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论文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论文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
——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

李超1,赵浩2

(1.南京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211166;2.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 要: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在精神哲学视域下关键在于澄清两个问题:社会是什么?社会的伦理构造是什么?社会既是实体又是主体,社会的伦理构造可以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中获得理论证明:在法哲学中,社会作为由家庭向国家的过渡环节,它的真实内涵在于否定自身与超越自身;在精神现象学中,作为理性(精神)之客观性的环节,它最终要扬弃自己的矛盾的片面性而回归到精神的自身确定性,即精神的自在自为的状态,走向道德。社会作为伦理实体的环节之一,其特性在于过程性、否定性与有限性。因而,“社会伦理”之目的就是在人之实践的意志与人之认识的意识之间如何实现人的自由。

关键词: 社会伦理;黑格尔;法哲学;精神现象学;自由

到目前为止,社会与伦理的关系仍是模棱两可、暧昧不清,而经济伦理、政治伦理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域,却已经比较成熟且具有了自身的研究传统。在伦理学科中,对“社会伦理”一词的使用虽已有之,但也多是指代“社会之中的伦理”(ethics in socity)或者泛指各种伦理状况的大杂烩,它杂糅了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所有伦理状况(1) 通过“中国知网”的检索,多数标题中含有“社会伦理”的论文其实探讨的不是社会伦理本身,而是社会之中的各种伦理问题,是具体的各个伦理领域。其中焦国成教授的文章《试论社会伦理关系的特质》主要谈的是社会中的各种伦理关系,也不是对“社会伦理”本身的研究。樊浩教授的文章《耻感与道德体系》中提到法家相对于儒家建构了一套“八经四维”的“社会伦理”体系,这里的“社会伦理”与本文的指代一致,而内涵不同。 。当前并没有一个十分确定的“社会伦理”概念,在一些情境下,“社会伦理”作为对当前伦理学发展趋势的笼统概括,关注社会现实,重视从实践中推进伦理理论发展的研究进路,它与现代伦理学几乎可以等同视之[1]。“社会伦理”何以可能?这是我们亟待论证与澄清的一个理论难题。

在此情况下,社会伦理成为婚姻、家庭、政治正义、社会公平、劳动、犯罪、社会诚信等伦理研究的“收纳袋”,它自身“有实而无名”,进而造成它“有名而无实”。如果说凡是在社会中存在与发生的伦理现象都可归入其中的话,伦理的无不是社会的,社会的也都无不可以作伦理的研究。这就变成“伦理社会”而不是“社会伦理”了。“伦理社会”正是梁漱溟在对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特性的比较研究时所说的“伦理本位的社会”[2](P79)。在此意义上,伦理社会对任何的事情都优先从伦理的角度考虑,这与我们所要研究的“社会伦理”并不相同。如此以来,“社会伦理”就成了一个“非现实的阴影”,一个虚拟的命题,我们既找不到它的真身,也无法再对其加以把握和言说。然而,伦理学的研究又时刻碰触着这根隐匿的琴弦,听其音辨其形,是时候为它“正名”了。

“社会伦理”何以可能?首要的是要说明与解释“社会”是什么?“社会”不仅是一个历史与事件发生的“场所”,一个诸神混战的“场域”,更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它能够作为伦理的实体和道德的主体而行动,它是即实体即主体的“形神合一”;其次,“社会”的伦理构造究竟是什么?这直接界定与明确了社会伦理的本质,也指明了社会伦理的出发点与归宿。对“社会伦理”的解释不能简单理解为语义哲学中的偏正语词结构,“也许将它们理解为相互诠释的并列结构更有解释力,也更经得起哲学反思”[3]。对“社会”的伦理构造研究不是我们凭空捏造和臆想,它已经隐现在黑格尔的哲学思辨体系之中。

借助于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4](P8),此种普遍在于它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善的统一”[5](P162),由此,主观与客观、意志与意识、理论与定在统合的伦理观指明了精神哲学视域下的伦理本质上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实在,即“它首先是一种现存,透过主体认同而成为现实,是现存和现实的统一”[3]。伦理即“伦”之“理”,“伦”指代现实世界中的诸种伦理性的实体,社会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理”是伦理实体存在的普遍性法则与规范,是伦理实体的价值论原则。这样一来就使得我们研究的“社会伦理”并非一个拼接粘合的概念,而是具有价值论属性,伦理之普遍性中已然涵摄“社会”。

“社会”的伦理构造在黑格尔精神哲学的关照下可以从三方面进行逻辑地论证:其一,作为伦理实体与道德主体的社会在道德哲学中何以可能?其二,在法哲学中,社会作为由家庭向国家的过渡环节,它的真实内涵在于否定自身与超越自身;其三,在精神现象学中,社会作为理性(精神)之客观性的环节,它最终要扬弃自己的片面性而回归到精神的自身确定性,即精神的自在自为的状态,走向道德,其特性在于过程性、否定性与有限性。“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5](P164)由此推之,“社会”的伦理构造也就是在人之实践的意志与人之认识的意识之间如何实现人的自由,这是我们最后需要指明的:社会伦理的意义何在?

一、社会,作为实体的主体

对我们来说,社会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它是我们口语中的高频词,每一个人都可以对社会现象发表见解,对社会问题评头论足;陌生,是由于我们很难说清楚社会究竟是什么,当你一语道破,社会就不再是“社会”,而成了别的具体的事物了。社会,就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还原来说,认为其诞生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是介于国家、教会与家庭生活之外的场所,集结了新生的社会阶级以及以市场为主导的生活方式。同时它是一个场域,在这场域之内,公共生活以不同于政治生活、信仰生活与家庭活动的单调形式而展现,它的复杂性与多元性是形成不同的“社会”观的主要原因。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成为一个独立而巨大的力量,走上了一条“失控”的不归路,社会中各个力量的角逐,以及它相对于不同的事物所形成的不同的称谓(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6],进一步增加了它的不可把握性。社会学的诞生就是要以“社会”为对象,以社会中形成的纷繁复杂的表象为研究的起点,然而社会学的缺陷在于对“社会”概念的片面认识,每一个理论流派都面临不可逆转的困境。这也促使我们要对“社会”加以哲学地思辨地把握。

西方关于“社会”概念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即社会的唯实论与社会的唯名论。唯实论认为社会是一个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具有真身、可被把握的巨型机器,从孔德到斯宾塞,再到帕森斯,无不力图将社会作为一个非人格的实体来看待,它有自身的规律和特性。因而,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社会表象”来了解社会,分析社会,社会可以对个人施加力量,影响与改变个人的意识和行动,它具有外在性、客观性、强制性。这一观点受到了唯名论的激烈攻击,他们反驳道:首先社会是由具体的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彼此之间并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社会”概括之,即社会并不是一个“实体”,而是各个部分的联合;其次,在社会中最重要的是人,人的主观的有意义的行为是社会的主要构成因子,离开了人的有意义的行动,社会何以可能?因而,从马克斯·韦伯、齐美尔一直到符号互动论的一系列社会学家都坚持社会是由人的有意义的行动构成的观点,即在社会中没有客观性可言,是人的主观行为造就了社会。

唯实论与唯名论的观点发展到了极端充分暴露了它们的片面性,如果社会只是一个无人格、无感情的冷冰冰的机器,人在社会面前只是可怜的微生物,那么社会的变革何以可能,在同样的社会中为何出现不同的个人意识和行动?如果社会只是由人的主观的有意义的行动所建构的,不具有客观性,可为何在现实中我们又时时感到自己受到了巨大力量的限制,这种限制无所不在,我们并不能为所欲为。唯实论与唯名论的对立,直接造成了结构与行动、个体与实体、功能与意义的对立,使得社会分裂成两个有缺陷的派别。当代的社会理论一直在沟通这一对矛盾,我们从哲学的角度反思这一矛盾,它的要点在于社会究竟是实体还是主体?显然,仅仅作为实体和仅仅作为主体而存在的社会都具有片面性,不能对社会的真实状况加以全面地把握。吉登斯提出“结构的二重性”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以及布迪厄的“场域”观都在意图消除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例,所谓的结构化理论的经典表述是“我们创造了创造我们的世界,我们制约着制约我们的世界”,我们既是主动者又是受动者,社会影响了我们的创造而又在我们的创造中生成。“结构二重性始终是社会再生产跨越时空的连续性的主要根基;反过来,它又是行动者身处并构成日常社会生活绵延的反思性监控过程的前提。”[7](P91)于是,社会既可以作为客观性的实体而存在,又可以是人的主体性活动的产物,社会就是由人组成的具有意识的主体。

自然——伦理——自然

社会的伦理构造不是探讨组成社会的元素是什么,而是社会在意识和意志之内,它的位置是什么,作为伦理的环节之一,它的真实内涵是什么。因而,在这里我们要区分 “构造”与“构成”之间的不同。构成是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它的各个部分的状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往往是社会学和当前一般的对社会伦理的理解;构造也是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但它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它是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存在的,并且这一环节既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而是过程,是过渡,是在整个伦理中所处的位置,社会的这一位置恰恰是它的合理性所在。构造既与时间的先后顺序无关,又与它自身的重要程度无关,而仅仅关涉在我们的理性之内,社会作为整个的个体,作为有意识的实体究竟是什么。

二、法哲学与精神现象学中的社会之伦理构造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精神现象学》为我们提供了这一分析的入口。黑格尔哲学的特点是极度抽象思辨是又极其现实的、历史的。十八世纪正是“社会”急速成型急速发展的时期,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也越来越突出和尖锐,阶级的复杂化,社会力量的多元化,市场所体现出来的商品经济的优势和缺陷,市民阶层的诞生,工人运动的兴起,作为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黑格尔不可能不注意这一历史现象,“同形式的原则相连的,固然有若干更有内容的范畴,这些范畴中主要的一个,便是‘社会’、以及有益于‘社会’的东西。”[8](P438)“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5](P197)“社会”不仅是一个时代的产物,而且作为形式的原则,它并不以自身为目的。

但是,描述现实不是黑格尔的目标,其目标在于如何思辨地认识现实,解释存在的合理性。因而,“社会”在他的哲学著作中戴着面纱害羞地藏在思辨的身体内,揭开这层面纱我们将发现黑格尔早就对社会有入木三分的认识,这一认识也影响了马克思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成为他们社会理论观的主要来源之一。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批判并纠正了黑格尔颠倒的社会观,从而更具有实践性、革命性。

然而,我们不能忽略,虽然社会的伦理构造正在趋向民族与国家的路途之中,这过程却是荆棘坎坷,充满矛盾与冲突,这一冲突不是别的,而是社会伦理中自身的冲突,即“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的冲突。这一冲突反映在人的伦理行为之中,“伦理行为本身就具有罪行的环节”,两大规律之间互不承认,相互抗争,“属于神的规律的那一方就认为对方是人世的偶然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的规律的那一方则认为对方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骜不驯”[4](P22)。因而,在这种矛盾冲突之中,社会伦理进入法权状态,单个的人在形式的法中达到和谐,这与法哲学不谋而合。在法哲学中从社会过渡到国家,单个人在作为国家的公民中完成了,而在精神现象学中,还要经过教化世界最终进入道德世界,将社会伦理规范以及两大规律的制约化为个人的自觉修养,就像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的境界。究其原因,还在于精神现象学的出发点是人的意识,意识最后只有经过一个大圈回复到自身,它才算真正完成了人世的旅途,在平静中安歇。社会伦理,不过是精神在现实中必然经历的矛盾阶段,社会的伦理构造正是在作为自我意识的过渡、丰富其自身经历的环节上才是有意义的。

因而,我们可以借鉴黑格尔,找寻他对社会的伦理构造的深刻洞见。“社会”的伦理构造在不同的分析框架中体现了“社会”不同的伦理性质,可被区分为法哲学和现象学,由道德到伦理与由伦理到道德的不同过程,虽然社会都是必要的中间环节,然而社会的伦理特质是不一样的,它相应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矛盾也不尽相同。

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研究的对象不同,前者研究的是意志之自由如何从自在到自为最后达到绝对的过程,后者研究的是人的意识,从意识到自我意识再到精神,人最后达到了绝对的自我意识。无论是法哲学还是精神现象学,社会都处在伦理的环节之中,这表示了社会应是伦理的必然性环节,社会无论从任性出发还是从理性出发,都应该作伦理的考察。但是在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中,社会的内涵和构成又是不一样的,这种不同正好反映了社会在伦理构造上两方面的特质。就意志来说,社会是具体的个人相互需要的体系,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而就意识来说,社会是自我意识客观化的环节,是“人的规律”与“神的规律”矛盾冲突的场域。

法哲学中的“社会”与精神现象学中的“社会”所处的位置可以简明地表示如下:

法哲学:抽象法——道德——伦理(家庭——市民社会 ——国家)

精神现象学中的社会伦理对个人有两个要求:成为一个民族的成员和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体与社会民族是一致的,从家庭扩大而成的民族,是一个大的家庭,作为家庭成员而存在的个体要作为一个民族成员而存在,这是家庭之伦理的顺延。在社会中,单独的个体之间存在的相互分离只有在国家之中作为公民才是真实的,“因为一个人只有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4](P10)。

精神现象学(2) 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结构历来争论不断,黑格尔在标题中也分得不清楚。在《哲学百科全书》中“精神现象学”部分与《精神现象学》的内容不同,只包括了从意识到理性的部分,即主观精神。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伦理道德属于精神的环节,“精神”部分实质上是指客观精神,或者指作为“精神的理性”。 :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的理性(伦理〈社会〉 ——教化——道德)——宗教的理性——绝对知识的理性〕[9](P69)

市民社会的缺陷在于实现具体的个人的目的,社会的原子化的现实仍然完成不了任何的公共目的,单个的人的公共本质只有在国家这一整个的个体之中才能完成,市民社会的缺陷使得它主要依靠外在的警察和形式的法律来维系它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它的伦理被它的缺陷所破环,所以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5](P197)但是这种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条件,因而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人类就像做了一个圆圈运动,市民社会是必要的恶,而我们最终还要回归绝对善的怀抱,回到实体中来。其实,社会也可以作为实体而存在,它作为实体只是一个向整个的个体即国家的过渡。社会的荒淫和贫困的惨象也提供了其生理上和伦理上退化的景象。社会是特殊的东西存在的形式,它必然要寻找它的普遍性,向普遍性回归,人的具体的观念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能得到自由的实现。当然,黑格尔提供的这一普遍性实体是国家。

该沥青混合料的碾压工艺为:①初压采用DD130压路机进行1遍静压;②复压时,先用CC622压路机进行1遍弱振压,再用DD130压路机进行1~2遍强振压,最后用XP301压路机进行1遍弱振压;③终压采用CC622压路机进行1遍静压,到消除所有表面轮迹为止。

社会之构成主要是原子化的市民,与家庭成员相对,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还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社会是具体性客观性,是“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家庭可以通过平静的扩大而形成民族,但是社会主要还是“通过霸道者的暴力或出于自愿而集合在一起,自愿结合是由于相互勾系的需要和相互满足这些需要引起的”[5](P195-196)。因而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需要的体系,这种需要是利益的、现实的相互欲求,市民社会有两个原则:其一,“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其二,“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5](P197)它处在家庭与国家的差别的阶段。

法哲学中“社会”被黑格尔明确称为市民社会。在对社会的称谓中,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是不同的,公民是相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而言,市民是相对于历史演变的农民、牧民而言的。因而,法哲学中的“市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诞生于家庭的瓦解,诞生于原子化的现实的集合需要。在意志的自我运动中,“伦理是自由的理念,是活的善”[5](P164)。它有两个方面的内涵: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自由”。前者表现为现象形态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后者表明了意志在理念之中的直接性、自在性、自在自为性。

2)观察不同层级的患者的血糖、血压、视网膜病变进展程度、疾病知识掌握程度以及疾病治疗方法和并发症知识的知晓提高程度。

市民社会在法哲学中的特性即是要否定自身的特殊性片面性,扬弃自身的非伦理性,而向真正的现实的伦理理念运动。其运动的方式是在市民社会内部,家庭的余力以及同业公会所形成的共同利益造就出国家的现实形式。比如说中国就是主要从家庭到国家,实现了家国一体,而西方通过相互需要所形成的共同利益的联系,通过制度的设计,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国家。总之,国家是社会的必然趋向。就现实来看,我们可能并不认同国家就是社会趋向的终极伦理,然而我们从学理上发现,市民社会的特性,在扬弃自身的具体性、特殊性、片面性缺陷之后,必然要达到一个更高的实体。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乌托邦,也可以是共产主义社会。无论如何,关键在于社会在法哲学中的伦理构造是过程性的,是伦理的具体的现实,也是伦理理念实现的必要桥梁。

市民社会中包含的一系列现实的关系,只是作为维系市民社会稳定的因素,比如婚姻、劳动关系、朋友关系等,它们必然要被更高的个人与实体的关系所超越,个体与实体的关系才是真正伦理性的关系。所以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必然要向公民转变,市民之间的关系要被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所替代和超越。由于在法哲学中伦理已经超越了道德的主观性,而获得了自在自为的特性,因而社会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只是它的主体由杂多和乱象而生。黑格尔的论述恰恰可以在历史中找到相应的现实加以证明,由于社会的乱象丛生,荆棘险恶,存在的反社会或者制约社会的力量要么是国家,要么是其他的组织形式,要么是经过复兴后的宗教,总之都是要在社会的任性、社会的战争中找到一个平静的港湾,无论它是善是恶。因而,市民社会作为法哲学中伦理的环节,在现实中也是必然被超越的东西。当然,在不少作品中也将社会作为一个必要必然的环节以此与国家对抗,这几乎都建立在对社会的伦理构造的无知的基础上。

同样,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虽然研究的是意识的自我运动,但是意识的每一个阶段都在现实化、客观化自身,伦理是真实的精神,亦即客观的精神,“客观”就是现实化,是在社会发展中的定在形态,它展现为伦理的两大规律之间的矛盾运动。在伦理中,自我意识的现实即是社会伦理。虽然精神现象学中并未直接提及“社会”,我们却可以推出哪些论述是明显指示社会伦理的内容。这一观点受萧焜焘先生的启发,他认为:“在血缘关系即世系更迭的关系中,夫妻、父母、兄弟姐妹三种关系是最基本的,这些关系是社会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10](P139)而且个人与整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即个人与社会、政府的关系是社会伦理的现实展现。法哲学中的家庭与社会是对立的,在精神现象学中社会的伦理构造包含着家庭与社会政治关系,这并不矛盾。前者的社会是从家庭中演变而来的,后者的社会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在自我中的纯粹意识下降到人间而现出的“白日”与“黑夜” 的形象。因而,社会的伦理构造也就是两大规律的对立、和解与运动。这一“社会”的伦理构造可被简化为:

神——人——神

以道德哲学来反思“社会”,我们发现社会作为实体是客观的精神之体现,即伦理,伦理往往会形成一个社会的习俗和约定俗成的限制,它具有结构性、稳定性,需要全社会的成员遵守实行。而社会作为主体是主观的精神之体现,即道德,道德是作为普遍的人的主体意识,它既可能形成现实的行动,又可能仅仅是一种停留在意识之中的反思活动,它具有能动性、变化性。社会无疑同时兼具这两种特性。因而,社会之超越唯名论与唯实论的哲学形态即是作为实体的主体,它沟通了社会的两大特性之间的对立,而将二者进行了无缝的衔接,同时将社会作这一提升的意义在于,社会的合理性确证不再是需要切分成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繁琐说明,而是在理性的思辨之内,我们能够找到社会的伦理构造,即其合理性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证明。只有成为一个实体,它才能作宏观的分析,只有作为一个主体,它才有精神。

徐进步还没来得及把狡辩的话说出口,仓库外传来一片“乌拉”之声。他们一齐跑到仓库门口,朝七连那边看去,只见队形已经散乱开了,女知青们围成一团,男知青们往空中抛帽子。

家庭——社会——家庭[10](P141)

社会的伦理化、精神化是社会在精神现象学中的本质。就个人来说,从出生之后寄居于家庭受到“神的规律”的支配,而在从家庭走出之后或者成为一个独立的人之后,“人的规律”成为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然而,一个人的死亡又将使得他重回家庭,回到“神的规律”。一个人生前主要属于社会,死后属于家庭,“家庭将使死亡不成为一个自然现象,而成为一个精神事件”[4](P10),家庭与社会成为个体之一生的两大伦理实体。然而社会的伦理构造并不是纯粹社会的这一简单的一环,其整个过程才是社会的伦理构造。家庭相当于自然的伦理,而社会是人的公共本质开始形成的地方,是与自然相对的超越自然的伦理。从自然到伦理,从家庭到社会,及其最终复归于自然的家庭,社会伦理完成了它的实体的构造过程。

第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规范考核工作。同时,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等配套文件。

在我21年的班主任生涯中,我一直把班级当成一个家,秉持“我们是一家人”的治班理念。每次接手新班的时候,我总是对孩子们说:“咱班就是一个家!老师如同你们的父母,同学们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咱们要相亲相爱,共同成长!”

民族在家庭之上,所以我们常说要“舍小家为大家”,“忠孝难两全”。家庭作为社会之伦理构造在精神现象学中的出发点,它最后要在民族中达到它的现实性,成为民族精神;国家在社会之上,社会是个人的简单联合,只有赋予其伦理的内涵和扬弃它现在的缺陷,社会之伦理构造才能达到它的合理性,即找到它的公共本质。一个人只有作为国家的公民而存在,他才是一个真正的人。这个共体的现实形态就是政府,它“是以政府为它的现实生命之所在,因而它在政府中是一个整个的个体。政府是自身反思的、现实的精神,是全部伦理实体的单一的自我”[4](P12)。个人从社会中的个体而成为政府中的公民,完成了社会伦理的转变。民族与政府这一共体都是人的公共本质,它们与人相关,由于精神现象学关涉的是理性的自我意识,其本质是这样一种精神:“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为它在本身内含有这些个体。作为现实的实体,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4](P7)即自在自为的精神。即是说,个体的反思最终要在一个作为主体的实体之中才具有现实性。

社会伦理所指示的社会的伦理构造其实只是意在说明社会是如何被克服和超越的,社会的伦理性是它可能在整个伦理的环节中获得它的真理,它的现实和它的未来,而不是极尽所能去论证社会作为一个实体与主体本身的合理性,以及为社会强加辩护。在现实中,社会中各种罪恶层出不穷,不仅个人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无所凭依,而且社会藏污纳垢,允许各种可能的恶的种子广泛播种,社会伦理,意在找寻社会之后是什么!当然,社会之后是不是国家,是不是一个政府尚待证明,然而,超越社会,超越个体在社会之中所处的这个可怜且可鄙的现状是必然的。无论是共同体主义,还是社团主义,甚至是自由主义,其实都在意图克服社会的缺陷,寻找超越社会的可能。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廉耻、规范,无非是在社会之内寻找社会弥合的可能性,往往显得用力有余而效果不足。

一直以来,黑格尔的社会观被认作是保守的,但就黑格尔的整个体系来看,事实并非如此。“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只是有待扬弃的东西,它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使得社会只有作为意志与意识的环节而存在才具有真理性,它自身的真理性正在于它必定要否定自身、超越自身。在对“社会”的思辨分析中,“社会”总是处在“伦理”的结构之中,作为伦理的一个方面,一个过程性的阶段。“社会”在伦理中的位置正是它的伦理构造的特点,这也正是社会伦理得以可能的基地。

土地使用权贷款与土地出让金正相关,如图2所示。土地出让面积从1997年的6 641.7万平方米开始逐年增加至2011年44 327.44万平方米的顶峰,之后逐渐回落,2017年为25 508万平方米。与此同时,土地购置费逐渐攀升,从1997年的247.6亿元逐步增长至2016年的18 778.68亿元。

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伦理究竟是什么?它就是一个过程,一个过渡,一个意志与意识自身运动的环节。因而,它的真理性就在于它不是在自身之内发现绝对的合理性,而是在过程之中扬弃自身,超越自身,向一个更高的实体运动。作为一个实体,在法哲学中它是历史的产物,同时也是个人特殊利益争夺的战场,权力与财富的交织与得失使得社会是一个恶的集中地,是不完美的现实,只有在国家之中,社会才作为特殊性被扬弃而归于普遍,是国家的理念分解成了市民社会和家庭,“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作为一个主体,社会是个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同时也是理性确证自己的场所,但是这里冲突着“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最终只有再次回复到自我意识的自在自为状态,在道德中,两大矛盾的对立被消除了,个人重回平静自如的状态。

通过这次活动,我不仅仅知道了老师职业的崇高,而且想起老师在我受伤的时候,会很关心我;在我不会做题的时候,老师会给我一一讲解;当我失去信心的时候老师会鼓励我;当我……

超越社会的存在究竟是什么?黑格尔所提供的国家,只是一种理论假设、一种幻想的可能性,宗教所提供的彼岸世界之天国更是一种错位的扭曲的可能,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才具有现实可能性。当然,我们当下仍在探寻如何超越社会,走出社会所设置的“围城”,但有一点却可以窥见,即其精神形态是伦理理念的绝对现实,是普遍的必然性,是绝对的个人自由实现的场所。

三、社会伦理的意义何在?

“社会伦理”难以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域的原因不仅在于它不易定义,而且还在于我们很难说清它的意义在哪里,可能它是空洞的,不如具体的伦理研究来得直接而有效。然而,即便是抽象的概括,它也是社会伦理不容否定的价值所在,这个价值就在于实现人的自由。

项目3: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核心模块的构建,根据信息系统总体功能要求,对关键信息的采集、分析模块的搭建、工作流程的规范、审批权限的设定进行定义和规划。

在法哲学中,意志自由是基本的前提,也是西方哲学自奥古斯丁之后的基本信念,“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5](P11-12)。意志之实现自由的过程正表现于法哲学的各个阶段,因而作为整个法哲学体系的环节之一的市民社会也是意志自由实现的必要过程,在市民社会之中,个人的自由毋宁说是不自由的,一个人的自由任性是以他人的自由为牺牲的,最终这个社会由于自由没有保障,无法期待,反而充满了束缚和限制。

追溯而言,各企业每月的税金都是足额缴纳,但是在缴纳时间上往往都不太在意。其实,经过几轮调整,国家在每一种税金入库截止时间上基本都定在每月的15日,所以如何保证税金在企业账户内最大限度的保留、生息,实现“纳税最晚”也是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

在精神现象学中,自我意识的目标就是自由,而且是绝对的自由的实现。当理性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理性到达精神时就自由了,没有了主客观的限制,消除了苦恼意识,获得了自身的确定性的真理,社会作为客观精神的现实化,它充斥着两大矛盾的对立和纠结,人在行动的时候左右为难,何来的自由呢?即便是启蒙运动拯救了陷于教化世界中的精神,然而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与恐怖只是一纸之隔,自由照常被无情地颠覆了。

我们不是说扬弃与超越社会伦理,自由就必然实现,而是实现自由不得不扬弃与超越社会伦理。意志和理性之间的沟通,使得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不过是一体两面,从任性出发还是从反思的理性出发,人的自由将经历不同的历程,由道德而伦理的法哲学是要在现实中、在“地上”实现自由,在具体的形态中表达自由;而由伦理到道德的精神现象学是要在精神中、在主观性中实现自由,达到孔子所说的“不逾矩”的境界。“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4](P11)

也就是说,法哲学是实践精神的历程,而精神现象学是理论精神“自我实现的历程”[11]。这样二者就沟通了起来,在法哲学中的社会是现实的,实践性质的,因而它涉及到了现实社会中的权力和财富问题。在精神现象学中的社会是理论的,与自我意识相关的,它主要关涉的是其中意识客观化的一对矛盾形态,但是二者的共性恰巧在人的自由中最终统一起来。社会的伦理构造虽然呈现出这两种不同内涵和内容,但是二者的统一正好反映了社会在实现人之自由的人类史中,自由的实现不在社会之中,社会却是自由实现的必经之路。

社会伦理的上述性质正是它的起点与归宿,而法哲学和精神现象学是其方法论的理路。今天,我们可能正面对着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复杂的是它的现象,它的种类以及它所包含的人类群体。在黑格尔的意义上,社会的本质没有变,我们依然需要对社会作伦理的审查,而不仅仅是在承认繁多的现实中修修补补,依然需要果断地弃绝社会,憧憬与追求更高更完美的存在,而不是停留在社会之中画地为牢,望洋兴叹。

之后,威特金又将肢解的尸块加入了他的兴趣清单,以其创造十七世纪佛兰德静物风格影像——即使在更具容忍度的现代人看来,这种手法也令人难以置信——在美国,他的做法屡屡激怒地方律师与那些文化审查志愿者们。

参考文献:

[1] 万俊人.美国当代社会伦理学的新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2]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3] 樊浩.伦理,“存在”吗?[J].哲学动态,2014,(6).

[4]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5]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6] 肖瑛.复调社会及其生产——以civil society的三种汉译法为基础[J].社会学研究,2010,(3).

[7]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M].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8]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

[9] 邓晓芒.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读·绪论[J].现代哲学,2010,(4).

[10] 萧焜焘.精神世界掠影:纪念《精神现象学》出版180周年[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

[11] 张世英.自我实现的历程:解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How Can “Social Ethics” Be Possible? ——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Ethical Structure of “ Society ” Based on Hegel ’ s Spiritual Philosophy

LI Chao1, ZHAO Hao2

( 1.School of Marxism ,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 Nanjing 211166, China ; 2.School of Humanities , Southeast University , Nanjing 211189, China )

Abstract: How can“ social ethics” be possib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iritual philosophy, the key is to clarify two questions: what is society And what is the ethical structure of society Society is both the entity and the subject, the ethical structure of society can be proved theoretically by Hegel' s philosophy of rights and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I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s, society as a transitional link from family to country, its true connotation lies in denying itself and transcending itself; and in 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as the objective part of rationality( spirit), society must finally sublate the one- sidedness of its contradictions and return to the self- certainty of the spirit, that is, the state of self- sufficiency of the spirit, and move towards morality. As one of the links of ethical entity, society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process, negativity and finiteness. Therefore, the purpose of“ social ethics” is to realize human freedom between the will as human practice and the consciousness as human knowledge

Key words: social ethics; 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s;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freedom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22X( 2019) 06-0094-08

收稿日期: 2019-10-1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秦儒家伦理的情感逻辑研究”(19BZX115)

作者简介: 1.李超,男,哲学博士,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2.赵浩,男,哲学博士,东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基于tPA的结构重要性和溶栓治疗潜力,人们在tPA分子结构修饰改造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希望能进一步提高tPA的溶栓性质,得到具有更强纤溶酶原激活能力、更高纤维蛋白特异性、对PAI-1具有更强耐受性和更低血浆清除率的变异体。在过去二十多年,已重组合成了不同的tPA变异体,代表性变异体有瑞替普酶(reteplase)和替奈普酶(tenecteplase),分别为第二代和第三代重组tPA。其他重组变异体还有孟替普酶(monteplase)、帕米普酶(pamiteplase)和兰替普酶(lanoteplase)等[33]。

责任编辑:赵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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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伦理”何以可能-基于黑格尔精神哲学对“社会”之伦理构造的解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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