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探究

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探究

方赛迎[1]2000年在《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探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石,运用经济分析法和法社会学的方法,探究中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可持续发展原则确立的原因以及对构筑新的税法体系所具有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全文由四部分组成: 导言部分,通过对税收与税法的密切关系、税收的性质和职能以及税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简要分析,来进一步突出探究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现实的和理论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在详细分析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和引申义基础上,探究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般理论。界定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涵义是指税收活动要保障和促使生产和经济系统处于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指出其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等特征。 第三部分,集中探究了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确立的原因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时代的进步和我国在跨世纪进程中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改革,税收法律关系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基本原则的空缺和税收实体法的适时建设力度不够等方面的缺陷,促使税法因此而产生发展和丰富的需要,从而决定了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必然被要求首先确立。 第四部分,集中论述了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构筑新的税法体系,即在税收基本法统帅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所具有的影响和作用。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受该原则影响,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法的效率与公平平衡原则都赋予了可持续发展的特征。这三个原则共同构成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于税收基本法中。以之为指导,建立以流转税法与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税制实体税法体系。

申鹏[2]2014年在《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认为论文研究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从税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分析了税收法治的现状与意义,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探讨与现实国情的对比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比较研究,研究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存在的阻碍,并提出当前的现实选择。作者认为,尽管制定税收基本法十分必要,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很难在短时期内制定出一部完备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从出台到完善必然需要较长的历史过程。制定税收基本法,首先要在理论上明确税的产生及其发展演进的脉络,进而提出我国当前为什么要推进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之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法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那么,导致我国税收法治滞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既是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法能否出台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论文分析首先要分析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着重理论层面分析分析税的产生、税与国家的关系、税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的作用,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和问题;第三部分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分析入手,研究提出了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对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和界定哪些内容作出了梳理,提出了税收基本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税收基本法多数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应当的选择,第四部分论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产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根源,并对部分国家税收基本法作了比较研究。在分析完现实的问题和对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后,论文认为:从微观上看,税收法治落后的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司法建设落后等原因,但是从宏观上看,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和文化根源。为此,本论文第五部分主要从几个层面探讨了制定税收基本法面临的难点,税收基本法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低下,具体而言: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我国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而言,有什么区别,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无庸置疑,不同的历史文化必然催生不同的法治国家模式,目前我国的法治模式并未形成,有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发展。税收基本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法治水平的影响。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双方的税权是焦点所在。但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稳定的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显然是混乱的,特别是税收征收权十分混乱,许多地方存在着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收入,国家的税权并没有实现统一和规范。这有很多原因,如事权不清晰等。税收基本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应当建立在规范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之上,当前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三是税权问题。税权是什么,税权与宪政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公民在税收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公开。这些问题是当前税收问题的焦点,也是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必须要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得到清晰的阐释,实践上更缺乏成熟的经验。当然也会影响到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四是目前对税收本质和职能作用的认识。税收的本质和职能作用是税收基本法制定时的灵魂,也是立法理念、税收原则等的基石。但当前对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的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有哪些特殊的职能作用等并没有科学的认知,这些问题解决不了,税收基本法即使出台,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论文最后两部分,提出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并设想了初步的框架与内容。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注重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放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力图说明税收基本法的推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放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潮流中,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作者认为,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必然会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的推进逐步得以实现,但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不可以面面俱到,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取舍,首先要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一些税收程序性内容和具体的征管实际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解决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

叶金育[3]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指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朱艳[4]2014年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背景下国际注册会计在中国发展现状——以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在中国认可度现状探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背景下,中国正在逐步向IAS靠拢。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多样化的国际注册会计师进入中国市场,但却不能在中国得到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其中以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为代表,希望可以通过对国际注册会计在中国的发展与认可度现状的探究,窥探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同时,这一时期的中国对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自身发展也是一个重要挑战与机遇,国际注册会计师如何提高在中国的认可度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李蓓[5]2016年在《我国生态税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经济发展,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资源消耗量迅速增加,使得生态破坏的规模日益严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寻找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税收是调控经济的主要措施,因此,在许多国家共同努力之下找到了一条解决生态问题的有效途径,那就是征收“生态税”。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仅在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相关税种中体现了生态保护功能。国家政治局为了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使生态体制改革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我国应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生态环境的税费改革,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加速建设生态立法。”与此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建设“生态中国”的号召,把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到生态税制改革之中,做到自然、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生态税的内涵出发,分析了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介绍生态税制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指导我国生态税制构建。完善现有税收理论,力争在生态税制建设中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重新认识我国现行资源收费与环境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改变以往“费主税辅”的状态;将研究视角定位于我国具体生态税种的构建,运用多种税收经济学依据,使理论与现实相结合,为构建我国生态税制提供更多的依据与支持。通过学习国外有关生态税收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现行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弥补当前我国税种中生态保护功能的缺失;建立一个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同时注重生态税制与其他相关税制的衔接将循环经济3R原则运用到生态税收体系建设中去;通过探讨发展中国家构建生态税制的迫切性与可行性,为构建我国的生态税收体制提供具体的方案和步骤;详细阐述生态税的基本问题,完善我国现有税种,努力创新新税种。通过征收专项的生态税和“绿色关税”,为构建“生态中国”注入新元素。通过对现有资源的循环利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消费观,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孙伯龙[6]2016年在《包税制向税收法治的演进及当代启示》文中认为民族国家产生之初,所有的建制以及人员都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足时,包税制为国家提供了及时的财政保障。对于一国统治者来说,包税制总体上利大于弊,因而包税制就成为各国统治者的理性选择。包税契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在均衡状态,包税人议价能力强则统治者议价能力就弱,反之亦然。即使达成包税契约的交易费用一直在提高,只要有足够的利润或较高的贴现率,这种均衡就难以打破。税收契约精神和纳税人的民主意识成为改变这一状况的原动力,统治者不仅仅要服从上帝,还要服从法律。英国从包税制到税收法治的演变,给我们以启示。早期英国君主为从人民那里获得税收,包税制盛行。掌握立法权的代议机构从规制国王征税权力开始,逐步获得了课税权,并监督国王及政府的一切财税行为。在英国政治权力斗争中,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传统,从包税制向税收法治演变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着这一精神。自签署《大宪章》算起,经八百年之实践,税收法定的法治理念终于孕育出税收法治国家,虽然漫长但也深具启示意义。中国的包税制也有久远的历史,但封建皇权强大、重农抑商,统治者建立了庞大的官僚体系征收赋税,包税制就远不如欧洲各国兴盛。新中国成立之后,计划经济时期的“包干制”就是一种典型的包税形态。尤其是自分税制改革后,税务行政部门以“税收任务”为中心,税收任务层层分派,并与官员政治前途联系起来,依法收税被置于从属地位,引发了基层政权的诸多问题。税收任务蕴含的包税思维与法治理念相冲突,这种包税形态无疑阻碍着中国财税法治的进程。当前要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实现税收法治现代化。走出税收任务的困境,就是要转变包税思维,在财政税收的各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提升公共预算水平,改革财税行政管理机制,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分别对罗马共和国、英国、法国、俄国和中国的包税制的产生到兴盛再到衰落的演变进行梳理,了解包税制的兴衰,分析包税制的历史价值与弊病。第二章,以掠夺性统治理论为基础分析为何包税制长期存在。从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以及贴现率三个影响因素出发,阐释为何统治者在国家财政汲取能力弱之时青睐于包税制,在国家实力强大之后又难以摆脱包税制的历史现象。第三章,通过契约理论探究包税制的法律基础。税收乃公法之债,包税的前提是存在包税契约,研究包税契约的法律性质、模式类型、法律关系,则可明晰包税制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基础。第四章,包税制对中世纪国家财政与政治意义重大,但社会多方面的变革推动包税制走向税收法治。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本文以英国税收法治化路径为例,从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个要素分析包税制为何衰落,并总结了英国包税制向税收法治演进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第五章,研究我国当前包税制的形态,以及如何转变包税思维向税收法治转型。新中国成立之后,包税制形态一直存在,“税收任务”已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障碍。基于英国税收法治的经验,可以从税法意识、税法体系、公共预算、税务机构和职能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着手,提出转变包税思维、废除税收任务的方案,以真正实现我国税收法治化。

杨颖[7]2013年在《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一直以来,法学界总是有意无意间将惩罚与刑罚或者公民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即便出现在税法的研究当中,研究视角也难以突破传统税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窠臼。惩罚与以财政收入为目标的税收似乎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是一直以来我们狭隘地解读了应受谴责的惩罚概念之于法律体系构建的本意?还是税法所具有的惩罚属性是法律回应非均衡经济的新生元素?笔者通过本研究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税法惩罚性规则的立法和研究现状,以一种全新而客观的视角重新审视税法的惩罚性规则之于税法体系构建中的地位、作用和完善途径。本研究是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税法专项研究,力图在完善我国税法制度的过程中以刑法学、民法学对惩罚理论的研究为切入点,以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研究成果为支撑,检视和反思我国税法现有惩罚性规则存在的争议,以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稳定、有序运行为目标,做出一种关于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的研究尝试。整个研究秉持缘起、质疑、反思、探索与发展的逻辑脉络,从惩罚性规则的历史演进出发解读惩罚性规则的内涵,通过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效应分析质疑和反思现有规则体系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规则运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做出规则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论证,从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入手探讨惩罚性规则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中的积极意义。同时,本研究中,通过梳理国内外惩罚性税法规则的立法和研究现状,分析得出可资借鉴的相关经验,提炼出惩罚性规则所具有的税法要素,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税法规则的建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税收调控的全新视角:惩罚性规则。本章是整个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税收在我国的历史定位出发,通过对惩罚概念的重新解读,总结得出现代税法中惩罚性规则的概念内涵、规则种类以及规则特点。在惩罚性规则的理论根源上,研究指出,社会契约论、福柯的惩罚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惩罚性规则产生的起源,回应市场经济非均衡状态的衡平税法理论是惩罚性规则产生的直接税法理论依据。围绕衡平税法理论所提出的市场状态,本研究对税法的惩罚性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和执行的可行性进行了市场规制层面和纳税人认同层面的分析。第二部分,在对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的起源进行分析之后,本研究详细分析了惩罚性规则的税法定位,指出辅助性、特种目的性和相机抉择性是该种规则之于税法体系的主要地位和基本特点,这样的一种税法定位是由惩罚性规则所具有的成本和替代优势、经济和社会作用决定的,并反过来发挥相应的社会和经济作用。第三部分,由于惩罚性规则从字面上来讲易令人将其与周边概念混淆,因此该部分将惩罚性规则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阐明惩罚性规则并非法律规则中的“罚则”,其适用也不同于税法中的禁止抵扣规则,更不能简单的将惩罚性规则与重税主义相等同。第二章,质疑与反思:惩罚性规则对经济与社会影响的效应分析。本章主要通过研究目前税法理论与实务界对惩罚性规则存在的争议以及惩罚性规则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适用的风险性,分析正确适用惩罚性规则应当注意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惩罚性规则自身的特性出发,客观分析了惩罚性规则与宪法、税法原则及社会秩序可能存在的冲突,并指出这些可能存在的理论意义上的冲突并非不能得到化解,惩罚性规则产生的实质意义是对各项法律和社会原则的一种补充和完善。第二部分,从惩罚性规则存在和适用的环境出发,指出惩罚性规则适用存在的环境局限性主要是由规则调控资源配置的局限性、税收目标的内部矛盾局限性以及政府缺陷产生的局限性综合构成。第三部分,税收负担,是惩罚性规则引发社会抵触情绪的重要表征之一,也是惩罚性规则给纳税人造成负面税感的直接诱发因素。在本部分中,通过对惩罚性规则下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的分析,真实还原和反映出惩罚性规则给富豪阶层、中产阶层以及中低收入阶层带来的实际影响。第四部分,由于目前惩罚性规则自身以及适用环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行为措施应对高额税负,纳税人遵从度降低,惩罚性规则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如何实现国家和纳税人的双重获利,成为研究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第三章,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惩罚性规则的税权分析。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惩罚性规则研究的核心部分,惩罚性规则下纳税人权利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保护途径是本章研究的重点。本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学理的角度上阐明税权及税收法律关系的内涵,指出公共物品理论是国家税权权力之源,基于此而产生的公民税权是公共物品理论衍伸和演化的产物。第二部分,将博弈的方法置入惩罚性规则下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关系研究之中,通过对惩罚性规则下利益集团分化的分析,指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均衡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相互争取和妥协中动态地实现的。第三部分,国家税权,作为一种垄断而强大的公权力,其使用在惩罚性规则下必须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国家税权之度从根本上是由公共利益所决定的,本部分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税法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公共利益的税法边界。从滥用国家税权的风险和后果的角度指出,税权必须具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归属的明确性和立法权配置的合理性。第四部分,面对国家税权,惩罚性规则下国民税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本研究从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出发,分析了国民税权应当获得保障的动因,指出国民税权应当在价值的平衡和权利保护的倾斜中获得全面的保障,并选择了增税同意权、知情权和专项用税权三种权利进行国民税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分析。第四章,实证的研究:惩罚性规则在国内外的立法研究及分析。本章系统梳理了目前国内外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的立法和研究现状,为整个研究提供了实证分析的素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惩罚性规则在我国国内发展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比对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惩罚性规则的发展状况,印证了惩罚性规则是回应市场经济非均衡状态的税法产物的结论,本部分系统整理了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具有惩罚属性的税法规则,并对其立法和施行背景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从惩罚性规则在国外发展的历史沿革出发,在传统和现代税收理论中探寻惩罚性规则的产生根源和发展脉络。以美国、法国、韩国和俄罗斯为例,列举了部分具有经济和社会影响力的惩罚性规则,通过对该类规则改革和发展的背景的分析,总结得出规则制定和实施的经验及可借鉴之处。第五章,探索与提炼:惩罚性规则的税法要素分析。本章建立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税法的惩罚性规则所具有的基本要素。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得出,惩罚性规则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并详细阐明在公平理念指导下的惩罚性规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因具有目标和范围的一致性而相互契合。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惩罚性规则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纳税人的特点,提炼出惩罚性规则的主体要素特征。第三部分,将惩罚性规则下的客体分为人的客体和物的客体,一方面,通过对市场经济下人的有限自利、有限理性与有限自律的分析,总结得出惩罚性规则下人的客体特征,另一方面,通过对税法物的客体的全面考察,分析得出,公共性和稀缺性是惩罚性规则下物的客体的本质特征。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研究分析惩罚性规则下税目、计税依据和税率的主要特点,通过对传统三大税率模式的比较,探讨惩罚性规则下的税率模式选择标准。第六章:本土与移植:我国税法惩罚性规则的完善及创新。本章是整个研究的应用部分和落脚点,通过探索、反思和发展,总结得出完善性的建议。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本土的角度出发,将现有规则区分为以打击、抑制为目的的典型惩罚性规则和以调节、引导为目的非典型惩罚性规则,并分别进行了探讨。在典型惩罚性规则部分,重点探讨通过规则调整对耕地占用税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以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为切入点,配合资源类税法规则,完善污染行为的惩罚性规则;从反规避和反吸收立法角度出发,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执行效果;在非典型惩罚性规则部分,重点探讨完善消费税中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和税负水平设计安排;健全房产税(含试点地区)税制设计的不足。第二部分,从移植性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在中国税法领域适时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惩罚性规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累积收益税、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并从可行性和操作性方面进行相应的设计,期望与现有规则平稳接轨。第三部分,惩罚性规则的设计不仅仅是为了谴责,主要目的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经济问题。一个良好的税制设计必须在财政方面妥善设计资金出口。本部分通过对税收优惠权提出完善性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健全的惩罚性规则下的专款专用机制。

段晓声[8]2008年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与传统产业相比,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以及正外溢性的特征,需要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来扶持其发展,尤其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扶持。国外实践证明,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然而,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国外经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税收法律法规环境,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共分以下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高新技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内涵和特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并从理论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实证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阐述税法应给予高新技术产业扶持的观点。第二章介绍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对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法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三章简要介绍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措施现状,从五个方面指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行税法措施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首先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税法通则,以统率和指导税收单行法,这不仅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利,也是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需要。其次,针对现有高科技税收立法零散、不规范的现象,提出颁布特别法案,规范高科技税收立法。再次,选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影响最大的主要税种进行分析,提出实现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人力扶持。最后,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提出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制度。

钱葵[9]2007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站在税法学的角度,纳税申报是一种税收确定程序,具有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效力。从行政核定到纳税人“自我课赋”,从依赖源泉扣缴到逐步推行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并构成了税收程序法的重要内容。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自主履行地位的确立,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现代宪政民主理念,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的有效入库。因此,研究纳税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各项改革不断深入,但是在自行申报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尚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更是暴露出了不少的缺陷和问题。笔者以保障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纳税人权利保护为立足点,借鉴了现有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和国内外科学的征管理念与经验,从立法理念、税制模式、征管制度、公共财政、税收环境等多个层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自身在税收征管中的实践和思考,对个人所得税制转轨过程中自行申报制度在申报项目、申报方式、奖惩机制方面的设计以及加强相关法规衔接、配套制度建设和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具体设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意义。本文的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界定了纳税申报的概念、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对纳税申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并结合与核定征收的比较对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分别从税收国家理论、税收债务法律关系、税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角度,探究了纳税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介绍了各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践之后阐述了纳税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发展过程,提出自行申报试行办法的规定并非是一项制度创新,而是进一步推行自行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进而分别从制度设计、征管缺陷和纳税环境的角度,对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自行申报效果欠佳等问题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从完善税法和其他相关立法、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轨、加强内外配套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初步构想和具体建议。

白静[10]2007年在《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是企业并购的重要成本之一,其在并购的决策和实施中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任何形式的税收及其变更都会对企业并购产生影响,税收效应尤其是税收优惠是并购中的重要考虑因素。随着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我国企业并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近些年更是风起云涌,蓬勃发展。自199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并购的税收规定,对企业并购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乃至契税、印花税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而基本形成了我国企业并购税法规范体系。正因我国的企业并购市场发育时间较短,因此当前我国企业并购税法规范存在着诸多缺陷,在理论实践和学界对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大大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立法的缺陷出发,通过实证考察,探究税收立法技术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理论思考和立法的设计建议。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先介绍企业并购的相关概念,分析不同类型并购中的税收情况;第二部分,分析对企业并购进行税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可税性理论,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和税收公平原则理论;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英美德三国在企业并购中相关税收制度的规定及对我国税制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评析了我国现行企业并购中税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约束我国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的原则,提出了完善企业并购税制的建议。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在广泛的收取、追踪、搜寻相关资料,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深入化、系统化的提出了较为独特的见解,笔者认为企业并购应坚持中性原则与税收调控原则相结合,并在建议中分析了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的积极影响。但由于时间和能力有限,论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作用研究不足,有待进一步学习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探究[D]. 方赛迎. 暨南大学. 2000

[2]. 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D]. 申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

[3]. 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

[4]. 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背景下国际注册会计在中国发展现状——以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在中国认可度现状探究为例[J]. 朱艳. 中国市场. 2014

[5]. 我国生态税制构建研究[D]. 李蓓.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

[6]. 包税制向税收法治的演进及当代启示[D]. 孙伯龙. 兰州大学. 2016

[7]. 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研究[D]. 杨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8]. 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思考[D]. 段晓声. 贵州大学. 2008

[9].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D]. 钱葵.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10]. 企业并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白静. 郑州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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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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