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寿险公司资产波动准备金的设想_投资论文

对我国寿险公司建立资产波动准备金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寿险论文,准备金论文,资产论文,我国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存监管体系下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2003年3月24日,我国开始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规定在《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基础上对寿险公司的资产认可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从过去对资产价值进行固定比例认可转变为项目认可,重新设计了资产认可表,并规定在列报认可资产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这主要是从财务角度预防保险公司的资产减值风险。新《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法》及保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限定资产投资渠道、规定资产认可标准、计提投资跌价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对资产投资风险进行控制,构成了我国目前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但仍有两点值得我们思考:

1.资产种类不同,其贬值的原因也不同。一般而言,对寿险公司资产价值影响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寿险公司有些资产可能处于信用风险之下,有些资产可能更多地是受利率风险的影响,还有些资产可能同时受两种风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根据资产面临的风险对其进行区分,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防范资产贬值。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贫产减值准备仅考虑了资产贬值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而未考虑资产价值增加对寿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影响。如当市场利率降低时,固定收入投资资产价值增加,但由于此时出售资产而回收的资金只能在低市场利率下再投资,因此,由市场利率下降引起的固定收入投资的资本收益并不一定能增加寿险公司的现金流。此时若将这种资本收益直接计入公司的盈余,就会误导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估。因此,在目前国际上的保险监管放松、保险业竞争加剧、国内投资渠道放开、投资风险出现增加趋势的情况下,为实现对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的控制,建议监管部门要求寿险公司建立资产波动准备金。

二、针对寿险公司现有资产类型提取资产波动准备金

资产波动准备金是寿险公司在精算准备金外,用于吸收投资盈亏的非负债型准备金,它包括:资产估值准备金和利率维持准备金。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允许资本损益直接影响资本和盈余,那么日常大量的短期资本损益将会导致资本和盈余账户的剧烈波动,而此时的资本和盈余账户并不能反映保险人的整体财务状况。因此,根据谨慎原则,资本损益不应直接反映在资本和盈余账户,而应首先在资产估值准备金和利率维持准备金中反映。这两类准备金作为对公司资本的缓冲,使投资损益只能渐进地影响公司资本,从而能够缓和投资损益剧烈波动对资本及盈余的影响,控制投资风险,稳定资产价值。对于资产估值准备金和利率维持准备金,可参考新《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财产险公司的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备抵性准备金的处理方式,将资产估值准备金和利率维持准备金作为抵销科目,统一在认可资产表中反映。

(一)资产估值准备金的设立

设立资产估值准备金的目的,在于吸收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价值变动给寿险公司带来的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投资损益。资产估值准备金专门针对信用风险,寿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公司投资的债券的发行人发生财务危机,无法支付债券利息或本金;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公司投资的房地产空置;公司投资的股票的发行人发生财务危机或破产。针对这些风险,建议将资产估值准备金分为违约部分和权益部分进行应对。

1.违约部分。就目前寿险公司的资产结构来看,违约部分的资产主要应包括债券、优先股和各种短期投资债券,它涉及所有的固定收入投资。在新《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资产认可表中,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股权投资中的一部分(如优先股)均属该类。对这一部分资产计提波动准备金,较成熟的做法是根据公认评级机构对债券、优先股和短期投资的质量评级,将它们归于对应的准备金级别,在准备金级别中的每一级都对应一个最大准备金系数。投资项目的风险越大,准备金系数就越大。每年,将以上各项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乘以最大准备金系数即可得到其应具备的最大准备金金额。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公认评级机构的资产评级制度,加之这一部分投资种类仍较少,目前宜采取的做法是由监管部门直接针对每一资产设置对应的最大准备金系数。下表列示了对该类资产最大准备金系数的建议值。

表1 最大准备金系数

资产质量

长期债券

优先股

短期债券

1

最高质量

 0.01

0.03

  0.01

2

高质量

0.02

0.04

  0.02

3

中等质量

 0.05

0.07

  0.05

4

低质量

0.10

0.12

  0.10

5

较低质量

 0.20

0.22

  0.20

6 违约(接近违约)0.20

0.22

  0.20

2.权益部分。这部分准备金用于吸收寿险公司权益投资的资本损益,包括对附属或非附属公司的普通股投资而产生的资本损益。目前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保险法》颁布以前投资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因此,在新《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认可资产表中列示的股权投资中的普通股投资应可据此计提资产波动准备金。同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乃至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都很具有想象空间。所以,可以将普通股分为5类,每类对应一个最大准备金系数:非附属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为30%或加权平均组合β的20%;非附属公司的非公开交易股票为25%;附属寿险公司的股票为0;附属财险公司及附属投资机构的股票为20%;其它附属公司的股票为25%。将每一类普通股的账面价值乘以对应的准备金系数,然后进行加总,即可得到应具备的最大准备金数额。另外,在新《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认可资产表中尚有一些资产类型无法归入以上两部分,如证券投资基金、买入返销证券、拆出资金。对此,可暂计其最大准备金系数为20%。

据此,可计算出每一资产类型的最大资产波动准备金限额。在实际中,若某类资产的资产波动准备金初始余额+该类资产的已实现损益+该类资产的未实现损益>该类资产的最大资产波动准备金限额,则应将其差额转入同一部分其它资产的波动准备金。例如,若普通股的资产波动准备金出现差额,可将其差额转入不动产的资产波动准备金,直至达到后者的最大限额。但若经过这种转移后,权益部分波动准备金的金额仍高于其最高限额,则可将差额计入违约部分的波动准备金,或直接计入盈余。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寿险公司将已计入资产估值准备金的资本损益的一部分摊销到资本和盈余账户,其摊销公式为:摊销额=摊销比率×(最大准备金限额-资产估值准备金已积累金额)。通过资产估值准备金,资本损益渐进地在资本和盈余账户中反映,从而最小化了信用风险对资本和盈余的负面影响。

由于资产估值准备金并不代表寿险公司的真实对外负债,保险监管机关和评级机构在评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应将资产估值准备金确认为公司的资本。另外,各公司也可视具体情况将一些自愿准备金包括进资产波动准备金,一旦自愿准备金计入资产波动准备金,就应成为资产波动准备金的永久部分。

(二)利率维持准备金的设立

利率维持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利率变动引起的已实现的投资损益。它仅仅反映与利率相关的投资损益,如固定收入债券、优先股等直接或间接受利率变动影响的投资项目损益。利率维持准备金将此类资本损益分摊到所有的投资期间,因此,其结果影响的是公司的经营;争利润而非经营收入。当利率上升时,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会减少。反之,则相反。在会计等式(资产二负债+资本和盈余)左边,投资损益引起保险人资产价值减少或增加,而这些必定要反映在等式右边的利率维持准备金中。因此,由利率变动引起的资本收益将增加利率维持准备金;而由利率变动引起的资本损失将减少利率维持准备金。

建立利率维持准备金是因为回收的资金只能在低市场利率下投资,由市场利率下降引起的固定收入投资的资本收益并不一定能增加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反之,因为回收的资金可在高市场利率下投资,由市场利率上升引起的固定收入投资的资本损失也不一定会减少寿险公司的现金流。该准备金既适用于短期也适用于长期固定收入投资的已实现税后投资收益。但有两类已实现的与利率有关的投资损益应被排除在利率维持准备金之外。一类是因与非关联企业的再保险业务而进行资产出售或交换所产生的资本损益;一类是为了满足过度退保而出售资产以获现金流而产生的损益。

从我国寿险公司2001年底资产持有情况来看,保险资金中存于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占到74%,其中银行存款不易受利率变动的影响,但认可资产表中列示的其它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部分及证券投资基金等的投资损益都直接或间接受利率变动的影响。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占到保险公司资产的15%。新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可由目前不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对于这些投资项目都应计提利率维持准备金。

寿险公司首先将一项投资发生的所有资本损益划入利率维持准备金,然后每年从利率维持准备金中结转出发生损益的一部分,将其转入资本和盈余账户,逐年进行,直到该投资资产的原定持有期结束,所有的投资损益都从利率维持准备金转到了资本和盈余账户。其流程为:

可见,通过利率维持准备金,寿险公司每年只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报告这一部分结转的资本损益,就达到了分期认可投资损益,让投资损益渐进地影响公司资本和盈余的目的。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账面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表如何应对资本市场利率变动的问题。

关于每年投资损益摊销额的计算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顺序资产法。在这种方法下,每年的摊销额为:若不出售资产,当年应计的资产价值与出售时实际售出价之间的差额。顺序资产法是一种理想的摊销方法,但在以资产易资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难以操作。

2.业务线摊销法。这种方法是根据投资收入的分配过程在公司各业务线间摊销资本损益。

3.标准简化法。寿险公司可采用这种方法来决定分摊表,即依据预期的剩余持有年限,将投资收益按5年的标准分组。分摊表上列出的分摊额就是简化法下按到期年限划分组的投资损益乘以当年或未来的合适系数。

现阶段可以依靠专家经验制定分摊表及系数,依据预期的剩余持有年限,细分各投资资产组类,以确定出反映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利率维持准备金数额。

三、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产类型提取资产波动准备金的建议

(一)资产估值准备金

1.违约部分。在未来,若监管部门放开了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抵押贷款投资,资产估值准备金的违约部分除了包括债券、优先股等固定收入投资外,也应包括抵押贷款。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开放抵押贷款投资渠道,但从国际发展趋势看,抵押贷款投资一直在寿险公司的资产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存在着未来放开的可能性,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数据可以将抵押贷款投资资产的最大准备金系数设为3.5%,然后再根据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拖欠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来看为:3.5%×(公司的拖欠率/行业综合拖欠率)。将其账面价值乘以最大准备金系数,就可得最大准备金数额。

2.权益部分。不动产投资与前面所提的抵押贷款一样,是目前国内尚未开放的投资项目。但在《保险法》实施前各公司都或多或少持有一定不动产。据统计,2000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不动产占其总资产的12.65%。国内目前对不动产投资的规定是:在《保险法》实施前各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投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作为认可资产价值。鉴于以后发展的趋势及不动产增值的可能性,可以尝试提出其最大准备金系数,从国外的经验看,将系数确认为7.5%较为合适。

(二)利率维持准备金

目前,保险业界人士极力呼吁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要求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这预示着随着投资渠道放开趋势的发展,利率维持准备金在防范资产投资风险方面将大有可为。

四、结论

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准备金的规定主要着重于准备金的负债性质,而且主要是精算准备金。由于投资方向的限制,寿险公司现有资产种类单一,投资风险表面上固定化,保险法未作有关提留资产波动准备金的规定。但通过建立资产波动准备金增强寿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做法,对于缓和目前我国寿险公司日益增加的投资损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于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国际惯例,随着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的发展等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资金运用渠道必定会随之放宽或变更,投资资产风险必定会随之显形化。因此,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精算准备金的同时,也应为新生风险的准备金监管未雨绸缪。

其次,尽管建立资产波动准备金只是静态控制投资风险的方法,但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法。建立资产波动准备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随寿险资金投资渠道逐渐放宽后而来的投资风险,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为我国目前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缺失下的投资风险防范树立一道安全屏障;另一方面,待到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完善时,也可作为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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