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定义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论价值的定义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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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外流行的几种价值定义,例如价值“实体说”、“属性说”、“观念说”、“关系说”及“价值是人”等,都有其合理与失误之处。同时,涉及价值范畴的几个关键概念或相关概念,例如主体、需要、目的、评价等及其和价值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澄清。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归纳出了科学的价值定义。

关键词 价值 主体 客体 需要

关于“什么是价值”的问题,是价值论领域分歧最大、争议最多、影响最广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无一个比较稳定、获得普遍认同的“价值”定义。

一、几种流行的价值定义

(1)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或者说价值就是价值客体中的某种东西。

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实体说”。唯物主义的“实体说”认为,价值就是某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是与人无关的。以美为例,蔡仪指出:“客观现实事物的美,就在于客观现实事物本身,绝不是外加的。如自然界的红霞和雄狮,它们作为客体存在,这些人看它们与那些人看它们与无人看它们,都是一样的。”[①]客观唯心主义的“实体说”则把在人之外的某个精神实体视为价值,如柏拉图之“理念世界”,洛采以善为最高形式的“绝对目的”,基督教之“上帝”等等。很明显,这种观点正如伦理学家摩尔所批判过的,把价值这样一种自然的或非自然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等同或定义为某种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具有价值的事物”,犯了所谓“自然主义谬误”。

此外,按照这一观点,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是与人或主体无关的。然而,在人之前、在人之外的存在,只是一种抽象的、自在的存在,只是与人无关的自在之物,是无所谓价值的。况且,这种观点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事物对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条件、状态下的同一主体,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如面包之于饱汉与饥者,相对论之于文盲与理论物理学家,显然都具有并不一样的价值。

(2)价值就是客体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这一定义通常被称为“属性说”或“功能说”,其影响之大、应用面之广,可能超过了所有其他价值定义。只要人的思维具有开放性、创造性,任一事物的功能或属性都是无穷尽的。但是,这种定义与“实体说”一样,同样无法说明,在人之先、在人之外的存在怎么谈得上价值;它也同样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条件、状态下的同一主体,何以会具有不同的价值。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看到了,价值与客体及其属性或功能相关,没有客体及其属性与功能,就没有价值。但它却忽视了,客体的属性与功能只有和一定主体相联系,实现或呈现出来才是现实的价值、真正的价值,否则至多只能说对某一主体具有潜在的、可能的价值。明确这一点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科学的价值为例,科学诚然具有认知、功利、臻善、达美以及社会功能,但历史上科学却并未对所有国家、民族、企业、个人具有同样价值;有的民族在别人的“船坚炮利”下呻吟,有的民族倚仗科技先进恃强凌弱;有人视科学为生命,为科学奉献一生,有人却厌恶科学、害怕科学,不惜手段残害科学迫害科学家;有些人掌握了一定科学技术,但却锁在档案柜里。你能说这些科技成果同样地呈现着或充分实现了价值么?可见,任何价值关系都是现实地与主体相关的,离开了主体,并无所谓价值可言。

(3)价值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现象,是与人的兴趣、欲望、情感、态度、意向或规定等相关的东西。

这一定义通常被称为“观念说”。应该说,这一定义看到了价值与主体的关系或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认识到没有主体便没有价值,人对事物的价值评价同人自己的精神与心理状态以及思想观念等密切相关,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特别是这种观点以极端的方式,冲击着某些唯客体化思维方式的影响,这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然而,这一定义的缺陷与失误同样也是明显的:首先,这一定义完全从主体的精神与心理状态来界定价值,从而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而由于否定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对价值的评价也失去了客观的标准。如逻辑实证主义就完全否认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认为价值评价不过是人的情感、态度的表达,为“伪概念”、“伪判断”,是没有意义的,从而将价值完全逐出了科学的范围。其次,价值“观念说”把价值的产生、存在与主体的兴趣、欲望、情感、态度等价值意识形成混为一谈,实际上混淆了客观的价值现象与对它的反映或评价,这有些类似于把客观存在的事实混同于对事实的认知。就象认知的对象与认知的结果是有区别的一样,评价的对象与评价的结果也一样不容混淆,这甚至是不需更多论证的。

(4)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这一定义认为,价值不是人和对象、主体和客体任何一方的实体和属性,而是人和对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显然,这一定义克服了前面几种定义的缺陷,而提出了一种主客体统一论的价值关系说。应该说,这一定义是比较接近价值的本质,同时也是能基本说明客观价值现象的。但说价值是某种关系,有人大惑不解:主体不是价值,客体也不是价值,为何它们间的关系反而会是价值?

首先,尽管主体不是价值,客体也不是价值,但价值并不是与主体和客体无关的,而是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其次,价值是属人的范畴,并且诚如马克思所说,只有人才能创造属人的关系。价值只不过是人所创造并拥有的各种关系中,以人的目的和需要等为尺度的一种特殊关系,因此,这种关系是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关系,即在这种关系中,主客体的地位不是对等的,主体是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一方。再次,关系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一事物、事件及其过程都与他物处于一定关系之中,有时关系的特质为两个或多个关系者项均具有(当然意义不完全一样)。如张三比李四高,“身高”这种性质张三和李四均具有:苹果A比苹果B红一些,“红”这种性质也是A、B均具有的。在有的情况下,关系的特质却不为关系者项都具有,如小王和小刘是夫妻,小王不是夫妻,小刘也称不上夫妻。价值关系就类似后面这种情况,尽管主体不是价值,客体也不是价值,而主客体之间却可能具有“价值”这种关系。现象学价值论学者马克思·舍勒与N·哈特曼甚至断言,关系或“关系项”本身就是价值,这一观点显然走得太远了,但把关系摒弃于价值考虑之外,也显然是没有理由的。

肯定了上述定义把价值看作关系的合理性,但它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和界定却不是全无问题的。这一定义中使用了一个重要范畴——需要,而“需要”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恰恰是争议颇大、甚至是一个模糊有歧义的概念,是一个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加以解释的范畴。特别是,需要在不少人心目中是一个过分主观化的概念,有人正是在这一点上,夸大需要的非理性特征与主观性特征,从而否认需要的客观性,因而用需要去界定价值时,如何阐明需要的客观性是必要的。此外,单纯用需要是否可科学地界定价值,迄今看来也尚须进一步论证。如以主体需要界定价值,也难以体现价值“属人的”、“为人的”合目的性意义,难以体现价值的本体论意味。因此,关于这一定义,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与论证,另一方面又必须加以丰富与发展。

(5)价值是人。

出于对价值问题中人的方面的突出关注,目前有人干脆以人来定义价值:“所谓价值不过就是人作为人所追求的那个目的物,而这个目的物也就是人的自身本质”。“人本身也就是价值本身,人的存在就是价值存在,人的价值就在于把自己创造为真正的人。”[③]还有人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价值是人。”[④]

应该说,“价值是人”这一定义在把握价值的实质方面,是不乏深刻之见的,它正确地指出了:理解价值本质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人而不在物(更准确地说,在主体而不在客体);价值是属人的,只有对人才谈得到价值问题;价值表现的是人的本质而非物的本质,一切物只有以人为根据和尺度,才有所谓价值等等。

但是,作为反映普遍的、客观的价值现象的内在本质的定义,“价值是人”或“价值是人作为人所追求的自身本质”之类说法,姑且不论其含混、笼统,尚待进一步明确,即便就其实质而论,也有颇多可质疑之处。首先,这一定义把价值完全归结为人或人的本性、本质,否定了物、对象在价值中的应有地位和意义。诚然,价值是属人的,没有人便无所谓价值;但没有对象(物或人自身),也同样无所谓价值;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与作为价值客体的对象是构成价值关系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两极。其次,价值诚然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但价值对象作为客体也对价值具有制约作用,显然,并不是一切对象都可对人具有同样的价值。例如,一块砖头和一个苹果对同一个人的价值总是不会任何情况下都完全相同的,仅仅从人及其本性、本质出发,是不能完全解释这一价值差异的。再次,有人进一步把人视为本元的、自决自明的“好”,作为价值之源,其他一切都不过分有或表现着人的价值,这与那种“实体说”之一的“上帝说”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是人还是上帝,都是本元的、自决自明的“好”;而且这种“好”是用不着证明的;其他一切价值,都不过是“次生价值”,即由本元的、自决自明的“好”——人或上帝派生出来的,并且要由后者来决定和肯定;本元的价值是一,即人或上帝,次生价值则是多,有冲突,有选择等等。当他们宣称这里的人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或以类为主体的人”时,如何与“上帝说”相区别?即便能够予以区别,如何去说明具体的、历史的人的现实活动中之普遍存在的价值现象?这些都是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价值及其相关概念

通过对一些典型价值定义的分析,价值概念已逐渐清晰起来,但一些关键概念以及价值与某些概念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澄清。

(1)价值与主体。

价值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这时用“特定”一词,是因为这种关系尚须我们进一步探讨。

首先,这种特定关系是以劳动实践为基础的。劳动创造了人,没有劳动实践,就没有人与人类的产生。而人也只有在现实的劳动实践活动中,才能把世界当作对象,从而形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而价值正是这种以劳动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关系中的一个普通的基本的方面。

其次,实践基础上的主客体关系的内容,至少包括两种典型形式:一是在一定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对于主体的现实状况如何;二是在一定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否适合主体的目的与需要。前者通过知识论意义的认识揭示出来,后者通过评价来反映。认知与评价——广义认识论的两种方式,共同构成了对主客体关系,或说人与世界关系的掌握。所谓主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指的即是后者。

再次,这种特定主客体关系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是以主体为尺度的。同一个客体,对于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条件、状态下的同一主体,这一关系的内容可能都是不一样的。

第四,这种特定关系也是客观的,具有“主体的客观性”。

一切客体,无论是物质性的,如食品、建筑物、衣服、交通工具、风景等,还是精神性的,如科学理论、思维、情感等,与相应主体构成特定价值关系,这一关系便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评价来反映。评价的正确与否,是可以客观地加以验证的。尽管这种验证目前来看难度还很大,但无论如何,只有符合特定价值关系的那种评价才是唯一正确的、恰当的,这一评价的正确结论即是真理。

(2)价值与需要。

当用需要去界定价值时,需要本身是尚须进一步明确的。

不少人对需要的理解是狭隘的,有时甚至是片面的、畸形的,如有人简单地把需要等同于欲望、想要等等。其实,需要与欲望或想要并不相等,有的人忙忙碌碌苦苦奋斗一辈子,到头来却发现自己追求的并不是自己需要的,可见其一生中,主要的欲望、想要与真正的需要是脱节的。

需要是一个丰富的、具有多方面规定性的范畴,包含着极为广泛的内容。从外延上看,需要的划分是极为宽泛的,大致有物质需要、精神需要,有生存需要、享受需要与发展需要等等分类。从内涵上看,需要即是人的本性,是人作为人之目的与生活目的展开。“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产生一定的需要”[⑥]。

首先,主体的需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需要,是在社会活动中产生并得到提升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需要与动物的本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动物的本能“需要”是纯粹个体性、生理性的,而人的即便是生理性的需要也具有社会性的内容,具有某种文化特征,诸如饮食文化、服饰文化、性文化就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人的其他一些较高级的需要,如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由与全面发展的需要等,则是动物所不具有的,却更典型地体现出了需要的社会性。需要的社会性既然决定了不同主体需要的差异性,如民族性、地域性、阶级性等,又决定了不同主体需要的共同性、普遍性与连续性,这可从一些全球关注的某些热点、焦点问题,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发展问题等上体现出来。

其次,需要除了具有主体性特征外,还具有客观性。主体需要的产生与需要满足的程度与状况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社会实践与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表面上看,人的需要是“想要”,可以无边无际、天马行空,没有限度。其实不然。人的需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需要,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程度、物质生产基础和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不可能产生超越其时代背景的需要。而且,人的需要与其能力密切相关,缺乏一定的能力常常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需要,如缺乏审美能力的人就不会产生欣赏交响乐、欣赏大自然之类的需要。同时,也只有具备一定主体能力,需要才能真正得到满足。而人的能力正是在客观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是受客观条件所制约的。可见,人的需要是具有客观性的,是主体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再次,需要是动态发展的,其产生、发展与消亡都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根据马斯洛的研究,人的需要一般有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与保障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一般来说,只有低级的需要得到最基本的满足,才有可能产生和满足高一层次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个忧心忡忡的穷人可能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感觉。因为其生存与生理需要都尚未解决,便不会产生审美等较高层次的需要。而一定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往往就不再作为需要而存在了;这时往往又会随之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正如所谓“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廪实则知礼仪”。可见,需要自身包含着不断发展与超越自己的动态本性。而且,各种需要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也就是说有其内在的规律。

由于需要作为人的本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和动态发展的规律性,那么以需要来界定价值,就不能以此为由说价值是主观的,相反,由需要的客观性,还可论证价值的客观实在性。

(3)价值与目的。

当我们用“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来界定价值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总会萦绕心头:价值是具有本体论意味的客观存在,而“需要”这样一个带有浓厚心理学色彩的概念,无论怎样加以界定,似乎总难以说明价值的全部内涵。价值有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之分。而“需要”无论在哪一层面上,似乎主要与手段价值相关,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带有一种工具性、手段性意味。即便是对人的生存价值、精神价值的某种满足,都主要是从手段的角度说的。尽管目的与手段的区分是相对的,但需要本身并不等于目的。况且价值这一具有本体论意味的概念,是与“人是目的”、与人的生活目的等密不可分的。

首先,人是目的。人的生命存在对人与人类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无论是胚胎状态的婴儿、残疾人乃至植物人,都应视为对人类有意义的生命存在。人的生命本身并无贵贱之分,也无价值大小之别。任何人都应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来看待,甚至把自己当作手段也是不应该的。换句话说,任何人必须把自己或他人当作人。当然,人与人是相互依存的,难免有时候一个人要依靠他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如医生请病人试用新药或新的治疗方案,经理请秘书代拟文件、打印材料等等。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人不能只把他人当作手段。例如,医生不能如法西斯军医一样,以人作不人道的试验。他请病人试用新药,应是符合病人意愿、为了病人的,是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的。况且,病人实际上同时也把医生当作疗疾的手段。而价值,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正是“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展开。

其次,价值必须反映生活的目的。高尚、幸福的生活,是人追求的目的。人甚至把生活的目的看得比生命存在更重要。“为……而牺牲”,这是为了捍卫生活的理想,自杀则是对生活目的的绝望。生活的目的制约着需要,而不是需要的产物,或需要的具体化和现实化。需要的具体化严格地说,是目标,而不是目的。目的与目标之间有着实质区别:目标总是具体的,(如果条件具备)总是可以实现的,而且一个目标实现了,又总有新的目标产生,甚至有些目标是可以放弃的;而生活的目的是全部生活的意义,是生活的支柱,是永远为人所追求的东西,因而是比作为需要的具体化的目标高一层次的概念。可见,当我们用需要去界定价值时,显出某种局限性。

总之,对价值的界定必须包括为需要所难以涵盖的、人之为人的目的与人的生活目的相关的价值。

(4)价值与评价。

价值问题与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是分不开的。所谓评价,就是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对这一价值关系的能动反映。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几层意思。首先,价值评价是广义认识之一种形式,是人反映对象的一种方式。同是作为反映对象的认识,评价与认知不同;认知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认识对象是客体,在认知过程中,认知主体要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以获得关于客体的正确结论;评价则是价值关系的主体对自身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能动反映,认识对象不是客体自身或客体之间的关系,甚至也不是客体的功能,而是客体与自身的价值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评价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认识活动,不断发展着的主体以及一系列主体性因素,如态度、偏好、情感、意志,特别是目的、利益和需要等,对评价结果起着影响与制约作用。其次,评价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这意味着是价值决定评价而不是评价决定价值。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人)具有价值,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要看对象是否真正符合主体目的、满足主体需要,以及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能力使这种“符合”、“满足”关系现实地呈现出来。主客体之间的这种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并不以评价者的愿望、意志与具体评价为转移。因为评价者的意志、愿望可能是不现实的、纯主观的、随意的,具体的评价也可能是失当的、不合理的,就像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不知好歹、认贼作父、恩将仇报等一样。相反,具体的评价是否恰当,是否科学合理,也只有和主客体之间具体的价值关系相对照来加以判定。再次,价值评价不是对特定价值关系的机械反映和简单认定,而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关系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具有价值,只有依据主体需要与能力,通过主体评价才能加以把握;而人的需要与能力都具有永不满足现状的超越性,因而人的评价也包含着对特定价值关系可能后果的预见与推断,包含着对未来理想价值关系的创造性设想的意向与方案,这使得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关系的内蕴大大地得以丰富与拓展,并为人们的价值创造实践活动提供了动力与方向。从这一点看,评价甚至内在地构成了价值之一部分、一环节,从而不可分割、不可剥离。

三、关于价值的科学界定

根据以上的考察、分析,我们获得了关于价值的如下一些重要结论:

(1)价值既不是客体的存在与属性,也不是主体及其情感、态度等,甚至也不是人自身或其本质、本性本身,而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所建立的特定的主客体关系。

(2)价值这种特定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鲜明的主体性。

(3)价值这种特定主客体关系又是客观的,具有“主体的客观性”,它与主体对它的评价并不是一回事,价值是评价的对象,评价是对价值的能动反映,而且这种反映也有恰当与否、正确与否的问题。

(4)具体地说,价值这种特定主客体关系的内容,可以依客体与主体目的、需要等特定关系加以把握,加以界定。

综上所述,即是我们的价值定义:

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及其性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收稿日期:199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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