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思考与反思_产权理论论文

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思考与反思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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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马克思产权关系的定义

对马克思经济学比较了解的人大都知道,其所有权的概念,从本质上讲,囊括了产权的基本内涵。对此,我国经济学家们一般定义为,某个主体拥有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是法律对于事实上所有的认可:它和所有制概念的关联在于,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则是所有权的一种稳定的或普遍的财产权关系或制度。由于所有权是一种法律现象,因而它是具体的,即一定的社会中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的内容彼此可能不同,同时,它又是广泛的、综合的、整体的,即它不是单纯的归谁所有问题,而是包含着除所有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等权利在内的概念。就财产关系而论,狭义的所有权(财产归谁所有)决定其它所有的一切权利。

马克思认为,财产所有权关系,即“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表面看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实质上却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这一点马克思在1842—1843年接触到的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纠纷的辩论中有深刻体会。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不是一般地研究财产关系,而是通过财产权关系来揭示其背后所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的更深层次的关系。他从大量的各种财产的考察中发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于其它财产的占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存在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这可谓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大特征。

马克思认为,财产所有权关系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不断演变的,并以各种不同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着。“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这种演变不仅是人类从无产权——有产权,由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公有产权的变化,而且也包括同一生产关系内不同产权关系的变化。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虽然这里马克思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即以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形式,但它同样可以适应于其它社会内部的产权关系;这种演变不仅由社会基本生产关系来决定,而且根源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不同的产权关系——笔者注)解体,而他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3〕

有鉴于此,马克思的产权含义与西方学者的产权含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马克思是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产权关系的法律与道德问题,而西方学者则是从法律与道德角度来研究产权关系的经济学问题,也就是说,西方学者只研究人对物的法权关系,研究人对物的所有、占有、使用、受益、受损这种法权现象,至于为什么会有所有、占有、使用、受益、受损等权力,他们并不涉及或涉及甚少;而马克思则不仅研究人对物的法权关系,而且还着重研究这种人与物的法权关系背后所掩盖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仅从这一点来说,马克思的产权定义,对于当今我国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完善,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2)由于马克思重视产权关系的质的研究,自然没有把产权关系的量的研究放在相应的位置;由于西方学者重视产权关系的量的研究,自然也不会把产权关系的质的研究放在应有的地位。这样表现出来的结果就是,西方学者的产权含义适应范围较宽,而马克思的产权含义适应范围相对较窄。从产权关系的客体对象来看,马克思的产权对象主要限于生产资料,其它客体对象涉及较少,因为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这种客体对象比其它更为重要。西方学者的产权客体不仅限于生产资料,而且还涉及到诸如货币、知识、专利、商标、证券等对象,凡是可以谋求增值利益的有形和无形财产都可以列入产权范畴。从产权关系的权利范围来说,马克思的产权含义主要限于产权主体所拥有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而西方学者的产权含义包括生产资料及其他各种有形和无形财产所派生的上述各种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说,借鉴西方学者的产权定义,拓展马克思产权定义的适用范围,对于当前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结构,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马克思对私有产权关系的批判及其逻辑结论

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原始公有产权是人类社会产权的最初形式。公有产权的解体和私有产权的起源,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只有当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生产工具有了改进,生产技能有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得以跃升,才可能有剩余产品,从而才有私有产权产生的物质基础。从小生产的私有产权制度到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制度,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是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实现的,在此基础上又经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变,使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对此马克思作了精辟地分析:起初所有权与劳动是统一的,所有权以劳动为基础,生产出商品便占有这些商品,具有所有权;想占有别人的商品,因而占有别人的劳动,只能通过出让自己的商品或劳动。现在所有权与劳动却分离了,“在资本那一方面的所有权变成了对别人产品的权利或别人劳动的所有权,不支付等价物而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在劳动能力那一方面,则转变为一种义务:必须把自己的劳动或自己的产品看成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一方面转变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变为必须把自己的劳动产品及自己的劳动当作属于他人的价值而尊重的义务。”〔4〕“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5〕资本所有权规律的作用, 使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关系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尖锐对立的矛盾。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雇佣工人来看,“进入”时除了活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退出”时仍一无所有,本来一无所有是“进入”的条件,现在又以“退出”的结果再生产出来。从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资本家来说,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积累与其实现条件发生矛盾,表现为经常的生产过剩和资本过剩。二者对立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从属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关系所吞噬,从而使作为产权主体的劳动者和作为产权客体的生产资料在资本要素中错位配置。

诚然,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和一百年前马克思所处的情况有了很大不同: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工人由于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所导致的生产力(财富)的不断增加而不完全是“一无所有”,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资本家也由于通过挥霍、享受、转嫁以及各种手段也并非经常表现为生产和资本的过剩,但马克思对于古典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批判,仍不失为分析当代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状况的理论基础。

关于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马克思是从上述对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制度的批判中得到逻辑结论的。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对于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逻辑结论, 多年来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仍未盖棺论定。但无论怎样理解,肯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因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在历史上已经把它否定了;也不是单指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此文中生产资料公有即“共同占有”是作为前提或基础提出的。笔者认为,它的内涵既包括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也包括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还包括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这里的个人指联合起来的个人即社会的个人,它和生产资料公有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它具有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生活资料个人所有,以及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统一性。这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是一致的。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只有劳动力所有权而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事实上在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必然带有虚假的特征)。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只能被限制在劳动力价值实现的范围内,从而就不可能使人全面、自由地发展。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社会主义“自由人联合体”的劳动者要成为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就必须在作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不仅拥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要有对住房及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这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

至于有人提出的个人所有,不限于生活资料的占有,也可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甚至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我认为,这也无可非议。因为,现实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设想的大不相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现实的社会主义不仅存在商品经济,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劳动者由于对自己价值和自身特殊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重视,在面临行为选择时,不可能达到自觉地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由此就必然导致劳动者与企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矛盾愈发突出和经济效率的降低。解决这一矛盾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承认劳动力产权,充分肯定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的占有、支配、使用与收益等权利。如果这一推论符合逻辑的话,扩大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范围,从而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就是必然的了。

三、关于马克思“两权”分离的理论与实践

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不仅所有权与经营权可能分开,就是所有权自身也会出现分离。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在分析股份制度时指出,股份公司的出现,一些资本所有者把他们的资本投入进去,但他们并不直接使用这些资本,而是由其选定的经理去支配这些资本,使用这些资本从事经营。这样原来的“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成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7〕关于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分离,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借贷关系时指出:法律上的资本所有权和经济上的资本所有权最初是统一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当产业资本家从货币资本家手中借贷时,货币资本家对贷出资本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产业资本家则成为所贷资本的经济上的所有者,成为执行职能的资本所有者。“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8〕

综观马克思关于“两权”分离的理论,必须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际上是企业内部所有权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也就是说,它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经济运动过程中,与资本的现实运动本身密切相关。至于说所有权的哪些权利能让渡给经营者,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同的,没有统一明确的界限,在股份公司企业不仅各国的规定不同,而且一国范围内各公司的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也可以不同。而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发生在企业经济运动之前或之外,同资本的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在股份公司企业中,既存在两种所有权的分离,也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两种所有权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行不悖。(2)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重大区别。马克思说的经济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支配权和部分收益权,它和法律所有权一样,也有自己的“经济价值”,也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而经营权只包括使用权、支配权,不包括收益权,即没有自己的“经济价值”,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严格说来,所有者与经营者是雇佣和被雇佣者、聘用者与被聘用者、委托者与被委托者之间的关系,因此,经营者只是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他必须听命于所有者。如股份公司经理的权限就是有限的,不完整的,他们对公司经营的风险盈亏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只获得管理工资。用马克思的话说,即“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9〕(3)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在企业内部发生的,经营者没有资格与所有者分割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收益,因而不存在经营权在经济上实现的问题;而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是在企业外部出现的,分离的结果必然派生出新的经济形式和新的所有者。马克思举例指出,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原先只对所耕种的土地拥有经济所有权的佃农拥有法律所有权,从而成为新的“独立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拥有完全所有权,这样“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10〕显然,经济所有者转化为完全所有者,经济所有权向法律所有权的转移,这是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分离的必然结果。而经营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是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也没有自己的“经济价值”,从而就没有自己“财富的独立发展”,不会也不可能派生出新的经济形式和新的所有者。由上述可知,马克思的“两权”分离主要不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是指所有权自身的分离,是资本所有权分离为“单纯的资本所有权”和“经济上的资本所有权”。

在我国改革的实践中,马克思“两权”分离的理论,通常被解释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在保持国家所有权前提下赋予国有企业经营权。按照这种解释,似乎经营权可以脱离所有权而独立存在,似乎所有权可以不包含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理论解释上的模糊和矛盾,必然导致在实践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到位。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法人财产权的提出,从理论上明确了马克思“两权”分离的实质内核,在实践上解决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即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在这里,出资者所有权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单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就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提出,使我们明晰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认识到了企业的经营权只是企业法人财产的派生权利,从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石。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是否过渡到企业所有制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个逻辑理论。企业所有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就是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制,这和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不矛盾,只是程序较低而已。在宏观层次上,国家对企业所有的财产有终极所有权,获得与其股份或出资额相等的那部分收益;在微观层次上,企业法人在对出资人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全体职工拥有新增资产和企业股本所带来的相应收益。这是经济所有权和法律所有权相分离的必然结果,符合经济所有权向法律所有权转化规律的客观要求。这样,在企业所有制的条件下,既存在企业外部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与经济上的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也存在企业内部的经济上的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的统一。

四、总括的几点评论

1、马克思对产权理论的分析,总的说来是原则性的。 由于他观察的焦点是放在资本主义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成因和发展的历史趋势上,因此,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有关产权关系及其产权制度的调整这类问题上。对此,我们必须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它,决不能采取苛求的态度。当然,现代产权理论的分析,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上都具体化、定量化、微观化了,这种具体技术分析方法的运用,并没有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相反却又补充了“原则性分析”的不足。特别是在既定的社会产权制度下,如何具体、定量、微观地去思考一些产权关系的经济和法律现象,应该说更具有现实性、生动性和有用性。

2、在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分析中,除了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外, 还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忽略其他生产要素所有权,尤其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没有真正的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问题。尊重并创造条件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存要求,是马克思科学人道主义理想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因此,笔者认为,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应逐步确立劳动力劳动者所有权的轴心地位。

3、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的理论,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可以说它仍然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马克思对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说明,而对于其分离的条件、具体的产权结构以及资本所有者如何对经营者的控制问题尚不能详细地描述,这不仅是由于当时股份公司刚刚出现,更主要的是马克思把注意力集中在古典型的单业主制上来进行分析的。目前,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中,如何以马克思“两权”分离的理论指导,研究现代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股份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控制问题,显得越来越必要了。

注释:

〔1〕〔5〕〔6〕《资本论》第1卷第102、640、83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18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7页。

〔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分册第73页。

〔7〕〔8〕〔9〕〔10〕《资本论》第3卷第493、418、494、9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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