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存在问题论文,鉴定论文,价值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价值的鉴定是为解决或缓解日益增长的档案数量与档案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间出现的矛盾而进行的,它不仅关系着档案的“命运”,也关系着档案的质量。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社会上文献形成的速度,过不了几年就要翻一番,如果不能有效地开展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必将给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困难。
在我国的档案工作中,档案价值鉴定是一个比较薄弱的工作环节。目前,在一些档案部门出现的鉴定工作开展不正常,人为因素对归档文件保管价值判定的干扰,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得不到及时处理,进馆档案中从不被人利用的比例过高等现象,就是这种薄弱状况的具体反映。所以,认真研究我国档案价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已是刻不容缓了。
一、我国档案价值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之所以滞后,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和政治的原因
六十年代以前,由于我国档案工作处于建立、完善和发展时期,档案工作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价值鉴定同其它工作环节之间的矛盾尚不突出,所以也就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进入八十年以后,改变我国档案管理的落后状况,又成为档案工作的重点,鉴定工作仍未得到重视。直到九十年代初,由于档案数量的大增,在一些档案部门出现了库房紧张,进馆难和对应销毁的档案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某些工作的困难等问题后,人们才意识到有效地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紧迫性。
至于政治的原因,恐怕同档案界早已存在的“从宽保险”的思想有关。中国公职人员的政治敏感性是很强的,在档案工作制度中虽没有规定鉴定档案应承担什么责任,但档案价值的鉴定毕竟是涉及档案“命运”的大事,“从宽处理”总比“从严处理”承担的风险要小些,至少还有甄别的余地,不然为什么一些早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迟迟没人敢批准销毁呢?档案界中存在的这种心理,不能说不是影响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因之一。
(二)鉴定理论不够完善,难以有效地指导实践
多年来,我们在档案鉴定理论的研究上,侧重于对鉴定的原则、要求、标准和组织的理论研究,而对鉴定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不多,例如:
1.在档案学的研究中,直至目前还未能提出一个较完整的“档案价值”的概念,有时仅以“对社会的有用性”来代替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开展档案的价值鉴定,如果对档案价值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难免不把人为的因素带入到鉴定中去,造成价值确定的不合理性。
2.在对鉴定原则、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上,主要局限于理论上的阐述,而对操作技术、鉴定质量的检查、标准却研究得不多。在众多的档案刊物中,刊载档案价值鉴定的案例、经验交流、鉴定质量的检查等方面的文章廖廖无几,这不能说不是档案学研究上的一个缺陷。
3.理论难以有效地指导实践。在现有的鉴定理论中,有些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得出来的,如鉴定原则中讲到的判定档案价值时,既要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来考虑档案的价值,又要全面、历史地分析档案的社会作用;既要用历史的观点预测档案价值,又要从效益的观点权衡档案发挥作用的结果。笔者在调研中就此问题问过一些长期从事文书立卷的工作人员,他们讲,这些原则虽然讲的很有道理,但操作起来很困难。在文件归档时,又有谁能这样左顾右盼地考虑文件的价值,我们没有能力这样分析档案价值,就是有能力,一天又能鉴定几份文件?实践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鉴定的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存在着不利于价值鉴定的因素
我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法规制度和工作标准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我们对档案价值的鉴定,主要是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档案馆(室)工作通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基本要求,在文件归档和对档案保管的过程中进行的,这种作法虽然一直沿用至今,但结果并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这些规定只对文件的归档不归档和哪类文件给什么保管期限做出了规定,而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细则和说明性的规定,如鉴定工作细则、工作程序、质量检验标准和制度等,所以使规定显得既原则又难以操作,一些鉴定工作者不得不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来确定档案的保管价值,从而降低了鉴定的质量。
2.档案价值鉴定没有形成一种工作制度。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早为人知,并列为档案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环节,但在不少档案部门仍未纳入日常工作。在笔者调查的十几个单位里,没把鉴定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文件归档时的鉴定除外)竟超过半数,还有些单位自建立档案工作以来,没有进行过一次鉴定,如果这样下去,必然要影响档案工作的发展。
3.对不同价值的档案没有量的控制,鉴定质量得不到保证。为达到解决或缓解档案数量的增长同收藏、管理和利用之间的矛盾,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的目的,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对不同价值的档案的收藏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美国和荷兰,永久保存的档案一直限制在归档文件的6%以下,而在我国却没有这种控制。美国档案界认为, 一个政府用来保存档案的经费是有限的,应该合理地把这些资金用来保存最重要的档案,他们同意迈斯奈尔的意见:“选留过多是一种罪过”,所以他们在确定档案价值时是很严格的。我国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要不要对不同价值的档案的收藏比例有量的控制,这也是应该研究的。
4.鉴定时间不合理。我国归档制度规定:机关办理完毕、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在第二年的上半年由文书部门立卷向基层档案部门归档,这是档案鉴定的第一个过程。但这时确定保管期限比较困难,因为鉴定工作是一项预测性工作,当一份文件办理完毕立卷归档时,其将来的有用性很难判断准确,只有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才能比较充分地表现出来,所以此时确定某份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而过一段时间再确定其保存多少时间是比较容易的。因此,欧美国家把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集中保存在文件中心,过若干年后再确定是否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是否进馆保存。笔者认为,这种办法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指导意义。
二、解决档案价值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明确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也就不难解决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鉴定工作的认识,其方法可以采用正面宣传、典型调查、发展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谓典型调查,就是选一些鉴定工作做的好的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就其鉴定工作对档案的收藏、管理、提供利用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解分析,并以实例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预测就是通过对档案未来形成的数量、载体种类同管理及用户需求变化之间可能产生矛盾的分析,展望档案价值鉴定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影响。
(二)加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应用技术、工作方法、操作程序、检查标准、工作细则、案例的调查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有效地指导鉴定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法规与制度,其中:
1.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列为档案工作的日常工作,并明确每一阶段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间和要求。
2.制订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修改现有保管期限表,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件应制定详细、具体的保管期限表,增强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减少人为因素。这方面可借鉴国外档案界好的经验与做法,如美国档案界把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25年、56年、75年、100年、 永久等。
3.改变一次性确定保管期限的办法。文件材料归档时的鉴定应主要针对文件是否完整、准确,文件有无保存价值,而不划定具体的保管期限。只有归档的文件经过一段时间保存后,才能具体确定它的保管期限。因此,笔者认为,归档的文件除了基层单位使用频繁的一部分留在基层档案部门保管外,其余的应放在文件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保存,进馆时再作二次鉴定,以减轻基层档案部门和档案馆的负担。
4.借鉴国外档案鉴定工作的经验,严格控制进馆档案比例。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进馆档案的比例,而且明确“销毁不应该销毁的档案和进馆不应该进馆的档案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严把质量关,提高进馆档案的质量,使有限的经费确实用来保护最重要的档案。
笔者认为,档案价值鉴定问题目前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瓶颈”,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阻碍档案事业的发展。因此,呼吁学术界加强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研究,明确价值鉴定的指导思想。各级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重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并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环节抓紧抓好,使得档案部门的工作能高效、高质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