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排名、政府响应与环境治理--基于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的实证研究_空气污染论文

绩效排名、政府响应与环境治理: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绩效论文,环境治理论文,空气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035.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6)08-0066-08

       一、引言

       信息公开和绩效问责,被视为推动政府响应并达致社会善治的关键机制之一,但是它们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却少有实证研究。人们似乎理所当然地认为透明和问责是良治的基本价值之一,需要不加质疑地予以贯彻落实①。但是,公开披露有关政府绩效的信息,是否会让政府作出响应?对政府施加问责压力,能不能驱动政府有所行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为我们理解政府行为逻辑和作用机制提供理论依据。与此同时,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提升政府绩效和治理韧性。

       2011年以来,中国城市的空气污染程度日趋严重,“雾霾”和“PM2.5”(可吸入颗粒物)一同进入人们的视界,使人们对环境质量的关切越来越强烈②。由于美国大使馆的介入,北京等主要城市的空气污染一度引发国际舆论关注;来自民间NGO和社会公众的推动,则使各级政府日益重视环境治理③。此前公众对空气污染的关注度,显然没有2011年以来强烈。比如,我们检索“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发现新闻媒体对空气污染和空气质量的报道量在过去几年陡然增长④。以空气污染或空气质量为关键词,2006年以来新闻媒体的报道量就陡然提升,从原来的不足500篇一跃超过千篇,并在2013年首次超过3000篇。PM2.5在2011年前几乎没有任何报道,而此后则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

       国际压力、媒体舆论和公众呼声的共同作用,使空气污染进入政策议程,中国各级政府明显加强了对空气污染的防治(如表1所示)⑤。在中国这样一个广袤的国家,推动环境治理不能“一刀切”,而且有赖于各级政府的通力合作。因此,环保部先后多次印发文件,分三个阶段落实环境治理,采取“三步走”的实施方案。201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保部要求各地分期实施新标准⑥。具体要求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在2012年实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在2013年实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在2015年实施,全国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新标准。

      

       2004年以来,环保部就每日公布86个重点城市的空气污染指数(API),即环保部“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尽管此前也有排名,但都是日报数据,而政府官员更关注的是一段较长时期(如半年或全年)的整体表现状况。此外,环保部采用了新的标准,将报告指标改为空气质量指数(AQI)。因此,2012年环保部分阶段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的“自然实验”,为我们研究城市排名对政府响应提供了绝佳的实地场域。

       对城市进行排名,是激励城市改进的一种有效机制⑧。来自第三方的评估和排名,能够使城市政府关注其声望,进而作出必要的响应⑨。已有研究从上级和公众的压力方面,研究了城市环境治理的驱动力,但是却未能考察具体的举措及其影响⑩。信息披露和城市排名是否会让政府提升响应力?本文以中国城市的空气污染控制为例,期望对此进行初步的实证分析。我们从绩效排名效应的角度对此研究,考察城市排名对政府披露信息和采取措施的影响,或可回答相关问题并深化我们对该议题的理解。

       本文以下部分做如下安排。我们首先回顾相关文献,并结合已有理论提出本文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设。其次,我们介绍本文使用的样本、数据来源、变量操作方法和统计技术。再次,报告本文的主要实证分析结果。最后,对本研究发现的主要理论和政策启示进行讨论,并总结本文的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二、理论与假设

       政府透明是指政府披露有关其过程和结果的信息,以使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够对其进行监督和问责。随着信息与传播技术的普及,政府透明有了现代意涵,即计算机中介的政府透明(11)。如果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获知政府决策和执行的基本信息,就很难指望他们能够有效监督政府。也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信息自由法》,并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

       环境信息透明被视为推进环境治理的关键要件之一,因为如果没有准确、及时和相关的环境信息,就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治理(12)。但是,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对环境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处于垄断地位,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并可能因为数据造假而让信息价值丧失殆尽(13)。不过,披露绩效信息可能未必会得到预期结果,因为利益相关者可能并不关心,政府部门也可能弄虚作假(14)。

       问责不完全等同于追究责任,它是指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够对政府提出要求和责任。2003年“非典”以来的“问责风暴”,强化了中国各级政府的问责制度,但仍然主要是政府内部问责。问责可以从方向上分为垂直/纵向的问责(如自下而上的选举、自上而下的行政监察)和水平/横向的政治问责与司法问责(如人大(议会)、法院等)(15)。此外,自下而上的社会问责,特别是民众、企业、媒体、非营利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的问责,日益成为政府问责的发展方向。传统问责主要是对合规性的程序问责,而绩效问责则强调政府应对其绩效高低负责,如美国许多城市推行的CitiStat和中国各级政府采取的“一票否决”和“末位淘汰制”等。

       政府响应是指政府是否愿意并有能力对公众需求和偏好作出必要的政策回应,它是衡量政府责任与能力的关键维度之一(16)。政府响应力有多种来源,如民主选举、媒体监督、上级压力等。当我们将透明与问责置于一个理论框架中时,就会发现二者可能共同作用于政府响应。城市排名是一种典型的第三方外部绩效评估,它通过公开不同城市的相对绩效信息,强化对城市政府的外部问责(17)。城市排名披露了有关城市绩效的信息,这使城市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对其进行监督和问责。因此,本文期望研究城市排名与否以及排名次序对城市政府响应的影响。与没有纳入排名的城市相比,被排名的城市是否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披露和治理空气污染?与排名靠前的城市相比,排名靠后的城市会不会更努力地改善空气质量?我们将参考制度理论、资源依赖理论、组织声誉理论等,提出本文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设。

       (一)绩效排名与政府响应

       制度理论认为,行动者会被动地对社会规范作出响应。组织会遵从制度,以获得受公众承认的合法性。资源依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组织内外利益相关者是组织资源的主要来源,他们对组织施加影响,使其遵从其利益诉求。外部排名看似是软性的,但实则具有很大的强制力,并使组织成员产生“自律”倾向(18)。例如,新闻媒体披露、证券市场或独立机构对公司的排名,都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来自企业社会责任、社会与环境会计领域的研究发现,公司年报披露的环境信息与社会责任报告,会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19)。

       组织合法性理论认为,在组织—环境互动中,组织会采取许多手段以实现组织价值与环境价值的一致,从而获得合法性(20)。例如,公司会设立慈善基金会或捐款、董事会构成多元化、年报内容调整和公共关系等。媒体披露和合法化效应会推动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使企业有动力去披露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21)。但是,组织对环境压力的响应力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尽管员工的工作—家庭冲突已经被广泛报道和关注,但组织是否做出响应却不是理所当然的结果(22)。

       上述研究都是在企业和教育部门进行的,并没有对政府的响应力进行检验。最近一项研究发现,被美国《人口贩卖报告》监测、列入“观察名单”和排名降级的国家,更有可能将人口贩卖定罪(23)。另一项研究显示,欧洲四个国家教育部门在国际排名上的糟糕表现,都招致国内媒体的负面报道,但政府的回应程度却迥然不同(24)。对英国医院的研究显示,设定急诊室候诊时间目标,并公布未达标的医院,有助于督促医院降低候诊时间(25)。对中国省级政府的研究显示,列入五年规划考核范围且显示度较高的环境污染物,其浓度更有可能得到降低(26)。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也同企业和其他机构一样,在面临外部排名时会更具响应力。因此,当城市空气污染被排名时,政府会感受到外部的问责压力,并可能采取行动予以回应。我们假设,与未接受排名的城市相比,接受排名的城市更可能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提醒。我们还假设,与没有排名的城市相比,进行排名的城市更倾向于改善环境。

       假设1:与未接受排名的城市相比,接受排名的城市更倾向于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与提醒。

       假设2:与未接受排名的城市相比,接受排名的城市更有可能制订空气污染治理措施。

       (二)问责压力与政府响应

       同样被排名的城市,可能因为位次不同而面临不一样的问责压力。与此同时,作为理性人的政府官员通常不会被动接受问责,而可能会归责与避责,即逃避责任或寻找“替罪羔羊”。印象管理理论认为,组织会规避羞辱并提高其声誉,而这也是羞辱式治理(naming and shaming)的理论依据,即让“爱惜羽毛”的组织不敢玷污名声。有研究显示,美国企业在接受环境绩效排名时,如果表现糟糕则更倾向于改善,表现较好则动力不足,如果未排名则影响不明显(27)。还有研究发现,企业会对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评价作出反应,但是使用程度却较低,而且多数是为了彰显企业的优异表现(28)。一项跨国研究发现,面临被踢出“可靠投资排名”威胁的企业,更有可能改进环境管理实践并遵守环境管理标准(29)。

       在排名中位次靠后的城市,不仅面临同行竞争压力,而且会认为“丢面子”。这会促使这些城市迎头赶上,以避免糟糕的排名对其声望的负面影响。与之相比,排名靠前的城市不存在类似的问责压力,在环境治理方面可能会减弱努力程度。环境治理领域的压力—状态—响应(pressure-state-response,PSR)模型认为,环境压力会推动环境调试,并重新使环境状态恢复正常水平。因此我们假设,与获得较好名次的城市相比,排名较差的城市更倾向于改善环境,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和防治努力方面。

       假设3:与排名靠前的城市相比,排名垫底的城市更倾向于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与提醒。

       假设4:与排名靠前的城市相比,排名垫底的城市更有可能制订空气污染治理措施。

       三、城市排名与信息披露

       (一)研究设计

       如前所述,我们期望使用环保部“三步走”所产生的“自然实验”,研究城市排名对政府响应的影响。在第一项研究中,我们分析城市排名是否影响政府信息披露。实验法通过随机分组、控制和干预而能够揭示因果效应,并在许多领域得到应用。除了实验室实验,无法满足实验设计要素的准实验也应用较多,如自然实验、政策实验或实地实验。在自然实验研究中广泛使用双重倍差法(DID),即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实验前后对比,从而获得政策干预的净效应(30)。使用DID,即将表示实验前和实验后的两个虚拟变量的交叉项,作为衡量实验的净效应的依据。

       国家分三步推动新标准的覆盖,我们研究已纳入、潜在纳入和后续纳入三类城市,第一类已纳入,可以分析排名的影响。第二类即将纳入,它们的关注度也会提高。第三类因为时间长,所以影响弱。我们关注第一阶段实施新标准的74座城市,而将第二、三阶段实施新标准的其他城市作为控制组。我们主要关注第一阶段的城市与二、三阶段城市的差异,因为第二阶段的城市并未纳入全国排名,这可能减弱它们面临的排名压力。

       为了比较不同排名的城市对排名的响应差异,我们以2013年12个月城市是否排名前10位(即污染最严重)作为衡量依据,只要有1个以上的月份进入前十,我们就计1分,否则为0分。据此,我们构造了排名落后与排名靠前两组城市,以考察它们的不同响应。

       我们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合作开发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作为衡量城市政府披露信息的努力程度。该指数的评价标准包括9类空气污染物的信息公布。因为国家颁布的空气质量标准仅包括前6种污染物,且计算AQI时等权重加总,因此我们将其取等权重并重新计算AQTI,其值介于0-6之间。分析显示,二者高度正相关,且所有模型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见表2)。

      

       我们把排名前的2012年作为基期,而比较其与2013年的差异。限于AQTI的数据可及性,本研究包括113个城市。本文使用的数据为面板数据,考虑到固定效应模型使我们无法估计本文最关心的虚拟变量,因此我们使用随机效应模型估计,并以省为单位获得聚类标准误。我们在模型中控制了一系列虚拟变量,包括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行政级别、地理区位和年份,以考察纳入第一阶段的城市是否表现出更强的披露信息的动力。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治理投资、空气污染程度等对信息公开绩效的影响。

       (二)分析结果

       图1的箱体图显示,无论是第一还是第二、三阶段纳入排名的城市,从2012年到2013年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情况都得到了显著改观。这说明,虽然第二、三阶段的城市尚未在研究期间纳入排名,但它们对上级压力的敏感度很高,并着手提前予以准备。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阶段城市在2012年的信息公开离散程度很大,但在排名以后则较为集中,说明它们的改善情况非常明显。

      

       图1 不同阶段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的差异与变化

       如表2的回归模型所示,与未被排名的城市相比,纳入排名的城市无论名次好差,都会更显著地提升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绩效,因此假设1得以支持。排名与否对政府响应的效应很强,排名的城市平均比不排名的城市在信息公开方面提高了16-19分。我们在模型1到模型3之间,逐步代入年份和其他控制变量,结果显示都是稳健的。在模型4-6中,我们使用重新计算的AQTI作为因变量,结果保持不变。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尽管排名靠后的城市的回归系数(见B行)比排名较好的城市的更大(见A行),但二者之间的差异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见最后一行的卡方检验),说明排名靠后的城市并不比排名较好的城市更努力地提升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绩效。由此可见,本研究表明排名的羞辱式监管效应并不明显,因此假设3并没有得到支持。

       研究还显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比地级市更倾向于提升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绩效,但省会城市同地级市的差异并不明显。与中部城市相比,东部城市更倾向于提升信息公开绩效,而西部城市则较为落后。同2012年相比,2013年的城市表现显著改善。与其他城市相比,环保重点城市并未表现更好的信息公开绩效,这可能是因为它们本身就在这方面表现不俗。

       四、城市排名与政府承诺

       (一)研究设计

       本文的假设2和4都认为,城市排名可能提升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努力程度,特别是作出承诺并采取新措施。为了检验这两个假设,我们使用广东省19个地级市的数据进行研究,并以《政府工作报告》中是否列出空气污染治理目标为因变量。

       开展自然实验研究,需要识别合适的控制组以匹配实验组。我们首先抽取省份,确保其下辖的地级市在第一和第二、三阶段都有分布。通过筛选,我们最终将研究定位在广东省。以地级市为研究对象,具有可比性。为此,我们剔除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剩余19个地级市。其中7个地级市列入第一阶段试点,12个地级市列入第二阶段实施。

       空气污染具有长期性,其治理远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尽管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治理的难度决定了其长期性和持久性。因此,考察空气污染治理的短期效果(如污染物浓度降低)可能很难真正获得理想结果。与之相比,关注城市政府的努力程度和具体行动,可能更具有指向性。在本研究中,我们聚焦城市排名的短期效应,分析空气污染治理的意愿、过程或举措而非结果或效果。

       有关美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考察了城市政府采用可持续措施的影响因素(31)。例如,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学者开发的“城市可持续性调查数据库”(32)。这些研究都是通过市经理或市长的调查获取数据,而从本研究的角度而言,问卷调查的条件还不成熟。郑思齐等使用政府网站上包括关键词“环境污染”的搜索量,作为政府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但该指标是粗糙和模糊的,受到政府网站建设质量或电子政务绩效的很大影响(33)。他们还使用政府治理环境的财政投资作为测量指标,不过最新的数据无法获取,因此本文不予使用。中国清洁空气联盟在开发了空气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排名之外,还开发了城市治理空气污染的努力程度排名(34)。由于目前仅公布了2011年的排名,且未公布具体的计算公式,我们未采用该指标。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是政府公开承诺要完成的任务(35)。《政府工作报告》列出的目标,既是响应上级压力的结果,也是自我约束和自我加压的结果,能够体现行政首长的政治承诺是可信的(36)。《政府工作报告》是否对空气污染治理作出承诺,可以反映政府治理的决心和意志(37)。很少有政府“只做不说”,但可能有许多政府“只说不做”。如果政府连说都没有说,又如何指望它做呢?因此,从政府说不说可以反映政府做的可能性,尽管存在较大的知行差距。

       本文使用《政府工作报告》中城市政府对空气污染提出的目标,作为衡量治理努力的依据。我们通过内容分析,搜索“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或指标)”中是否提出有关空气污染治理的量化目标,如“节能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等。如果有即记为1,否则为0。我们以2011年为排名前的基期,将其与2014年排名后的数据进行比较。

       为了考察排名高低的影响,我们以《政府工作报告》出台前发布的空气质量排行榜为依据,并预期排名落后的城市更有可能改进。遵循干部“下管一级”的原则,我们考察城市在本省的排名。对于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而言,全国排名的影响更强,因为它们的政府官员直接受到中央政府的任免。但对地级市而言,则更关注其在本省的排名,因为恰恰是省级政府决定了城市政府官员的仕途命运。数据来自广东省环保厅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考虑仅有19个地级市,我们以是否排名后五位为依据来设置虚拟变量。

       由于本文的因变量是二分变量,因此logit回归模型更为合适。我们使用的是面板数据,因此同上一项研究一样使用随机效应模型,并报告稳健标准误。显然,城市政府的空气污染治理策略的影响因素有很多,需要在模型中予以控制,以排除其他竞争性解释。但限于本研究的样本量很小,为此我们仅控制了城市和年份的虚拟变量。

       (二)分析结果

       图2的柱状图显示,无论是处于第一还是第二阶段,排名前后城市对空气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都有明显提升。排名前仅有30-40%的城市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入空气污染治理目标,但排名后则有高达80%的城市这样做。相对来说,第一阶段的城市增幅大于第二阶段的城市,但这种差异是否在统计意义上显著,仍然有待于后文的进一步分析。

      

       图2 两个阶段的城市在空气污染治理承诺上的差异与变化

       表3的Logit回归分析显示,无论是否纳入排名及是否处于排名之后,都未能对政府承诺治理空气污染有显著影响。年份虚拟变量的符号为正,说明排名后城市的确强化了政治承诺,但统计显著水平只略大于0.1的水平。交互项的符号为正,但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说明假设2未能得到支持(见模型7-8)。

      

       我们进一步分析排名靠后的城市是否更有动力作出治理空气污染的承诺,结果显示,排名靠后的城市的确会增强政治承诺,但是也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见模型9-10)。换句话说,本文提出的假设4未能得到支持。

       五、讨论与结论

       (一)研究启示

       政府透明和绩效问责被视为提升政府响应力并改进政府绩效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它们的实际效果如何却鲜有研究。为政府设定绩效目标并进行公开排名,是政府透明与问责的关键举措,但是它是否会实现预期效果,则有待于实证检验。中国城市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的自然差序,提供了一个“自然实验”机会,使本文可以实证分析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是否会使政府更愿意披露信息并作出治理承诺。对全国环保重点城市的研究显示,率先纳入排名的城市更倾向于加快空气污染信息披露,但排名先后与否的差异并不明显。对广东省地级市的研究发现,无论排名与否及排名先后,政府并没有更积极地设定治理空气污染的目标。上述研究表明,基于公开排名的绩效问责尽管推动了政府响应,但是其力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已有研究都是有关企业对排名和媒体报道响应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政府对排名的反应,而很少有研究考察中国情境下地方政府如何对排名作出回应。本文利用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案例,实证分析了全国排名对政府响应的作用。我们发现,绩效排名会在一定程度上驱动政府响应,但是其效果仍然有限。与此同时,本研究发现,排名高低与否的问责压力并不明显,说明羞辱式监管的效力仍有待进一步检验。

       在压力型体制下,自上而下的绩效问责会推动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但也可能导致政府无动于衷或过度反应的两极化,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本研究显示,被纳入排名的城市会披露空气质量信息,但是却并没有更强的动力作出有效的治理承诺,因为后者往往需要兑现、报告和“交账”。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可能出现政府“光喊口号”而“不见行动”,“雷声大雨点小”。由此可见,排名式问责对政府响应的影响,可能会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干扰。与此同时,应避免可能出现的排名“疲劳”,使地方政府“虱子多了不怕咬”,“债多不愁”,“法不责众”,乃至诱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观望状态。这些方面的制约,都说明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挑战仍然任重道远,而如何找到激励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强力意愿,则是未来政策的着力点所在。

       (二)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作为最早考察城市排名是否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之一,本文在如下方面存在不足,并有待未来研究予以拓展。首先,不同实施阶段的时间距离较近,这使我们很难追踪绩效排名的长期影响。尽管月度数据可以作为评价空气污染治理绩效的衡量指标,但是它可能被篡改(38),而且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对第三阶段城市进行研究,以区分不同阶段城市的差异。

       其次,本文使用的因变量可以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完善,以反映政府响应的真实水平和多面性。信息披露和设定目标固然可以反映政府的治理决心,但是关注、披露和承诺未必意味着实际行动,在政策承诺、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之间存在值得关注的差距。因此,未来需要研究政府是不是“动真格”地防治空气污染。对此,未来研究可以从财政投资、注意力分配、政策措施、环境治理效果等方面,评估排名所带来的空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效应。

       再次,绩效排名的影响可能在不同城市呈现异质性,除了不同位次的声誉压力,它还可能取决于城市从环境治理中获取收益的机会,以及城市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除了中央政府的排名,省级政府也排名,而其影响还难以估计。市长和市委书记等领导者的特征,可能影响其对空气污染治理的认识与行动策略,并对排名作出不同反应。对企业环境责任评价的研究显示,有能力降低污染并从中获益的企业,更倾向于回应排名压力。类似地,有能力和容易改进的政府更倾向于响应排名,因此,政府的能力和预期收益可能影响其响应的意愿和动机,并产生排名影响的调节效应。比如,经济实力、财力、技术能力(治污治堵)较强的城市政府,以及官员晋升预期、旅游收益、问责风险等预期收益或损失,都会影响其响应绩效排名的意愿和能力。

       最后,城市排名影响政府响应的内在机制,仍然还需要进一步探究。排名是强制性地让城市感到“丢脸”,而不得不被迫响应?还是使城市对排名充满认同感,并“发自内心”地作出响应?没有对排名作出响应的城市,是否不认同其所获得的位次?对城市排名影响机制的研究,将为我们深入理解政府透明和绩效问责的作用机理和过程提供经验依据。在这方面,尤其需要开展深度访谈和实地观察等质性研究,以揭示被排名的城市管理者是如何对排名去因应和调适的。

       *本文初稿曾在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和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年会上报告,感谢与会人士的评论。文责自负。

       注释:

       ①Hood C.Transparenc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In:Hood and Heald,eds.Transparency:The Key to Better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3-24.

       ②洪大用等:《地位差异、适应性与绩效期待——空气污染诱致的居民迁出意向分异研究》,《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3期。

       ③Ma L and Zhang Z.Microblogging(Weibo) and Environment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China:The Ease of Urban air Pollution Monitoring Campaign.In:Asencio and Sun,eds.Cases on Strategic Social Media Utilization in tile Nonprofit Sector.Hershey,PA:IGI Global,2015:94-121.

       ④该数据库收录2000年以来中国国内公开发行的500多种重要报纸。参见:http://acad.cnki.net/Kns55/brief/result.aspx? dbPrefix=CCND。

       ⑤Hsu A,et al.Mobilize Citizens to Track Sustainability.Nature,2014,508(7494):33-35.

       ⑥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3月2日,http://www.gov.cn/zwgk/2012-03/02/content_2081004.htm。

       ⑦根据马亮和张志斌的总结予以更新。

       ⑧马亮:《城市排行榜:流行、问题与展望》,《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⑨马亮、于文轩:《第三方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评价:一项比较案例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⑩Zheng S,et al.Incentives for China's Urban Mayors to Mitigate Pollution Externalities:The Rol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Environmentalism.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2014,47:61-71.

       (11)Meijer A.Understanding Modern 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2009,75(2):255-269.

       (12)Li W and Li D.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and Implications for Green Growth in China.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2012,32(3):324-334.

       (13)Li F,et al.Improving Public 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in China.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08,88(4):1649-1656.

       (14)Meijer AJ.Publishing Public Performance Results on the Internet:Do Stakeholders Use the Internet to hold Dutch Public Service Organizations to Account?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07,24(1):165-185.

       (15)马骏:《政治问责研究:新的进展》,《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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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Chatterji AK and Toffel MW.How Firms Respond to being Rated.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10,31(9):917-945.

       (28)Searcy C and Elkhawas D.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atings:an Investigation into How Corporations Use 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2,35(0):79-92.

       (29)Mackenzie C,et al.Do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dices Improv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TSE4Good's Impact o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Corporate 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Review,2013,21(5):495-512.

       (30)马亮:《公共管理实验研究何以可能:一项方法学回顾》,《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31)Krause RM.Policy Innovation,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and the Adoption of Climate Protection Initiatives by U.S.Cities.Journal of Urban Affairs,2011,33(1):45-60.

       (32)The Integrated City Sustainability Survey Database(ICSD),http://localgov.fsu.edu/ICSD/.

       (33)郑思齐等:《公众诉求与城市环境治理》,《管理世界》2013年第6期。

       (34)参见:http://www.cleanairchina.org/m/100/air/manage/cityrank.jsp? menuId=6951。

       (35)徐燕燕:《26省将大气污染治理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01月29日,http://news.sina.com.cn/c/2014-01-29/082929374385.shtml。

       (36)杨君、王珺:《地方官员政治承诺可信度及其行动逻辑——来自副省级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2002-2011)的经验证据,《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7)马亮:《官员晋升激励与政府绩效目标设置——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2期。

       (38)Ghanem D and Zhang J.,"Effortless Perfection:Do Chinese Cities Manipulate Air Pollution Data?"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14,68(2):2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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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排名、政府响应与环境治理--基于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的实证研究_空气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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