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机遇及风险特性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业务发展论文,银行业务论文,机遇论文,特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46(2013)08-0019-10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出现了许多影子银行业务,如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理财等,此类业务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作为传统存贷款业务之外的创新,上述业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充。但由于这类业务能够使得商业银行绕过信贷规模及存贷比约束,存在一定的监管套利空间,也有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且监管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业务的发展状况,无法准确评估其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宏观经济稳定运行造成的影响。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阐述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概念和功能,重点介绍当前商业银行系统内存在的影子银行业务或具有类似特征的业务,并就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带来的机遇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尝试在此基础上为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控提供建议。
一、影子银行概论
(一)基本概念
影子银行体系,又称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涉及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载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它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提供类似于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或信贷服务;它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外,但从事着与传统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具有游离于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之外等特性。
(二)基本功能
唐红娟(2012)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文献的评述,梳理出影子银行体系具有的如下功能:信用中介功能,即影子银行体系在整体上发挥了传统银行体系中的信用、期限和流动性转换三大信用中介功能;信用创造功能,主要体现在影子银行体系创造大量信用流通工具或产品、催生了大量影子银行机构,以及创造了大量的信用、扩大了社会信用总量;风险配置功能,即影子银行体系通过证券化等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将金融市场的风险配置给具有适当风险偏好或特殊需求的企业或投资者;流动性增强功能,即影子银行体系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交易成本节约功能,主要指影子银行体系有利于节约银行、借款人以及其他参与者的筹资成本及交易成本;金融创新功能,即影子银行提升、扩展并推动了金融功能的演进。
(三)国内学者关于影子银行的研究综述
国内许多学者均对影子银行进行过研究,且多集中于其存在的风险特征以及对监管的建议方面。
部分学者以美国为对象研究了其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刘俊山(2011)、唐红娟(2012)介绍了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系统、内部影子银行子系统以及外部影子银行子系统。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系统主要有美国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房利美、房地美等机构及其形成的信用中介体系;内部影子银行子系统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银行、金融公司、经纪交易商和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表内表外业务结成的全球化网络信用中介体系;外部影子银行子系统主要指在上述两类机构外的多元化的交易商、特殊目的载体、对冲基金等机构及其形成的信用中介体系。晓凡(2011)指出美国的影子银行系统通过一个垂直、完整的中介链条,采用一系列广泛的证券化和担保融资技术为借款人提供信贷中介服务。影子银行能够起到降低信贷成本、增加信贷供量,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波动性的作用,但其缺乏获得公共流动性的渠道,比如美联储的贴现窗口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在对中国影子银行现状的研究中,部分学者归纳了当前国内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如,胡雪琴(2011)指出影子银行体系不仅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还包括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部门及其业务,其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资产证券化②、理财业务、场外金融衍生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唐红娟(2012)认为当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信托公司、私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产品、利率衍生品等其他影子银行体系。在论及当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功能时,唐红娟认为主要表现为:投融资服务功能,保值增值功能、风险管理功能、流动性增强功能四个方面。
更多的学者在对影子银行具备特征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如何加强监管提出建议。胡雪琴(2011)提出影子银行具有不依赖于储户存款、无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不受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约束的特点;影子银行借助各种融资性金融工具,逐步替代商业银行的信贷市场,或依托银行信贷进行自我创造,或通过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对冲工具融入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胡雪琴同时归纳了影子银行具有的系统性风险、期限错配风险、资产负债双重表外化风险等风险特征。姚军、葛新峰(2011)分析了影子银行对宏观调控产生的如下影响: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下降、抑制通胀和防投资过热难度加大、系统性风险增加。李东卫(2011)在比较了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区别后,提出了稳健推进金融创新、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信息披露、加强一行三会监管协作、强化系统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测等监管建议。李志辉、樊莉(2011),张田(2011)也提出了类似的监管建议。钟伟、谢婷(2011)分析了影子银行系统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高杠杆导致的信用过渡扩张等内生脆弱性,提出应通过完善影子银行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加强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等方式减轻影子银行系统的内生脆弱性;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加强预防性监管和动态监管、促进国际协作等方式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外部监管。
刘文雯、高平(2011)则从信托行业的角度出发,从金融监管、经营理念、业务模式等方面,对中国信托行业与影子银行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他们认为我国信托公司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时,采取回归真实的市场交易并积极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独立履行对项目的价值判断和投资管理,具有更加紧密和深化的合作方式,更有利于金融稳定性的增强。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崩塌对信托业发展具有如下启示:加大监管引领力度,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体系;加强信托法律规章的供给,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大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处理好产品创新与行业发展的关系;着重完善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健全信托公司内部治理。
可见,国内学者对影子银行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存在的风险特征,并基于此就如何有效进行监管的提出建议。但与此同时,也有个别学者将研究着眼于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创新存在的意义。如,李扬(2011)通过分析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及运行机制后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应筹资者和投资者们的多样化需求而产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探讨影子银行体系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找到可持续的发展路径,也将为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有益的镜鉴。
(四)银监会对国内影子银行的监管态势
次贷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受到了高度关注,并被普遍地认为是诱发次贷危机乃至金融危机的关键因素,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我国监管机构也较为重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2011中国银监会在其年报中采用专栏③的方式介绍了前文阐述的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银监会同时明确,鉴于其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故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这表明中国的监管部门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认定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存在一定区别。
监管部门已关注到影子银行自身具有的风险特性,尤其是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业务具有的风险。在2012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会议中,中国银监会明确将商业银行体内系的影子银行业务作为重点监控业务。虽然其未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明确的界定,但这已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业务对银行体系造成风险的担忧和重视。
(五)本文研究范畴
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为了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还是为了商业银行在合规的前提下更好地进行业务创新、拓展和管控风险,都需要对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界定。
结合前文所述以及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业务可被视为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资本金;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实质上具有信用创造或信用中介功能。
当前商业银行体系内具有上述特征的业务主要有④:具有投资银行性质的理财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的融资类业务⑤、委托贷款业务等,这4种业务都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直接和工商类企业开展的授信合作。而目前广受关注的同业代付业务⑥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工商类企业三方开展的授信合作,但由于该业务同样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故本文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范畴。
本文将主要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以上述五种业务为例,重点探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存在的影子银行业务模式,分析其风险特性,包括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控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
(一)投资银行类理财业务
1.业务模式
投资银行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并将募集的资金直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或用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或委托给信托公司运作。其中,委托给信托公司运作的业务又称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银信理财业务)。
投资银行类主要包括融资类理财业务、投资类理财业务,其中融资类理财业务的理财资金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信托贷款⑦、贷款或票据资产受让⑧、附加回购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⑨等业务。投资类理财业务是指理财资金主要进行固定收益类债券、股权投资等业务。
2.机遇和风险
投资银行类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拓展客户基础的重要创新性工具,有利于商业银行维系负债方的高净值客户基础,尤其在利率市场化趋势明朗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存款吸收能力;同时直接对接资产方的融资需求。在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时,通过此业务,可绕过信贷规模及贷存比考核压力并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商业银行仅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方履行相关职责,并不承担理财本金和收益的保障责任。
对商业银行而言,投资银行类理财业务存在如下风险:产品本金、收益不能按预期兑付时的声誉风险;借款人或资产权益回购方违约时,理财本金及预期收益将受到影响的信用风险;短期理财资金到期后不能顺利募集后续资金,无法与较长期限资产进行匹配时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此外,理财资金发放的贷款在实质上应属于普通表内贷款,但并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纳入表内资产行业组合管理。
3.监管动态及业务发展状况
监管部门十分重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尤其是银信合作类理财业务的监管,陆续下发了多个通知对理财业务予以规范,如《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⑩规定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银信合作的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融资类业务余额占比不得高于30%;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该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需在2年内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按150%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大型银行按11.5%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2012年工、建、中、农发布的半年报显示,四大行均较为重视理财业务对其存款及中间业务收入的推动作用,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大力推广;其中工、建、农三家银行披露了2012年上半年理财产品的发售额以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等数据,详见表1(11):
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工、建、农行累计发行理财产品金额均在250亿元以上,其中仅上半年工行理财业务收入(含私人银行业务)即已达136.78亿元,接近去年全年水平;建行上半年理财业务收入为53.35亿元,比去年全年水平高出17.71亿元。
半年报同时显示,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各行均对理财业务的发行、审批、核算等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如农行披露,该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已全部托管,且2012年上半年该行未发生新增银信合作业务。
在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建行将各类理财业务纳入全行授信审批管理体系,合理安排敞口总量;农行优化理财业务压力测试方法,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监测,丰富理财业务风险计量手段,提高自营业务与理财产品之间的风险隔离,规范业务运作和审批流程。
(二)同业代付业务
1.业务模式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即委托行)根据其客户的申请,以自身的名义委托境内同业或本行境外分支机构(即代付行)提供融资,代付行在约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根据代付标的业务的不同,其类别可分为信用证类代付、保理类代付、票据类代付等。根据代付行的不同,同业代付可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对委托行而言,此类业务不占用其自有资金和信贷规模,在自身信贷规模紧张时,委托行通过此业务可维护与借款人的授信关系,也可收取部分中间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方面,委托行在从代理行处获得资金时,以及将其发放至借款人时,均可进行表外核算,不占用自有资金及信贷规模。
对代付行而言,其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而委托行提供还款保证,相当于同业授信,代付行承担着同业授信风险。在代付行资金或信贷规模充裕时,通过委托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利于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及利润。会计处理方面,代付行往往将其记为拆出资金科目,而非作为贷款科目进行核算,即虽然在表内核算,但不占用其信贷规模。故委托行和代付行均未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信贷规模,有可能会使得监管部门对信贷规模统计不准确。
2.机遇和风险
委托行是借款人的直接债权人,委托行承担着客户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同业代付业务涉及委托行、代付行、借款人三方,在对客户的选择方面、业务合规性审核方面、资金流向监控方面,委托行和代理行可能会存在相互推诿、把控不严的道德风险。
同业代付同时面临着较大的合规风险。大部分同业代付业务采取的支付方式是,代付行将资金支付给委托行,委托行再将资金受托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甚至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这与银监会关于受托支付的要求存在一定出入。从业务实质来讲,代付业务应属贸易融资方式,但许多代付业务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而是类似于普通的贷款,但却并未被参照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尤其是对资金流向的监控较为困难,与银监会实贷实付的要求不符。此外,由于委托行及代付行均进行表外账务处理,可能会造成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存疑,在会计核算方面不符合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3.监管动态及业务发展现状
2012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该通知要求:委托行和代理行均应采取有效促使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其中委托行承兑主要审查责任;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支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代付行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代付行应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确保符合受托支付原则;委托行应将同业代付行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执行信贷审批程序,代付行应对同业代付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则制度进一步规范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核算方法。该文同时对商业银行的自查工作进行了要求。
从会计处理的要求来看,监管部门认可代付行将此类业务作为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但其要求委托行进行表内会计处理,并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委托行的信贷规模。
同业代付业务始于2009年,主要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代付业务,即当买方在信用证到期之前有融资需求,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时,联系另一家银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及相关费用。2011年以来,由于信贷规模受限、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信合作、票据贴现等业务的控制,同业代付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点推广的创新业务并得以迅速增长。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
1.业务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池的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具有相似特征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行组合、打包成为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通过证券化技术,将该资产池的可预期的相对较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权转化为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金融债券,并在金融市场上流动。它涉及借款人、贷款机构、SPV、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机构、受托人、服务商和投资者等,涵盖了抵押贷款一级和二级市场。
2.机遇与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资产真实出售,可以较早实现现金流回收,缓释贷存比压力,增加流动性,提高资产充足率及资本使用效率,尤其在经济下行区间,将信贷资产出售还可以起到转移风险的作用。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高杠杠、结构复杂、流动性低、高度关联等风险特性,且过度的资产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推手,所以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处于初步阶段。
3.监管动态及业务发展现状
2005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特设机构载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基本规则。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持审慎态度,但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资产证券化进程,本次试点额度共计500亿元,且将证券化的基层资产池的范围由此前的大型企业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为主,扩大至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等。可见,监管部门有意引导大型银行开展简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此产品的研究,积极争取试点资格,提前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好准备。
2005、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发行了2期、总价值为71.78亿元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11家金融机构累计发行了17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为667.83亿元(12)。2012年5月三部委联合发文,重启停滞近四年之久(13)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可以预计的是,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将迎来又一轮增长。
(四)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联的融资类业务
1.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4)开展相关融资类业务。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信贷合作模式主要是担保公司在商业银行核定的额度内,向商业银行发放的授信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合作模式为,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授信,小额贷款公司向其选择的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
2.机遇和风险
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发放的授信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可能会因此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准入审查、资金需求测算、授信审批甚至贷后管理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同时,商业银行还需防范担保公司截留、套用、挪用贷款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担保公司盈利能力及代偿意愿下降等风险。
商业银行为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核定授信总量并发放贷款,是普通的授信行为。但商业银行对其选择的最终借款人不够了解,对其向发放贷款的最终投向无法有效把控,同时商业银行还需防范其涉及民间集资、股东抽资、贷款投向及集中度不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等重大风险,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3.监管动态及业务发展现状
银监会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银监会较为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中所隐藏的风险,并督促商业银行审慎开展此类业务。
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实收资本共计7,378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9,311亿元,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截至2011年末,全国范围内共有15,99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为12,747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末增加3,629亿元,增长39.8%;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8.1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6万户,增长9.6%。
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贷款余额4,892.59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977亿元。其中,江苏省小贷公司的贷款规模最多,该省共430家小贷公司,合计贷款为969.13亿元,实收资本为716.08亿元。
(五)委托贷款
1.业务模式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若委托资金为商业银行自身募集的理财资金,商业银行同时作为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这种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具有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特征,实质上是一种变通的贷款业务,只是其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多对一(即公开发行理财产品以委托贷款形式放款)和一对一(即面向一个机构客户定向发行理财产品以委托贷款形式放款)两种形式。
2.机遇和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面对金融脱媒现象的主动应变措施,是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的主要业务。此类业务是商业银行面向集团企业、资金较为充裕的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委托贷款可实现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化,满足委托人盈余资金用途多元化以及借款人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由于该类业务银行仅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并不对承担信用风险,故对银行而言风险较小。
但商业银行需警惕变相的委托贷款。即企业和银行进行合作,将对公存款视为变相的委托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一方面,银行以高于定期存款的利息吸收企业存款;另一方面,银行可避开信贷规模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向需要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以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利息。此时,委托贷款的风险最终由银行承担。
3.监管动态及业务发展现状
监管部门已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及相关信托公司运用理财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等违规业务,但对于商业银行仅作为安排方的正常的委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之一。
截至2012年8月末,全国委托贷款余额为1,046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总规模12407亿元的8.43%。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例,2012年上半年其委托贷款业务余额分别为6,721.70亿元、9,928.70亿元,较去年年末分别增长4.92%、2.22%。
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从根本上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受到资本充足率、贷存比、存款准备金率的严格约束、信贷规模受限时主动进行的业务创新,也是在利率市场化趋势造成息差收窄,传统的依赖息差收入驱动的业务模式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内生业务变革。
在新型业务开展初期,商业银行能够利用新产品的优势积极拓展客户,支撑自身业务发展,获得竞争优势,但当业务模式被同业复制后,产品趋于同质化,竞争优势丧失。但必须关注的是,由于部分影子银行业务能够使得商业银行绕过信贷规模及存贷比约束,存在一定的监管套利空间,也有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管部门会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商业银行应予以足够重视,确保业务合规。
本文建议:
(一)商业银行在研发新产品并开展相应业务时,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尽量延长创新型产品带来的竞争优势的维系时间。
(二)在产品设计及推广初期,应在产品的合规性方面、会计处理和账务处理方面、信息系统方面进行恰当的设计和开发,根据相关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操作规程,做到业务有序开展、会计处理合规,并能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撑全面、适时掌握详实、准确的数据。
(三)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选择优质资产控制规模,简化结构,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的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点资格;同时应防止将单级证券化产品衍生成复合产品,确保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在投资者可识别范围内。
(四)应严格遵照监管部门的现有规定,并和监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动向,适时调整业务模式,确保符合宏观经济运行要求及监管要求,同时注重与同业的沟通和协商,获取同业的最新信息及发展态势。
(五)在具体叙做业务时,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审慎的准入标准,包括客户准入标准、行业准入标准、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等。在风险审批方面,建议履行与普通授信相似的审批手续;在后续管理方面,建议参照商业银行自营贷款,进行恰当的后续管理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前身为金融稳定论坛,最初是7个发达国家(G7)为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而成立的合作组织,2009年4月在伦敦举行的20国集团金融峰会(G20)将FSB成员扩展为所有G20成员国,2009年6月正式成立于瑞士巴塞尔。
②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了第一期总价值为30.18亿元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2007年建行发行第二期MBS,总价值为41.6亿元。
③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及银监会关于影子银行的阐述均可见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专栏11。
④本文列举的是具有上述特征的典型业务,不排除还有其他业务具有类似特征。
⑤本文特指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开展的授信合作。
⑥本文特指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开展的授信合作。
⑦即信托公司根据商业银行委托,向商业银行选择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购买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并以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息或贷款债权处置收入为收益来源。
⑧即理财资金购买借款人的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定期存单等收益权等,与信贷资产转让类似。
⑨即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购买借款人持有的股票收益权,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票质押。
⑩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介绍的文件均引自中国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
(11)由于无法获取各行投资银行类理财业务相关数据,在此对四大行半年报披露的理财业务数据进行介绍。
(12)唐红娟:《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2012年,知识产权出版社。
(13)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基本停滞。
(14)由于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且其并未将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组成部分,故本节并未对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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