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物权法与侵权立法中的难点问题&2005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暨海峡两岸民法研讨会综述_法律论文

当前物权法与侵权立法中的难点问题&2005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暨海峡两岸民法研讨会综述_法律论文

当前物权立法和侵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暨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2005年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法典论文,海峡两岸论文,国法论文,研究会论文,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主题报告摘要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就当前物权法草案作主题报告,提出在当前物权立法过程中尚未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这主要包括:1.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是否应全面开放;是否应有条件地限制异议登记。2.物权的保护问题。3.取得时效制度的设计。4.善意取得制度。5.处分共同共有物是否要经过全体一致同意。6.是否要规定居住权。7.抵押权主债权的时效届满,是否要给抵押权人再加一段时间行使抵押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性如何合理建立;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是否应适用动产抵押的问题。8.明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指出,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建议采用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规定。此外,物权法有必要建立添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居住权。考虑到典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民法制度,并且典权能够有效提供融资途径,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应该处理好一般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关系,收费权性质仍然不明,应收账款的抵押规定目前还不成熟。

2005年6月21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暨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在江苏扬州召开,与会的代表除了150余位大陆民法学者、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实务专家外,还有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近30位学者。两岸学者就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献计献策,重点研讨了物权立法和侵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总则、所有权法

1.物权立法模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认为,在不改变目前物权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一个财产权总则。复旦大学高富平教授认为,抽象出财产法的总则将与传统民法发生相互冲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认为,在规定物权种类的问题上,要考虑到成本问题,物权的问题绝不是多多益善。北京大学尹田教授认为,设立财产权的总则会带来一些问题。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立法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应比较自由化。北京大学王轶副教授认为,物权法的起草要考虑与其他民法组成部分的协调问题。清华大学申卫星副教授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它的调整对象,私权神圣、效率、财产权增进社会福利原则应作为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湖南大学屈茂辉教授认为,我国现在制定物权法不是终极性的,但对于一些成熟的、有经验的问题还是应该规定得细一点。中国人民大学朱岩博士认为,物权法是我国财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转入到具体制度层面,并且指导和沟通其他有关财产保护的民事法律法规。

2.所有权

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认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个人所有权的划分不会产生不平等保护的问题,但存在针对性矛盾。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指出,物权法草案对国家所有权规定得比较简单。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认为,物权法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问题。王轶认为,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个人所有权并不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屈茂辉认为,物权法应处理好与国有资产法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李富成博士认为,物权法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自由可能使得某些接近权力层的人得以垄断这些财产。

3.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物权法定原则

孟勤国认为,在物权变动中,公示是对抗的还是生效的,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针对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可以采取二元制,但是担保物权中应该采取一元制,即生效要件主义。马俊驹认为,不应僵化理解物权法定主义,无名物权是个新问题。山东大学刘保玉教授认为,应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但坚持物权法定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是个封闭性的立法。清华大学程啸博士认为,采用物权法定产生权利类型化,促进了经济活动的便利。

4.善意取得

台湾东吴大学林诚二教授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因而无权处分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到物权变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军教授认为,从国际趋势看,善意取得情形下合同有效是大的方向,这样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5.不动产登记问题

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认为,应该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登记信息应该公开,但调查人的资格应该有所限制。申卫星认为,异议登记的负面作用主要是登记查询涉及隐私权。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主要针对物,而非人。不动产资料一旦登记,就不存在隐私问题。海南大学王崇敏教授建议,应在物权法出台的同时出台登记法。

6.物权请求权

王胜明认为,确认权利的目的是返还原物,虽然确认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但由于返还原物受到时效限制,因此确认权利并没有实际意义。台湾政治大学曾世雄教授认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理论上是不一致的。台湾东吴大学郑冠宇教授认为,确认所有权之诉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还是返还,确认没有意义,因为返还的时效已过了,没有讨论的必要。

二、有关用益物权的讨论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认为,国有土地出让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是行政关系,但决定作出之后,承租人和出租人就是民事关系。孟勤国认为,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应扩大用益权范围。台湾政治大学赵德枢副教授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可以绝对商品化,土地的商品化确实带来了很多正面效应,大陆可以作参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陈小君认为,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关注不够多,应在概念上采用农地利用权或者农地使用权。福建社科院法学所陈祥健研究员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权,其内容会更丰富。山西大学汪渊智教授认为,农村的土地应该流动起来,限制土地流转将限制农民的利益,使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黑龙江大学杨震教授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当考虑到南方和北方在农业生产上具有不同的模式,农场模式具有很大的潜力。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尹飞博士认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已经开始了,农民进城的趋势不可阻挡,应该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制度。屈茂辉认为,承包经营权不能仅仅局限于耕地,应考虑“自留地”问题。四川大学王建平教授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很有限。王崇敏认为,农村土地不让转让,实际上是不允许城市闲置资金进入到农村,应建立双向流动,农村居民可以转到城市,城市居民应该也可以转到农村。

3.宅基地使用权

台湾东吴大学王宝莅博士介绍,台湾地区物权法修改草案在不断更新,其中把永佃权改为农用权,争议很大。北京化工大学陈传法副教授认为,如果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通,农民在房屋上的财产将无法收回。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认为,禁止宅基地转让是人为地从法律上设定限制,与经济规律相违背。赵万一指出,目前存在大量城市人口占有农村土地的趋势,应该允许宅基地有条件转让。清华大学韩世远副教授提出法定租赁权的构想,主张农民的房屋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转让,而是在其上成立法定租赁权,其租金可以作为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一种生活保障,因而不存在反对论者的担忧。另外,法定租赁权的构想也可以用来解决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问题,即对超标部分应当缴纳租金。

4.居住权

申卫星认为,我国物权法可以规定一个投资性的居住权。台湾大学詹森林教授认为,如果居住权建立在集体土地上,将会产生双重物权,产生双重协调的问题。林诚二认为,要规定居住权的配套措施,建议最好在物权法中不规定居住权。台湾亚洲大学方国辉副教授介绍,不妨考虑利用他益信托或继承法中的遗产方式来解决居住问题。吉林大学马新彦教授认为,居住权应该规定在物权法中,但有两点局限:一是依约定产生的居住权丧失了居住权存在的意义;二是居住权的客体不应该仅限于房屋。

5.典权

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典权是一个历史的遗留。典权过去被看成担保物权,现在被看成用益物权。由于历史的影响,台湾地区还是保留了典权,但有时典权的增加不是因为交易的需要,而是逃税的需要。典权的废止与否在于采物权法定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如何通过体制的变迁,让典权变成真正的用益物权,留待探索。

崔建远介绍,取消典权的原因在于担心有人利用典权进行融资,并造成金融监管的困难。孟勤国反对规定典权,认为典权制度不合理。刘保玉认为,典权是既有用益又有担保作用的物权,从有益质的角度出发,典权有发展空间。天津师范大学贾邦俊教授认为,在对典权该不该设立的争论中缺乏数量上的实证分析。

三、有关担保物权的讨论

1.担保物权立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博士认为,担保物权的体例设计可以突破传统大陆法上的类型化方法,建议采纳魁北克民法中担保物权篇的体例。王建平主张针对恶意担保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对此加以惩罚。

2.抵押制度

台湾地区学者介绍,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占有抵押物,但并不是取回抵押物。台湾辅仁大学邱崇智教授认为,大陆学者将取回权与抵押权实现混在一起。林诚二认为,取回抵押物,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仍然必须遵守程序进行拍卖。台湾辅仁大学刘春堂教授认为,动产抵押在台湾地区可以取回抵押物,但仅仅是取回占有,而不是所有权,仍然必须进行公证。苏永钦认为,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不占有标的物的担保方式都必须考虑如何安全实现担保权。陈本寒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消灭,并不导致抵押权诉讼时效的消灭。

3.动产抵押

刘春堂认为,目前大陆有关动产抵押的范围规定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牲畜,感觉担保品范围太窄,考虑到大陆地域广阔,对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力应设有效区域。高圣平主张,动产抵押的登记方法应引进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声明登记制度,简化登记内容和程序,而采纳形式审查制度,使交易更加便捷。

4.让与担保

陈本寒认为,物权法应该否认动产抵押,用让与担保取而代之。申卫星认为,我国不适用让与担保是有理由的,可用动产抵押来代替。高圣平指出,如果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于担保,将产生所有权理论上的混乱,因此主张在物权法中不规定让于担保制度。

5.应收账款

林诚二认为,应收账款是存在现金流量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具有避险功能,又是一种金融衍生性商品。邱聪智认为,应收账款不仅可以作为融资手段,而且可以提供担保,更可促进企业风险控管提升。此外,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不必登记。

四、有关侵权法的讨论

1.侵权法立法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主张,应重视埃塞俄比亚的侵权行为法体系,该法不仅有概括性的规定,也有类型化的规定,应为我国所借鉴。邱聪智认为,在侵权立法模式上应注意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于敏副研究员认为,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可以采取总的原则、特别原则加上民事特别法。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认为,当人身损害具有永久性时,可以终身年金方式支付赔偿金,同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朱岩认为,在采用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体例下,要正确处理好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尤其要系统研究判例法的真实地位,并且此种立法模式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

2.侵权法的概念表述

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并不准确,应当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台湾东吴大学成永裕副教授主张要分清“过错”与“不法”两个概念,此外“侵权人”的概念不妥,用“行为人”的概念可能更恰当一些。

3.损害赔偿法

韩世远指出,损害赔偿是民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损害赔偿法的外在体系分为责任法和损害法。前者规范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后者规范损害赔偿的内容。无法将责任法集中于某一编章规定;但将损害法置于债法总则中规定最为理想。张新宝倾向于侵权责任法这个名称,更加注重侵权责任法的内部结构,不赞成以损害赔偿为主线建立侵权损害赔偿的观点,认为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问题。杨立新介绍,在侵权法中还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建议只是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引入。台湾大学陈聪富副教授认为,大陆民法中有关精神赔偿的用语非常不统一,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只考虑了侵权人的因素,没有考虑被侵害人的因素。

4.侵权归责原则与具体侵权形态

张新宝认为,针对危险责任需要有一个规定,要分解危险作业和危险源之人损害。台湾东吴大学潘维大教授认为,无过错责任可能会产生误导,其真正意思是有过错,只是无法证明而已。台湾辅仁大学陈荣隆教授认为,危险责任可由保险来解决。邱聪智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将使得法律适用缺乏严谨,导致不确定性,如果要保留,要予以明确的限制以确保秩序,最好在侵权法中不规定公平责任。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我国侵权法应规定公平原则,因为它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要予以明确规定,不能留给司法解释。

5.精神损害赔偿

于敏认为,我国民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太过繁琐。法人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陈聪富认为,大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不统一,其实抚慰金的概念更为适宜;另外,在抚慰金计算时,仅仅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并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

6.侵权法与保险法

费安玲主张,在侵权法的制定中,应当考虑强化保险制度的配套功能。王军认为,我们的社保基金有巨大的缺口和不足,现在有必要增加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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