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重要性论文_麦佐艳1,董觉非2,张凯2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广东 广州 511363;2.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10620

摘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申请人和审查员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技术领域、背景知识、生活经验和利益立场等因素的差异,申请人和审查员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来作出合理的判断。

关键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科技术语;整体

0引言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是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若无法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将很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或者影响已经授权专利的稳定性。权利要求限定了一个清晰的保护范围也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认定常常会有争议,由于背景知识和立场等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方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要求不同的判断主体站在同一个尺度上来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可能更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

1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需要根据权利要求文字限定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只有当权利要求文字表述的技术方案有歧义或含有不确定的用语等情况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从而判断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尤其需要对权利要求的用语谨慎斟酌,科技术语的使用要求是本领域内的通用技术用语,确保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同时还需要对说明书进行完整、清楚的说明,以在必要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然而,由于所了解的技术领域、背景知识、生活经验和利益立场等因素的差异,不同的人对同一技术方案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也是如此,申请人和审查员对同一技术方案存在不同的理解也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为了得出合理的判断,需将审查员和申请人放在同一个知识水平上,即要求审查员和申请人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理解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

2案例分析

下文所分析的是一个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审查员质疑权利要求不清楚,而经申请人充分阐述说理后又获得授权的案例。

2.1方案简介

本案提供了一种直连无油涡旋式空气压缩机及其装配方法,一方面可以解决由无油替代有油产生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延长维护周期、提高驱动效率、减小驱动误差等功能,同时也能节省空间。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直连无油空气压缩机,包括气体压缩装置、动力传递装置和驱动装置,所述气体压缩装置包括进气口、排气口、动涡盘6和静涡盘4,所述动力传递装置包括压缩机曲轴9和设置于所述压缩机曲轴9上的冷却风扇15,所述冷却风扇15通过导风罩8将空气输送到所述气体压缩装置中对所述动涡盘6和静涡盘4进行冷却,所述驱动装置为交流永磁变频电动机,其外表面设置散热筋,尾部设置轴流风扇21进行主动式气流散热,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曲轴9的一端与电机转子17进行连接,另一端与轴承座7进行连接,所述动涡盘6与所述轴承座7连接,所述电机的启动带动压缩机曲轴9转动从而驱动所述动涡盘6进行转动,所述动涡盘6与所述静涡盘4相互啮合实现对空气的压缩。

2.2审查意见介绍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所述压缩机曲轴9的一端与电机转子17进行连接,另一端与轴承座7进行连接,所述动涡盘6与所述轴承座7连接”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根据涡旋压缩机的工作原理,动涡盘被曲轴带动旋转,而轴承座用于支撑轴承是固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动涡盘与轴承座如何连接才能保证压缩机正常运作,因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3审查意见答复分析过程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通常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审查意见正确。按照机械领域的常用科技术语含义,轴承座是用于支撑轴承的机械部件,并且通常是固定不动的,而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所述曲轴的另一端与所述轴承座进行连接,而所述轴承座与所述动涡盘连接,即权利要求想表达的是所述曲轴通过所述轴承座来驱动所述动涡盘运动。但是,按照通常的含义,如果所述轴承座是固定不动的,那么所述曲轴如何通过轴承座来驱动所述动涡盘呢?因而审查员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

(2)审查意见不正确,造成该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于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因而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非权利要求不清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有矛盾,而该矛盾在说明书中同样存在,通过质疑权利要求不清楚,申请人也不能通过修改克服该问题。造成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说明书并没有对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而应该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如果申请人不能作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该申请将被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理由进行驳回。

(3)审查意见不正确,说明书已经对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

笔者的意见是上述第三种,并对此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最终得到审查员的认可,使得本案获得授权。主要理由如下:

本申请说明书中详细描述了空气压缩机的结构、各个部件连接关系和运动原理,其中记载了压缩机曲轴9的动力输出端伸入到与动涡盘6连接的轴承座7上。压缩机曲轴9的主轴92固定在机壳11上,偏心轴91伸入与动涡盘6连接的轴承座7内,驱动装置300启动直接驱动压缩机曲轴9转动从而使空气压缩装置100开始工作。动涡盘6包括设置于一侧的动涡旋齿61与设置于另一侧的散热筋,动涡旋齿61端部设有密封槽611,动涡盘6与轴承座7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所述轴承座7设四个轴承室,其中,四个轴承室中位于中间的轴承室71安装驱动轴承,用于连接压缩机曲轴9的动力输出端;为了防止动涡盘自转,保证动涡盘和静涡盘的正确啮合,使空气压缩机工作稳定可靠,四个轴承室位于周边三个轴承室72对应设置有曲柄轴通孔,用于安装防自转机构,所述防自转机构由三个曲柄轴及安装在曲柄轴两端的三组轴承10组成,轴承采用角接触轴承。

从上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申请的轴承座是与动涡盘固定在一起后,通过轴承座与压缩机曲轴、防自转机构进行连接,其实质是将轴承座和动涡盘固定连接后形成一个整体结构,轴承座置于动涡盘的上方用于提供与压缩机曲轴、防自转机构进行连接的轴承腔,将驱动轴承安装于轴承座的中间的轴承室内,将与防自转机构连接的三组轴承安装在周边三个轴承室中,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轴承座除了与动涡盘连接,并没有固定连接在机壳上,当压缩机曲轴的动力输出端通过驱动轴承驱动轴承座运动时,与轴承座固定连接的动涡盘随之运动,同时说明书中记载的防自转机构运动方式中通过对轴承座进行防自转从而达到防止动涡盘自转的效果,而并非审查员认为的轴承座是适用于支撑轴承室固定的部件,审查员并没有结合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来考虑轴承座在本申请的作用,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轴承座的设置和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实现的,并可以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述意见陈述,审查员接受了申请人的观点,并且使得本申请获得授权。之所以会出现质疑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主要是因为审查员未能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整体看待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生搬硬套机械领域个别科技术语的常规含义来理解技术方案难免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是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采用的科技术语的含义与行业内的通常理解不同。上述原因导致审查员和申请人没有站在同一个水平下看待同一个技术方案,因而对方案的理解出现不同意见。

3结论

清楚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代理师的基本功,也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申请文件中所采用的科技术语应具有本领域内通常的含义,若采用了一些不常用的术语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明确的定义。由于申请人或代理师的知识水平和撰写经验参差不齐,部分专利申请文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与行业内通常含义不完全一致的表述,而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审查员应本着善意审查的原则,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来作出合理的判断,以免作出错误的审查决定,导致科技创新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论文作者:麦佐艳1,董觉非2,张凯2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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