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资产剥离的动因、影响及对策_战略管理论文

跨国公司在华资产剥离的动因、影响及对策_战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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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7)—04—0031(05)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是着眼于公司在东道国持久利益和对资源的控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跨国公司对某一领域或地区的直接投资行为会由于各种因素而改变,从而可能导致其在东道国的投资发生转移或撤退。经国家外贸部初步统计,截止到2002年11月底,在我国累计批准设立的42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止或已停止运营的企业有20多万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约18.9万家。[1] 而在那些接受对外直接投资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撤资也早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正如Dasi Collar(2001)指出,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永远只能处于不稳定之中,在跨国公司网络中,每新设两家企业,就有一家子公司发生撤资。因此,分析和探讨跨国公司在华撤资问题非常必要。

一、跨国公司撤资:理论渊源与研究现状

“跨国公司撤资”(divestment),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撤出资本,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在东道国或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跨国公司撤资理论的渊源主要有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产业经济学的退出理论以及企业战略管理学中的撤资理论。[2]

1.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英国著名教授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IL范式)认为,对外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企业自身具有竞争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该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反之,在丧失了这些优势后,企业将会考虑撤资。

2.产业经济学的退出理论

从产业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适时地“进入”和“退出”,才能正常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企业之所以选择撤资或退出是因为它们感觉到这种可能性:即企业的预期投资回报无法继续超出资本的机会成本了。波特认为,企业的撤资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壁垒:资产专用性、退出的直接成本、战略性退出壁垒、信息壁垒、管理和情感壁垒、政府和社会壁垒等。[3] 同时,他还分析了企业撤资的条件:(1)退出壁垒低,或随着产业的发展,退出壁垒降低;(2)创造壁垒组织竞争对手进入的机会很少;(3)潜在的或现有的竞争对手拥有优越的资源;(4)竞争对手投资收益率目标低或有恶意竞争的特征。

3.企业战略管理学中的撤资理论

维农于20世纪60年代对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解释是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展开的。一个新产品或新工艺从创新、成长、成熟到衰退,伴随着贸易与投资的变化。和产品一样,产业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一般可分为产业的形成、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哈里根(Harrigan)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方法对撤资进行了研究,提出撤资是“衰退”产业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出路。一般而言,撤资决定出现于产品生命周期的衰落阶段。

目前,国内外对跨国公司撤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跨国公司撤资的形式、分类及动因上:

(1)跨国公司撤资形式与分类研究。

根据跨国公司的本意,撤资可以分为自愿撤资和非自愿撤资。[5] 自愿撤资(也称主动撤资)是跨国公司根据国外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或母公司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的撤资行为。麦克德莫特川认为,从国外撤资有两种情况:①防御型自愿撤资(defensive voluntary foreign divestment),即作为海外子公司严重亏损后的反应所采取的撤资行为,一般表现为出售资产、自愿清算等;②进攻型自愿撤资(offensive voluntary foreign divestment),即为维持母公司的竞争优势所采取的撤资行动,主要采取资产剥离、股权分立、股权转让等。非自愿撤资是指无论跨国公司意愿如何,被迫退出在东道国或地区的生产经营,也称被迫撤资。这主要是指被东道国政府接管,如国有化、征用或没收,以及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等情形。

(2)跨国公司撤资动因研究。

Jean J.Boddewyn对跨国公司海外撤资规模和影响因素的分析表明,不良财务绩效、投资可行性分析不足、经营环境改变、因资源缺乏而经营不善、组织结构因素、外部创新的压力以及国别差异导致的东道国经验不足是跨国公司海外撤资的重要原因。[6]

P.K.Jagersma等人对荷兰跨国公司海外撤资的分析表明,许多跨国公司正处于重新配置资源、合理化、流程再造以及公司重构等激烈过程之中,大规模对海外事业活动进行撤资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影响跨国公司国际撤资的原因有:财务绩效差、其他当地或全球的成长机会、跟随市场领导者的行为、不利的政治氛围、缺乏战略协同、缺乏竞争优势和公司内部冲突等。[7]

(3)跨国公司撤资的实证研究。

除了对跨国公司撤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之外,国内外学者还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①Jasbir Chopra等对1970年前后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考察了撤资的规模、区位分布、行业分布和方式以及与母公司国际化程度的关系。②Gabriel R.G.Benito对1980挪威跨国公司投资的国外子公司一半以上样本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这些公司至1992年为止的撤资情况,重点探究撤资的决定因素,提出了“双重文化融合”的概念,即一个公司文化与另一个外国民族文化相互交流、整合的问题。[8] ③Mariotti和Piscitello对意大利跨国公司撤资研究表明,规模庞大和经验丰富的跨国公司通过收集高成本的信息和不断学习,可以支持有效率的投资和撤资决策,其撤资行为更可能是出于竞争性重构而进行的进攻性资源撤资,相反,规模小、经验少的跨国公司不得不采取实验性的策略,失败后作出防御性自愿撤资。④张秋菊对日本跨国公司在中国台湾地区撤资的研究表明,市场竞争条件发生变化、销售业绩不振等市场因素都间接影响着跨国公司在台子公司竞争优势的消失。⑤徐艳梅[9] 等在对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撤退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后,以惠而浦冲北京雪花撤资、韩资企业撤出中国市场和啤酒行业外资企业纷纷撤出等案例进行了例证,认为市场期望值过高、国际资本流动特征发生变化、中国市场发展进入转折期、投资决策者因有限理性而决策失误、合资企业内部管理失误和源于母国方面的障碍构成了外资企业撤资的现实原因。

以上综述表明,目前已有的跨国公司撤资的研究多是针对某个特定撤资案例来进行分析,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而零散于学术论文中的跨国公司撤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撤资动因与影响因素的分析上,研究东道国当地政府采取措施避免母公司撤资的分析和建议还较少。本文将沿用学者们的跨国公司撤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探讨在华跨国公司撤资行为的动因以及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二、跨国公司撤资动因的多角度分析

跨国公司作为一个跨国界的经济实体,其撤资行为必然受其母公司、跨国公司东道国以及跨国公司自身经营的影响,因此,跨国公司撤资行为的动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来自于跨国公司自身战略经营的内部因素

1.投资经营角度——竞争强度的加大使企业对外投资的优势丧失。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对外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企业自身具有竞争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在企业对外投资中丧失了竞争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时,跨国公司将选择撤资。在此基础上,美国学者博迪温[10] 认为,当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时,企业的撤资动机与条件就已满足:(1)企业不再具有竞争优势;(2)企业虽还拥有竞争性优势,但内部化无法更有利地运用优势;(3)凭该内部化的竞争优势在国外进行生产已不如出口更为有利,即区位优势丧失。由于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动态的,与对外直接投资相联系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在各国、各行业和各企业的分布是不均匀的,而且是随着各国产业结构、经济和制度环境方面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开始时同时具备三个优势的对外直接投资,会逐步地丧失其中一个、两个乃至三个优势,优势的丧失是跨国公司撤资的直接动因。

2.投资决策角度——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外国劣势”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信息不对称性,即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信息不对称。东道国在掌握本国信息上处于优势,可以掌握较完全的信息。而投资者比东道国掌握的信息要少,并且其掌握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甚至可能是失真的。据调查,大部分跨国公司都表示,在投资过程中,对各地区的产业、市场、人力资源、政策环境等信息获取存在较高信息成本,常常导致跨国公司在对东道国缺乏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根据主观判断来进行直接投资决策。这就造成跨国公司的决策从一开始就是不正确的,可能导致最终的撤资。

同时,跨国公司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当跨国公司进入国外市场投资,与东道国国内的公司相比,有一定的劣势,即存在“外国劣势”(liability of foreignness)。[11]“外国劣势”主要由三个原因造成:(1)与当地公司相比,外国公司缺乏如何在东道国经营的信息,为了适应东道国的经营环境,他们必须承担一些额外的成本。例如,外国公司需要收集一些当地文化、习俗等方面的信息,而这些对于当地公司来说,是不需要的;(2)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习惯及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原因,外国公司可能受到东道国政府、消费者及供应商的歧视;(3)外国公司还面临当地竞争者不会面临的外汇风险。正是因为这些“外国劣势”的存在,跨国公司向国外投资的行为通常比当地投资复杂,包含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环境、政治制度、政治局势、经济模式、经济制度、宏观调控政策、国际贸易格局等诸多方面引起的社会环境不确定性比较敏感。当宏观环境出现不确定性时,跨国公司可能考虑撤资。

3.战略角度——跨国公司“归核化战略”的实施。

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美国企业为首的跨国公司开始施行多元化战略,到了20世纪80年代,市场上充斥着采用多种技术,生产多种产品,在多个市场经营的多元化经营企业。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相继实施“归核化战略”,回归主业,亚洲的韩国等国家的公司也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走上了“归核化”的道路,“归核化”成为跨国公司战略的主流趋势。“归核化战略”,即把公司的业务归拢到最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上;把经营重点放在核心行业价值链中本身优势最大的环节上;强调核心能力的培育、维护和发展;通过实施战略性外包以扩大公司的差异性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实施“归核化战略”的其中一个途径就是,将资金从一些市场前景黯淡、盈利能力差的业务部门撤出。

(二)来自于跨国公司母国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首先,跨国公司母国经济衰退将会导致财务危机与跨国公司撤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母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紧密相连。如果母国的经济不景气并发生严重衰退,必定会对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产生影响,一旦这种影响波及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并导致发生严重财务危机,跨国公司也会考虑撤资。近几年来韩国从中国的大规模撤资就是这方面的典型。韩国2000年的经济增长率为8.8%,而2001年约4%,由于国内经济不景气,发生严重的衰退,韩国的一些大公司发生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母公司资本周转不济,为了减轻或摆脱财务危机,最后不得不做出缩减对外投资或撤资的选择。

凯森(Casson)认为,外在环境——国际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也会导致母公司做出撤资决定。国际贸易格局不平衡、局势动荡和潜在的军事冲突等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动,使得跨国公司的产品市场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政权的不确定性(如政变、暴动、不稳定等);货币政策、经济政策的不延续性;汇率的不确定性;欠缺公正和不可以预测的法律体系等。[12] 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将对跨国公司撤资决定构成实质性影响。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拉丁美洲金融危机期间,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经历了跨国公司的大规模撤资。在1996、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一些亚洲国家,比如印尼,也同样发生了大规模的撤资,对其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西方有学者也通过分析阿根廷1990年至2002年间所有大于100万美元投资和撤资的行为,证实国际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导致跨国公司的撤资。

(三)来自于跨国公司东道国的环境因素

1.投资政策角度——东道国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

东道国优惠政策是吸引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会对外商投资者专门制定一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这些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引资政策确实对吸引外资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东道国的外资政策常常处于变动期,外资政策的不稳定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利益,就可能会导致跨国公司的撤资。在我国的现有体制下,经济政策和投资政策常常不能正确预判,因而造成“政策多变”,一些优惠政策常常难以继续保持。当这些优惠政策被取消时,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减小。此时,跨国公司将可能撤资,投资到投资环境更好的地区。例如,由于中国电力投资政策变化频繁,使得中国电力投资环境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外商撤资。20世纪90年代,国家在吸引外资进入发电项目时,有“固定回报率”的保证。然而,2002年国务院声明“固定回报率”属于违规优惠政策,因此地方政府与外资所订立的这些协议纷纷失效,最终导致外商大量撤资。而且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一般都是长期战略的考虑,如果东道国的政策不稳定,必然会影响投资的目标,还会因此使其他未进入的跨国公司驻足不前。

2.投资环境角度——基础设施不配套限制跨国公司的经营发展。

基础设施是制约外商投资的瓶颈。为减少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跨国公司需要掌握大量的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及其变化趋势,且与公司总部和地区内子公司保持沟通。这些信息不仅交换量大,而且又多为跨国公司的国际交换,因而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如同轴电缆、光缆、交换机系统、传输装置、卫星天线等的要求很高。同时,跨国公司的商务活动需要一系列与人员流动和业务交流相关的基础设施作保障,因而对国际航空港、高速公路网、国际饭店设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设施有较高要求。基础设施不配套限制了跨国公司的经营发展,也是诱致跨国公司撤资的因素之一。

3.经营环境角度——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市场竞争不完善。

我国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条块分割限制竞争,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完善。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尽管地方保护主义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地企业的生存能力,但加剧了外商投资环境的法规风险,制约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01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指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及各地实施与全国法律或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或做法,对于包括大部分美国公司在内的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报期长的公司的经营构成重大制约。

4.文化的角度——文化差异导致管理模式复制的失败。

跨国公司一般都有一套自己多年来经过反复运用直至纯熟的经营管理模式。但由于其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和经验习惯等都与东道国有较大差异,需要跨国公司根据东道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生搬硬套母国的管理模式,不注重企业文化的协调,就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对于合资企业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合资双方在企业发展战略上存在分歧是难以避免的。经营管理理念的差异、发展战略分歧往往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因而也会导致跨国公司撤资。在美国有着“白电第一品牌”的惠而浦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合资历程,就因此而历经坎坷。惠而浦自信地将它那套“成熟完善”的管理体系、销售经验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后,却不得不节节败退。经历了雪花、水仙、蚬华的合资经营的失败,惠而浦在中国市场可谓是铩羽而归。

三、应对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措施

跨国公司的撤资将给东道国技术转移、产业结构、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一系列影响。若撤资达到一定规模,东道国的就业状况就会严重恶化,失业率迅速上升,对国家经济、政治将产生很大压力。同时,对跨国公司和母国而言,企业投资从一个领域发展到另一个领域不一定是一帆风顺的,投资资金撤出的初始阶段也会造成企业利润下降、结构失调等不利影响。就我国政府而言,为防止更多的在华跨国公司的自愿性撤资行为,政府应该加强制度供给、优化投资环境、保证政策的透明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减少跨国公司投资经营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第一,政府应加强制度供给,优化外资企业的投资环境

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直接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供给,为外资企业创造统一稳定的法律环境。

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对内外资企业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能够提高市场效率、规范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的法律体系,诸如公平竞争法、劳动法、产权法等。同时,政府还应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法律执行环境,既规范外资行为,同时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推行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之初,一直享受着“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甚至为外商提供了“超国民待遇”。2005年年初,54家跨国公司联名“上书”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暴露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一直是享受优惠税收等各种“超国民待遇”。而柯达、大众等一些跨国公司甚至与政府达成交易,签署排他性竞争协议以赢取市场份额。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协议的实施,内外资趋向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很多领域外资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在投资、税收等领域内有形、或无形的优惠政策,都在拆除,或逐渐变小。这些“超国民待遇”的丧失也将左右跨国公司投资、撤资行为。因此,我国政府应该严格推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既不歧视也不给予“超国民待遇”。

第二,保证政策的透明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面临国际资本流动更趋理性的趋势,我们在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政策体系的同时,更应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制订稳定透明的投资政策,保证政策和法规的稳定透明,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解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为外商提供更安全、更真实的投资信息,使得外商能在一个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投资。此外,政府要加强信息的有效传播,保证信息的到达率,并及时了解跨国公司投资的最新动向,以减少跨国公司获取信息的成本,使跨国公司对我国各地区的产业、市场、人力资源、政策环境等信息获得充分的了解,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撤资。

第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是影响外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有效的基础设施应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资源型基础设施,主要是自然资源和相关的技术性配套设施,如公路、机场、港口等硬件设施以及光缆、交换机系统、传输装置、卫星天线等技术配套设施;二是管理型基础设施,主要是提供投资的便利性,以方便跨国公司进行管理决策,并在全球范围内对其资金以及原料等各种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因此要求有安全快捷的金融服务系统、发达的立体交通网络、现代化的全球资讯交换系统。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的硬环境。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发展产业集群,提高跨国公司撤资的障碍与机会成本

一个国家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不能只靠本国的全球性大企业,更重要的是那些扎根于国土上的中小企业集群。产业群的发展势必大大增强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能力,降低跨国公司的生产成本。产业集群是企业之间存在某种产业前后关联,跨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之间以及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关联,通过这些关联,形成一个产业配套体系。根据Krugman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特定区域形成集群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该地区形成了有利于其开发市场和建立配套体系的产业基础。[13] 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将外资政策的重点转向积极发展当地的配套企业,发展当地的跨国公司的合作伙伴,并把它作为吸引跨国公司、吸引某个产业群的跨国公司FDI的一个重要手段。有意识的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的进入,在该地区形成具有集群特点的产业配套协作体系,不仅吸引跨国公司进入,而且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不会轻易退出。我国江苏苏州笔记本电脑等IT制造业的产业配套协作网络即是跨国公司产业集群的典型。

第五,引导撤资跨国公司再投资

尽管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遭遇种种困难而撤资,但是,当国际经济环境好转,母国经济回升或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则又会诱发跨国公司对外再投资,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对他们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尽管遭受了挫折和失败,但并不一定会全部或者永久退出中国市场。出于战略方面的考虑,他们会收缩战线,却仍保留一定的生产基地,等待时机成熟,将会重新进入中国市场。如澳大利亚的富仕达公司,由于亏损严重,不得不将其在天津和珠海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保留了上海一家企业。菲利普莫里斯公司退出中国的酸奶市场,而将主要精力和资源集中在天津天美食品公司的果珍和广州的麦氏咖啡上。上海SC庄臣公司不得不放弃非核心产品洗发水和护肤品,而保留了最有核心竞争力的家庭用品(如杀虫剂和清洁剂)。

跨国公司重新进入中国市场也是母公司全球战略动态调整的一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许多跨国公司都在进行重组,包括形成新的业务与地区分布。市场环境变化了,竞争战略也就可能发生变化。[14] 从这个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可能会减撤一部分不盈利的业务、缺乏前景的业务,而再投资另外一些业务,或将其从母国、海外转移到中国,形成再投资。因此,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应对跨国公司再投资行为予以关注,以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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