域的可行性,同时明确了三大互联网领域的内涵。

      从立法实践活动所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角度看,《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11]一书从监管法、保护法、促进法的角度对互联网领域已有的主要立法及行业自制规范进行了梳理,其分类对明晰互联网立法架构与相关领域有一定参考作用(见表1)。

      

      从立法研究角度看,为了更直观地析出互联网立法研究重点关注的领域,本文利用文献计量和可视化方法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具体以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作为文献的主要来源,确定检索式为:篇名=(网络or互联网or因特网)and立法,检索时间不限,文献类型限定为期刊、学位论文等学术论文类型。经检索,文献分布时间段为1996~2015年,在对检索到的文献进行清洗,阅读文献摘要信息,人工去除错检项、无关项和重复项后,共得到736篇文献,利用Citespace软件生成关键词聚类图谱(见图1)。由图1可看出,国内互联网立法研究聚焦于网络犯罪、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安全”的领域,以及互联网管理、互联网产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问题。

      

      图1 1996~2015年国内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关键词聚类图谱

      从国家政策性文件角度看,面对诸多亟待互联网立法解决的问题,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并特别强调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大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决定》为互联网领域立法明确了立法重点,提供了战略指导。

      综上,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法律文件、研究文献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以“三角互证”、逐步聚焦的方式印证了互联网立法三大领域的重点性和优先性。然而,对于三大领域具体内涵的说明至今仍付诸阙如,为此,本文在文献调研基础上,将三大领域的内涵整理说明如下。

      1)网络信息服务。根据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7]及其2012年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8],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如新闻、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两类。结合当前用户所使用的网络信息服务,可将其划分为搜索引擎服务、即时通信服务、移动互联服务、新闻信息与文化信息服务、电子邮箱服务、电子商务服务、计算机安全服务、社交媒体服务等。

      2)网络安全保护。王世伟[19]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三者都聚焦于信息安全。孙佑海[20]认为网络安全立法应走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道路,“网络信息安全法”重点保护互联网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硬件设施的网络,也包括作为内容的数据信息等,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2015年6月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21]将网络安全定义为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同时将网络安全划分为网络运行安全(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和数据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包括对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3)网络社会管理。在目前对于网络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研究中,本文引用陆小媛[22]的界定:网络社会管理是指以维护网络秩序为目标,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运用多种资源与手段,规范网民行为,解决呈现在网络上的社会问题,从而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和过程。在我国,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管理是网络社会管理的典型领域。

      2 互联网领域立法现状

      2.1 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现状

      对当前已经出台的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统计分析,是厘清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现状的有效途径。笔者于2015年7月利用国内两大专业法律数据库(北大法意[23]和北大法宝[24])进行检索以相互印证,关键词使用“网络”“互联网”“因特网”,检索结果经人工清洗后见表2。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撰文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21]征求意见之际,该草案未收录进两大数据库,但在统计时也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为进一步考察三大领域法律文件的现状,在上述检索结果基础上,笔者利用二次检索方法,将“网络”“互联网”“因特网”与“服务”“安全”“社会管理”进行3*3组配检索。考虑到收录的全面性和更新的及时性,检索采用的数据库为北大法宝,检索结果统计见表3。

      

      对上述检索结果与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发现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现状及问题如下。

      1)总体立法位阶较低。结合表2和断层图2,我国互联网领域法律层面的文件数量为3,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文件数量为15(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时间线见图3),两个位阶的法律法规在所有法律文件中的累计占比不到0.5%,绝大部分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前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现实分析,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大量地做着应急性、被动性、补丁式、低位阶的立法工作,缺乏冷静的思考和体系化的构建,出了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主管部门就做相应的部门规章,应景式地进行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制[3],每个立法部门都站在自己的角度,往往造成法律文件协调的问题和“九龙治水”现象。

      

      图2 两大法律数据库中各位阶法律文件统计

      

      图3 我国互联网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况

      2)三大领域立法薄弱。结合表3和时间线图3,虽然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几部属于法律层面的文件均涉及网络安全保护领域,但总体来看,在北大法宝检索出的互联网领域4931个法律文件中,网络信息服务领域的730个仅占14.8%,网络安全保护领域的428个仅占8.68%,网络社会管理领域的两个地方性法规仅占0.04%,网络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尤显薄弱。此外,在三大领域涉及的1160个法律文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法律法规累计占比为0.78%,同样存在较为严重的低位阶问题。为此,对于国家优先和重点关注的这三大领域,其立法研究和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3)宣示性条款过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例,全文共1510字(7个条款)[8],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另外,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虽然可以通过第三章和第四章推知其网络安全所涵盖的范围,但草案中对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提法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明确的定义,这将使得实践中监管部门只能依靠个人理解或权利意志予以判断,导致执法的随意性。

      4)立法存在真空地带。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所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对网络运营商的规制与网络安全方面,而对网络信息服务以及网络社会管理,例如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网络暴力、网络隐私权、虚拟物品价值等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形成了立法真空地带。此外,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68件立法规划[25]中,《电子商务法》才被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第二类项目”,由此也折射出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的严重缺位与滞后。

      综上,中国互联网已进入“大智移云”时代,新的网络环境就像一只活蹦乱跳的兔子,而当前的法律则是行动迟缓的乌龟[8],面对新的网络环境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互联网领域的法制建设很难做到有法可依,状况堪忧。

      2.2 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现状

      面对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的现状,及时深入地展开立法研究是寻求良法良治的基础和保障。已有的互联网立法研究中,有关立法范式研究主要涉及了立法模式、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架构、立法时机等问题。具体到互联网三大领域的立法研究,由于当前新的复杂网络环境具有研究对象的丰富性、复杂性,研究视角的广泛性、多元化等特点,对立法研究方法也提出了挑战。为此,笔者对前文检索到的736篇有关互联网立法的学术论文进一步筛选,特别按照是否属于三大领域以及是否有明确的研究方法,一共筛选出29篇论文。表4展示了其中部分文献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旨在管窥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的现状。

      

      整个文献调研过程中的发现与黄军菲[15]所指一致: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成果十分缺乏。结合表5所示,相关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仅有的两篇涉及定量研究方法的论文主要采用数据统计与分析的方法;而定性研究方法中,思辨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判例研究法最为常用,更为深入的定性研究方法如内容分析法、文本分析法也有所涉及;对于定量的实证研究方法、文献计量法,以及需要更多计算机技术辅助研究的可视化分析、聚类分析、信息抽取等方法的使用近乎为零。这与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应具有的技术原理与法理的双重性特征,以及多学科综合视野的内在要求不相符,难以胜任新的复杂网络环境下多主题、动态演变的研究命题,无法根据互联网具体领域的不同立法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适应性的方法进行研究,从而严重影响立法研究的效率和效果。

      

      与此同时,736篇研究论文中,涉及的具体研究主题呈碎片化分布状态,这与当前互联网领域已有法律文件主题分布状态较为相似。尽管两大数据库对其进行了收录、整理与分类,以利检索识别,但这些均为粗粒度的分类和梳理,仍然无法满足在立法研究中对于具体互联网领域及相关主题的识别和区分,更无从应对进一步对整个互联网领域立法体系进行梳理的要求,对相关研究与决策的支持力较弱。这一实际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必须面对的、亟待解决的、资源相关的基础性问题。

      3 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方法探析

      3.1 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内容框架

      研究总是针对特定的研究内容,进而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内容是“纲”,内容的确定是开展研究的首要工作。针对前期对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与研究现状调研所发现的问题,本研究中由4位信息法研究专家领衔的头脑风暴小组经多次讨论认为: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对整个立法体系(“面”)的梳理,从顶层设计上开展基础工作与规划;在体系构建基础上,立法研究资源相关的基础性专项资源库建设问题可以进一步得到细化,并能为三大领域的立法研究提供资源支撑;对于国家优先重点关注的三大领域(“线”),则应根据领域特点,针对特定的研究主题(“点”),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由此形成面—线—点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内容框架,具体研究内容如表5中研究内容与研究主题所示。

      对于互联网三大领域的立法研究,囿于篇幅限制,本文只选取了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研究内容的遴选基本覆盖了立法流程主要环节(如立法准备、立法过程、立法评估),见表5,同时兼顾了研究内容对我国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问题的针对性。

      3.2 具体研究方法探析

      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的跨学科视野,研究内容的丰富性,以及具体研究主题的特质性都对其研究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于传统思辨、定性与单一的研究方法,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中多种研究方法的采用成为必然,特定研究主题还可采用混合研究方法[38];同时,将先进的研究理念与计算机辅助研究方法引入,也可为该领域研究注入创新性的研究动力。研究中结合定性与定量、思辨与实证,注重研究方法与研究主题的适应性,以差异化的研究方法研究不同互联网领域的立法问题,寻求研究范式的转变,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十分关注的问题。

      以上述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内容框架为蓝本,经小组讨论所选取的各研究主题的研究方法,综合考虑了方法的预期效力、方法的可操作性、方法的时间成本、方法与研究类型(描述型、探索型、预测型、评价型、规划设计型)的匹配[38]。在此按照研究内容、研究主题、研究类型、研究方法、研究设计5个方面归纳整理见表5,旨在进一步例证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在方法层面上的多种可行性。相关说明如下:

      1)由于立法相关的研究旨在寻求法律规制的良策,侧重于“如何做”,因此解释验证型(侧重于回答“为什么”)的研究类型在上述内容框架下暂未涉及,但不排除随着研究的深入会有所涉及。

      2)在15个研究主题中,描述型(占20%)、评价型(占40%)、规划设计型(占20%)、探索型(占13.3%)、预测型(占6.7%)五大研究类型均有所涉及,且评价型研究占比较高,这与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需要主客观分析相结合的特点相适应。此外,在所有采用的20种研究方法中,根据研究特点与需要设计了6种定量方法(占30%),加大了定量研究的力度。

      3)在各主题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中,通过对互联网领域立法体系构建的域外经验进行类比分析,并结合专家咨询,可明确立法体系构建的整体思路;对互联网立法领域进行划分与界定,在主要依靠专家之力的同时,可利用已有法律文件,采取计算机手段(如文本分类或聚类)进行辅助分析,将专家分析的精准性与计算机分析的高效性结合起来;在立法体系构建与各级权重确定时,可采取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混合研究的方式,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在探讨支撑互联网领域立法专项资源库建设问题时,可借鉴文献计量和可视化统计分析方法,实现专项资源库的可视化分析与决策支持功能。在对现有法律文件的冲突与协调进行研究时,定性的内容分析与计算机信息抽取(一种文本挖掘方法)可结合使用以提高效率;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适应性研究,访谈法和定性的多案例分析法更为适用;利用实证性的网络调查方法(如利用网络和社交媒体进行立法意见征集)探索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路径,利用大数据信息采集和分析方法、计算机聚类方法以及社会科学计算实验方法对网络社会管理领域展开研究可作为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较具创新性的研究方法。

      4)整个研究设计基于专家经验和头脑风暴生成,实际研究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的研究方法做适当调整、细化或修正。此外,由于互联网领域立法的系统研究尚在不断探索中,本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验证上述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完备性,而是尝试对互联网领域立法搭建起一个初步研究框架,为今后开展研究做好铺垫。

      4 研究结论与展望

      在方法论视角下,本文通过三角互证的方式论证了三大领域作为互联网立法重点领域的可行性;利用文献计量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实践与研究的整体现状,指出了立法位阶、法律条款、立法盲区以及三大领域立法薄弱的问题以及研究方法的思辨、定性与单一特征;借助头脑风暴法构建了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内容框架,并基于该框架,从研究内容、研究主题、研究类型、研究方法、研究设计5个方面进一步例证了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在方法层面上的多种可行性。

      鉴于当前互联网领域立法体系尚未梳理成型,相关文献主题十分分散,因此在前期对有关实践和研究的文献实施调研时本文主要从最上位概念“网络”“互联网”“因特网”以及这些概念与“服务”“安全”“社会管理”三大领域的关键词进行组配检索,检索结果中不明确涉及具体互联网领域(如电子商务),与具体领域相关的法律文件(如《电子签名法》)也不在结果之列;与此同时,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两个位阶较低层面的法律文件的统计涉及对数据的清理,也难免存在少数统计偏差的情况;但这些都不影响对互联网领域实践和研究现状的整体把握。随着对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体系的整体构建以及专项资源库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数据的领域归口和规范化程度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届时将能展开更为细化的研究。

      此外,笔者所撰文章[39]对互联网领域立法研究过程中有关立法时效性、对象模糊性、预留开放接口、保障机制以及研究中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在未来研究中需引起特别关注。

      致谢:感谢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白玫,访问学者孙鸿飞,硕士研究生马腾腾、刘木林、管家娃、陈英奇、唐慧雯在头脑风暴以及内容分析过程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标签:;  ;  ;  ;  ;  ;  ;  ;  ;  

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方法论研究与探索_社会管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