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论文_陈守忠

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论文_陈守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 061000

摘要: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约束了发、承包方的履约行为,又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工程竣工后,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鉴于此,本文基于笔者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工作经验的总结,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

1.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不论投资主体是谁,投资资金从何而来,只要采用发、承包管理模式,则在工程竣工后,结算过程必须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但就我国建筑行业目前的发展实况而言,施工合同的制定与签订过程并不完善,对细节性条款未予考虑或标注不明,加之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索赔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因对条款理解歧义而产生结算纠纷,致使结算难度增大,甚至出现结算“搁浅”现象。

例如在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可调价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同时规定以工程所在省最近年份的建设计价依据按实际完成量结算,结算总价让利4.5%。除商品混凝土外,其余施工材料的价格采用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规费不执行国家政策性规定,而是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当年规费为执行依据。在补充条款一中,按标号约定了商品混凝土出厂价格(即采购价格),不以造价信息中材料价格为结算依据;在补充条款二中,约定按指定价格定价后不再对混凝土价格让利4.5%;在补充条款三中,约定施工钢材由山西长治钢铁厂提供,材料价格按信息指导价计取,但需给建设单位让利60元/吨;根据以上条款,在补充条款四中,约定最终工程结算价以工程总造价让利4.5%为准。

以该合同为依据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合同双方间因对条款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立争议。商品混凝土在补充条款二中约定采用指定价格后不再让利,但建设单位根据补充条款四认为让利范围中包括商品混凝土,而施工单位对此不予认可,从而产生纠纷;此外,在建筑主体施工过程中,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商品混凝土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由于在施工合同中对风险范围并未事先约定,建设单位以口头形式答应按实给予调整,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故而在竣工结算时对商品混凝土价格并未做出调整,双方就此再次产生纠纷。

由此可见,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具有重大的影响,发、承包方一旦签订合同,便会形成约束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应的强制性。在施工合同中,每一条款均与双方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有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则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用法律手段实施追偿。

2.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成本+酬金、可调价款合同与固定价款合同3种形式,基于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普及,其中以可调价款合同与固定价款(其中又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模式)合同最为常用,而成本+酬金模式极少用到。本文就建筑工程不同施工合同模式下对工程结算的影响进行分析。

2.1结算方式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其是以施工规范与设计图纸为依据进行价格计算,针对具体的施工项目,由发承包方通过协商确定出一个固定的承包总价,并且不能随便调整。在该合同模式下,只有在工程范围与设计文件出现变更时,才能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格,其他情况则不能调整,施工方相对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而言,其是以实际工程与综合单价为依据进行价格计算,其中实际工程量是综合施工图纸、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按实确定;综合单价由人、机、料费用、管理费和利润组成,并且各项费用是由施工单位(投标人)以项目风险程度与企业自身实况为依据自行编制,一旦确定,则不随市场波动而调整。

2.2价款调整方式

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工程发、承包价格便会随之确定,但是受建筑工程特殊性质的影响,该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追加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价款调整必须依据于施工合同,追加后调整的合同价款只是作为原合同价款的补充部分,其与原合同价款共同组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格。

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例,由于合同价款中对风险范围给予了明确,同时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如国家政策与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进行充分分析,并对合同签订后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承担。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范围变更与设计变更外,主要包括气候条件恶劣、地质条件恶劣与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工程量变动等一切客观因素。

2.3结算纠纷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难易并不在于工程本身的复杂程度,也不在于造价计量计价的计算难度,关键在于结算过程中纠纷控制及纠纷解决的难易上。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从理论上讲,其竣工结算问题应该比较简单,只需按合同完成规定范围的工程内容,合同价就是最终结算价。然而,固定总价合同要有条件很成熟的前提(施工图纸完善),还得有个很完美的合同,特别是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要相当详尽。实践中,往往由于前期工作考虑不周到,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变化大,设计修改多,以及合同存有先天性缺陷或隐患,造成该包干的包干不了。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对风险范围的确定及调价的条款不明确或模棱两可,或双方理解不同,结算时有关调整价格和经济补偿的争议比较多,常常造成结算久拖不决,反而增加了结算的难度。据统计,此类合同纠纷占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纠纷的80%。

3.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影响的防治

3.1合理选择合同类型

基于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形式的分类,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发包商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发包商和承包商应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

3.2注重合同条款措辞

由于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便会因法定效力的生效而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故而为避免结算过程中产生争议或纠纷,应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的措辞。例如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写明采用固定价款模式,且在风险范围栏标注“钢筋含量除外,设计变更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但在结算过程中,就条款中的“除外”一词发、承包方根据己方理解各执一词:发包方认为“除外”是指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不包含钢筋含量,应按实计算,同比例下浮;而承包方则认为下浮项目中不包含钢筋。当然,根据行业经验,本文更趋向于发包方的理解方式,但以字面分析,也确实存在一定的歧义,故而对于工程结算必然性会造成影响。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又为结算纠纷的主要来源,因此必须注重合同制定与签订的标准性,强化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促使施工合同在工程结算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茗.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竣工结算[J].陕西建筑,2014(9):151~152.

[2]方芳.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J].福建建设科技,2010(2):75~76.

[3]李仙梅.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J].山西建筑,2016,19:220~221.

论文作者:陈守忠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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