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研究&以英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为例_足球论文

欧洲国家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研究——以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班牙论文,意大利论文,德国论文,英国论文,产业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0-677X(2014)05-0075-14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修订日期:2014-03-24

       1 前言

       欧洲职业足球的产业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欧洲的媒体私有化改革撬动了职业足球的传统结构,释放了职业足球的生产力,重新型塑了职业足球的产业发展模式。电视转播、商业开发、门票销售等方面的收入在之后的20多年内迅速增长,到2012年时,欧洲职业足球的产业规模已达到193亿欧元,在全球体育赛事产业中占据了超过43%的份额。在这个过程之中,欧洲主要国家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相关的产业政策,以达到规制、扶持和调整职业足球产业发展,同时维系足球的若干传统体育价值的目的。这些政策对各国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路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在对欧洲职业足球产业发展历程以及欧盟政策导向的宏观把握之下,选择英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这四个职业足球发展时间最长、影响力最为广泛的欧洲国家,以其国内职业足球产业发展中政府迄今制定和实施的关键产业政策为主要研究内容,通过一种既涉及历史、又关联经济的理性分析,阐释不同的经济模式和政治体制对管理者的政策取径的影响,考察政策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中国语境下的职业足球产业发展提供可借鉴的实践和理论经验。

       2 研究概念及已有文献回顾

       2.1 职业体育产业政策相关概念

       职业体育产业政策概念的界定是本文展开研究的重要理论依据,产业政策论域的确定直接决定了政策讨论的内容范围。因此,在把握产业政策概念的基础上,还需要对职业体育产业政策的特殊性区别予以辨析。

       针对产业政策的研究在学术界存在已久,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之中,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会涉及不同的经济部门、发展阶段以及国内的政治与经济环境,已有文献在政府干预方式、程度和效果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评价,而研究者们也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如Price(1981)认为,产业政策涵盖了政府促进或限制产业结构变革的任何措施;下河边淳、管家茂(1982)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通过对产业的保护、扶持、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营业、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和;Geroski(1983)则认为,产业政策的任务在于为必要的产业结构转型创造最优的条件;Buigues和Sapir(1993)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采取的一套措施,以应对产业结构转型的进程,这其中既包括针对衰退产业的措施,也包括具有未来导向性的政策。由此可见,尽管研究者的定义存在区别,但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产业政策是由政府制定与实施的一套措施,其目的包括提升产业经济效率、改变产业资源配置格局、促进产业增长、为产业转型创造必要条件等。

       本研究认为,职业体育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达到促进职业体育产业发展、改善产业内资源配置、发挥职业体育的社会功能等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的有机集合。之所以称为“有机集合”,原因在于一国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政策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集结成一个具有本国特征的政策之“有机体”,从多个方面作用于职业体育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与普通产业政策相比,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部分职业足球产业政策时,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这种滞后性和被动性源于职业足球特殊的治理模式。长期以来,由于体育活动并不具备较强的产业特征,欧洲体育一直处于所谓的“体育自治”的模式下,体育协会是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特定体育项目的治理机构(governingbody,亦作“管理机构”)。不同于普通的行业协会,体育协会在俱乐部和运动员资格认证、比赛组织等方面拥有绝对的管理权,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其行为。因而,在职业足球产业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些治理机构会最先对产业发展的情况做出判断,并进行相应的系统内的制度调整,而政府的一部分产业政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性规定予以确认或否决的,这与普通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政府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鉴于此,在本文对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的阐释之中,将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各国职业足球治理机构的初始制度设计,继而讨论政府相应的产业政策,而不只是狭义地将政策考察的视野囿于政府行为的范畴之中。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对体育产业政策的研究多集中在体育产品制造业的区域发展、资产重组、投融资等方面,较少涉及纯粹的职业体育产业内的政策剖析。一些法学领域的学者对我国职业体育法规以及欧美职业体育法规的多个方面进行了法学方面的分析和比较,但其研究多限于法理方面的探讨,并未从产业政策的角度审视其对职业体育经济方面的影响,部分学者的研究对美国职业体育产业政策进行了分析,而针对欧洲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的研究仍旧处于空白阶段。

       从国外的研究经验来看,对欧洲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的研究数量较少,其中还有部分从法律的视角进行的研究。Parrish(2003)研究了欧盟对职业体育(主要是职业足球)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宏观控制,认为欧盟应当把政策重点放在避免职业足球过度商业化方面;Hartmann-Tew(2006)对欧盟的体育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欧盟对职业体育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功能的重视,符合欧盟一贯的政策制定中所体现的人文关怀精神;Holt等人(2006)分析了英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人才培养政策,认为英国职业俱乐部承担了过多的青少年人才培养的责任;Meier(2008)以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了英国和德国政府的不同政策导向所带来的两国职业足球发展的不同路径,认为德国政府的宏观控制使得德国俱乐部有着较强的财务稳定性,而英国政府的自由主义倾向则导致了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财务不稳定;Barajas等(2010)分析了西班牙足球职业化历程中政府解决俱乐部财务危机的政策,认为政府过度的经济援助使得西班牙职业足球俱乐部大都缺乏较好的商业运营能力;Garcia和Olmeda(2011)对西班牙职业足球之中的政府保护主义进行了抨击,认为过于保护本国运动员利益的政策不利于联赛的商业化运营;Baroncelli和Caruso(2011)梳理了意大利职业足球发展中政府对体育场(馆)、球队经营以及运动员配额等方面的政策控制;Paolo Di Betta和Carlo Amenta(2012)则分析了意大利政府的媒体政策对意大利足球造成的经济和竞争均衡方面的影响,发现政策改善了收入不均的状况,但并未改变联赛竞争均衡。

       由此可见,已有的对欧洲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的研究较为分散,各国的研究者大多将视角放在本国国内职业足球发展的问题上,未能从宏观和长期的角度来审视欧洲职业足球的产业政策问题,不利于我们对整个欧洲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把握。因此,为了更为全面地把握欧洲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有必要依托一个既涉及历史又关联经济的分析框架,结合已有的事实和资料,对欧洲职业足球产业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从而更深入地理解各国政策的差异、特征以及政策的效果。

       3 欧洲职业足球产业的兴起

       3.1 欧洲职业足球早期的经营模式

       大多数职业体育产业研究者认为,欧洲职业足球产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在此之前,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产品是在体育场内进行的比赛,主要经济来源为比赛门票收入,以及少量转播收入、政府补助和当地企业赞助,该模式被职业体育研究者称为“SSSL模式(Spectator-Subsidy-Sponsors-Local,即‘门票—补助—赞助—本地化’模式)”。以英国为例,1974年英国甲级和乙级联赛的44家职业俱乐部年平均营业收入为87.2万英镑,其中门票收入为72.9万英镑,其余收入来自政府补助或商业赞助,到了1988年,这两项收入分别增长到127.8万英镑和114.7万英镑,收入最高的曼彻斯特联队,在1987—1988赛季的收入为757.7万英镑,其中门票收入477.5万英镑,相比之下,2011年英超联赛排名末位的布莱克本队,仅转播收入一项就获得了3908万英镑。这种收入模式并不仅存在于英国,在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等欧洲国家,职业足球产业经济规模普遍较小,且产业结构较为单一。

       在此期间,各国政府对职业足球产业的政策干预行为极少,欧洲国家职业足球的治理也体现出一种业余性质的体育自治(Solidarity)模式。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各国的足球协会对足球相关事务有着较强的决策权,职业俱乐部由于缺少对潜在经济收入的期望,在很长时间内并未对联赛的商业开发权和比赛转播权等提出异议。欧盟委员会也一直对足球运动中存在的违反欧盟相关条例的行为,如运动员转会国籍歧视等,持默认和许可态度,在Walrave(1974)和Donà(1976)这两次涉及运动员转会的判例中,欧洲法院都表示,当不涉及经济利益时,体育(包括足球)组织的行为可以不受欧盟条约的约束,并特别指出,“欧洲职业足球只是一项微不足道的经济活动,并没有必要给予与其他经济活动相同程度的管理与监督”。

       3.2 职业足球产业的兴起与欧盟的法律干预

       与大多数产业的发展相似,欧洲职业足球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源于技术和制度的变革。在技术上,电视转播技术,特别是付费电视(Pay-TV)技术的成熟,使得职业足球比赛产品的大范围传播和有偿获得成为可能;在制度上,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崇尚“贸易自由化、价格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逐渐在欧洲主要国家兴起,欧洲主要国家陆续开始对本国经济进行调整,部分国有企业被私有化,封闭多年的电视行业开始向市场开放。这种变化最先发生在意大利,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德国、英国、西班牙、法国等国的电视行业陆续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私有化。在私有化的初期,各国的审查制度依然对私有媒体的播出内容有着严格的控制,而职业足球比赛因其受众群体的广泛性和自身内容的纯粹性,成为了各私有电视台竞逐的稀缺资源。

       这些方面的变化大幅提升了职业足球比赛的消费群体和传播范围,转播收入、广告赞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收入渠道,在日益完善的全面市场(full-scale market)的带动之下,逐渐成为除门票收入外,职业足球产业新的收入支柱。在欧洲职业足球产业由单一的传统结构向商业化的现代结构转型过程中,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其产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1)转播权的出售带来的收入;2)广告、赞助以及相关商品销售收入;3)商业化的“球场定价策略”所带来的门票收入这三个方面的收入增加,在研究中也通常用转播收入(Broadcast)、商业收入(Commercial)和比赛日收入(Matchday)来构建职业足球产业的收入结构。

       职业足球愈发彰显的经济活动的特征,使得传统的足球协会主导的“体育自治”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的管理者们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产业化的约束与调控,来均衡职业足球产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改善产业内经济资源的存量构成和比例,以适应产业动态变化中的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针对职业足球的相关法律政策,对各国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制度上的约束作用。其原因在于,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欧盟的法律效力优先是其组织内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于违反欧盟条约的政策或行为,无论在该国法律中是否有规定,欧盟法律都可以适用;如果该类政策或行为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豁免,则成员国管理者不得再依据国内法律对其予以禁止;而在欧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成员国管理者也必须暂时中止其法律程序,直到委员会做出判决之后再议。

       在体育方面,尽管欧盟早在1974年就有专门针对体育的判例,但当时并未在判决中进行过多干预。欧盟第一次通过法律对职业足球(体育)进行干预是1995年的博斯曼案例,自此以后,欧盟多次介入职业足球各方面的管理之中。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欧盟的政策法规对职业足球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合理竞争(competition)以及国家援助(state aid)。表1列举了欧盟针对职业足球产业的主要案例及判决。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尽管已有多次针对职业足球的法律干预,但欧盟委员会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干预模式,对职业足球是否违反欧盟条约的不会轻易做出判决。事实上,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法案判决后曾指出,“……(在相关的法律判决中)很难彻底地割裂职业足球在经济方面与体育方面的关联”,欧盟委员会也多次指出,在考虑体育的“附加价值(added value)”的前提下,未来参考欧盟条款制定的体育方面的政策应是“基于事实的政策制定(evidence-based policy-making)”,对欧盟内部各个国家涉及体育的案例判决也应当是“具体分析(case-by-case)”的,而不能简单地参考相关判例进行决断,并且鼓励各国进行“有益实践的交流(exchange of good practice)”。

       正因为欧盟在制度上相对较为宽松的规制,使得各国可以根据国内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技术水平、自然资源等因素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这也造成各国在政策导向性、政策实施方式和手段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国内职业足球产业发展的不同路径。

       4 欧洲典型国家职业足球产业政策分析

       4.1 英国职业足球产业政策分析

       作为受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影响最大的欧洲国家,英国在1980年之后逐渐形成类似于美国的市场资本主义模式,撒切尔政府施行了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政府趋向于扮演“自由化市场的仲裁者”角色,对经济的干预度逐渐降低,而由市场本身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这样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之下,英国职业足球的治理者们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最早开始开发职业足球的经济价值,英国足总(Football Association)早在1981年便允许职业俱乐部雇佣全职董事从事俱乐部的经营活动,并在1992年允许英格兰甲级联赛俱乐部单独成立完全由各俱乐部控股的公司,进行商业化运营,而英国政府也通过“宽松的管理方式”来对待职业足球利益相关者们的经济诉求。

       4.1.1 电视转播权出售政策

       英国政府对职业足球产业的政策影响首先体现在电视转播权出售方面,英国的相关政府机构倾向于支持集体出售转播权。电视转播收入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而电视转播权的归属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在英国自1992年英超联赛成立之后,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出售一直采取集体出售的形式,由英超公司统一负责转播权的谈判。体育经济学研究者们[47,49,65]普遍认为,集体出售转播权的优势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当联赛(联盟)作为一个企业选择集体出售转播权的模式时,可以减少俱乐部单独谈判的契约数量,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集体出售转播权可以使得联赛(联盟)控制转播的数量,制造出比赛的稀缺性,从而提高转播权出售的价格;第三,集体出售转播权便于联盟根据上座率的变化调整转播内容;第四,集体出售还可以避免大球队通过其强势的谈判能力在转播权谈判中挤压小球队的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持职业体育的竞争均衡。

       1999年,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曾向英国限制贸易行为法庭(Restrictive Practices Court)起诉英超联盟,认为英超联盟集中出售电视转播权的行为属于垄断,减少了球迷作为消费者所可能看到的比赛数量,并造成转播价格的上涨。限制贸易行为法庭驳回了起诉,认为英超联赛作为一项服务产品,是由各个俱乐部共同生产的,单个俱乐部出售转播权不能体现整个联赛的价值;此外,集中出售转播权的价格高于各俱乐部单独出售的价格,且转播收入可以在各俱乐部间进行较为均衡的分配,以保持联赛的吸引力与竞争强度,这又从另一方面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此后,虽然英超联盟的集体出售转播权行为又数次受到质疑和起诉,但英国政府一直采取支持的态度,并没有强制更改集体出售转播权的模式,而只是在参与竞价的电视台数目、转播合同期长度、每赛季转播场次以及转播节目形式等方面提出要求[3]。

       英国政府针对集体出售转播权制度的政策设置,体现了对职业足球管理者的市场化行为的支持。历史数据显示,从1992年英超联赛成立开始,其每一赛季的电视转播收入都高于同时期欧洲其他国家联赛的电视转播收入[41]。以2012—2013赛季为例,如下表所示,英超联赛的电视转播收入总额达到了11.96亿欧元,远高于其他欧洲国家;此外,得益于合理的集体转播收入分配制度,英超联赛各俱乐部之间转播收入差距也维持在较低水平,如表2所示,在2012—2013赛季,英超联赛最高俱乐部转播收入仅为最低转播收入的1.5倍。英国政府的政策设置在提升联赛经济价值和保持联赛竞争均衡方面,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4.1.2 俱乐部所有者资格审核政策

       英国政府对职业足球产业的政策影响还体现在对职业俱乐部所有者的管制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英超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扩大,加之英国本身完善的金融体系,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注资英超俱乐部,并将其视为获得经济利益与提升知名度的有效途径。当时的研究者们[16,25]普遍认为,外资的进入虽然可以带来管理经验、市场渠道等优势,但也不乏不良债务、短期行为等风险。2004年,在英国政府的要求下,英国足总以及英超联赛公司等多个职业足球管理主体联合发布了《职业足球俱乐部所有者审核条例(Fit and Proper Person Test)》,强化了对拥有职业俱乐部30%以上股份的所有者的审核。

      

       总体而言,这一行为体现了英国政府强烈的新自由主义倾向。政策本身并没有凸显职业足球产业的特殊性,而是与英国国内多个行业里施行的资本审核制度相类似,这就意味着英国政府将职业体育视为一般产业,将外资进入俱乐部视为合法的商业行为,仅对资本进行适当的审核,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资本的进入,而并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自该政策出台之后,又先后有多家英超俱乐部被通过审核的国外资本收购,表3所示,截至2012—2013赛季,在20家英超俱乐部中,仅有9家由英国本土资本控制主要股份。

      

       外资进入的同时,也必然地带来了商业化的资本运作模式。一方面,在资本收购俱乐部的过程中,部分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收购并将债务转移,使得俱乐部在被收购之初便承担了沉重的债务,需要通过自身运营来进行偿还;另一方面,在完成收购之后,部分所有者通过高额投入和负债经营来追求俱乐部的短期成绩。这些行为具体表现在英超俱乐部的转会投入和债务上,如图1所示,从2001年起至今,英超俱乐部在转会净支出方面大幅高于其他联赛;但与此同时,截至2011—2012赛季,20家英超俱乐部中,共有11家净债务超过5000万英镑,其中5家超过1亿英镑[41]。除了以上两个方面之外,根据部分学者的研究[73,75],商业化的运营模式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籍运动员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比赛票价的提升,这也给英国本土运动员的发展以及俱乐部所在地球迷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但英国政府并未因此对所有者审核制度提出调整的要求。

      

       图1 本研究2001—2013年四国联赛俱乐部转会净支出柱状图(单位:百万英镑)[41]

       Figure 1.Net Transfer Expenditure of Top Football League Clubs in 2001—2013

       4.1.3 支持场(馆)建设与维护赛场安全政策

       长期以来,由于比赛场(馆)的产权为俱乐部拥有,大多数英国职业俱乐部需要承担体育场(馆)的维修和比赛安保等方面的开支。1975年,英国政府设立了“足球信托基金(Football Trust)”,每年从博彩业收入中支出2%,用于改善英国职业俱乐部的球场安全状况;此外,在1985年和1986年,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体育比赛法案(Sporting Events(Control of Alcohol etc.)Act)》和《公共秩序法案(Public Order Act)》,限制人们在观看体育比赛中的饮酒行为,并禁止有过不良行为记录的球迷在特定时间到足球场观看比赛。

       然而,随着早期兴建的体育场(馆)的老化以及职业足球的快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已有的财政政策和赛场安全政策已经难以保证职业足球比赛的安全,英国国内出现了多次球场设施损坏以及球迷骚乱事件,其中,造成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989年的希尔斯堡事件,96名球迷在这次惨案中丧生。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英国政府自1989年之后,在支持场(馆)建设与维护赛场安全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政策。1990年开始,英国政府通过俱乐部与政府共同出资,对所有顶级联赛俱乐部的场(馆)进行维修;1991年,英国政府将博彩公司营业税从40%下调至37%,但要求其将免除的3%税款注入足球信托基金,该基金在2000年被“足球基金会(Football Foundation)”取代,改制后的足球基金会由英国政府、英国足球协会和英超公司共同出资,其资金使用领域包括修缮各级别比赛场(馆)、发展青少年足球、提供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发展社区体育等,在其初创的8年里,共计7.2亿英镑的资金被用于支持超过5800个项目。

       在维护赛场安全方面,英国政府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颁布了《足球观众法案(The Football Spectators Law 1989)》和《足球犯罪法案(Football Offences Act)》,规定在比赛现场投掷物品以及种族主义言行等属于刑事犯罪。随后政府加强了这方面的控制措施,并修改了有关法律,最终分别在1999和2000年通过了《足球(犯罪与骚乱)法案(Football(Offence and Disorder)Act 1999)》和《足球骚乱法(Football(Disorder)Act)》等[4]。此外,英国政府规定,除比赛日球场内的安保费用由俱乐部承担外,球场外(具体范围按照俱乐部的地产范围确定)的公共安保费用必须由地方政府的公共基金支付,并禁止警察在保护公共财产及安全时,向私人部门提出任何经济支付的要求。这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英国的足球暴力,根据英国政府内政部(United Kingdom Home Office)公布的犯罪率统计数据,英国顶级联赛比赛中观众被刑事拘留的数量由1984年的0.22人/千人下降到了2004年的0.03人/千人[38],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得到了保证。

       4.1.4 英国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特征

       总体而言,英国政府针对职业足球产业的政策设置体现出以实现最大经济价值为导向的市场化特征,政府并不过多地进行政策规制,而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合适的政策调节来服务于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并在场(馆)建设以及安保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扶持,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英国职业足球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英国职业足球在经济收入方面处于欧洲领先地位。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在经济收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优势,但英国政府的政策设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业足球商业化所带来的俱乐部财务不稳定、比赛票价偏高以及本土运动员发展受限,从实现职业足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英国政府的政策设置还有可商榷之处。

       4.2 德国职业足球产业政策分析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学者们[54,55,69,77,7]普遍认为,德国的政治经济体现出典型的“管制资本主义”的特点,国家(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倾向于对产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发展进行纠偏,包括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短期行为、生产或消费所带来的外部效应、可能引发社会冲突的不合理的收入与财产分配现象、与国家的宏观目标(充分就业、稳定价格水平、国际收支平衡以及适度经济增长等)产生偏离的现象等。在这样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之中,德国职业足球的管理者们也倾向于以长期、健康与公平的发展思路解决职业足球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而德国政府也通过政策设置对这一发展理念进行了确认和巩固。

       4.2.1 俱乐部所有权规制政策

       德国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对职业俱乐部性所有权的规制上。1998年之前,所有的德国体育俱乐部都是注册协会(Eingetragener Verein),这是一种德国式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俱乐部的所有收益都必须重新投入到体育事业之中。而在1990年之后,由于电视转播收入的快速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多方面收入的提升,俱乐部商业化运营的动机也越发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以财务稳定和俱乐部长期发展为主导思想的德国足球协会(German Football Association)于1999年发布条例,允许俱乐部将男子职业足球队独立出来成立公司,但是,独立出来成立的组织必须有51%以上的股份属于原俱乐部。这就使得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保留了会员制的特点,保证了原俱乐部对于公司化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影响力,使其避免受到债权人(creditor)、贷款者(lender)、少数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等的控制,确保外来资本收购、俱乐部大量借贷赌博式经营等短期行为不会发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联赛的竞争秩序。在欧洲的任何其他国家,这种所有权的控制都是不被允许的。

       尽管该条例在德国国内长期以来受到部分俱乐部的质疑,但德国政府对此一直持支持态度。2011年,汉诺威96俱乐部向德国联邦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德国联赛委员会废除“50+1”条例。德国仲裁法庭在调查分析之后,并没有废除该条例,而是要求德甲联盟实施新的“50+1”政策,即原本的外来投资者严禁持有俱乐部大多数股份的政策之外,增加特殊条目,允许所有参与俱乐部经营超过20年的企业掌握俱乐部51%以上的股权。

       德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确认了“50+1”条款的合理性,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任何商业决策都必须经由会员投票通过方可施行,杜绝了外资收购俱乐部,以及俱乐部追求短期成绩而负债经营等情况的发生。截至2012-2013赛季,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中,除了勒沃库森和沃尔夫斯堡两家俱乐部,因为其赞助商拜耳公司和大众汽车公司连续赞助并参与俱乐部经营超过20年而获得了企业控股的豁免之外,其余俱乐部均由原俱乐部控股51%以上;这一政策对德国职业足球产业影响还体现在比赛票价方面,俱乐部比赛门票的定价方案须由会员投票通过,以2011-2012赛季为例,如下图所示,德甲联赛平均票价明显低于其他欧洲主要联赛,而平均观众则大幅领先。这种低票价、高上座率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了德国职业足球的特色。

      

       图2 本研究2011—2012赛季各国联赛票价及上座率比较柱状图[76]

       Figure 2.Ticket Price and Attendance in 2011—2012

       4.2.2 电视转播权出售政策

       在电视转播方面,与英国的情况类似,德国政府也支持集体出售转播权。德国足球协会自1966年开始掌握了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转播出售权,而在1994年,德国联邦贸易委员会(German Fair Trade Committee)根据《德国限制竞争法(German Competition Act)》提出,德国足球协会不应对转播权实行单独控制,1997年,德国联邦法院判定,支持德国足球协会统一出售国内比赛转播权的做法,并与德国足球协会协商确定了以维护德国足球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转播收入分配方案,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出台《修正案852/97(Bundesrats-Drucksache 852/97)》,规定德甲联赛的转播权集体出售获得反垄断豁免,不属于《德国限制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与英国不同,德国政府所提出的集体转播谈判模式更注重分配的合理性。按照要求,德甲联赛每年转播收入的20%要分配给德乙联赛的俱乐部,其余部分再在德甲俱乐部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转播收入方面,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德甲转播收入落后于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1)德国国内电视行业竞争激烈,大量免费的公共频道使得德国的受众群体并不依赖付费观赏模式;2)2002年,以4年15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2004赛季德甲转播权的基尔希媒体集团(Kirch Group)宣告破产,德国职业足球受到了巨大影响,多家德甲俱乐部因转播收入的缺失而陷入债务危机。自此,德国职业足球的管理者不再一味追求与私人电视台签订高额的独家转播合同,而将转播权拆分为多个转播组合(包括不同时间段的直播、录播、集锦、网络及移动终端内容等),并倾向于出售给出价较低的公共电视台以降低风险,图3比较了2012-2013赛季典型国家部分大俱乐部的收入结构。

      

       图3 本研究2012—2013赛季欧洲部分俱乐部收入结构比较柱状图[41]

       Figure 3.Revenue Structure of Top European Football Clubs in 2012—2013

       从图3可以看出,德国职业俱乐部的收入中,转播收入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而商业开发所占的比例大幅高于其他联赛俱乐部。商业开发收入主要源于本国(特别是俱乐部所在地)的企业赞助(包括购买冠名权、入股、广告等模式),德国职业足球的管理者认为,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收入模式,相对于依赖高电视转播收入和高门票收入的模式而言,运营风险较低,且可以增强俱乐部与当地球迷的情感联系。然而,也有部分学者[50]认为,德国职业足球管理者的政策过于保守而降低了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运营效率,使得德国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未能实现产业价值,特别是电视转播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目前德国职业足球的低票价、低转播收入、高商业开发的收入结构,是比较合理的职业体育可持续发展模式。

       4.2.3 支持场(馆)建设政策

       德国政府在职业俱乐部体育场(馆)建设方面多次采取补助政策,帮助德国多家职业俱乐部新建或改造了球场。如表4所示,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之前,德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市政府以“筹备2006年世界杯”为名义,先后通过政府出资、政府担保第三方投资、政府低息贷款等形式,投入超过20亿欧元对12个城市的足球场(馆)进行了新建、翻修和重建工作,并进行了球场附近的基础设施建设。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到政府补助的场(馆)中,包括安联球场、中央体育场、下萨克逊球场、新明格尔斯多夫体育场等多个体育场的产权由俱乐部完全或部分所有,德国政府对体育场(馆)及周边基础设施的补助虽然是以筹备2006年世界杯为名义,但实际上却大大改善了国内职业俱乐部的运营状况,同时也很好地利用了世界杯这一赛事,而避免因为涉及国家援助(State aid)而违反欧盟条约的问题。

       4.2.4 德国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特征

       总体而言,德国职业足球的管理者们倾向于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职业足球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政策,而并不推崇过于市场化的发展策略,德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确认了俱乐部所有权制度和集体出售比赛转播权的合法性,规定了合理的转播收入分配模式,要求地方政府补助职业俱乐部的场(馆)建设,大力发展国家青训体系等。尽管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业足球产业实现其最大经济价值,但却降低了职业俱乐部的运营风险、增强了俱乐部的社区化程度,德国职业足球联赛也因此成为债务状况最良好、上座率最高的欧洲国家联赛。

       4.3 意大利职业足球产业政策分析

       对欧洲资本主义进行研究的部分学者[31,34,40]认为,意大利代表了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有着相对薄弱的管制结构,其经济的发展非常依赖于国内的家族企业,国外资本很难进入本土企业,而利益集团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影响非常明显。意大利足球的研究者也普遍认为[22,23,48],政治势力和家族企业左右了意大利职业足球的发展,他们将职业足球的影响力用于扩张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势力。这样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之下,意大利职业足球管理者们的行为难以体现出连续性,而政府政策制定的思路,也在多方的博弈之中不断改变。

      

       4.3.1 电视转播权出售政策

       意大利政府在职业足球产业政策方面的特征首先体现在电视转播收入政策方面。1999年之前,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类似,意大利职业足球的电视转播权由意大利职业足球联盟(Lega Calcio)统一出售,这也是传统的足球协会治理模式的延续。1996年,意大利政府实施了《586/1996法案(Law 586/1996)》,解除了其在1981年发布的《91/1981法案(Law 91/1981)》中对职业俱乐部不允许盈利的限制,允许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俱乐部的利润也可以不用全部使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之中。意大利政府允许职业俱乐部商业化运营的政策,提升了大俱乐部对潜在经济收入的期望[22],也引发了职业足球利益相关者们对转播收入所有权的博弈。

       1999年1月,意大利政府反垄断部门(Italian Antitrust Authority)通过了《十五号法案(Decree Law No.15)》,允许所有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直接与转播方进行电视转播权的谈判。许多意大利足球的研究者认为[48,56,60],单独出售转播权政策的实施是政府迫于大俱乐部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的压力所致。如表5所示,意大利顶级联赛俱乐部大多数由国内家族企业或个人控股,特别是控制大俱乐部的贝卢斯科尼、洛蒂托、阿涅利家族等,在意大利国内拥有较强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

       单独出售转播权造成了意大利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转播收入差距日益加大、职业联赛整体转播收入相比其他联赛增速放缓的情况。直到2006年,意大利政府对部分大俱乐部控制职业联赛的行为进行了司法介入,并于2007年通过了《106/2007法案(Law 106/2007)》,规定了从2010-2011赛季起,联赛转播权必须以集体谈判的方式由意大利职业足球联盟统一进行出售,并且制定了削减大俱乐部转播收入而增加中小俱乐部转播收入的分配办法。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效果,首先,电视转播的整体收入出现了大幅的增长,在转播权单独出售的2009-2010赛季,意甲国内联赛的转播总收入为7.63亿欧元,而在恢复集体出售转播权的2010-2011赛季,转播总收入则达到了9亿欧元;在总体转播收入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更为合理,在2005-2006赛季,整个意甲转播收入的52%由排名前4名的球队获得,而在集体转播制度实施的第2年,即2012-2013赛季,排名前4名球队的转播总收入比例下降到了36%,球队之间收入差距得到了大幅度的减小[41]。

      

       4.3.2 支持场(馆)建设政策

       在体育场(馆)方面,由于“一系列的混合了文化背景与利益博弈的原因[23]”,意大利的体育场产权通常归属于自治单位(municipalities,包括自治市、区等)的当地政府,职业俱乐部长期以来依靠向当地政府租赁获得体育场使用权。1990年意大利世界杯之前,意大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Italian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共计投入了超过10亿欧元的资金用于新建和修缮球场,表6列出了当时获得补助的球场和球队。

      

       公共资金的补助政策大幅改善了意大利职业足球体育场的状况,然而,意大利政府的补助政策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贵宾包厢、球队用品专卖店、餐馆、酒店等增加比赛日收入的商业开发设施都未被纳入计划之中,导致新建和修缮的体育场在营收能力方面存在缺陷;其次,在世界杯结束之后,政府并未将球场的所有权转移给职业俱乐部,造成了体育场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拥有体育场产权的地方政府在投入补助金、甚至因此背负债务之后,有强烈的动机通过运营体育场获得收入,但地方政府本身并不具备进行商业开发的能力;而职业俱乐部作为直接使用者,具备商业开发的能力,却没有获得相应的商业开发权,同时还要支付相当大比例的运营收入给当地政府,其对体育场(馆)进行商业开发的意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就造成了体育场(馆)运营方面的“双输”局面。此外,也正由于这一冲突的存在,意大利多个当地政府还在很长时间内拒绝俱乐部建设自有产权球场的申请。

       直到2011年10月,意大利众议院文化委员会(Commissione Culturadella Camera)才通过提案,允许意大利职业足球俱乐部拥有自有产权的、包括餐厅、商店、影院等附属设施的专用体育场。但是,关于政府补助职业足球俱乐部修建私有产权专用足球场的《体育场(馆)补助法案(Legge Stadi)》自2009年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以来,一直没有获得通过,包括罗马、国际米兰、桑普多利亚等多支意大利职业球队修建体育场的计划因此而被搁置,直到2012年底,新球场的建设工作才陆续开始。

       多方的利益博弈导致意大利职业足球产业在体育场(馆)运营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租值耗散,其比赛日收入以及商业开发收入落后于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如下图所示,2001-2011年期间,意甲联赛的运营收入中,电视转播收入占据了主要部分,而比赛日收入和商业开发收入(包括赞助收入)则非常有限。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在1996-2006年期间,意甲联赛的总收入仅实现了111%的增长,而英超、德甲和西甲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接近190%[41]。

      

       图4 本研究意甲联赛2001—2011年收入构成柱状图(单位:百万英镑)[26]

       Figure 4.Revenue Structure of Italian Top Football League during 2001—2011

       4.3.3 债务减免政策

       2003年,面对中小俱乐部负债经营的现实,意大利政府发布了《拯救足球法案(Decreto Salvacalcio,在多项研究中也被称为Spread-the-Losses Decree法案)》,该法案允许俱乐部将购买或租借运动员时需支付的款项在10年时间内进行分期偿还,从而减轻了意大利俱乐部的财务压力。然而,法案的实施引起了欧盟法律机构的关注,欧盟委员会对该法案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意大利政府停止实施这一构成国家援助的法案。意大利政府随后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尽管实施时间较短,但该法案将意大利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账面债务从13.18亿欧元降至约4亿欧元,避免了多家俱乐部的破产。但产业发展的滞后使得该政策仅收到短期效果,到2009年时,意甲球队的负债已经超过了22亿欧元。

       4.3.4 维护赛场安全政策

       作为球迷暴力事件多发国家,意大利政府也不断通过相关政策规制了国内的足球暴力现象。1989年12月,意大利国会通过了《第401号法案(Legislative Decree No.401)》,对有过破坏公共财物记录的球迷参加体育赛事进行严格管制;2001年8月,意大利国会通过了《第336号法案(Legislative Decree No.336)》,对球场暴力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和分类,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2003年2月,意大利政府颁布的《第28号法案(Legislative Decree No.28)》,对比赛门票编号、观众入场安检、球场监控设备、违禁物品等设置了严格规定;2005年,意大利政府专门出台措施,对比赛中向球场内投掷物品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2007年,意大利政府出台《反足球暴力法(Anti-Soccer Violence Law)》,整合了之前多项法规政策中针对足球暴力的法令,进一步加强了对球场暴力行为的规制。

       4.3.5 意大利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特征

       总体而言,意大利政府并没有像英国或德国政府那样,确立明确的职业足球产业发展目标,其政策导向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下不断出现变化。在电视转播、场(馆)所有权、俱乐部债务等方面,政府政策设置的导向体现出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维护,带有明显的短期行为的特征,这种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也给意大利职业足球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职业足球发展滞后的现实得到重视,意大利政府越来越多地实施了符合现代足球产业发展需求的政策,如允许集体出售联赛转播权、允许私有体育场(馆)建设的法律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也为意大利职业足球产业创造出新的发展机遇。

       4.4 西班牙职业足球产业政策分析

       在欧洲职业足球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中,西班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一切盖因其文化与种族方面的特殊性。西班牙的各主要地区的人民,如居住在伊比利亚东北部的加泰罗尼亚人(Catalonia)和西部的巴斯克人(Basque),都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语言,并且和以马德里为中心的卡斯蒂亚(Castaic)文化颇为不同,各地区的居民都有着强烈的民族归属感[51]。西班牙足球的研究者们认为[19,20,32,44],西班牙的许多职业足球俱乐部已经被当成了一种地区的公益性机构,成为当地的民族与文化象征。因此,在产业政策方面,西班牙政府更多地体现出直接扶持俱乐部发展的行为,而非促进产业化的特征。

       4.4.1 国家援助政策

       西班牙是欧洲主要职业足球发达国家中唯一一个不对职业俱乐部设置财务审查制度的国家(由于欧足联的财务要求,相关机构将在2014年设立[45]),面对职业俱乐部的债务问题,西班牙政府有过两次大规模的国家政策援助,实施的政策包括彩票收入偿还政策、国家贷款政策以及税收延期偿还政策等。

       第一次国家政策援助开始于1985年。当时西班牙职业俱乐部通过向会员征收会员费来维持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许多俱乐部都面临着财务危机,西班牙3个级别的职业俱乐部对公共机构的债务(包括税收和社保基金)达到了1.244亿英镑。1985年,政府出台《西班牙俱乐部重建计划(Plan de Saneamiento)》,要求西班牙足球彩票业拿出年收入的2.5%,用来偿还西班牙俱乐部对公共机构的债务。

       由于第一次援助计划效果不佳,西班牙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体育法10/1990(Ley Del Deporte)》,政府帮助所有甲乙级俱乐部还清债务,俱乐部则被要求在12年之内以偿还无息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偿还给西班牙财政部;此外,用于偿还职业足球俱乐部债务的彩票收入的比例从第一次援助的2.5%提高至7.5%,并额外将1%的彩票收入用作西班牙职业足球国家联盟的管理资金。本次援助之中,政府还要求所有职业俱乐部改制为有限责任的公共体育公司(Public Limited Sports Company),而皇家马德里、巴塞罗那、毕尔巴鄂竞技以及奥萨苏纳四家职业俱乐部由于财务状况良好,仍旧保持其会员制俱乐部的体制。1998年,西班牙政府又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用于管理和偿还债务资金的彩票收入的比例增加到10%。

       2012年3月,西班牙政府试图再次实施政策以免除西甲俱乐部共计达7.5亿欧元的债务,但遭到了包括德国在内的一些欧盟成员国的反对,认为此举违反了欧盟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体育发展白皮书》中,限制国家援助以保证职业体育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例,该提案因此未能得以实施。

       尽管政府多次实施援助政策,但与其他联赛相比,西班牙顶级联赛俱乐部的债务问题依然严重。如表7所示,在2010-2011赛季,西甲联赛整体债务已达到35.3亿欧元,这些债务大多为拖欠税务机构和社保机构的款项,而西班牙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允许俱乐部拖欠债务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欧盟多个国家的不满。2012年,西班牙政府教育、文化与体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Culture and Sport)与西班牙足球协会达成协议,要求西班牙甲级和乙级俱乐部从2014-2015赛季开始,每年缴纳电视转播收入的35%作为纳税保证金。

      

       4.4.2 外籍运动员税收优惠政策

       西班牙政府的重要扶持政策也包括为外籍运动员减免个人所得税。2005年,西班牙政府通过了关于给予非西班牙国籍的职业运动员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皇家法令687/2005(Royal Decree 687/2005)》。按照条款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外籍运动员只需要交纳税率为24%的个人所得税,而本土运动员税率则高达43%。此外,在该法案实施之前,外籍务工人员需要缴纳其全球范围内的资产或收入所对应数额的税款,而在该法案实施后,被认证的外籍务工人员只需要按照其在西班牙国内的收入缴纳税款。

       在该法案生效之后,西班牙外籍运动员开始出现大幅度增加,特别是高水平外籍运动员(代表国家队出场过的运动员)比率从2003年的6%上升到了2008年的11%。该法案的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之后来到西班牙工作的外籍运动员将不再享受该政策。

       4.4.3 电视转播权出售及场(馆)建设政策

       在电视转播权方面,1990年,西班牙政府通过的《体育法10/1990(Ley del Deporte)》中,允许西班牙足球联赛(LNFP)集体出售转播权,并由LNFP与转播方达成8年合同。但在1993年,西班牙竞争法庭宣布集体转播权出售为非法,从1993-1994赛季开始允许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自此以后,西班牙所有职业足球俱乐部均单独出售电视转播权。作为西班牙影响力最大的两家俱乐部,位于西班牙中央政府所在地马德里市的皇家马德里俱乐部,以及位于加泰罗尼亚自治区首府巴塞罗那的巴塞罗那俱乐部,在单独出售转播权的机制下,占据了西班牙国内转播收入的主要部分。以2011-2012赛季为例,两家俱乐部分别获得1.4亿欧元的国内比赛转播收入,而其他18家俱乐部的平均转播收入仅为2100万欧元[41]。在体育场(馆)所有权方面,西班牙国内存在俱乐部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两种情况。大俱乐部通常拥有体育场的产权,并且通过高价出售电视转播权,获得远高于中小俱乐部的收入。从图5可以看到,目前皇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俱乐部的收入远高于其他西甲俱乐部。

      

       图5 本研究2009—2010赛季西甲俱乐部收入情况柱状图(单位,百万欧元)[41]

       Figure 5.Revenues of La Liga Clubs in 2009—2010

       4.4.4 西班牙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特征

       总体而言,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政治原因,西班牙政府(包括国家政府和当地政府)倾向于对职业足球俱乐部实施较为直接的国家经济扶持,包括偿还俱乐部债务、减免税收等,这些政策使得西班牙顶级俱乐部在欧洲层面的比赛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然而,由于西班牙政府较少通过政策构建符合职业足球发展要求的产业结构,在转播收入、场(馆)建设、俱乐部财务稳定等方面,政府缺少相关的政策规制,使得西班牙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存在着俱乐部收入差距悬殊、俱乐部负债严重等问题,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亟待加强。

       5 欧洲典型国家职业足球产业政策比较分析

       5.1 产业政策的差异性

       从以上典型国家的政策制定经验可以看出,各国的产业政策在多个维度上存在着差异,包括政策实施的时间、实施对象的范围、实施的方式和途径等。但当我们仔细考量政策制定的内部逻辑时,可以清楚地发现,各国产业政策差异的核心在于产权的归属。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主要贡献者德姆塞茨(1967)曾指出,产权变化的动力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技术革新、新市场的开辟和对旧的、不协调的产权结构的调整”[57],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欧洲传媒业的发展,技术革新、新市场开辟以及经济价值的变化同时在职业足球产业内发生,职业足球俱乐部(联赛)在多个方面面临产权调整的问题,如职业俱乐部(联赛)的所有权、比赛内容的使用权和收入权、体育场(馆)的使用权和收入权等。当然,建立合适的产权结构并非意味着纯粹的产权私有化,而是需要将产权束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权力赋予有促进职业足球产业发展意愿及能力的组织(或个人),从而可以给职业足球产业的生产者们提供对提高效率和生产能力的直接激励,而一旦产权结构出现错位,则可能会给产业的发展造成阻碍。

       5.1.1 职业俱乐部(联赛)所有权问题

       产权设置的差异首先表现在职业俱乐部和联赛(尤其是最具经济价值的顶级联赛)的所有权方面。产权理论认为,建立有着较高激励和较低风险的所有权结构,是产业发展的优化选择[14]。在典型国家之中,英国的职业足球管理者倾向于在一定政策规范下允许多种资本进入职业俱乐部,在实现了联赛商业化运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德国的管理者在允许外资进入的同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规定了会员控股的数额,从而限制了外资收购行为,降低了运营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业的发展;意大利和西班牙的职业足球管理者并未实施导向性明确的政策,意大利俱乐部主要为国内企业或个人所有,西班牙的少数俱乐部还保留了最原始的会员制模式。

       5.1.2 比赛转播内容产权问题

       比赛转播内容的产权主要涉及转播权集中出售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引发了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密切关注和积极介入。对于转播权的购买方来说,大俱乐部参与的比赛通常拥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可以获得更高的收视率以及广告商的青睐,而对于大俱乐部来说,单独签订转播合同意味着不需要与中小俱乐部进行集体出售下的收入分配,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两者,显然都有单独签订转播合同的动机。因此,如果谈判权和收入分配权不属于联盟而归属各个俱乐部,中小俱乐部必然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受到影响,而联赛转播整体收入也难以实现最优化。这就需要职业足球管理者通过政策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从现实情况来看,英国和德国政府的反垄断部门在同意保留俱乐部参加欧洲赛事的转播权单独出售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内赛事的转播权集体出售制度,这一政策设置既保证了联赛中小俱乐部的利益,也没有过度损害大俱乐部的利益;意大利政府曾经立法要求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但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出现了俱乐部收入差距扩大和联赛整体收入下降的事实,意大利政府再次通过出台法案,调整出售和分配模式,俱乐部之间收入差距减小,而联赛整体转播收入则得以提升;西班牙政府长期要求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其国内俱乐部转播收入差距巨大,而政府也在筹划出台规定集体转播制度的政策。

       5.1.3 体育场(馆)产权问题

       产权归属的问题也涉及体育场(馆)的所有权和收入权。当职业俱乐部拥有体育场(馆)的所有权或收入权时,可以通过开发场(馆)周边以及商业化的定价手段来提高比赛日收入。英国和德国的体育场(馆)的收入权都归属俱乐部,俱乐部可以根据需求调整体育场(馆)相关产品供给。其中,德国俱乐部由于会员拥有对票价的决策权,故长期以来实施“低票价、高上座率”的商业模式,而英国俱乐部则倾向于最大程度地开发比赛的商业价值;在意大利,多数俱乐部仅拥有部分的收入权,而不拥有场(馆)所有权,但政府已经出台了允许俱乐部建造自有体育场的法律,多家意大利俱乐部也开始了场(馆)建设工作;而西班牙政府则未针对体育场(馆)产权制定相应的政策,其国内俱乐部在体育场(馆)运营方面收入差距较大。

       5.2 产业政策的共同关注:职业足球的准公共品属性

       尽管各国的政策设置在相关产权归属方面存在不同的选择,但从本文的分析中,依然可以看到各国政府对职业足球产业实施了多项并非出于提升产业自身经济价值的政策,如补助场(馆)建设、减免俱乐部债务等。本研究认为,这些政策的实施,源于各国政府对职业足球准公共品属性的认同。

       准公共品,是指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15],典型的准公共品包括社会文化建设、教育等,这一类产品通常都有较大的外部性,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职业足球的准公共品属性体现在足球比赛的巨大影响力上。英国政府在其2011年发布的《英国足球治理报告》中有以下论述:足球比赛,不论是职业俱乐部之间的联赛,还是国家队之间的比赛,其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消费的文化产品和休闲服务,更在于对教育、健康、社会融合等各个方面所带来的深刻影响[38]。在欧盟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欧洲体育发展白皮书》中明确指出,以职业足球为代表的职业体育,在促进公共健康、推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增强公民意识、加强社会融合、抵制种族主义与暴力、发展对外交流以及保护环境等7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36]。有学者[35,64,71]也发现,职业体育产业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补偿性差异较为显著,地域归属感、民族自豪感、社会和谐程度等非市场化收益指标,在职业体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其他地区大都呈现出较高水平。

       因此,除了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的相关政策之外,本研究所论及的国家也都在职业足球领域实施了诸多扶持性政策,如上文所提及的西班牙政府对职业足球的两次国家援助、意大利和德国政府对职业足球俱乐部场(馆)建设的巨额投入、英国的“足球信托基金”等,都是通过补助、税收、政府担保等方式,降低了作为准公共品供给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供给成本,使得国民能够更好地享受职业足球赛事,同时也更好地履行了政府补助准公共品的职能。

       6 结论与建议

       欧洲各国管理者们通过多种政策手段,对本国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进行了调整、扶持和规范。这些政策设置的历史为我国职业足球产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经验,其启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具有准公共品性质的职业足球需要相应的政策扶持。职业足球在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提升国民认同感和凝聚力、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当前的特殊环境下,政府应当以投资公共产品的态度,通过在金融、税务、财政等多个方面协同动作,向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母公司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改善职业足球俱乐部高投入、低产出的现状,并加大对职业足球比赛场地、安保等方面的扶持,将职业足球变成政府与市场共同出力发展的准公共品,更好地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

       其次,职业足球产业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需要合适的政策设置。我国职业足球产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建立合适的发展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充分借鉴国外政策设置的经验,并依据我国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情况,在职业足球比赛转播、商业开发、场馆建设和使用、门票收入等方面,通过合理的产业政策设置,探索出一条既能实现职业足球多方面价值,又能保持产业发展可持续性的职业足球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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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职业足球产业政策研究&以英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为例_足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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