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因劳动合同终止,国有企业职工将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_劳动合同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因劳动合同终止,国有企业职工将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_劳动合同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国家税务总局论文,企业职工论文,解除劳动合同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标签:;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因劳动合同终止,国有企业职工将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_劳动合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