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农产品论文

日本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体系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实施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促进中国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在人多地少、农业小规模经营、农产品的消费和流通等农业经济客观条件方面与中国极其相似,不同的是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由于完善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日本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因此,以日本农业标准化的实施体系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其发展历程和现状,对中国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提升中国农产品竞争力,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业生产作业标准

(一)地方农业生产作业标准

各地农业改良普及机构以及农业协同组织根据地方气候、土壤等特点,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标准。《日本农业改良助长法》规定,为了使农民学到与农业经营及农村生活相关的实用知识,并能进行有效运用,日本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展“协同农业普及业务”。农业改良普及机构根据每年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病虫害信息以及施药时间调整建议,帮助农户根据当地气候情况使用农药和化肥,灵活变动实施。为了使农作物的种植技术、农业经营技术等相关信息能够传递到更多农户,农业改良普及员还充分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的优势,把各种农业信息,如区域病虫害的调查统计数据、有针对性的病虫害对策研究数据、气温及降水等气象信息以及相应的农业技术指导策略等,公布在农业改良普及机构的主页上,供农户决策使用。

另外,《日本农业协同组织法》规定,日本农协必须帮助农协成员提升农业经营水平及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因此,日本地方农协都配备了营农指导员,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在农协成员之间进行农业技术的巡回指导(其他工作还包括生产小组的组织管理、农产品的集中收购和运销等)。200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日本农协的营农指导员数为15598人,农业改良普及员数为9880人(包括专门技术员),按照当年总农户数303万户折算,农协的营农指导员人均负责194个农户,而农业改良普及机构的农业改良普及员则人均负责307个农户。由于专业大户和自给自足型农户对农业技术的需求不同,一般而言,专业大户由政府的农业普及员负责,而兼业农户和自给自足型农户则主要归农协营农指导员指导。

(二)县级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准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经济已经高度发达,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开始密切关注。为了吸引消费者,许多农业生产者在生产的蔬菜、水果的标签上打上了“无农药”、“减农药”或者“低农药”等字样,但是没有具体标准,市场比较混乱,甚至引发了消费者对这些表示方式的怀疑。因此,日本农林水产省在1993年出台了《关于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指导方针》,以规范“无农药”、“减农药”或者“低农药”等的表示。1999年日本重新修订了《日本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表示规范化法律》,对有机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表示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把针对有机农产品的相关规定从1993年制定的《关于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指导方针》中剥离,仅留下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有关指导方针,成为《关于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指导方针》。2000年开始,《关于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指导方针》规定了“无农药”、“减农药”、“无化学肥料”、“减化学肥料”等4种农产品生产方式的表示方法。2003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对特别栽培农产品的表示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把“无农药”、“减农药”、“无化学肥料”、“减化学肥料”等生产方式生产的农产品统称为特别栽培农产品,并允许生产者在名称后加注说明农药和化学肥料减少使用的百分比。2003年以后《关于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指导方针》规定的表示方式如表1所示。特别栽培农产品特指在栽培过程中,通过减化肥、减农药等农业生产方式生产的农产品,一般而言,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为当地传统栽培方式使用量的50%以下。与常规农业生产相比,运用特别栽培技术的产量几乎相同,但价格优势比较明显,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三)国家级JAS

JAS是“日本农林标准”的英文Japan Agricultural Standard的缩写,是日本农产品标准化的核心内容。日本在1950年就制定了《日本农林物资①标准化及质量表示规范化法律》(1950年第175号法律),并于1970年增加了质量表示基准制度。因此,现行的JAS由JAS制度和质量表示标准制度等两部分组成。其中,JAS制度为自愿性标准制度,而质量表示标准制度为强制性标准制度。农林物质的JAS一般须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提出制定,也可由相关利益者向农林水产省大臣提出JAS制定的申请,经大臣认可后制定。在制定标准后,必须经过农林物资标准调查会(JAS调查会)的审议通过。截至2008年3月,日本已经制定了各种农林物资标准216项,涉及67种产品。经认证的农林物资可以根据需要加贴一般JAS标识、特殊JAS标识、有机JAS标识或者生产信息公开JAS标识,具体描述见表2。

相对于其他农林物资的JAS而言,有机JAS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日本农林水产省在1993年开始实施《关于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品质表示的指导方针》,但由于该准则不具备强制性,所以标识的使用比较混乱。为了保护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末着手修改《日本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表示规范化法律》,加入有机JAS,于1999年提交日本国会批准。2000年6月10日,日本开始正式实施有机JAS。

认证机构如准备从事日本有机JAS认证,须向农林水产省大臣提出开展认证业务的申请,通过农林水产省的审批之后,该认证机构成为注册认证机构,开展有机JAS认证业务。截至2009年6月,日本国内注册认证机构为63个。另外,由于日本的食物自给率很低,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农产品,为了对大量的进口农产品的进行有效管理,JAS规定,具有与日本相似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国家的认证机构,如果满足条件,可以向农林水产省大臣申请成为注册认证机构,也可以开展认证活动。截至2009年6月,有15个国外机构被认定为有机JAS注册认证机构。生产制造商、分类包装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国外的出口商等如果想获得有机JAS认证则向注册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注册认证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组织实施认证,主要的检查的生产原则为:谋求和增进农业的自然循环机能,以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农药为根本,在尽可能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负担。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以后,注册认证机构的检查员每年必须对被认证的组织进行例行检查,以确认它们是否按JAS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外,被认证组织必须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接受认证的注册认证机构汇报有机JAS标识的使用情况,包括有机产品的产量以及有机JAS标识的使用数量等。

二、日本最终农产品标准

(一)最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最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指农产品中残留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检测标准,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最低级标准。现行关于农产品的最终产品标准的制度是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在2003年5月30日修订的《食品卫生法》中提出,并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生效。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政府为加强农产品、食品中农业化学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下同)残留管理而制定。该制度基本覆盖了世界各国目前在使用的所有农业化学品,对于原制度中已有的各种农业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基本沿用;而对于原制度中没有的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根据其他国家的最大残留标准制定“暂定标准”或规定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mg/kg。日本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时,主要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日本国内标准及日本认可的参考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

(二)最终农产品质量表示标准

1.强制性品质表示标准。随着消费者对食品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正确传达消费者选择商品时作为参考依据的各种信息也越来越重要,因此,1999年日本对JAS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面向一般消费者的农产品品质表示标准,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修订后的JAS规定,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即无论生产者、销售商还是进口商都必须传递正确的信息。对于农产品而言,必须要表示农产品的“名称”和“原产地”两项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可以不注明农产品的名称和原产地:①指生产者将生鲜食品在生产地直接销售(水产品在上岸地点)的情况;②设置有提供生鲜食品的烹饪设备,指饭店、咖啡馆、食堂等提供饮食的场所。

2.自愿性品质表示标准。2003年出现疯牛病后,日本消费者普遍对食品的安全性表示担心。因此,日本农林水产省先后制定了牛肉生产信息公开JAS、猪肉生产信息公开JAS和农产品生产信息公开JAS,并分别于2003年12月、2004年7月和2005年7月开始实施。如果生产者能够按照生产信息公开JAS规定的方法公开生产信息(包括生产者的姓名、地址、农场的所在地、饲料使用信息、兽药使用信息、肥料及农药的使用状况等),经有关机构论证的牛肉、猪肉等畜产品、农产品及部分农产品加工品可以加贴生产信息公开标识。农产品的生产信息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生产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法;②农田的所在地;③收获日期;④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农药(按用途分类)、种类及使用次数;⑤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特定农药(按用途分类)、种类及使用次数;⑥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肥料的种类及其施用量;⑦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土壤改良剂的种类及其施用量;⑧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除④~⑦外的生产资料名称及其使用目的。经认证的农产品或畜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明个体识别号码、消费者取得生产信息的途径,消费者可以使用农产品识别号码通过店面的张贴资料、互联网和传真等途径了解该农产品的生产信息。

(三)最终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

农产品质量分级是指根据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将不同质量的农产品进行分级、归类的过程。日本经济发展起来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农协十分重视对农产品分等分级工作,纷纷建立选果场,在农产品上市交易之前,对农户交给农协的农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分别包装,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对最终农产品进行分等分级的意义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终农产品分等分级提高了农产品的外观品质质量。鲜活农产品不仅需要具备营养、安全等内在品质,而且其色泽、形状及规格等外在品质也非常重要。与规格不一的农产品混等级散装相比,经分等分级、统一规格的农产品可以定一个适当高的价格。其次,最终农产品分等分级为农产品拍卖提供了基础,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效率。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使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而最终农产品分等分级则为农产品拍卖提供了可能,经过标准化之后的最终农产品可以仅仅凭借农产品规格、质量等级以及该批农产品的样品就可以拍卖交易,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最后,最终农产品分等分级可以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如上所述,经标准化之后的农产品可以凭借书面描述及样品进行交易,从而促使农产品商流和物流的分离,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

(四)最终农产品私有标准

为了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安全农产品的需求,日本农协以及农业法人等纷纷制定严格的私有标准,以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农产品,获取忠实的顾客群。另外,为了给协会成员提供安全且安心的食品,一些地区日本生活协同组合②(简称生协)也制定了一些高于国家标准的私有标准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严格管理。这些生协所销售的农产品除了遵守《日本农业标准法》、《日本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增加了法律、规定对象农产品的种类,或者设立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严格的私有标准,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农产品。以北海道札幌生协为例,该生协规定食品添加剂自主标准、微生物标准、生鲜食品表示标准、加工食品的原料原产地表示标准、生鲜食品的营养信息的表示标准等6种自主标准。其中,跟农产品比较密切的是微生物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札幌生协销售农产品的微生物标准,如对不同农产品的上架销售时的总细菌数、大肠杆菌数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总之,对于《日本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农产品的微生物标准,该生协制定了严于法律标准的私有微生物标准,而对于《日本食品卫生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经烹饪后食用的畜产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微生物标准,札幌生协也设立了私有标准。

三、对中国实施农业标准化的启示

(一)充分激发农业推广机构和农业合作社的机能,推动农产品生产标准实践

实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关键环节是农业化学投入品和生产程序,只要按照标准投入农业化学投入品并按规定程序生产,最终农产品也就达到相应的检测标准。但是,与工业生产标准不同的是,农业生产受到气候、温度、降水等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不可控性很大,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投入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弹性,需要因地制宜。从日本的实践上看,地方农业生产作业标准主要靠农业改良普及机构及农业协同组织来实施,根据地方气候、土壤等特点,推行适应地方特色的农业标准化生产。中国现行的标准化推广主要依靠标准化示范区,引导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但是,农户却缺乏主动学习和采纳农产生产标准的积极性。一方面,农户的文化水平低,掌握标准化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农户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推行标准化的受益也不大。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的农业标准化推广机制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借鉴日本经验,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减少农业化学投入品对环境污染的高度,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充分激活农业推广机构和农业合作社的机能,研究应用开发因地制宜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化学品的使用,有弹性地推动农产品生产标准的实践。

(二)制定严格的最终农产品检测标准,鼓励各类农业企业制定私人标准

在农产品进口量急剧增加的背景下,日本现行的肯定列表制度针对日本国外种类繁多农药(不在日本国内使用或登记的农药)的最高残留量统一设定为一律标准(0.01mg/kg)。许多学者把该制度称为全新的技术壁垒和贸易阻遏,日本政府一刀切的做法虽然有不妥之处,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肯定列表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中国曾有农产品生产者和经销商用工业用蜡代替食用蜡在农产品上使用,而现行的“否定列表”检测制度则不能检测出来。因此,在农产品生产者或经销商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化学品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最终农产品检测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值得参考和借鉴。

针对私有标准,日本在实践中已经基本做到:有国家标准的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设立企业标准。虽然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且,如果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但是,现在中国的农产品企业标准主要是在不存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补充标准,而真正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产品企业标准却很少见,因此,应该鼓励涉农企业把农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竞争的手段之一,规范登记、严格管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竞争中不断提升。

(三)依托中介组织推行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的实施

多年来,中国几乎没有对农产品进行严格的分等分级,农民出售农产品大多混等散装,外观质量差,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虽然中国农业部在2006年制定并发布了番茄、蒜薹、西兰花、大白菜、辣椒和莴笋6种蔬菜的非强制性外观等级规格标准③,但是农户层面推行起来有很大难度。从日本的开展农产品分等分级的实践上看,农产品的分等分级主要在农协所有的选果场中统一进行,因此,在等级标准的推进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各种行业协会及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把握消费者对最终农产品质量表示标准的需求

从日本最终农产品质量表示标准的制度中可以看到,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会不断提升,有必要开展相关研究,及时把握消费者对最终农产品质量信息,如农产品所在生产基地、生产者姓名、联系方式、收获日期、生产过程中农药及化肥的使用情况、运销商等相关信息的需求。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最终农产品的质量表示标准,规定最终农产品质量表示的内容,规范最终农产品的质量表示方式,满足中国消费者对最终农产品质量表示的需求。

注释:

①所谓农林物资是指,食品、饮料和油脂,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以及以此为原料制造或加工而成的物资(除上述食品、饮料和油脂等),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资的总称

②日本生活协同组合是由市民出资,向市民会员统一采购和提供生活用品的互助性组织

③中国的农产品等级规格标准仅对农产品的外在品质提出要求,不涉及安全、营养等内在质量技术指标。在等级方面,每一种农产品原则上分为特等、一等、二等3个级别;在规格方面,原则上分为大、中、小3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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