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

涂晟[1]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李雪[2]2008年在《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尽管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有关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关系的研究却起步较晚,现有理论成果不多。本论文主要对基于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进行研究,旨在使会计监管能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效率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本文以规范研究为主。首先是引言,该部分指出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及研究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相关概念分析,具体包括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根本目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定义;第二部分是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的理论依据,分析研究了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以期为证券市场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是国际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比较,具体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分析,并总结它们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现状的分析及完善对策研究,先从法制建设、政府监管、职业道德、内部控制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现状,然后通过借鉴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建议,具体包括:完善会计监管立法;合理界定会计监管范围、统一会计监管事权和明确监管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执业独立性;强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动态监管。最后是总结部分,具体包括本文研究的结论及今后仍需研究的工作。

戴永平[3]2007年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越性的发挥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运行体制,这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监控体系及防范体系。在我国以自律性监管和政府统一监管的现行体制下,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只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从理论上、实践上发展科学理论,才能在体制上有所创新、在实践上有所成就。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方式在维护、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强;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系统理论建设;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好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等等。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是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监管的目的所在。在以我国股票市场为样本,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表现为弱式有效性。因此加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任务是: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构建我国资本市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公开竞争,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我国资本市场公司组织结构,积极稳妥的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树立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权威,赋予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当前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也必将跃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刘陶[4]2012年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金融市场上所说的“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就说明了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因此,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显得很重要了。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已有二十三年了,这二十三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出现过不少问题。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效的证券市场环境,我们需要不断的进行改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发展。本文首先对证券市场的概况进行了总体的论述,说明了证券市场在资金的融通、资源的配置、调节经济的运行和加速信息的传递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然后,本文又对中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在渐进的改革中逐步接近市场的一种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的,同时各部门又沟通配合从而形成合力的综合监管体制。接下来,为了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又提出了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体制改革取向和对策。最后,本文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在监管法制、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市场监管主体和市场监管方式这四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就如结语中说的那样,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我们要时刻关注证券市场的动态,不断调整而且强化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

胡荣[5]2006年在《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其市场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试图通过政府强制力的介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尽管建立才短短十几年时间,中国证券市场却正在迅速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越来越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不很规范、不很成熟的市场,存在一系列其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没有遇到的问题,其经济枢纽的作用尚未充分彰显。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占有主导地位,政府行为在市场发展的各个时期都留下了深深的痕迹。在我国尚不成熟的市场中,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监管职责。要保证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无疑十分关键。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和改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成为我国政府,金融和证券业界共同关注的课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如何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监管正是本文所需探讨并力求解决的问题。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体制转轨、法制逐步完善、资本市场急剧扩大、各种对比力量努力寻找平衡点的时期,因此,建立适当的证券监管制度模式,进行适度的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使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文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严格监管和指导证券市场运行的必要性,讨论了政府发展证券市场的目标和对市场的调控,政府怎样采取政策措施去对市场进行干预、监管和控制从而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等问题,认为我国应当从加强政府监管的法治化、市场化,完善自律组织的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明确政府在股市中的职能定位,规定政府在股市中的政策行为,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健全法规,依法监管,并给出了相关具体对策和建议。

庞小凤[6]2015年在《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者保护的斗争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根源之一。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是一个新兴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历史进程中,投资者保护将一直成为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面主体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本文在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的背景下,围绕投资者保护研究的问题,重点讨论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机理,对比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对降低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评价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等。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外各国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原则、立法理念、具体保护机制和措施等逐渐趋同,彰显监管取向明确化、监管主体专门化、国际监管合作化等诸多共性特征。但是,由于各国因经济发展特点、政治体制、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监管模式、监管客体、监管法规、监管环境、监管效率方面各有差异,为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二,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控制权私利水平。我国证券立法水平总体上呈现逐步完善、快速推进的发展态势,随着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逐步降低趋势,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投资者法律制度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抑制作用又存在一定差异。第三,对投资者的监管保护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一定影响。其一,尽管公检法司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逐年提升,但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监管支出仍然相对不足,没有起到有效降低控制权私利的作用,不能很好地抑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剥削;其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率与控制权私利之间呈负向关系,且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说明了法院执法环境和执法活动会警示、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抑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第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显著影响。信息披露是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缓解代理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第五,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状况体现出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状况较差和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整体较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年度趋势具有强波动性、行业差异特征明显、地区发展不均衡显著。本文的创新与贡献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国内外相关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不鲜见,但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中的资本市场发展现实,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改革趋势和改革经验,将投资者保护纳入证券监管理论目标体系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少见,既符合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取向,又弥补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不足的缺陷,具有较强的实际研究价值。第二,分析框架。本文从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出发,基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的分析框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机理分析和实证检验,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体系构建、监管制度运行、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自身等方面的检验分析,为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同时也强化了证券监管理论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为未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研究提供一定理论支撑。第三,实证研究。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目标不一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剥削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根源,本文从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引入解释变量,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同时,利用因子分析法设计了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测量框架,对比各年度、各行业、各地区的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得出亟需优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机制和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结论。总体上,实证分析从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五个方面为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一定依据。

袁朝阳[7]2013年在《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基础金融衍生工具,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年发展历史,却迅速地在世界范围崛起,被誉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伟大的金融创新”。尤其在经历了数次危机的验证之后,其作用和价值逐渐为人们认可和肯定。世界股指期货的发展对国内证券业金融创新取向、监管思路调整甚至证券业的发展方向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2010年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弥补了国内金融创新的不足,完善了证券市场风险管理的机制,丰富了资本市场交易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在运行的两年多时间里,国内市场上关于股指期货的运行是否有助股市稳定的争论喋喋不休,客观上需要拨云见日、理性评价我国股指期货的运行效果,深入剖析制约股指期货发挥作用的根本因素,进一步促进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同时,面对股指期货的种种问题以及其带来的风险变化,适时、适当调整证券监管措施,用合宜的监管为金融创新铺设坦途,优化证券市场生态环境,也是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要求。本文用实证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以创新和监管为主线纵向梳理了我国证券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史,将当前的证券市场定位于创新发展期,即创新萌发踊跃,监管有待优化。而后结合国际经验和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横向对比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新兴市场阶段,即市场比较活跃但基础制度、机制环境不足。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创新发展期和新兴市场的两维交点,股指期货创新将对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成熟产生重要影响。其次,本文采用归纳和演绎法综合整理了股指期货的基础理论,理论表明股指期货具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同时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兼有一般风险和自身特殊风险。之后通过考察国外股指期货的历史实践发现,股指期货的发展需要依托股票现货市场的健康与成熟;同时由于其自身先天交易特性,股指期货在回避风险的同时产生了新的风险,并有可能发酵、传递,形成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协同发展。第三,结合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两年以来的运行实践及数据,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了股指期货的功能实现状况。其中,通过估计协整模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的参数、对协整系数及长期、短期均衡调整系数的约束检验等方法检验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运用GARCH模型,同时在以股票价格波动性作为因变量的方差方程中引入期货是否推出这个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检验股指期货的上市交易对现货价格波动性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股指期货对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用β系数来度量系统性风险,对比了具有代表性的上证180、上证50等6个指数在股指期货上市前后的B数值、差异、变化幅度,检验了股指期货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功能。研究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具有一定的价格发现功能;其上市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有所下降,但股指期货的角色分量比较有限;它有利于降低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但是降低风险的效果有限。针对此种结果,文章进而探寻了表象背后深层的原因,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深究我国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以及两市场协调发展机制等方面的缺陷。之后,就股指期货创新自身风险和新增风险,特别是跨市场风险展开论述,说明股指期货作为证券市场的构成部分,其运行改变了证券市场风险和外部风险传导机制,增加了风险传播、扩散的途径和通道。第四,在明辨创新与监管的辨证关系的基础上,得出股指期货创新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监管调整与之协调共进。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调整的思路建设,本文尝试从理论上构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探讨了股指期货作为创新加载项引入证券市场前、后的监管均衡的变化情况;从实践上确立具有更新内涵的三大监管目标,并重塑了“人”字形的监管模式,丰富了三级监管的内涵,增厚了第二级监管,即“五方”与行业协会的一线监管功能,强调了三个监管层级的融汇贯通。最后,在监管调整目标的引导下,就跨市场监管、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环境优化以及机构投资者发育等方面提出具体监管措施。主要通过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稳定机制的构建、信息体制的改进,实现期现货市场的协同;通过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退市制度的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分红制度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的完善,弥补股票市场缺陷;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引导、产品线纵深的拓展、相关制度的创新,优化股指期货的市场环境;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基金、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同时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作,抑制风险、保障市场安全,从多角度夯实市场基础,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于慧芳[8]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国内外上市公司上发生了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干扰着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并已成为困扰我国会计界的难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与上市公司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监管。因此,有关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研究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研究这一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其监管的有效实施有很大的理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基于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进行研究,通过系统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旨在继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目标,从而保障我国证券市场规范、有效地运行。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指出该论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思路内容、方法及本文的创新、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是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研究的理论依据。本章首先介绍了一些学者对监管以及会计监管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下了定义;然后运用经济学理论对会计监管进行解释,主要有公共利益论、捕获论、经济监管论以及博弈论,以期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是国外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介绍了目前国际普遍使用的三种会计监管模式:行业自律模式、政府监管模式以及独立型模式,并逐一分析各种模式的优点及局限性。其次,对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会计监管模式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总结它们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现状的分析。本章在对“中航油”、“科大创新”、“银广夏”及其他会计监管不力事件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现状,指出了目前在监管法律、监管主体、运行机制三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挖掘其形成的原因。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研究。本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制的相应措施。具体包括:健全上市公司法律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主体建设,构建会计监管新模式和提高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开放性。第六部分是总结,具体包括本文研究的结论及今后仍需研究的工作。

黄学敏[9]2006年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我国股票市场不断下跌。截至2005年年中,中国证券市场告别上证指数曾经的历史高点2245点整整4年,跌幅高达55%。证券投资的“财富效应”完全丧失。2001年股市的流通市值为1.7万亿元,目前仅为1.4万亿元,如果剔除其间新股上市融资因素,流通市值减少了8000亿元。股票市场显然已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应有的投资回报。与此相矛盾的是,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却逐年增长(2004年GDP跃居世界第六),整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根据股票市场是一国经济晴雨表的理论,显然我国股市一直以来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众所周知,进入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正在开展如火如荼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固然重要,但是恢复股市正常的定价功能应该是问题的关键。证券市场需要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应的严厉的政府监管。根据LLSV等人1的研究,只有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管,才是稳定与发展证券市场的关键。股票市场是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合理定价并以此有效配置资源的场所,而分散的定价机制又十分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相关的价值信息,要求其披露的信息能够真实、公允。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又以财务报告为信息披露的核心。因此,各国股票市场的众多参与者均围绕着财务信息的话语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博弈。正如LLSV系列研究所揭示的,只要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财务欺诈、内幕交易等方式进行欺诈获利的空间和机会,公司高管及其控股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就没有动机去正常经营,从而容易发生损害中小股东根本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在所有的证券欺诈中,以财务欺诈为主的虚假陈述对市场影响最大。我国研究金融腐败的学者谢平、陆磊2指出,上市公司违法的暗数远远超过已经被发现以及被处罚的数量,这意味着无数曾经欺诈或正在欺诈的上市公司还隐藏在冰山之下。因此,本文认为必须对股市加强正本清源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上市公

李秋蕾[10]2012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最近十年我国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陆续增加,引发投资者损失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影响资源有效配置、降低投资者信心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各国都将防控会计舞弊作为重要的监管任务,但由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会计舞弊监管在中外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对我国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大量集中在设计识别会计舞弊行为的模型,或寻找舞弊公司指征,系统研究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很少。论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社会危害大、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不同于一般违规行为的特点。要强化对会计舞弊的监管,有效抑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优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角度系统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舞弊监管制度。论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首先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舞弊发生的动因和行为特征。然后研究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以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系统阐述了监管制度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前的预警监管制度、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后的识别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罚监管制度。对每一类监管制度,都针对具体的监管目标设计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构成、运行方式、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分别论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实施措施。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市场超额利益;现行制度的刚性监管弱化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实施机会;公司治理缺陷为会计舞弊创造了实施条件;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致了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1993-2010年期间被查处的会计舞弊案件反映出我国会计舞弊行为有舞弊金额高、舞弊行为持续时间长和社会损失大的特点。第二,对会计舞弊特征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公司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地域分布与当地上市公司数量不成比例。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营业收入、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明显偏低。公司治理指标反映出一股独大现象突出、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人数偏少的特征。第三,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权配置不当、执行能力弱化、反映滞后、缺乏主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足等。论文构建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包括预警、识别和处罚三个子制度。总制度和各子制度都包含制度框架和八项制度要素,各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间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管。第四,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是以预防会计舞弊行为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来阻止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舞弊性会计信息。通过基础制度的完善减少制度对会计舞弊动机的诱导,要改革发行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自我监管,包括股权制衡、规范董事会运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经理人治理等方面的完善。证监会和财政部建立应分类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行为。注册会计师要维护审计独立性和执业精神,在履行受托审计职责中实现对会计舞弊的监管。第五,会计舞弊识别监管制度,是以识别已披露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为目的。借助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等手段,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三方力量共同快速准确查证会计舞弊行为。证监会作为会计舞弊政府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监管权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法改进,实现对会计舞弊的有效稽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证监会相互沟通配合。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监管规则的完善,切实行使对成员的监管义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合理引导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社会监管氛围。第七,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是以惩罚会计舞弊者、补偿受损者和警示社会为目的,以强制力保障整个监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分析反映出,当前行政处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都表现出处罚制度不清晰、处罚主体权力受限、处罚标准过低、处罚手段单调和处罚执行不严等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完善法规,协调法规间冲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改变罚款金额与会计舞弊金额或舞弊者收益间过分悬殊的状况。自律处罚应增加处罚方式,主动行使对成员的处罚权。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和诉讼支持制度,取消前置程序,鼓励会计舞弊受害人行使诉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通过罪目重归类和修改处罚标准,加对大会计舞弊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2].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D]. 李雪.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3].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研究[D]. 戴永平. 湘潭大学. 2007

[4].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 刘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5]. 政府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 胡荣. 南京理工大学. 2006

[6]. 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D]. 庞小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7]. 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 袁朝阳.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8].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D]. 于慧芳.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08

[9].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监管研究[D]. 黄学敏. 厦门大学. 2006

[10].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D]. 李秋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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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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