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研投资:效益、利益分配与政策意义_农业科技论文

中国农业科研投资:效益、利益分配与政策意义_农业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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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 —9753 (2000)09—0021—04

一、研究背景

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资(扣除物价增长)出现了下降趋势[1]、[2]。 1996 年的政府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仅才为 0.20%,远达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数的1/10,且低于30个最低收入国家在80年代政府对农业科研投资强度简单平均数的1/3[2]。 即使加上科研单位的创收在内,农业科研的总投入强度(0.38)仅为30个最低收入国家政府农业科研投资强度的一半[1]、[3]。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是一个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以上人口的大国, 农业生产增长主要依靠农业生产力和单位耕地面积产量的提高,这意味着科技进步在农业生产增长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我国单位耕地面积上的供养能力要比世界的平均水平高3倍, 而农业科研投资强度却比世界平均水平低得多。对一个行业投资少,不外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投资的回报率低,另一种就是投资决策的失误。本文为我们最近对以上这个问题研究的结果。

二、我国农业科研投资的效益及利益分配

(一)研究方案的设计

为了研究我国农业科研投资的回报率,我们设置了未来市场完全开放与未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不继续增加开放程度(即农产品市场价格由国内供需平衡决定)下不同科研投资水平的方案。方案Ⅰ表示市场完全开放,即供需余缺完全通过进出口贸易来平衡,市场价格不变。这是一个极端方案,一般仅适用于“完全开放的小国家”。方案Ⅱ表示国内市场不继续增加开放度,农产品价格决定于国内市场的供需状况,进出口受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政策等限制,科技进步带来的福利变动取决于价格下降的幅度、生产增长量、市场供需水平、以及供需价格弹性等。由于以上两个方案均为极端方案,实际情况可能既不是方案Ⅰ,也不是方案Ⅱ,但应介于两者之间。

在上述两种方案下,我们又设置了不同农业科研投资水平的子方案。即分别设置了一个基准子方案和一个增加科研投资子方案。其中基准子方案为农业科研投资年均增长率(实际金额)在1996—2111 年间为4%(在1995年的基础上),该增长速率同我国农业科技投资(政府财政拨款加科研单位开发创收收入)1980—1996年的平均增长速率基本相当;增加科研投资子方案为每年科研投资在1997—2111年与基准方案完全相同,仅在1996年1 年把农业科研投资增长量在基准方案增长的基础上再增加1.21亿元,这样两个子方案的科研投资金额差额为1.21亿元。

(二)研究方法

根据上述两个方案条件下的子方案,采用CAPSiM模型进行模拟,并通过比较不同方案条件下的模型结果,分析生产者、消费者的福利变动情况,计算增加的科研投资(1.21亿元)所产生的效益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从而得出不同方案下农业科研投资的回报率。

由于科研投资对生产和市场的影响有较长的滞后期,表现为科研投资期同收益期不一致,收益期的年份取决于滞后期的长短和收益在各年的分布情况。这里我们采用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IFPRI )所得出的并被许多研究人员多次采用的科研投资滞后期和权数[4]、[5],该滞后期和权数假设农业科研投资在第五年开始产生效益,到第16年效益发挥结束,16年的数据之和为1。

以上方案意味着1996年所增加的科研投资的收益在2012年内基本上得到了回收。为了推算农业科研投资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以及测算农业科研投资的回报率,我们采用“增量法”,也即使用增加的科研投资同增加的收益进行比较,得出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以及科研投资收益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情况。

(三)结果分析

表1显示出农业科研投资效益的测定结果。 在价格不变和市场完全开放条件下,每增加一个单位的科研投入(如1元), 所产生的社会总福利增加量在1997—2011年间总和达到36.2元,即收益/成本比达36.2,在此情况下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9.6%,这时科研投资带来的社会福利全部由生产者获得。而在价格可变和不继续增加市场开放度条件下,农业科研投资的收益/成本比为28.6,投资回报率也高达55.8%,在此情况下科技投资的受益者仅为消费者(因价格下降)。

表1 农业科研投资效益的测定

市场完全开放 市场不开放

(方案Ⅰ) (方案Ⅱ)

科研投资增加值(亿元,1995年价格)1.21

1.21

福利增加值(亿元,1995年价格)

生产者福利

63.64 -35.24

消费者福利 085.10

社会总福利

63.64 49.86

投资净收益(亿元,1995年价格)62.42 48.64

收益/成本 36.2

28.6

投资回报率(%) 59.6

55.8

由于市场完全开放与市场不继续增加开放度为农产品市场的两种极端情况,未来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不可能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任何一种,只能介于二者之间。为此,我们将上述两种市场按组成比例不同,推算出不同情况下农业科研投资的效益分配情况。表2 显示市场开放程度的不同对生产者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差异。其中甲市场表示未来的中国农产品市场是介于完全开放的市场(方案Ⅰ)和市场不再增加开放度(方案Ⅱ)之间,两者各占50%;乙市场表示方案Ⅰ占60%,方案Ⅱ占40%;丙市场表示方案Ⅰ占2/3,方案Ⅱ占1/3。市场由甲到丙表示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提高。

表2 不同市场开放程度下生产者福利与消费者福利的变化

市场开放程度福利比例变化(%)

市场 完全开放 不开放生产者福利 消费者福利

甲 50% 50% 25

75

乙 60% 40% 41

59

丙 2/3 1/3 52

48

由表2看出,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增加, 生产者从农业科研投资中的受益幅度逐渐提高,而消费者则正好相反。例如,从甲市场到丙市场,生产者所获得的福利占总福利的比例从25%增长到52%,而消费者则从75%下降到48%。表2也表明在市场开放程度达到乙以前, 科研投资所产生的社会总福利的大部分将由消费者获得,生产者仅得到科技进步所产生的效益的41%以下。

以上结果也提示了科技进步,市场开放度与农民收入之间的相互关系。即通过科技进步来增加农民收入,或者让生产者从科技进步中得到较高的收益,必须逐渐放开农产品市场(即通过增加进出口来平衡国内市场供需缺口,以促进国内市场价格的稳定),同时完善国内流通体制,提高农产品的供需弹性,这样才能减少由于生产波动而带来的更大的价格波动。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远远大于产量波动,增产往往带来减收(增产不增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三、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的国际比较

在未来市场完全开放条件下,中国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达到59.6%,而在未来市场不再增加开放度的条件下,投资回报率也达到55.8%。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率是许多行业所无法媲美的。商业性的投资决策是根据其投资的回报率同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比较而决定,任何投资回报率高于商业贷款利息都是有利可图的,都会吸引来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目前的农业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为58%左右,从而可以得出前文提出的有关农业科研投入少的问题。如果我们测算的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没有高估,那么农业科研投资少的原因就是投资决策失误。为此,我们把以上结果同国际学术界对其他国家的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研究结果进行比较,看58%左右的科研投资回报率是否属于合理的范围,或者它是绝对不可能达到的数值。

表3 国际间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的比较

国家 研究项目总数 平均投资回报率(%)

经合组织国家146 40

亚洲120 67

拉丁美洲 80

47

非洲44

37

世界平均 375 49

中国(本项研究)

1

58

资料来源:Evenson,1997。

表3中的数据回答了我们上面提出的这个问题, 本项研究得出的中国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达到58%并不是不可信的。根据Evenson 对亚洲10多个国家的120项有关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研究结果的汇总[6],得出农业科研投资的回报率达67%(120项研究结果的平均数), 这个数据比我们计算的中国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58%还高出9个百分点!Evenson对全世界375项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的研究结果的考察, 得出农业科研投资的回报率也高达49%,这说明农业科研投资有很高的回报率是世界上具有共同性的普遍现象。

那么农业科研投资无法得到大幅度提高的根源又何在?投资或决策失误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回答这一问题对国家制定农业科研投资政策至关重要。根据本课题研究,我们认为至少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对农业科研投资回报率的认识不足 投资回报率是企业和政府决定商业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科研投资回报率的概念至今还未能成为决策部门在财政预算和分配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准则。这除了同以往研究没有涉及此类问题,从而没有一个量的概念(重要性)有关外,还同国家的财政预算制度有关。“农业法”和“科技进步法”中的科技投资增长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的条款难以得到实施就是一个例证。

农业科研投资主体和受益者主体分离 这种主体分离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现在的决策者与未来的决策者。从第一个层次上看,农业科研投资的直接受益者不仅是生产者(农民),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农业生产通过农业税、特产税等税收可以部分地返回到科技投资(通过财政再分配),但在缺少销售消费税的情况下,消费者本应承担的农产品科技费用无法得到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前文得出的科技投资回报率还低估了其真实的效益,因为政府或整个国家在农业科技投资中也得到其他间接的“效益”。科技进步,提高了农产品的国内供给能力,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不但节省了外汇,也减轻了国内农业及粮食安全问题和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压力。从第二个层次上看,原因更简单,因为科研投资的回报期在投资决策之后的5—15 年才受益,投资决策者是现在投资的受益者。这在财政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就更好理解了。

农业科技成果的公共产品性质 如此高的回报率,政府不增加投入可以解释,那么为什么私人企业也没有大量投入到农业科研活动中来呢?因为农业科研及其科技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的某种特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政策的制定往往同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等非经济目标相关联,这是农业科技公共事业性的原因之一。不少农业技术即使在非常严格地执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技术产权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影响着科技投资者的积极性,这是农业科技产品具有公共性的另一原因。我们这里讨论农业技术产品的公共性,并不排斥某些农产品或某种技术,它们可以完全或基本上独立于公共产品之外。这也就是早期西方国家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健全的时候,一些私人公司就已开始加入农业科技投资的原因。

农业科技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农业技术在市场上其产权难以得到保护,是非政府部门难以参与农业科技投资的另一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再高的科研投资回报率,也难以吸引私人资金流向农业科技行业。这就要求政府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之前,必须承担起农业科研投资的主要责任。科技改革的总方向或长期发展方向必须走产业化道路,但它的前提是有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政策含义

上述讨论的政策含义如下:

应该增加农业科研投资 我国要以占世界7 %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以上的人口,政府只有通过增加农业科研投资,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且科研投资对农业生产增长的贡献远远超过其它投资的贡献[5] ,同时,我国农业科研投资有极高的回报率,说明不但必须而且应该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即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应该成为政府的理性行为。

农业科研投资必须以政府为主 由于多数农业科技具有公共产品或者非竞争性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市场无法达到农业科技投资的最佳均衡点,即市场失效,因此,尽管农业科研投资有极高的回报率,由于农业科技的知识产权保护较难,这就很难吸引私人与企业参与到多数农业科研投资的活动中来,从而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其投资的主要任务。

创造条件吸引私人与企业参与到农业科技投资活动中来 虽然多数农业科技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科技的知识产权可以得到有效保护,私人可以参与到这些农业科技活动中来。为此,为了有效吸引私人与企业参与到农业科技投资中来,以增加农业科技的总投资,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等,以为私人与企业进入农业科技行业创造条件。这同政府修大渠,农民建小渠是一个道理。

建立新的税收政策,使消费者承担农业科研投资的部分任务 农业科研投资的受益者不仅是生产者,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因此,在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科技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时,应该考虑如何才能使消费者也承担部分农业科技投资的义务。

若以科技进步做为提高农民收入的主要手段,政府应该加大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度 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增加,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而且可以使农民从科技进步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相反,在市场不再增加开放度条件下,随着农民对技术的采用和农产品产量的提高,其价格将下降,农民采用新技术并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从而影响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市与农村收入的差距,必须在增加农业科研投入的基础上,增加市场开放的力度,这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收稿日期:2000—04—03

基金项目:本项研究得到国家杰出青年基金(79725001)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9970064)与中华农业科教基金项目(97—04—05)等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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