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外部绩效与内部机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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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全球掀起了旨在摆脱金融压抑的金融创新浪潮。进入90年代,金融创新动因与金融创新产品虽有所变化,但金融创新的过程却一直没有停止。在长达30年的金融创新时期,国际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的不稳定性在增加(见表1-1)。

表1-1 20世纪60-90年代世界金融市场价格波动

资料来源:凯文·多德等主编《金融与货币经济学前沿问题》2000年。注:*低于5%

在信贷市场上,金融创新频率比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体系出现了信用级别降低,收益状况与资产质量恶化等问题(见表1-2)。

表1-2 20世纪80-90年代银行业风险的表现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一些国家甚至已经出现银行危机,在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美国,银行大量倒闭(见表1-3)。

表1-3 1981-1990美国银行倒闭数目

年份 银行倒闭数目年份

银行倒闭数目

1981

101986138

1982

421987184

1983

481988200

1984

791989206

1985

1201990179

这一期间导致金融风险的原因虽然来自于多种因素,但是一些文献研究认为,从金融体系内部原因看,在金融监管和内部风险控制未能得到有效加强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不稳定性。

规避管制与风险的金融创新何以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创新微观最优与客观最优间冲突的外在表现。金融创新可分为市场性创新与制度性创新。市场性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寻求赢利机会,通过各种类型的创新活动谋求利润的过程,以规避管制,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风险分配,提高市场效率。在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美国,市场性金融创新大多是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针对Q条例的限制而产生的。

W·西尔伯(1983)约束引致假说认为,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是“在努力消除或减轻施加给企业的经营约束中实现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创新”的。西尔伯研究表明:1970-1982年间,美国近6%的金融创新工具,如MMMF、Now a/c和Supper Now a/c等都是为了规避Q条例和在竞争中增加它们的市场份额而进行的创新。为吸收存款,60年代末美国商业银行推出了回购协议(RPS),同时还出现了规避美国《国际银行法》管制的欧洲美元市场,英国出现了与“传统金融市场”相对的“平行市场”,加拿大则出现可转让定期存单和银行承兑。到了70年代,美国和日本出现了不受Q条例限制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美国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开办了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电话支付账单业务,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 a/c)、电话转账系统(TTS)和自动转账系统(ATS)等。一些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创立了如货币市场互助基金(MMMF)、现金管理账户(CMA)和以同期限的国库券利率为基准的6个月货币市场存单(MMC)等。进入80年代后,受美国高利率政策的影响,为摆脱银行业空前的危机,西方各国的金融创新空前高涨。美国的存款金融机构先后推出30个月的小额储蓄存单(SSC),7-31天的货币市场账户,90天的MMC,个人退休金账户(IRA),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PER NOW)。针对储蓄机构推出的MMMF吸引走大量资金的情况,银行也相应推出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和可以随市场利率波动而浮动利率的摆动账户(SA)。日本则推出公债定期存款账户、MMC和欧洲日元市场。法国也推出了SICAV、CD等新型金融工具。投资者和存款者有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但传统的金融分工秩序也被打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逐渐丧失其监管功能,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剧。

表1-4列示了1980-1996年期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储蓄银行与储蓄贷款机构问题的严重程度。

表1-4 1980-1096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下的商业银行与储贷业

资料来源:Gerard Caprio,Jr等编:《银行危机的防范:近期全球银行倒闭风潮的教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在1980-1996年期间,共有5207家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金融机构倒闭,涉及资产达9200亿美元,处理金融风险的成本为1920亿美元。如果按照1992年美元(不变价格)来计算,成本为2160亿美元,约占1992年美国GDP的3.5%。其中处理倒闭的储贷机构所花费的成本占总成本的80%。更为严重的是,1934年成立的针对储贷机构的联邦存款保险基金倒闭。储贷机构出现问题最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法规严格限定了联邦存款保险下的存款机构的业务范围,存款机构难以自主地进行金融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激烈竞争。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储贷机构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表1-5所示,储贷机构虽然一直不断争取扩大法定业务范围,但直到80年代初期,仍只能发放固定利率的长期房屋抵押贷款。只有在储贷机构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储贷机构才被赋予更大的自主权,以降低风险。

可见,一些银行监管法规在试图解决已出现问题的同时,往往会造成新的,甚至更为严重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从静态角度观察,监管体制的变化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从动态角度观察,金融市场的变化是监管部门所无法控制的,甚至是不能预知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体制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Jerry Jordan(1996)认为:“没有必要强迫银行在开展某一新业务之前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正式许可,银行只需要把意向告知监管当局便可以了。如果监管当局想阻止某项新业务的推行,则要及时采取行动,并要证明此项业务所带来的成本大于所产生的收益”。Thomas Hoening(1996)认为:“考虑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成本与难度(因为它们在不断地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和行业),现在可能到了要割断这些机构与安全网之间联系的时候了,这样便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对这些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当然,如果允许银行不受限制地从事新业务,监管当局必须确保银行从事新业务时具备适当的条件。因此,银行在开展新业务时,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银行在最低资本标准之外,为这些新业务投入新的资本金。监管当局还要对银行与新的非银行附属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信贷活动作出严格限制,并要禁止作为债权人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接触到银行的资产”。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时,监管机构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以达到二者的动态平衡。

从金融创新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宏观最优与微观最优之间相互冲突的一种表现。作为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在金融风险冲击后,开始建立一系列安全机制,如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利率上限、严格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限制过度竞争。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安全机制基本上反映了金融企业微观经营对宏观管理的要求,银行业一般都遵守这些监督。但是,面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如通货膨胀等,银行行为发生巨大的变化,为在竞争中求得生存,银行必须规避政府管制,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投资者和存款者提供便利,满足公众和企业对金融工具的需求。这将有助于实现微观经济活动的最优化。但是,在金融竞争与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也将造成金融机构倒闭风潮,危及金融业稳定发展等问题,要求政府进行制度性创新,以配合市场性创新。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简要表述为:市场性创新虽有助于提高效率,但可能加剧金融业竞争,造成金融风险:如果制度性创新与市场性创新相互适应,则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有效地规避了风险,从而实现微观最优与宏观最优的有效组合,如果制度性创新滞后于市场创新,或是制度性创新与市场性创新不适应,则会形成微观最优与宏观最优的冲突。这时,金融创新将加剧银行业风险。E·凯恩(1984)将这一过程称为“管制的辩证法”。他认为,金融机构对政府管制所造成的利润下降等局面做出的反应就是进行创新,回避管制,以便把约束以及由此造成的潜在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政府对这种约束引致型创新的反应就是再次改变管制的手段和规则,以便重新在宏观上取得对金融活动的控制权。

表1-5 1931-1982联邦储贷机构监管法规的演变过程

资料来源:Gerard Caprio,Jr等编:《银行危机的防范:近期全球银行倒闭风潮的教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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