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综述_社会保障论文

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综述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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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21世纪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香港社会保障学会和亚洲资料专讯中心共同举办,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主持会议。来自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尼泊尔、瑞典、中国大陆,香港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内的代表来自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山东大学、中央党校、中南政法学院、浙江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国工运学院、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会议共收到国内外学者提交的论文30多篇。会议主要讨论和涉及的问题:

一、21世纪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

世纪之交,全球经济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制度也在发生着变化,在21世纪,劳动与社会保障是强化还是弱化?

各国的实践呈现出了不同的趋向。一些原来非市场化的国家如中国,在建立和健全市场化制度的过程中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总体上来看是强化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保护。而一些发达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却在限制劳动者权益。香港尽管没有从立法上体现出变化,但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减薪的浪潮也很猛烈。为对付经济危机,一些国家如韩国,采取措施,劳动者、政府和企业达成三方协议,表示共担损失,企业裁员增多,劳工的利益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遭遇经济危机的国家的援助计划中也往往要求裁员,降低劳动保护标准。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到其焦点在于劳动保护是否必然影响效率?有的代表认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使得在劳动保护上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模式。发达国家原来的保护水平较高,现在为增加经济活力,提高效率,就会降低保护。发展中国家原来的保护水平较低,所以现在要提高保护水平。在总结发言中贾俊玲教授指出,提高劳动保护标准固然会提高产品成本,降低对劳动者的保护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成本,但成本的构成是复杂的,降低的方法也是多样化的,提高效率不必然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社会在进步,劳动者当然应该享有社会进步的成果。有的代表认为,对于没有效率的企业与其让劳动者减让工资而勉强维持不如让其破产以利资产的优化配置。

二、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工会应该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更为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工会应该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正逐步受到重视;但在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为削弱劳工的集体力量,政府采取种种方法鼓励工人签定个体劳动合同,降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

工会体系也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工会是多元还是一元?工会是否应独立于政府或政党?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做法。对于目前中国的情况,有的代表认为,基于中国的各项改革措施都是在政府推进下进行的,再加上中国有深厚的儒家文化背景,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工会可以很好的施行政府的各项政策,社会成本较低。有的代表对此有异议,认为儒家文化常常被用来反对进步要求。对何谓儒家文化,也没有一个一致的认识。

有的代表认为,参与谈判,团结和罢工是集体劳动权的内容。法律应保证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工人有权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干部的素质应该提高,能真正代表工人进行谈判,并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代表呼吁工会联合,指出在经济危机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反对外来劳工。有的代表说工会是在联合,就是在经济危机中也有不少工会支持外来劳工。也有的代表认为工会本身就是一种以特定的成员权为基础的组织,这就决定了工会只保护特定成员的利益,不可能要求工会为非成员的劳工提供保护。

三、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法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能独立于其所处的具体的社会环境,要和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有密切的关系。贾俊玲教授则举出中国首例反倾销案例来说明这一点。在1998年7月10 日作出的判决认定加拿大等国向中国出口新闻纸属于倾销,很大程度上是考虑了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受到的冲击,这些企业破产会有大量工人失业。在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劳动力市场的调整本身就是调整的一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是结构调整成功的必要保证。另外,每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总有发达国家的代表呼吁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劳工保护,其很大程度上也是反应在国际竞争中各国劳动力成本均等的要求。

四、移民劳工的保护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外派和接受外劳的规模越来越大,外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十分突出。有的代表认为就中国外派劳工的保护应完善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的合作合同,并加强双边协议及专门性的国际公约。韩国的教授介绍目前韩国劳动法中已经对外国劳工提供了保护。外劳保护问题较为复杂,因为有的外劳本身属于非法移民,非法受雇佣。即使如此,代表们还是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能任意许可雇主非法雇佣并残酷剥削。

五、关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中国大陆代表认为,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依据和起点,在研究社会保障问题时既要重视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又要重视法律基础,注意吸收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并且提出了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架构的设想。香港代表提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向要稳妥,而且要致力于为社会多创造就业机会。另外,基于失业保险的需要的财政支出太大,所以不宜全面铺开,目前中国较为可行的作法是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划定贫困线,为低收入者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与会代表认为建立社会安全网并由法律保障之是十分必要的,这是社会追求效率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竞争为强者提供了舞台,暂时失利者也应该有一定的保护。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秩序。目前中国已经就最为迫切的工伤、医疗和失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拖欠保险费。瑞典的专家介绍在瑞典拖欠保险费与拖欠税属同一性质,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六、其他方面

1.关于劳动法的地位,学者们普遍认为劳动法中体现了相当程度的国家干预,应该属于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混合法。《合同法(草案)》中也未规定劳动合同,可见是同意劳动合同是区别与一般民事和经济合同。2.科技的发展使得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一些企业中有核心工人和外围工人的区分。前者劳动关系稳定,可以得到各种保护。后者与企业关系松散,难以建立工会或提供其他形式的保护。3.关于罢工权,有的代表认为,工人应该享有罢工权,应该在劳动法或工会法中明确工人的罢工权。有的代表认为现行法中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该认为是许可。也有的代表认为罢工对社会秩序破坏很大不应该许可。4.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应有法可依。现有不少企业通过内部规章法限制劳工权益,法律相关规定又少,急需立法。5.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问题,有的代表提交的论文中讨论了国有企业中的集体协商制度,认为目前国有企业的集体协商制度只是一个企业管理的行政手段,还不是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也有的论文讨论了经济性裁员的许可与限制。6.对老龄工人的保护社会进入老龄化以后,老龄工人与年轻工人实质上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应该在就业和其他劳动保护方面有体现。7.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领域一些共同的制度可能会被采用,但具体保护标准上的差异将会长期存在;等等。

本次会议获得圆满成功,会议结束后收到澳大利亚西澳大学罗伯·兰伯特教授等代表的传真,认为“本次会议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对中国和世界各国未来发展所面临的难题,进行了公开和切实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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