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触犯了法律,你必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按警铃_出版管理条例论文

如果你触犯了法律,你必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按警铃_出版管理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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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出版署对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买卖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的三家图书出版社和五家音像出版社分别给予了停业整顿、吊销出版许可证直至撤销出版社的处分,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这对严肃出版纪律,纠正出版行业的不正之风,促进“扫黄打非”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我国书刊音像市场的进一步健康繁荣发展,是一个重要举措。

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广大出版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坚持社会主义出版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使出版工作保持了健康繁荣向上的局面,一批批重点出版工程相继实施,大批优秀图书不断推出,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为全党全社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可贵的贡献。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出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遇到了许多新的考验,在一些经不起考验的出版社和出版工作者中间,买卖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刊号的现象屡屡发生,禁而不止,成为出版行业不正之风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对此,早在1986年6月,国家出版局《关于整顿协作出版工作的通知》中对买卖书号的现象就给予了明令禁止。1993年10月26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又联合发出《关于禁止“买卖版号”的通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并要求“认真整顿违反规定屡出问题和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新闻出版单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办”。在党的决议中,专门提出这一问题,还是第一次。此后,在由李鹏总理签署、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中,再一次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转让出版社社名、书号、刊号、版号等,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细则。

为什么必须严格禁止买卖书号、版号、刊号呢?

因为出版事业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出版工作者肩负着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重要使命。而买卖书号、版号、刊号的实质是将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编辑、出版、复制、发行书刊、音像制品的专有权力,擅自出让给不具备这种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而造成一系列灾难性后果,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它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出版秩序,使出版物偏离了社会主义出版方向。出版权转移到非出版单位手中,不法出版商以赚钱为惟一目的,导致了盗版盗印、侵犯知识产权猖獗,一些低俗的、迷信的、淫秽的甚至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由此炮制出来。

它严重腐蚀出版队伍,损害出版单位形象,误导和伤害读者。非法出版商取得书号、版号的惟一途径是金钱铺路,而出版社所卖掉的是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力,其行为的实质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有的甚至与非法出版商内外勾结,挖走并篡改出版社的选题,挤占出版社的发行市场,这种以金钱为中介的内外勾结,使一些本应效益很好的出版社在贫困线上挣扎。而打着出版社旗号,经不法出版商炮制的图书、音像制品由于粗制滥造,格调低下,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出版社的声誉,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严重误导和伤害了读者。

它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不法出版商所操纵的各个出版环节上,往往采用非法手段,大量偷税漏税,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入个人腰包。他们挣钱越多,就越有实力挤占国有出版、发行单位的地盘,从而更加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不法出版商本来就是社会蛀虫,他们利用非法所得的金钱为所欲为,成为妨碍社会安定的破坏性因素。

不仅如此,书号、版号的买卖,还使非法出版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本应成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阵地的国家出版社成了非法出版活动的保护伞,给“扫黄打非”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由于书号、版号的买卖,使不受国家管理部门控制的非法出版团伙有了生存空间,这些团伙往往采取地上、地下两种形式。地上以买卖书号、版号形式,披着合法外衣,进行非法出版活动;地下则伪冒、盗用国家出版单位名义或编印复制违禁盗版书刊及音像制品,两股势力上下联手,里应外合完成非法出版全过程。而出版社在卖掉了专有出版权的同时,也丢掉了本版图书、音像制品的总发行权,使出版物的生产和流通完全统一到了不法书商的非法交易活动中,成为出版物市场混乱、鱼龙混杂的重要原因。只有严格禁止买卖书号,才能剥掉非法出版的合法外衣,使非法出版活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纪律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根本保证,讲纪律就是讲政治,放弃纪律就是放弃对党、对人民应负的责任。以生产精神食粮为己任的出版工作者更要讲纪律,讲政治。因为出版工作其影响远远超出行业范围,它直接、广泛而深远地影响着亿万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特别是影响着广大青少年读者。一本好书,一部好的音像制品,可以教育、激励几代人,而一本坏书,一部坏的音像制品则能使多少人多少年的政治思想成果毁于一旦。买卖书号、版号导致坏的出版物出笼,黄潮泛起,受毒害的首先是代表我们民族希望和未来的青少年。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严格执行《出版管理条例》,以对党、对民族、对人民、对出版队伍和出版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买卖书号、版号、刊号这股不正之风。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精神文明,关键是以身作则”。出版单位的领导,既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带头人,又是生产经营决策者,对出版方向,经济活动和经营作风,负直接领导责任。作为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只有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事事表现自尊、自律、自重,态度鲜明地禁止买卖书号、版号、刊号,才能真正带出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出版队伍。

要进一步加强出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自律,警钟长鸣。我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我国出版事业共同的价值导向,是全国出版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对全行业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引导出版工作者自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是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也是严格自律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事业的规模空前发展,出版单位自主权不断扩大,自律是非常紧迫的。自律要从每个出版单位做起,各出版社生产的精神产品直接面对广大读者,出版社拥有的自主权越大,承担的责任就越重,这种自律的要求就应当更高,这种社会责任不仅是政治上的,也是道义上的。《出版管理条例》是整个出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同时也是出版行业自律的根本性要求,每个出版工作者都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自身修养,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纪律严明,道德高尚。要建立必要的自律机制,金盾出版社等优秀出版社的经验表明,有了一种能够长期起作用的自律机制,就能够保证多出好书,不出坏书,就能够排除各种错误思潮和不正之风的干扰和影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中始终保持正确的出版方向。

要严格管理。自律并不排除他律,这几年,我们颁布了许多规章制度和规定,特别是《出版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出版工作的主要环节都已做到有章可循,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同遵守职业道德行业性规范的约束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监督只能强化而不能松懈。要在出版管理系统、宣传教育阵地及市场流通等领域,建立多种形式、多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舆论监督、市场管理监督、行规行约的管理监督以及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督等等,在高扬主旋律,表彰高尚美德的同时,对那些有违职业道德,买卖书号、版号等“缺德”的不文明现象,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滋生蔓延。这种严格的管理,是对出版社的真正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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