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机制分析&兼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_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机制分析&兼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_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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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关注的现实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从出现到目前只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对它的分析散见于财务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由于不同的学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因此不同的学者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的界定就存在明显的不同。下面列举出关于公司治理较为权威的概念。Tricker(1993)指出:“公司治理包含对现代企业行使权利的整个过程。一般以治理机构为中心,这个治理机构通常称为董事会,但也不一定要这样称呼。公司治理可以受到产权股份持有人、高级经理和审计师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Cadbury(1993)指出:“公司治理是掌握、指导和控制公司的制度与过程。”Shleifer & Vishny(1997)指出:“公司治理讨论以何种方式确保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得到他们的投资收益。”Kevin et al.(1999)指出:“我们一般将公司治理定义成能够使组织成功运作的结构、过程、文化和系统。责任是治理的一个子集,包括监控、评估和控制组织的代理人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维护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无论怎样定义,公司治理在激励代理人改进公司绩效方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通过上述的概念界定可以大致知道,公司治理主要包括着两层涵义:(1)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2)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

对于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否会对企业的融资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否会还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整体表现产生影响;而关注公司治理问题有助于遏制在经济体制转轨国家中出现的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为经济顺利转型提供指导。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程度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结构的完善、不同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整体表现等都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治理的主要作用体现在:最大化地激励投资者投资并使投资升值,同时使无效的“寻权”活动最小化;最小化事后讨价还价的无效率;最小化“治理”风险(Zingales,1998)。

二、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综述与问题症结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国内的经济学和法学的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在引进、介绍国外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与建议(于东制,2002),主要有:吴敬琏(1994)提出基于公司内部制度安排的治理理论;张维迎(1995,1996)提出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杨瑞龙和周业安(1999,2000)提出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理论;梅慎实(2001)提出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等。另外,李维安等(2001)对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也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94年8月, 在“中国经济体制下一步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上,日本学者青木昌彦(Aoki,1994)首次提出了“内部人控制”命题,随即又在《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进一步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青木认为,在正统的股东主权模式里,经理层的偷懒以及“道德危机”问题的发生是由外部(或市场)治理来矫正的(比如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等),但是,由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路径依赖”现象,要在转型经济中构建这样的公司治理系统却是非常困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物、在计划经济体制后期国有企业经理们扩大的自主权利、转型经济中工人的强大政治势力等客观情况,都对转型经济公司治理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这些约束导致了转型经济中经常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从前的国有企业(SOE )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张良悦(2001)认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外部制约机制不完备所形成的制约“真空”,加之控制权收益的利益驱动,必然导致经营者在取得代理权以后产生内部人控制偏好的行为取向。

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有很多学者对我国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如李东明和邓世强(1999)、李有根等(2001)、孙铮(2001)等对董事会的构成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袁国良等(1999)、魏刚(2000)、李增泉(2000)对激励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吴淑琨(1998)对两职设置与治理效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而对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也很多。何浚(1998)以截至1996年底沪深两市530 家上市公司问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和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另外,他还引入了“内部人控制度”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对不同股权结构与公司购并及代理权变更的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随着第一大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增加,购并发生的次数趋于减少;对公司股权结构与托宾Q值回归分析的结论表明, 随着公司第一大股东占有公司股权比例的增加,Q值先是上升,但等到该比例达到50%左右,Q值开始下降;因此可以认为有关管理机关在审批设立新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应该对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审视,引导新设公司走向股权结构合理化,进而促进新设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绩效的提高。陈晓和江东(2000)系统考察了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在对行业、公司规模和宏观经济条件等因素加以控制后,对电子电器、商业和公用事业3个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法人股和流通股对公司业绩有正面影响、国有股有负面影响的预期只在竞争性较强的电子电器行业成立,在竞争性相对较弱的其他两个行业则不成立。这一研究发现的政策含义在于,为了使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政策发挥所期望的作用,首先应尽量提高行业的竞争性。

三、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国际背景

根据历史渊源、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经营绩效等方面表现出的巨大差异,Moerland(1995)将公司体制划分为市场导向型与网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非常发达的金融市场,股权广泛分散的开放型公司的大量存在,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这一体制主要分布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网络导向型体制的特征是公司股权之中,集团成员起重要作用,全能银行在融资和公司监控方面有实质性的参与(这一体制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和日本占有优势)。Patrick Bolton等(1998)通过对两种模式的对比研究后认为,两种模式都能很好地适应其运行的环境及公司的特点,在英美模式下,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平均市场流动性、更低的控制管理者成本、校正管理失误的更高潜在利益和更低的二级市场交易费用;德日模式的要求则相反。实际上,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制、文化、历史等环境综合影响下长期演进的结果。

金融全球化和监管法制化使得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公司治理机制出现了趋同态势:(1)随着公司经营信息的公开化、 科技手段的丰富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股东开始更为积极地运用投票权,对管理层加强约束;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信息公开的成本降低,投资者信息自理能力增强,降低了股东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的成本。即使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过高的监管成本和股东“搭便车”问题也得到缓解;(2 )机构投资者开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银行业正通过大规模重组,逐步淡出对企业的直接治理,以控制成本,强化核心竞争力,提高国际竞争地位。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共同基金发展较快,养老金制度改革促进了养老基金的发展,加快了机构投资者的培育。而在英美的外部人模式中,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与企业双方都在努力与对方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公司治理上的这种变化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促进其长期发展;也有利于投资者盈利的连续性,增强长期投资的信心;(3 )资本市场成为企业日益重要的融资场所,跨国性的证券投资发展迅速,股东价值成为衡量管理层经营绩效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股东权益越来越受到公司管理层的重视,从而促使企业更注重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地位,并推动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民主性,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股票市场的稳定;(4 )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责任越来越突出,董事会的独立性也越来越明显,外部董事的加入大大增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和监督,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5)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治理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优化的治理机制就是要将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调动起来,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投入公司。通过董事会的雇员代表制、员工的股票持有计划(ESOP)和其它参与公司管理的途径,可保证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并在参与管理过程中获得相关信息。

四、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公司治理完善的促进作用

从2002年11月初开始后的不到10天内,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三个主要文件。这些文件和证监会此前已经发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相结合,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领域形成了从入世协议框架下的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开放,到外资直接参与国有产权和非流通股权的并购转让市场,再到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A股市场等渐次展开的全方位开放局面。我国资本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基本上为外资进入建立了政策通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由200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规定;为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或增发股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资产,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投资形式,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我国上述法规的出台无疑预示着外资进入我国的种种限制均已经取消,那么,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进入我国对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哪些影响呢?

十六大后我国国有产权的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在此背景下,制约我国公司得到有效治理的最关键的一个因素是目前我国不太合理的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必要前提。于建霞(2002)通过股权结构的国际比较,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逐渐走向集中的,集中已经取代分散成为现代公司的主要特征;从股东的构成而言,家庭和政府是现代公司的主要股东;法律体系对一国的股权结构有重要的影响,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其股权结构较分散,相反投资者保护不好的国家其股权结构较集中;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则比较复杂,从公司绩效的角度而言很难说那种类型的股权结构更好;我国股权结构的相关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比较分散,但多数倾向于国有股权的负面效果。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股权种类结构异常复杂,包括国有股权(又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则包括发起人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A股、B股和H股七种类型。国有股权、法人股、转配股不能在交易所自由流通,只能通过协议在场外转让,内部职工股则可有条件地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在交易所流通, 但三种股票只能分别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上流通。可见,这种划分表面上清晰明了,实际上却极易引起混淆,因为A股、B股和H股是从市场分割的角度划分,而国有股权、内部法人股、转配股及社会公众股却从同一市场中股权的不同归属加以划分。一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这五种类型划分方法的观点较为合理和可行。我国复杂的股权结构的缺陷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种种缺陷:(1 )过度集中的股权使得股东间约束难以形成,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难以实行有效的制约,股东也难以形成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而且导致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形成过多的行政干预,将诸多政策性负担强加给企业,使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市场条件下的竞争主体,实现运作机制的转变;(2)国有股所有者虚位导致国有资本缺乏增值动力和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道德风险,缺乏对管理层动态有效的激励制度;(3)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基本上由大股东操纵,或由管理层所控制,没有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实现有效的运行与监督机制,也缺乏健全的经理层聘选、考核和监督机制;(4 )公司决策权高度集中于内部人手中,甚至实行家长式管理,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缺乏程序化、透明化,决策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都很低,决策质量较差;(4)最后,公司股权集中和流通权的分割导致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无法通过收购兼并和代理权争夺来约束管理层。

跨国公司随着其边界的不断扩大,公司治理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我国政策的松动,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我国。这些跨国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来以后,会逐步改变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首先,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可以逐步消除股票市场分割的状况。目前,由于股权被人为分割且定价不一,国有股权缺乏真正明确的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公众股东又对企业缺乏直接有效的控制力,对经理层的股权约束难以真正形成;加上没有设立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制度,而缺乏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机制,无法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活动可以逐步实现所有股票在交易所内的全流通,实现股东间同股同权,理顺价格发现机制,为建立外部接管市场提供条件。

其次,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有利于股权结构进行重组,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减持国有股,将部分国有股权从个别竞争性行业退出,重新建立国有经济在各个产业间的战略布局;逐步将企业的政策性负担转移给政府,实行政企分开。

再次,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可以调整国有股的持有机构、持有比例和持有方式。一方面,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尤其是QFII制度可以吸引海外机构投资者,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形成股东间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利用市场化投资管理机构在产权、资本、投资管理、市场运作、价值评估及激励约束等方面的优势,推行国有股权的市场化管理,将国有股权委托给市场化的投资机构管理,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海外信托公司等。

其四,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可以使得国际上一些先进的治理经验得以实施,促进我国建立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制度,将管理层持股与经营绩效相联系,并形成适当的流动性。

最后,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可以逐步完善董事会制度。目前,大批非国有股东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太小,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真正参加股东大会的只有极个别的大股东,而这些股东本身又基本上都是董事会成员单位,这样,股东大会就成为大股东的会议,换言之,也是大股东的董事会议;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免,而国有股权的真正所有者又存在虚位的问题,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股东约束,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彼此之间不可能形成有效约束,股东约束往往成为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至于所谓独立董事制度等外部约束也因董事选择、薪酬制定等取决于大股东而成为一种形式,无法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大股东造成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失灵,其直接后果就是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上没有分开,为大股东侵蚀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通过关联交易或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资产和资金掏空提供了可能性。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可以逐步从内部董事占多数过渡到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格局;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客观性;建立董事会的评价体系和合理的薪酬制度等,确保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治理现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所处的体制转轨期决定了公司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大的动态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是与企业制度的改革和探索相伴而行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中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各种治理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并未能形成有效的互补作用。由于完善市场环境所需的时间相对较长,政府监管层已开始将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工作的重点。但是,治理结构本身的调整,不能被视为解决问题的捷径,而是实现公司内部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进而提高公司价值的漫长征程中的必经之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必须看到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所拥有的先进经验,认识到依靠来自外部(跨国公司)的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于东制(2002)认为,在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时,必须采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对于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环境的构建都不可偏废。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无论是对我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还是外部治理环境的构建都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公司的运作和它们与市场之间的边界由一些非常微妙的机制所共同决定,孤立地考虑任何一个机制,都会导致我们产生对它在提高公司绩效和经济整体绩效中作用的错误理解。适合我国的公司治理需要在有跨国公司参与的情况下逐步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逐步形成。公司内部治理的效率是与公司产权(包括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明晰程度和产权配置的效率密切相关的。产权关系明晰与否是制约公司决策效果的最主要因素,也是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效能的关键所在。我国十六大和十届人大所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明晰地表明我国希望利用外资加速我国产权改革的决心。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应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作为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能的根本措施。但是,对于现代公司的治理,仅仅凭借产权的激励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借助外部市场的竞争机制,主要是来自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外部的竞争机制是公司治理产生效率的重要手段。跨国公司在我国入世以后,明显地加速了进入我国的步伐,给我国公司带来的竞争压力明显加大。富有效率的公司治理体现为明晰的产权与有效竞争的有机结合。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基础,产权规则构成了市场效果和竞争的制度核心,而产权的激励机制也只有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动态的公司治理过程就是在竞争的市场机制中,通过产权的运动来达到现有条件下最有效率的均衡的过程,这种均衡的实现就是产权与竞争互动、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互动的结果。因此,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我国无论对于进一步明晰我国的产权和带来明显的外部竞争机制都有积极的影响。渐进改革是中国改革的宝贵经验,在我国入世背景下,允许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无疑从远期对我国选择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方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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