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的几个问题_教师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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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教师地位和收入不仅是教育界而且是整个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教育事业和国家的未来。然而,它又是一个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不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用比较的方法对此加以探讨。

一、从国际比较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收入水平

判断某人口集团或行业收入水平高低,通常采用两种相对指标。一是该集团人均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较,二是该集团人均收入与其他行业或同类人员平均收入比较。特别是国与国之间的比较,更离不开这两项指标。显而易见,某人口集团(比如中小学教师)的人均收入与人均GNP的比值越大,表明该集团的相对收入越高;这一比值越小,表明其相对收入越低。第二项指标的作用与此相似。这两项指标应同时参照使用,因为仅仅透过一项指标,有时可能难以全面反映收入状况。

以下分别考察若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教师收入状况并与我国加以比较。

表:若干国家教师平均薪金收入与人均GNP和非农业部门工资收入之比较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f Teacher's salaries;An exploratory study》198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年鉴(1991年);《中国经济年鉴》(1989、1991年);《基本教育与国家发展》(中国部分),华东师大出版社,1993年。

考察上述数据,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各国中小学教师的相对收入有较大差异,按教师平均薪金收入比人均GNP计,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5倍多。

2.发达国家教师人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较小,通常在1.4∶1-2∶1之间;教师人均收入与非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之比值更低些,通常在1.2∶1-1.6∶1之间。这表明,教师收入水平相对低些。

3.发展中国家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较大,通常在2.5∶1-4∶1之间。我们没有计得这类国家教师平均收入与非农业部门就业人口收入之比值,因而难以比较,但据各国官方称,其教师收入与公务员大体相当,而公务员的收入在各行业中是较高的。这表明,教师收入水平相对较高。

4.无论从哪项指标来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收入都是最低的,而且低得很多很多,其相对收入不仅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而且低于发达国家。

就总体而论,为什么发达国家教师相对收入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前者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明显高于后者。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个人教育费用支出是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说来,受教育越多,或教育程度越高,其工资收入便越高;受教育越少,其工资收入便越低;未受过教育者,工资收入最低。显而易见,在发达国家,由于基本上已普及初等甚至中等教育,80年代后更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因而国民教育程度的差别已经不很大,由此而导致的工薪阶层的收入差别亦明显缩小。教师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集团,其工资收入与教育程度稍低一些的各人口集团之间的差距必然,也应当缩小。相反,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大多尚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只有少数或极少数人接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整个国家还存在着相当广大的没有受过教育或只受过很少教育的人口集团,较高教育层次的人口极为有限,因而,国民中教育水平相差悬殊的各个人口集团之间,即未受过教育或只受过很少教育的集团与受过高层次教育的人口集团之间,或体脑劳动之间,其工资收入必然有较大差距。教师作为一个受过较高和高层次教育的人口集团,其工资收入必然,也应当高于文化教育层次较低或很低的体力劳动人口集团。这充分证明,发达国家教师相对收入低于发展中国家,是国民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及社会进步的产物,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逐步缩小的必然结果。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教师工资收入理应明显高于教育水平较低或很低的人口集团。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避免各人口集团间工资收入出现重大差距,但无论如何也不应产生教育层次较高集团(比如教师)的收入反而低于教育层次较低或很低的人口集团的现象。教师工资收入在较长一段时期几乎低于所有其他行业是很不正常、很不合理的。

教师相对收入究竟多少较为合理?无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国家,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国家对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和落实的不同,教师工资收入的相对水平也是有差别的。因此,不同类型国家之间以及各个国家内教师收入是否合理,难以有统一的具体标准,只能有一个大体合理的域值。就发达国家而言,考虑到8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其教师工资待遇较低,应予提高,而日本、德国和加拿大等国,社会各界及教师自身对其收入较为满意,由此,我们似有理由认定,在这类国家,现今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在1.8∶1-2∶1之间(日、德、加等国的域值)可能较为合理。在发展中国家,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应当高些,大概在2.5∶1-3.5∶1之间可能比较合理。处于这一域值的韩国和马来西亚等国的教师队伍比较稳定、素质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这一判断。显然,无论从哪项指标来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都有悖于世界的普遍趋势,是不合理的。

二、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的特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教师工资收入除水平低这一最突出的特点外,还有以下明显特点。

1.增长速度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政府和国民对教育的日渐重视,我国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尽管我们无法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有关统计数据,但我们的个案调查能充分反映这一趋势。例如,1980-1990年,陕西安塞县小学教师平均月收入从58元增至172元,平均每年递增10.4%;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小学教师平均月收入从53.97元增至189.0元,平均每年递增12.1%;山东郯城县小学教师从66元增至192元,平均每年递增11.3%。这一速度不仅超过了同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而且超过了某些行业工资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到1990年时,如果仅仅从工资单上看,在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位次已从各行业的末位上升到前几位;就全国而论,中小学教师在各行业中的位次亦有所上升。这说明,80年代以来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收入有较大增长,其增长速度不仅大大超过发达国家,而且超过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有泰国(1980-1990年间中小学教师平均收入年递增大约10%)等极少数国家可以与我国媲美。

2.进展很不平衡。80年代以前,全国各地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差别很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的逐步加大,以及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各地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不同,教师收入水平的差距迅速拉大。这种拉大主要不是源于国拨工资部分(全国仍有大致统一的标准),而是归于其他收入来源。中小学教师收入不平衡的扩大主要反映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内地与边远落后地区;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之间。

据统计,90年代初,我国东部沿海及某些大城市和富裕地区,中小学教师每月各种收入总额高者可达千元上下,而在内地的农村和边远落后地区,一般每人每月只有200元左右,二者相差4-5倍。

在大多数国家,中小学教师属公务员之列,因此,国内各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工资收入没有大的差别。相反,为了鼓励教师到农村和边远地区任教,不少国家还提高了这类地区教师的薪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因此,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地区间、城乡间的巨大差别在其他国家是不多见的。

相比之下,我国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工资收入的差别更为引人注目。

民办教师工资收入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财政拨款,按教师人头下拨,称为公助。二是当地群众筹集,称为民酬。公助部分数量有限,各地不等,但有保证。在安塞和昭觉,每人每月40余元,在山东郯城,每人每月70余元。至于民酬部分,各地的数额和提供的方式差别很大。例如,1989年前,安塞县大多用粮食等实物支付,每年大约300斤小米,也有少量支付现金。但由于种种原因,筹集极为困难,致使民酬部分常常大量拖欠,甚至一连拖欠数年。1990年该县在全县范围内征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按委支付民办教师工资的民酬部分,每人每月20多元。这样,加上公助部分,民办教育每人每月的收入为70多元,不及公办教师的1/2。郯城民酬部分每月大约40元,加上公助部分,每人每月110元左右,稍高于公办教师的1/2。然而,在一些特困县,比如昭觉,难以从地方筹集资金支付教师,绝大多数民办教师只能领取公助的那40多元钱,其收入仅及公办教师的1/4。如此微薄的收入不仅难以维持家庭的生活,连养活本人也很困难。从调查看,大多数农村地区民办教师工资收入只及公办教师的大约1/3。

另外,与公办教师相比,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更是少得可怜。除个别地方外,民办教师通常不能享受退休、公费医疗和某些政策性补贴。

民办教师的大量存在及其与公办教师工资收入的巨大差异是中国初等教育的一大特色,其他国家实难见到。某些国家,比如巴基斯坦专为女童设立的Mohallar学校亦是一种民办公助性质的小学,但这种学校设在遵守“面纱”制度的妇女家中,这些女教师大多仅仅初通读写,最多教到了三年级,其水平和影响很难与中国民办教师相提并论。

3.收入构成多样化。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学历、教龄和职称(职务)这三个基本要素来确定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的级别及其数额,它们构成教师的基本工资收入,其他构成要素较少。日本有些例外,其中小学教师除领取基本工资外,还享受各种补贴,如抚养补贴、边远地区工作补贴、初任职调补贴、函授教育补贴、住房补贴、期末补贴、加班补贴、交通补贴、奖金等。然而,与中国相比,它仍显得逊色,因为各种补贴只占工资收入的一小部分。

80年代中期后,由于实行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大多数学校的经费收入大幅度增加,加之不少地区实行了结构工资制和种种激励制度,因而不仅形成了工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而且还形成了工资构成的多样化。在发达地区,比如北京郊区的通县,目前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只有一半左右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其余均来自非预算渠道,诸如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社会集资、捐资、勤工俭学收入等。至于收入构成,大多数地区的学校都把所得经费分解成众多的收入要素,分别计算,汇总后支付给教师个人。除了基础、职务、工龄三大工资收入要素外,中小学教师收入通常还包括浮动工资、交通补贴、书报费补贴、粮油补贴、肉蛋补贴、蔬菜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班主任费、超课时费、超工作量费、批改作业费等,有的还包括远郊区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山区补贴、少数民族地区补贴,等等。不少地区教师的种种补贴收入已等于或超过其基本工资部分,成为整个工资收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要素。

我国是一个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在一段时间内,为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激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将收入分解成众多要素是必要的,有其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看,可能造成管理和收入分配的混乱和不公,因此,在适当时机,应该加以简化并使其规范化。

4.起点工资与最终工资差距较大。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起点薪金与最终(最高)薪金的差距较小,基本上保持在1∶2之间。例如,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意大利、英国、比利时、荷兰、法国、联邦德国和瑞典等国中小学教师的最终与起点工资之比分别为1.8∶1、1.7∶1、1.8∶1、1.7∶1、1.8∶1、1.5∶1、1.3∶1。在发达国家,只有日本的比率较高,达3.3∶1。①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率通常也不算高,例如印度为2∶1。相形之下,80年代中期后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最终与起点收入的比率较大,达3∶1左右,与日本不相上下,而大大超过其他国家。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向上,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适当增加最终与起点收入的差距是必要的,但我国的起点工资过低,在某些大中城市,年轻教师的收入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和工作,这是不可取的。

三、教师收入与教师队伍建设

不少专家指出,教师的问题本质上是教师的工资收入和社会地位问题。此话虽不全面但确有一定道理。教师问题不外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所谓质量,基本上也包括两方面,一是业务能力、经验,二是工作态度或敬业精神,二者缺一不可。毫无疑问,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工资收入息息相关。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社会劳动力有机组成部分的教师队伍,其流动同样受劳动力市场法则的制约:劳动力竞相流向那些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较高的行业或职业,而不是相反。因此,只有当教师这一职业的工资收入有相当吸引力时,才能吸纳数量足够,质量较高的人进入该行业,或将这类人员稳定在该行业而不致流出。对我国农村的个案调查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论断。

工资待遇低下对在职教师最突出的影响是使他们思想不稳定,厌教和弃教改行的问题相当普遍、相当严重,而且,愈是贫困的地区,这个问题越明显。例如,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对“宁愿做其他工作而不愿当教师”这一项,社会经济十分发达的通县西集镇有30%的小学教师表示赞同,而贫困的安塞县化子坪乡城峁小学有60%、乡中心小学有84%的教师持同一态度;特困县昭觉比尔区中心校有50%、四开区中心校有71%的小学教师都想改行。实际上,不仅在就业机会较多的发达地区,而且在就业机会较少的农村地区,不少教师已通过各种途径改行或“下山”了。调查表明,凡是思想不稳定、厌教情绪严重的教师,共教育教学效果都差。厌教情绪的普遍存在已对各地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产生了十分有害的影响;大量教师的流失,使不少学校的某些学科科目无人开课,特别是年富力强的骨干教师的出走,削弱了师资力量,对基础教育造成重大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教师工资收入低下使素质较好的广大青年学生对师范院校不愿问津,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建设。

前几年由于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低下,因而不仅在大中城市,报考师范院校的一流学生极为罕见,即使在象安塞这样升学和就业机会极少的老少边穷地区,报考师范的基本上也是二、三流或极差的学生。当师范院校录取的新生基本上都是些素质较差的学生时,我们又如何能为中小学输送数量充足、质量优秀的未来教师呢?相反,近一两年来,由于工资制度改革使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加之地方政府又采取了某些优惠政策,因此在一些地方,教师开始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例如,1994年上海市报考师范院校的学生大增,不仅普通学生纷纷报考,而且不少尖子生也争先恐后,从而大大改善了新生素质,为培养合格教师奠定了良好基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了工资待遇与教师素质之间存在着正相关。

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最低下,但无论是在座谈会、个别交谈,还是在调查问卷中,他们所表露的厌教弃教情绪都远较公办教师要低。例如,郯城县胜利乡民办教师愿意改行的占32.5%,大大低于公办教师50%的比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似乎反常的现象?进一步的调查表明,主要原因是:其一,公办教师身为国家干部,不少人又有些才干,较易在其他部门找到工作,相反,民办教师的身份是农民,极难在其他部门找到工作,因此,尽管不少人对现有待遇不满,也只能屈就。其二,因各地每年都有数量不等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指标,从而使不少民办教师感到有奔头,宁愿再熬几年以转公办。最后,在贫困地区,尽管民办教师生活十分清苦,负担极重(除了教书还要种责任田、自留地等),但因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其生活仍比一般农民稍好些,因而,大多数民办教师能够坚守工作岗位。这表明,民办教师的特殊身份和社会氛围,对其工作态度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决不能得出“工资收入低下对民办教师工作态度无关紧要”的结论。实际上,民办教师对过低工资收入的反应是很强烈的。不少人说:“在领取工资时,我们心理特别不是滋味,都干同样的工作,为什么我们拿的钱还不到公办教师的一半?”这种心理不平衡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弃教者不很多,但在不少地方,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当了和尚不撞钟的民办教师大有人在。

是不是教师收入高,其工作能力和态度便肯定会好?当然不能如此简单地看问题。除了工资待遇外,教师队伍建设还取决于思想教育、在职进修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这些方面跟不上,也会影响师资素质。许多地方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是不是教师工资收入较低,其工作能力和态度就一定不好?当然也不能轻率地得出这一结论。国内外的经验同样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泰国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在公务员中属中间偏下的水平,但因政府大力倡导尊师重教,中小学教师在农村享有与僧侣和政府代表一般的尊重,获得了很大的精神满足,因而教师队伍比较稳定。在国内,我们同样发现,在工资收入大体相当的条件下,凡是县乡政府对教育比较重视,对教师比较关心,并采取了切实措施维护教师正当权益的地方,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通常都比较高,队伍比较稳定。从我们的调查看,通县和郯城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相反,凡是尊师重教还没有真正落实,基本上还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决议上的地方,教师队伍的建设就困难重重,队伍就不稳定。总之,我们应当用唯物辩证的观点来探讨工资收入与教师队伍建设的关系,既要肯定物质收入的决定性作用,又不要将其绝对化,还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四、恰当估计中小学教师收入现状,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993年我国工资制度的改革使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同年颁布的《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由此,不少同志认为,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问题是落实。

正确估计当前教师工资收入状况是十分必要的,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前提。

为了正确估计当前教师收入状况,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大家公认的教师适当收入标准,否则很难判断工资待遇是否合理,或是否已基本解决。其次,必须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区分开来分别加以考察,这是因为,目前民办教师仍占小学教师总数近40%,而民办与公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差别极大,混合测定,难以说明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曾指出,按照国际惯例,教师工资收入是否合理,通常用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的比值和教师平均收入与非农业部门平均收入的比值这两个指标综合加以考察。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基本国情,我们假定,在现阶段,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为2∶1;教师平均收入与非农业部门平均收入之比为1.5∶1是比较合理的。这两个比值均低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而高于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据此,我们来考察我国小学教师当前的工资收入。

由于无法获得全国性的有关统计资料,我们只能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和个案调查材料加以推算。

本文第一部分计得的我国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是将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混在一起测定的,因民办教师工资收入远远低于公办教师,因而这一比值明显降低了公办教师的实际收入水平。为了估算公办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我们首先按工资收入将所有民办教师折算成公办教师(3个民办教师折算成一个公办教师),由此计得的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便从1989年的1.09∶1上升到1993年的1.37∶1;又假定1993年的工资改革使公办教师平均收入提高35%,那么这一比值(当人均GNP不变时)进一步上升到1.72∶1。但因人均GNP亦提高了大约10%,应予抵消,因而公办教师平均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下调为大约1.60∶1。按同样方法,估算公办教师平均收入与非农业部门人均收入之比值从1989年的0.80∶1上升到1993年的大约1.35∶1。

这一估算结果表明,无论从哪项指标来看,目前公办教师的工资收入与相对合理标准的距离都大大缩短,但仍有相当差距。

民办教师的状况则恰恰相反。1989年他们的平均工资收入(不包括责任田、自留地的收入)与人均GNP之比值不足0.40∶1;其工资收入与非农业部门人均收入之比值约为0.33∶1。近几年来不少地方采取了一些改善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措施,其收入有所增加,但并未有重大突破,1993年的工资改革亦未涉及他们,因而,随着国民平均收入的较快增长,上述两项比值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小,与相对合理标准的距离进一步拉大了。

上述估算结果清楚表明,公办教师当前的收入状况虽有较大改善,但离较为合理的收入指标仍有相当差距;民办教师的相对收入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了。民办教师目前仍是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中坚力量,占全国小学教师总数近40%,他们的收入如此菲薄,确实到了刻不容缓,必须即刻解决的地步了。

无疑,教师工资收入状况的根本改善和合理化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国内外的经济亦表明,它与各国的基本工资架构和政府的决策密不可分。为什么人均国民收入和人均GNP与我国大体相当的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国,其教师工资收入的绝对数(按美元计)和相对数都远远超过我国?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大多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劳动价值法则,实施了体脑和城乡收入差距分配的政策(当然,某些国家过分扩大了这种差距),而我国则片面地理解了社会主义的含义,人为地采取了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这意味着,在我国,孤立解决教师工资收入是行不通的,必须着眼于改变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整个体脑之间工资收入分配错位的问题。我们的实地调查还表明,就局部地区而论,在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教师工资收入状况与党政领导人对教育和教师的认识及态度关系重大。在那些确实把教育放在重要战略地位的县乡,其教师工资待遇就比另一些只是在口头上重视教育的县乡好得多。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既要强调中央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的指导和决策作用,又不应忽视地方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只有这样,整个教师队伍的工资收入状况才能更快更好地得以改善,从而极大地推动教师队伍建设。

注释:

①参见《教育经费与教师工资》,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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